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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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在医疗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其使用和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顾名思义,是仅供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这类器械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器、手术器械等。

它们在医疗操作中直接与患者接触,若管理不善,可能引发交叉感染、医疗事故等严重后果。

为了确保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首先要从源头抓起,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工艺的控制、产品的检验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责令整改,甚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在流通环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要建立健全的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同时,要加强对库存产品的管理,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和养护,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医疗机构作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主要使用单位,更是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在采购时,要选择合法合规的产品,并索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使用前,要对产品进行检查,确保其包装完好、无破损、无过期。

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严禁重复使用。

对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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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与贮存的合规性
医疗器械的运输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 标签标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 保医疗器械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医疗器械的贮存应当保持通风、干燥 、清洁、避光等适宜条件,以防止医 疗器械受潮、霉变、虫蛀等损坏。
医疗器械的贮存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 标签标示的要求,保证医疗器械不直接接触 地面、墙壁和其他可能污染医疗器械的物质 。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 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 单位和个人。
目的和意义
01
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
该办法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加
强自律,诚信守法,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器械安全风险,保障公众
健康。
02
加强医疗器械监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完
特殊环境要求与措施
对于需要避光的医疗器械,应当采取避光措施,如使 用遮光袋或遮光盒等,确保医疗器械在避光环境下的 质量稳定。
对于需要冷藏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 ,并将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设备中,确保医疗器械在 冷藏环境下的质量稳定。
对于需要特殊环境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根据说明书 和标签标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医疗器械在 特殊环境下的质量稳定。
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供应商审核和产品质量把关,提高医疗器械经
营的质量水平,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03
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经营
条件和范围,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合规企业,有利于优胜劣汰和市场集中
度提高,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器械经营监管
02

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及其配件和耗材的流通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第三条经营许可证凡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依法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所载范围、类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条备案登记对于不属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并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章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督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范围、类型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经营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医疗机构和其他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和其他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医疗器械,并定期维护检修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八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器械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处罚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第十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救济途径受到医疗器械流通活动影响的消费者和其他相关方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释义本办法中的医疗器械指根据《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确定的医疗器械产品。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2024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方版)

2024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方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目录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二、定义与分类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四、医疗器械生产与经营五、医疗器械使用六、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八、附则九、附件附件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附件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申请指南附件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件5: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附件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管理办法附件7: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人体进行诊断、治疗、预防疾病或者改变生理功能的器械、设备及其附件、校准物、试剂、软件等。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六条医疗器械的分类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公布。

第七条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申请指南的要求,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防范和控制医疗器械的风险,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风险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行不同层次的监督管理;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危害性和风险程度,对其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准入许可制度。

凡属需要许可的医疗器械,必须经过准入许可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二章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第六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实行前置管理制度,首次申请准入许可,申请人应提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准入许可。

第七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的审查内容包括: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生产工艺的合规性;医疗器械的性能和安全性;临床试验结果等。

第八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对于属于低风险的医疗器械,可以采取简化审查程序,但仍需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评价。

第十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的申请人应该具备相应的生产和研发能力,同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认证。

第三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临床试验数据、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流通环节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备案,并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广州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人自购自用医疗器械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民政部门直属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质监、工商、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主体责任原则]医疗器械经营者、使用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应当确保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入场经营业户进行严格管理,并督促其合法经营。

第五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经营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报告等工作,确保经营、使用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六条[电子监管、网络经营监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以及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录入、上传有关信息。

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2年最新《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题及答案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试题姓名:部门:分数: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结果,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4.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予经营备案。

具体产品名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5.经营企业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二、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C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A.10个工作日B.15个工作日C.20个工作日D.25个工作日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A )期间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A.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B.6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C.90个工作日至60个工作日3.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年。

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

( D )A.3年、5年、10年B.3年、5年、永久保存C.2年、5年、10年D.2年、5年、永久保存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停业以上,恢复经营前,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A )A.1年B.2年C.3年D.4年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在质量管理中应用信息管理技术,实现全市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经营环节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督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负责组织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及经营企业跨辖区设库备案工作,监督辖区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辖区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划分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并按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划分实施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批发)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作为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工具,其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白医疗器械的定义和分类。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

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医疗器械被分为三类。

一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低,例如一些基础的手术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具有中度风险,像常见的血压计、血糖仪等;三类医疗器械则风险程度较高,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等。

在医疗器械的流通环节中,经营企业的资质和管理是关键的一环。

经营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才能从事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

这就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以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储存医疗器械。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把控。

在采购环节,企业要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所采购的医疗器械合法、合格。

验收环节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坚决不予入库。

储存环节要根据医疗器械的特性,提供适宜的储存条件,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销售环节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医疗器械。

运输环节也要确保医疗器械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对于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广告所宣传的医疗器械必须是经过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其适用范围、功效等必须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

任何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都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在监督管理方面,相关部门会采取多种方式对医疗器械的流通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这不仅包括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一、医疗器械经营的定义医疗器械经营是指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购买、销售、租赁等方式,向医疗机构、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医疗器械的活动。

医疗器械经营涉及到从生产商到使用者的整个流通链条,在整个过程中需要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二、经营者的条件1.注册资金:医疗器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其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制度建设: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3.人员要求:医疗器械经营者应配备具备相关技术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4.经营场所: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确保医疗器械的存储、保管和交付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三、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者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医疗器械。

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是对经营者的资质和能力的认可,同时也是对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的保证。

四、经营行为1.采购渠道:医疗器械经营者应从正规的途径采购医疗器械,确保其质量和正常的销售渠道。

不得采购或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或者采购、销售伪劣、假冒的医疗器械。

2.储存和保管: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储存和保管条件,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变质、污染和错误使用。

3.销售和租赁:医疗器械经营者在向医疗机构、经营者和使用者销售或租赁医疗器械时,应提供相关的用户说明书和产品质量证明,确保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医疗器械。

4.售后服务:医疗器械经营者应负责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使用者的问题和投诉,确保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

五、监督管理综上所述,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是对医疗器械经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对经营者的条件、经营许可、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旨在保障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和质量,促进医疗器械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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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 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备案部门、备案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八条 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注销等许可档案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经营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与供货者或者相应机构约定由其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低温、冷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贮存。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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