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代扣代缴系统【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13﹞68号【发文日期】2013-07-17【实施时间】2013-07-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截止目前,我省个税基础管理信息系统(BIMS)已上线注册单位户数超过12万。
通过2012年对客户端软件的全面升级,全省已有70%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使用互联网方式进行申报,系统申报拥堵情况极大缓解,申报效率显著提升。
但各地推进此项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地方纳入全员全额管理户数较少,申报率较低。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切实抓出成效。
二、以信息化为支撑,努力扩大全员全额管理覆盖面加强全员全额管理,必须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才能适应日益增大的工作量,安全快捷地处理、运用数据。
各地要继续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全员全额管理面,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监控,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
各地要对有效征管户数(有效征管户数=核心征管户数+代扣代缴单位户数)进行认真摸底和统计,在有效征管户数基础上不断扩大全员全额管理工作覆盖面。
三、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申报质量一是着力解决申报率低的问题。
各地要认真查找申报率较低的原因,对长期不申报或零申报户要加强征收管理,严把上线注销管理,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二是努力提升数据质量。
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各地可通过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增设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软件标识的方法,使申报数据与扣款数据一致,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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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
征管问题批复的通知
【标 签】税收征管问题,部队取得应税收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0﹞203号
【发文日期】2000-07-06
【实施时间】2000-07-06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0]46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有应税收入的部队,武警等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
凡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部队、武警单位,都应纳入地方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范围,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相关手续。
军队、武警在从事对内、对外经营活动中,要加强财务核算,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区分对内、对外经营的,要一律按对外经营,依法征税。
注释:国税函[2000]466号
第二条失效,第三条部分有效,后营房[2004]1258号对第三条做出了补充规定。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06622006.04.3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8b6b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99.png)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凭证填制传递制度【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22号【发文日期】1995-11-08【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制度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为保证税收会计凭证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利于税收会计核算,特制订我省地方税收基层单位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
一、应征凭证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由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制的纳税申报表审核签章后,其中一份由税务征收人员整理、汇总,并附税务征收人员填制的“地方税收申报表汇总表”于次日一并传给税收会计作记帐原始凭证。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征收人员可在票款结报时,及时传给税收会计。
2、代扣代征税款结报单。
由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单位(人)结报的人员填制代扣代征结报单,其中一份于次日传给税收会计作记帐原始凭证。
3、应纳税款核定书。
由税务征收人员填制应纳税款核定书通知纳税人时,其中一份经税务征收人员整理、汇总,并附“应纳税款核定书汇总单”于次日传递税收会计作记帐原始凭证。
4、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及定税清册。
征收前由税务征管人员按预先核定的税款,分户分税填制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根据定税通知书编制各户分月纳税清单,并装定成册,其中一份附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于征收前传给税收会计作记帐凭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代码问题【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3﹞102号【发文日期】2003-08-11【实施时间】2003-08-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现就税务登记代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
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对经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含市、州)批准设立的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类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可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国家已赋予本市、州行政区域码(从左至右)第五位、第六位剩余码中共同确定编排,并分别抄送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对经市、州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使用其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码。
二、鉴于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尚未开始进行,为统筹安排工作,并减轻纳税人负担,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编排的区域码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时一并执行。
在统一换证前各地应做好共同编码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并注意与当地民政、质监等部门的衔接,共同研究确定区域码,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
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及时提供。
要严格按照规定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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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
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12﹞475号
【发文日期】2012-11-07
【实施时间】2012-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确认收入。
因此,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拆迁还房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并入应税收入总额,按当地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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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城市维护建设税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2﹞346号
【发文日期】2002-10-25
【实施时间】2002-10-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自地税发[2002]125号文)收悉。
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对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缓解手续而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部门可以追缴入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我局拟在全省开展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后我省地税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种类(一)通用类发票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建筑业统一发票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5.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7.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8.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1.**公司机打发票2.**公司定额发票3.**保险公司**保险凭证(保单代发票)4.**门票5.**公交公司客票二、特殊行业新旧发票的衔接(一)从事代收费业务的银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及报关代理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新版发票的条件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发票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机打发票上通过软件程序将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的方式。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标 签】个人所得税申报,自行申报方式,金税三期【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6-02-19【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2016年1月1日,金税三期工程在我省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主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表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选择填列。
三、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其他纳税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一)办税大厅申报 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相关申报表格,纳税人可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辅助工具-下载专区-涉税表格-新表证单书-纳税人使用-06申报模块下载使用。
(二)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 不涉及补、退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网址:,网报具体流程可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辅助工具-下载专区-操作手册下载。
由于自然人纳税人网上缴税尚未实现,涉及缴税、补税、退税的纳税人应到办税大厅办理。
五、税款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开通“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功能,可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应纳税款的计算。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2.21
•【字号】川地税函[2000]358号
•【施行日期】200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
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358号2000年12月21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财税字[2000]31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6]500号)文件规定:我省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在“九五”期内,由省交通厅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
鉴于此政策即将执行到期,省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两费用”应税收入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稽征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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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
税规定的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关于修改,贯彻执行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10﹞40号
【发文日期】2010-03-30
【实施时间】2010-03-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
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
定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发﹝2000﹞121号)作如下修订:
一、 删除第一、四、五条。
二、 第二条做了部分删除。
修改后的正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发﹝2000﹞121号,2010年3月10日修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
(川地税发﹝2000﹞121号 2010年3月1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发﹝2000﹞16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
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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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严格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对中、
小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各地应将核定情况上报省局备案。
二、投资者的经营地和管理地不在同一区域或跨区域的,其管理地为汇算清缴所在地。
投资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回经营地在下一年度内实现税收中
抵缴;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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