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政府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同时 防止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05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重要性
保障成员国的公平 贸易
维护世界贸易组织 的权威性
促进国际贸易的健 康发展
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成员国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 规则和纪律
成员国必须及时公布有关国际贸 易的政策、法规和措施
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经过调查和审理后,向争端方 提交报告,对争端做出裁决。
上诉程序
争端方可以对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提起 上诉,由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进行 审理。
执行建议
争端解决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报告和 上诉机构的裁决结果,向争端方提 出执行建议。
监督执行
争端解决机构监督争端方执行建议 的情况,并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
成员国必须及时向世界贸易组织 报告国际贸易情况
透明度原则的例外情况
国家安全例外 保护公共道德和人类健康例外
保护知识产权例外
06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相互依存
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协调统一,要求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要关注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
01
02
03
强制执行
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具有 强制执行力,各成员必须 遵守裁决结果。
执行期限
争端方一般需要在合理期 限内执行裁决结果,否则 可能会面临贸易制裁等措 施。
特殊情况
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世 界贸易组织给予一定的特 殊待遇和灵活性,以适应 其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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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互惠原则(Reciprocity)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
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
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得基本原则互惠原则(Reciprocity)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就是WTO最为重要得原则之一,就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得优惠待遇。
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得基本立场与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得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得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得削减,对等地向其她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她成员市场得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得开放市场得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得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就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她成员实现经贸合作得主要工具。
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得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得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得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得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得利益主要取决于其她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得反应,如果反应就是良好得,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得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得贸易自由化就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得,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得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
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得发展中得大国。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就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与实施得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得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此外,成员方所参加得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得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与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就是世贸组织得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得主要协定、协议中。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互惠原则(Reciprocity),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
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
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
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一层次:专门的透明度条款
GATT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GATS第3条、TRIPS第 63条,这些条款要求: (1)各成员应迅速公布其普遍适用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 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laws, regulation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of general application),以便让其他成员 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 (2)在实施上述行为后,若在执行中有所改变,必须提前公布,否 则新措施不得实施; (3)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 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4)对于已经公布的涉及对外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 行政裁定,各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等等。 简言之,要求各成员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 裁定都应公布于众。
第二层次:通知条款
WTO存在大量的通知要求,需要各成员建立适 当的机制来达到通知要求。有学者做过统计, 在整个WTO协议中,货物贸易协定所包含的通 知要求达175项,加上GATS和TRIPS协定中的 通知要求,共计215项。此外,各成员政府应 为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提供必 要的条件,如设立咨询点等(主要表现为SPS 协议附件2、TBT协议第10条,GATS第3条等)
第三层次: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为在全球范围内从宏观上协调各成员的对外贸 易政策,从而确保WTO协议得到切实执行,乌 拉圭回合作出了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的 决定,要求各成员向WTO专设的贸易政策审议 机构定期报告贸易政策及实践。建立贸易政策 审查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对WTO成员 贸易政策和措施的理解,提高国际贸易透明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到所有成员。
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应适用于所有成员。
这是近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实世界的准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各国间非歧视地开展贸易,从而实现世贸组织的宗旨。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
具体说,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除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以外,还体现在其他一些协议条款中,如,原产地协议,装船前检查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
可见,它是一项基础广泛的贸易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有一些例外,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的优惠规定,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沿河捕鱼和武器进口。
文化类产品的出口限制,等等,这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再如,沿海航行和领海捕鱼,购买不动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针对特定国家的豁免,等等,这些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各国政府可以给予投资者、雇主、雇员和消费者某种商业环境以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为市场广泛的选择和低廉的价格。
这种环境需要稳定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当企业准备投资和开发时更是如此。
可靠的和可预见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存在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
即,关-税的运用是合法的,因为,关-税的征收可以为各国政府筹措财政收入,并应用于各种有益的事业,包括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关-税是透明的和可计量的,因而是可以进行比较的。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WTO基本原则(规则)共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
世界贸易组织是1995年1月1日问世的。
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
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
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三、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四、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
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六、市场准入原则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该原则在WTO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多边贸易体制,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最首要的原则是“非歧视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打个比方,如果 A 国给予 B 国某种产品降低关税的优惠,那么 A 国也必须立即且无条件地给予包括 C国在内的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样的降低关税待遇。
这一原则确保了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不会受到歧视,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则着重强调,成员方在本国市场上对来自其他成员方的进口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比如说,在国内销售的外国产品在税收、销售条件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相同,不能对外国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
其次是“贸易自由化原则”。
这意味着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
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商品、服务和资本等在全球范围内更自由地流动。
但需要注意的是,贸易自由化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各成员方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
“透明度原则”也是关键的一项原则。
各成员方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这就好像在一个公开透明的舞台上进行贸易活动,大家都清楚规则和变化,避免了“暗箱操作”,增强了贸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公平竞争原则”旨在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倾销和补贴被视为不公平的贸易手段,世界贸易组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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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制度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诉日本酒税法案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诉日本酒税法案第三节透明度原则第三节透明度原则第三节透明度原则第三节透明度原则第四节自由贸易原则第四节自由贸易原则第四节自由贸易原则第四节自由贸易原则第五节公平贸易原则第五节公平贸易原则第五节公平贸易原则主讲教师王祥修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
第三节透明度原则
第四节自由贸易原则
第五节公平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是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该第三国有相同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从法律性质上讲最惠国待遇不是国家自然应该享有的权利最惠国待遇必须通过相关国家和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方能授予和享有同时只有在给惠国给予第三国的待遇和内容均
与受惠国和给惠国之间最惠国待遇条款所规定的事项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受惠国才可以依据最惠国待遇条款来主张其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由来早在11世纪时含有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就已经出现了但直到17世纪这一专门词汇才登上历史舞台到了18世纪国际贸易的规模越来越大贸易开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开始与政治脱离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开始出现但是最惠国待遇这一原则在其发展中也并非<a name=baidusnap0></a>一帆</B>风顺也曾经历了风风雨雨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理论意义和价值第一非歧视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尽量减少市场扭曲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并可以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第二最惠国待遇会带来贸易自由化政策的自动普及因此会造成更多的贸易自由化这即是最惠国待遇的乘数效果Multiplier Effect 第三最惠国待遇有利于贸易实力弱小的国家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理论意义和价值第四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的是所有规则都应无歧视地适用于所有缔约方这就意味着所有国家都应适用统一的规则这可以有效地减少花费在制定规则上的资源并提高规则透明化的程度第五最惠国待遇可以有效降低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第六最惠国待遇可以对于各国国内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进行有效制约以避免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对于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施加过多影响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在机制互惠性并行条款生效条件立即性和无条件性范围和对象五最惠国待遇
原则的内容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外汇安排例外服务贸易例外知识产权例外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是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的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同盟的每个成员对于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如欧共体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必要时可以例外的集团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内没有关税对外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后者各参加国仍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但对区内成员国的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其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通常是指缔约方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最惠国待遇原则外外平等国民待遇原则内外平等二国民待遇原则的由来《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民法典》三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 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四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货物贸易例外
服务贸易例外知识产权例外投资措施例外 1995年6月至7月间欧共体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向日本提出磋商要求解决日本根据酒税法征税的问题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经纠纷当事方请求DSB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经过审查该纠纷主要涉及日本l953年酒税法按照该法规定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都必须缴纳酒税酒被分成10类清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分A级和B级MIRIN啤酒葡萄酒包括甜葡萄酒威士忌和白兰地烈性酒餐后酒其他酒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纯度规定不同的税率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在申诉中提出日本对酒的以上分类造成进口酒和国产酒在税率上的差异使进口酒的税率高于国产酒违反了GATT的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专家小组在讨论了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之后指出日本将关税与国内税结合在一起起到了下列影响一方面外国产的烧酒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另一方面它没有保证烧酒和其他无色或棕色酒的平等竞争条件通过高关税和不同的国内税日本把烧酒同外国产品不管是外国产的烧酒还是其他无色或棕色酒的竞争隔离开来因此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日本将其酒税法进行修改以符合GATT的规定
日本对专家小组的结论提出上诉以后上诉庭虽然纠正了专家小组的一些法律问题上的错误但仍做出裁决认为日本在实施酒税法时没有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保护了国内生产违反了GATT有关国民待遇的原则规定建议日本修改其酒税法使其与GATT的规定相符 1996年11月1日DSB通过了上诉庭的报告和修改了的专家
小组报告后经当事各方磋商1998年2月1日日本提出了实施专家小组报告的方案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接受了这一方案-透明度原则的含义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Transparency原则是指任何成员对本国制定和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贸易政策都应当予以及时公布以便其他成员政府及贸易商能够及时了解和熟悉它们成员政府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协议也必须予以公布以避免因其他成员不了解这些协议的内容引起不公平的贸易造成对其他成员的歧视从而影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实施二透明度原则的由来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市场经济阳光原则和知晓原则蓝天法三透明度原则的内容贸易措施的公布贸易措施的通知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三透明度原则的例外根据1994年GATT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不要求成员公开会妨碍法令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公私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服务贸易总协定》也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具体企业正当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其他协议也有类似的规定-自由贸易原则的含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使货物服务技术等尽可能地在国家间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地流动而免遭各种不合理的扭曲影响二自由贸易原则的要素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三自由贸易原则
的内容关税减让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的开放四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自由贸易对于各成员的贸易流向就业产业发展都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完全的自由贸易必须通过渐进的方式来予以实行必须通过一定方式来帮助解决各成员在实行自由贸易中可能遭遇的困难以坚定其实行自由贸易的决心有鉴于此世界贸易组织也为自由贸易原则设立了一些例外情况诸如反倾销反补贴保璋措施等等-公平贸易原则的含义和要素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