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起施行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对策研究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对策研究赵冬利【摘要】经过多年治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取得显著成效,但城市仍集中出现重污染天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群众的日常生活.加强企业污染治理过程中,亟需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提上日程,削减VOCs的排放,从而控制臭氧(O3)、细颗粒物(PM2.5)污染,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已经开始重视VOCs 的管控,将其列为重点污染物进行监控.在分析目前VOCs环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思路,为高效治理VOCs提供参考.【期刊名称】《山西化工》【年(卷),期】2019(039)004【总页数】4页(P141-143,146)【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排放标准;组合技术【作者】赵冬利【作者单位】山西省长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长治 04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11引言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VOCs是指沸点在50℃~250℃,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
VOCs种类繁多,包含非甲烷碳氢化合物、卤代烃、含氧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及含氮有机化合物等上百种有机物,来源复杂,其中工业源是VOCs产生的主要原因。
挥发性有机物(VOCs)具有光化学活性,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的重要前体物质,对环境质量造成较大影响,会诱发雾霾天气、破坏臭氧层、造成温室效应等。
其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气味难闻且具有刺激性,会伤害呼吸道系统;会造成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受损,记忆力下降;VOCs中含有一些具有致癌、致畸性及致突变的化学物质(如苯及苯系物)等。
1 当前VOCs污染防治政策、排放标准、监测标准我国VOCs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2010年,《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首次正式从国家层面提出加强VOCs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并将VOCs和颗粒物等一起列为防控重点污染物。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抚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抚政发〔201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抚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6日抚顺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辽政发﹝2018﹞31号)的要求,加快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工作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2018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3%以上,降尘控制在11.5吨/月?平方公里以下。
——2019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0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7.4%以上,降尘控制在11吨/月?平方公里以下。
——2020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3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8%以上,降尘控制在10.5吨/月?平方公里以下。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20%和10%以上。
Vocs深度治理实施方案

Vocs深度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是造成大气污染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源头之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Vocs排放量逐年增加,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深度治理Vocs成为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目标。
本方案旨在通过深度治理Vocs,减少其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监测。
建立Vocs监测网络,覆盖重点工业区、城市中心区和交通要道等重点区域,实时监测Vocs排放情况,为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完善管理制度。
制定Vocs排放标准,建立Vocs排放许可制度,对排放源进行分类管理,对超标排放实施严格处罚,推动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减少Vocs排放。
3. 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Vocs排放。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艺的环保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Vocs治理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Vocs污染的认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5.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Vocs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排放源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Vocs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预期效果。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 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2. 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呼吸道疾病发病率下降;3.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提升,促进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4.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Vocs治理的良好氛围,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五、总结。
Vocs深度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懈努力。
希望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能够有效减少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是一种严重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污染问题。
为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治理工作,特制定了以下方案:1. 建立监测体系: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源的监测体系,利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定期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的排放源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污染情况。
2. 加强科研力量:增加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科研投入,开展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提高治理效果和技术水平。
3. 制定控制策略:根据监测结果和科研成果,制定针对不同行业和区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策略,包括技术控制策略、管理控制策略和政策控制策略。
4. 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源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排放标准和限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5.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治理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规范性和追溯性。
6.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该污染问题的认知度,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程度。
7. 加强合作与交流:加强国内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区居民等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和推广适用于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技术和措施,形成合力。
8.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实施上述方案,可以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9. 强化行业减排措施:针对重点行业,制定严格的减排目标,推动企业采取更加清洁和节能的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同时,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减排措施的有效实施。
10. 引导推广清洁能源: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利用,如太阳能、风能等。
通过鼓励企业和居民采用清洁能源,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从根本上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排放。
挥发性实施方案一厂一策

挥发性实施方案一厂一策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室温下易挥发的有机物质,其主要来源包括工业生产、燃烧排放、交通运输等。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加剧了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制定挥发性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对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案背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严重影响了城市空气质量。
为了有效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带来的环境问题,有必要制定一厂一策的实施方案,通过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和排放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方案目标1.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 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3. 促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三、方案内容1. 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生产工艺,制定相应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明确不同企业应当达到的排放限值,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促使企业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和管理。
2. 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鼓励并支持企业采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减少有机溶剂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量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同时促进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行业的技术升级。
3. 加强排放监测和数据公开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系统,对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将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增加企业的环保压力,促使企业加大环境治理力度,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4.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研究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研究力度,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治理手段和技术支持。
四、方案实施1. 政府引导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管理和监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并对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政策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2、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原辅材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
台账记录 要求
清洗剂等)名称及其 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 VOCs 原辅材 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3、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
度、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
没式装载方式。
挥发性有机液 4.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 体装载 对 VOCs 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 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 气回收量。
1.液态、粉粒状 VOCs 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
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
VOCs 物料投加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
3
工业企业 VOCs 治理检查表
源项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1.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
口,保持密闭;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
容器、包装袋 器是否加盖密闭。
2.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
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3.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
理系统。
8.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 VOCs
真空系统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9.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
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
5
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0.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
配料加工与产 品包装过程
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采取更加系统、精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治理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保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更大幅度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通过采用结构调整以及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污染控制措施,全面开展VOCs减排工作。
重点削减工业源、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化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全面建成VOCs综合防控体系,大幅减少VOCs排放总量。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
全省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1 —各设区市“十三五”三五市减排目标各地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VOCs污染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保障资金,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在化工、纺织、机械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2019年底前,对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二)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2017年底前,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2 —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
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抛(喷)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大纲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大纲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重点区域应组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
编制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首先要收集企业资料,其次进行现状排查并计算排放量,然后提出改造方案,最后总结VOCS达标排放及减排效果,参考大纲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所属行业、联系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具体可参见“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况调查表”中的“表1 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生产现状说明企业的主要产品类型、生产能力及最近一年的产量,若不同的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或中间产品不同,应分别提供不同生产车间的产品产量。
说明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和主要产品情况以及仓库存放情况,包括危险品、原料和成品仓库等。
三、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及现场情况(一)工艺流程与产排污环节说明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VOCs排放节点。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生产工段详细描述主要原辅料及最近一年的用量、生产设备及其型号等。
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的行业应说明各工段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的种类和用量,具体参见“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调查信息表”。
有储罐的企业应说明储罐个数、储罐类型(包括卧式、拱顶、内浮顶、外浮顶)、存储的液体类型及其年存储量,说明储罐的维护保养情况,可附图片说明。
化工企业应说明管道、阀门、泵、压缩机、泄压阀、连接口、开口管、采样连接口等装置密封点个数,描述密封点的维护保养情况(如有无破损等),是否开展检漏维修(LDAR)等相关工作。
有化工装置的企业应说明化工装置的开停工情况、排空方式、是否配备回收净化装置等有关情况。
排空过程有监测的企业应提供监测浓度。
化工企业有污水治理设施的应提供污水治理的方法、是否加盖、敞开面积以及是否有废气治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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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起施行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是我国VOCs 重点排放源。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不断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印发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一些地区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报告、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取得一些进展。
但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
有机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来源,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激励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明显不足。
据统计,我国工业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0%-60%的水平。
二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
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封闭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广的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
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以上。
三是治污设施简易低效。
VOCs废气组分复杂,治理技术多样,适用性差异大,技术选择和系统匹配性要求高。
我国VOCs 治理市场起步较晚,准入门槛低,加之监管能力不足等,治污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
在一些地区,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应用甚至达80%以上,治污效果差。
一些企业由于设计不规范、系统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选择了高效治理技术,也未取得预期治污效果。
四是运行管理不规范。
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强过程管控,实施精细化管理,但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
一些企业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但长期不更换吸附材料;一些企业采用燃烧、冷凝治理技术,但运行温度等达不到设计要求;一些企业开展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但未按规程操作等。
五是监测监控不到位。
我国VOCs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自行监测质量普遍不高,点位设置不合理、采样方式不规范、监测时段代表性不强等问题突出。
部分重点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自动监控设施。
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缺乏有效的监测溯源与预警措施。
从监管方面来看,缺乏现场快速检测等有效手段,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等应用不足。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控制思路与要求(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
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加强政策引导。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
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
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
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
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
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
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
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
包装印刷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
提高废气收集率。
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
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
石化企业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 治理效率。
规范工程设计。
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
各地应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O3、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 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本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全国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见附件2。
推行“一厂一策”制度。
各地应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严格把关,指导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
重点区域应组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各地出台的补贴政策要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
鼓励地方对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加强企业运行管理。
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健全内部考核制度。
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见附件3),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四、重点行业治理任务(一)石化行业VOCs综合治理。
全面加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