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论述简答题

第一章公司法1、公司的特征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①公司是股权制企业;②公司实行有限责任;③严格的法定性。
3、公司法的特征①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②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③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④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⑤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4、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④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亦应解散。
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③股东共同制定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是:①人合资合兼具;②股东数额限制;③募股集资封闭;④股份不需等额;⑤转让严格限制;⑥组织结构简单。
8、公司董事、监事、经历的资格限制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犯有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③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⑥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经济法》中论述题汇总

《经济法》中论述题目汇总1)简述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证。
2)试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3)简述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
4)简述经济法对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
5)试述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空关系的法律调整。
6)简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
7)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8)试述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9)简述经济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作用。
10)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11)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2)简述经济职权的特征。
13)简述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4)简述公司的分类。
15)简述公司法的原则。
16)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7)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8)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19)简述股东的出资方式。
20)简述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2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22)简述清算组的职权。
2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2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2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26)简述股份发行的原则。
27)简述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28)简述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2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30)简述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3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2)简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特征。
33)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征。
34)简述私营企业的特征。
35)简述合营企业劳动争议的解决。
36)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37)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形式。
38)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的办法。
39)试述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0)简述关于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问题。
41)简述哪些情形不予宣告破产。
42)简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
43)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44)简述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
45)简述破产清偿顺序。
46)简述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概论简答及论述题集锦(含答案)

简答题(每题5分)1.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各类组织。
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要求鉴证或公证。
经济法律关系从内容和范围上看还有变动性较大的特点。
2.证券上市的程序。
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上市交易必须提供法定申请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查阅;挂牌交易。
上市挂牌价根据上市首日和集合竞价结果确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主体是指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征税客体是指征税标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税种、税目;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缴税款的法定环节;纳税期限、免税、减税和违章处理。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在协调以及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海外经济关系以及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6.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条件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立:有损中国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7.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1、永昌公司某某某某年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为34万元,营业税税金为40万元,消费税税金为20万元,该公司某某某某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万元。
A、19.8B、3.3C、15D、18答案:C2、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违反《经济法》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B、违反《经济法》只承担经济责任C、违反《经济法》只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能追究单位的责任D、刑事责任不属于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范畴答案:A3、某内资企业1999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5亿元,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时,容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总额为()。
A、15万元B、48万元C、42.49万元D、33万元答案:B4、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A、200~400元B、200~500元C、200~600元D、1000~5000元答案:D5、江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款于2006年9月1日到位,10月1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0月5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11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
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从()开始。
A、11月1日B、10月5日C、10月1日D、9月1日答案:A6、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A、法律援助B、支付令C、社会救济D、依法制裁用人单位答案:B8、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
当甲无力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利是()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依法请求人民生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答案:D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范围的是()。
A、没收违法所得B、罚金C、责令停产D、吊销执照答案:B10、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有关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经济法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答题要点:第一,经济法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核心,是我们认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键;第二,如从国家调节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所负担的历史使命来看,则国家调节实际上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化,是现代国家在履行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调节职能;由是观之,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实质乃是一种社会性法,是关于社会调节之法;2.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㈠经济法原则有各种类型:基本原则与局部原则;普遍原则与特有原则;㈡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和确立依据:⑴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①、法律规定性—由经济法所确立;②、行为准则性—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③、普遍实用性—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实用性;④、定限性—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⑤、抽象性—不同于具体行为规范,只为人们行为指示基本方向和模式;⑥、稳定性—即使经济形势和某些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基本原则不变; ⑵经济法原则的确立依据法的调整原则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⑴、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经济法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①、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②、开发利用资源,应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控制其规模和速度;③、关注与经济相关的其他社会效益环境影响;⑵、兼顾各方经济利益;①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可言;②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虽然各有具体要求,但二者是密切联系的;二者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各国国情不同,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有各自的一些特殊性;但各国的特有原则只是普遍性原则在各国的具体体现;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仍然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其特殊性在于:要特别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益;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4. 试述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一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三国家的能动反应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3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5、试述企业法、公司法的法律属性;6、试述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答:㈠⑴定义: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2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①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及作用: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3宏观控制的地位:是国家间接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高层次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愈发达的国家愈加重视宏观控制法,并使之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4宏观控制法的作用:具体包括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为: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具体目标为: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㈢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内容的构成;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①宏观调控关系是政府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管理,金融管理,产业政策管理,计划,社会分配,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等为宏观调控关系的主要内容.②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特定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实施规制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是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有: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因处理不完全竞争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自然垄断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信息偏在而形成的规制关系.3经济法调整的直接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最终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有同质和密不可分性.;⑷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是经济法实施的内容;在宏观调控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㈣只有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使之正确地运用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控国民经济整体,实现产业,区域,阶层利益与发展的平衡,协调.通过引导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趋于理性,直接使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得以最大限度实现. 经济法才能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原则;所以说,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地位;7、试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着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8、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⑴,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⑵,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9、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市场竞争应遵循的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明确说明:“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其着重点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⑵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促进和保障竞争的同时,起到了抑制竞争中产生的消极影响的作用;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10、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11、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㈠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试述经营者的产品责任义务;P202㈠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对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⑤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⑦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⒅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㈡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②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③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责令改正;④对于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⑤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中1.1996年7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器,必须购买煤气指定的M牌产品;否则一律不予通气;不少用户在通告发布前已经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了其他品牌的灶具及热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遭到拒绝;试分析: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这类行为为什么应被法律所禁止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4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理答题要点:1煤气公司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排斥了处于平等交易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了竞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某市百货公司在装饰大门时,制作了酷似美国迪斯尼米老鼠的大型电动米老鼠塑像,手托商品招揽顾客,一时轰动全城,顾客盈门;这一问题立即引起了当地工商部门的注意,责令百货公司立即拆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将由百货公司负责;试分析:本案中工商部门的行为属于哪一种法律调整的范围;答题要点:1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期中3、江西某县某厂假冒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名义,高价出售伪冒劣质汽车零配件,被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发现,,诉至有关政府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某厂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试分析: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性质及其法律调整;答题要点:江西省某县某厂假冒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经济法规定的某厂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具体地说,是市场管理关系;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下形成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某厂应对其违法国家经济调节行为承担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接受罚款或停止侵害等经济法律的责任;4、2000年×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试分析: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答题要点: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完整版)经济法论述题

论述题1. 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答: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当今社会经济沿着分工与综合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经济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这两种发展趁势的要求。
另外,经济法对经济关系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活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且发挥作用的。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再来处理和协调彼此间的关系。
“社会责任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 (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是经济法的首要原则。
经济立法时,应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作为立法的基点,不能强制规定那些客观上还不具备条件的目标和内容。
如果经济法规不符合客观发展的实际,应及时修改、增删、废除。
(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各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存,其同发展。
无论哪种经济形式都要进入市场,平等自由竞争。
经济法通过不断调整,理顺经济关系,使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共荣。
(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微观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
必须加强国家自觉有意识的调控,在经济的发展方向、布局、产业结构等方面,通过计划,经济手段、经济信息等影响、引导市场,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
( 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责权利效四者的关系应是:责字当先,权由责定,利由责生,效是中心。
在经济法领域内,无论是在经济法主体上还是在经济关系和经济过程中,这四项都应该是统一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论述题

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依据不同。
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
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1分)3、归责原则不同。
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1分)4、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
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
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产生时间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1分)8、诉讼时效不同。
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 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试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异同(主要从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区阐述)(2006年7月试题)答:公司治理结构,在法律上的含义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经济法论述题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
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规定下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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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1. 了解“绿色GDP”P46-48
(1)绿色GDP,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
简单地讲,就是从现行统计的GDP中,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从而得出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
(2)对于我国而言,绿色GDP有两点特别有意义并具有针对性:①从新的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如果通过大量消耗自然资源来促使GDP的增长,却不能使创造性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应增加,表面看起来轰轰烈烈,但“增长不等于发展”,在虚假繁荣的背后,财富没有增加多少,甚至出现财富的负增长。
②自然资源是重要的,但是自然资源匮乏并不能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能发展。
如果注意在人力资本和创造性资本上大力开发,自然资源贫乏的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发展很快,人均财富也可以达到很高水平。
(3)实践证明,没有环境意识的增长是危险的,是不可持续的。
我国相关部门也为绿色GDP 的推广作了诸多努力。
这意味着可持续发展因其所具有的开放性、涵盖性与前瞻性,着眼于未来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需要,必将整合既有的经济法理念与制度,成为经济法乃至整个传统法律部门的基本指引与导向。
2.如何定位现代政府(现在政府应具备的基本品性)P59-60
(1)有限政府:把市场的还给市场。
有限政府并非指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越小越好,也非指软弱无力的政府,而是表明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保持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为防止政府职能的泛化和异化,而合理划分政府、市场及社会各自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将三者的结构、机制和功能保持在动态协调、互补的体制框架内。
由此,政府应逐步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和社会自治领域,把资源配置、生产经营和社会自治的功能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团体,这既有利于降低干预成本,提高干预效果,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与社会的功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利益需求。
(2)有效政府:既非无为,亦非无所不为。
有效政府,是对政府行政效果的追求与评判,其一方面重视政府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又强调政府必须是有效率的。
它既不是消极无为的“小政府”,也不是无所不为的全能政府,而是一个规模适度、效率最优的政府。
其中心命题是:“如果没有有效的政府,经济的、社会的和可持续的发展是不可能的。
有效的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
”
(3)法治政府:通过法律规范和限制。
法治政府是现今各国通行的政府模式,其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角度来分析的。
从规范层面上看,法治政府必然要借助法律的控制机制,对权力的来源、行使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各个要素进行全方位的制约,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3.两种不同的经济观念P65-66
(1)有关如何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存在着两种根本分歧的观点,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经济观念,即自由主义观念和国家干预主义观念。
(2)自由主义观念认为,经济机制的自我功能可以使经济恢复正常的运行状态,任何外部干预只能破坏经济机制的充分作用,不利于经济的运行,要实现理想的经济状态,就必须实行自由放任。
(3)国家干预主义观念认为,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即经济机制的自我协调和恢复等机能
有限,若任其自发作用将导致种种弊端,要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弥补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无力解决的问题,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作---国家采取种种措施纠正市场的偏差,以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
(4)两种观念依据经济实践相互交替地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经济学”,前者的理想主义超越了现实感,后者则较少沉湎理想而较多地面对经济现实。
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论战还要继续下去,我们能够断言的仅仅是,市场与非市场间的选择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状态选择,而是一种程度上的选择。
4.WTO与经济法的关系P69-70
(1)目的一致性。
从根本上讲,WTO的基本宗旨和经济法的目标在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最终要求。
(2)功能的互补性。
WTO的功能在于协调国际间的贸易协议和各国不同贸易规则间的冲突与抵触,它负责提供一个“共同机构框架”,为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服务。
它和担负着维持本国内部经济、社会秩序的经济法律一道,维护着成员的整个经济活动有序的运行。
(3)规则的契合性。
WTO作为促进全球经济合体的一个组织,它的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规定都是为了解决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在具体规范上的差异,因而,WTO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求同的机构,因此,它的规定和成员内部的经济法律规定必然要求具有契合性。
5.经济法和民商法理念、制度的分化与差别P148-149
(1)表层区别。
直观进行比较,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理念、制度各异,其中以下列不同最为明显:①意思自治。
民商法作为私法的典型形式,强调意思自治,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而经济法则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利用公权力限制个人自由来争取社会整体的更大自由。
②经济观念。
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以高效率来促进人的利益的实现;而经济法则侧重从宏观、从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③目标内容。
民商法主义注重单一的经济目标,提升经济效率;而经济法不仅重视经济目标,而是重视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
(2)深层区别。
探究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假设和起点,即意味着开始超越直观与表面,深入至法律学科的深层区别与精神之中。
具体而言:①政府与市场的假设。
民商法的基点旨在给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即恢复市场机制的自然状态;经济法却认为政府本身就是经济系统的一个重要的内生力量,是内在于市场的。
②社会构成的假设。
民商法认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可以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即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相一致;经济法却认为经济社会是由各个经济主体构成的有机体,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必须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
③市场主体的假设。
民商法将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以抽象的平等人格为基础,进而抹去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任何具体特征;经济法将所规范的市场主体还原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主体。
6.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P270-271
(1)联系:①内容交叉。
在市场交易与运行中,某些类型的政府经济行为可能兼有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的双重属性,难以完全界分。
互为条件。
②市场规制法为宏观调控法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微观基础;而宏观调控法则为市场规制法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宏观环境。
③相互融合。
无论是解决宏观经济问题还是微观经济问题,都需要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2)差异:①产生的先后顺序不同。
在经济法发展史上,市场规制法特别是竞争法先行产生,宏观调控法只是在宏观调控成为现代国家一项固有的经济职能后,才渐趋成熟与发展。
②作用领域不同。
市场规制法主要在微观经济领域发生作用,宏观调控法主要在宏观经济领域发生作用。
③目标不同。
市场规制法主要追求经济秩序,宏观调控法主要追求宏观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平衡。
④调整对象不同。
市场规制法主要规制市场主体的资格、行为等要素,宏观调控法主要针对市场运行的利益格局与各经济参数而进行。
7.市场准入法的现状---缺陷与不足P303-306
现行市场准入制度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
(1)现有制度安排存在向交易安全倾斜的价值取向,损害了经济效益,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进入成本。
我国目前市场准入立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交易安全侵蚀经济效率的倾向。
(2)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缺失与错位并存。
缺失意味着面对混乱的市场准入秩序,现行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错位意味着在大量规制缺失的同时,市场准入制度往往被泛化为各种领域、各种场合肆意滥用的工具。
(3)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制度极不对称。
一方面,当前市场准入条件比较苛刻和烦琐;另一方面,市场主体退出又过于容易。
“重准入把关,轻退出管理”忽视了对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监督管理,规制力度十分薄弱。
(4)现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且庞杂,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
现行的市场准入立法极度分散,不仅妨碍了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构建,也不利于经济活动主体的守法和执法主体进行监督与管理。
不同法律文件的内容既存在相互交叉和重叠,又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