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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运营与管理办法

职业年金运营与管理办法

职业年金运营与管理办法一、前言职业年金是一种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的养老金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退休后的经济保障。

为了有效运营和管理职业年金,制定了《职业年金运营与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职业年金的运营与管理办法。

二、职业年金运营2.1 缴费管理根据《职业年金运营与管理办法》,企业和员工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职业年金。

企业需要及时向参保员工发放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职业年金。

员工的缴费金额将从工资中扣除,并交由企业转交至职业年金管理机构。

2.2 投资运营职业年金管理机构在法律的约束下,负责将职业年金资金进行投资运营。

投资运营的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职业年金基金的健康发展。

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合理分配资金,选择稳健的投资策略。

2.3 受益发放职业年金的受益发放是运营的重要环节。

根据参保员工的缴费情况和服务年限,职业年金管理机构计算每位员工的养老金待遇,并按照约定的发放方式进行发放。

受益发放需要确保公平、透明,并保护参保员工的权益。

三、职业年金管理3.1 管理机构职业年金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

管理机构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参保员工的权益。

3.2 审计监督为了确保职业年金的公平、公正运行,需要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构对职业年金的运营情况、资金流向进行审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监督部门对职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3.3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对职业年金运营的公开透明化要求。

职业年金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向参保员工披露职业年金的运营情况,包括资金收益、投资情况、发放标准等。

参保员工有权了解自己的养老金情况,并对管理机构的运营进行监督。

四、结论《职业年金运营与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保障职业年金的运营与管理工作。

通过缴费管理、投资运营、受益发放等环节的有效管理,可以确保职业年金的安全运作,并为员工提供稳定的退休保障。

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方案

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方案

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方案一、前言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职业年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职业年金是指在职业人员工作期间按照一定比例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用于养老保障,并通过投资运营来增值,最终用于其退休养老金的一种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对于员工的福利保障和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完整的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方案,以期为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企业更好地配置职业年金资产,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和保值。

二、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基本原则1. 长期稳健原则: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应当以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注重保值和风险控制,避免盲目追求短期高收益而导致的风险。

2. 分散投资原则:在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分散,避免过度依赖某一类资产或某一投资标的,实现整体风险的最小化。

3. 专业化管理原则:职业年金投资运营需要建立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队,了解市场动态,监控投资风险,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实现长期稳健增值。

4. 透明度原则:投资运营应当遵循信息透明原则,向参与者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投资运营信息,建立透明的投资运营机制,增强投资者的信任。

5. 风险管理原则:职业年金投资运营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保障职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三、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资产配置职业年金资产配置是指根据职业年金资金的收入、支出和风险承受能力,设计合理的资产配置比例,确定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以实现长期稳健增值和避免过度集中投资的目的。

1. 股票类资产:股票类资产是职业年金投资组合中的重要资产类别,由于其风险较大,但长期收益较高,因此适当配置一定比例的股票类资产是有利于职业年金资产的增值。

2. 债券类资产:债券类资产是职业年金投资组合中的稳健资产类别,其风险相对较小,但长期收益较低,适当配置一定比例的债券类资产有利于提高投资组合的稳健性。

职业年金运营方案

职业年金运营方案

职业年金运营方案一、背景与意义1.1 职业年金的背景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压力不断增大。

职业年金作为一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障的方式,可以有效缓解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养老保障。

1.2 职业年金的意义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养老保障水平,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职业年金制度也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二、职业年金运营方案设计2.1 职业年金方案的设计思路职业年金的设计应该兼顾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突出保障、灵活和刚性。

在设计职业年金方案时,应该兼顾企业的可承受能力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比例、投资范围、领取方式等具体细节。

2.2 缴费规则的设计在确定职业年金的缴费规则时,应该兼顾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可以根据员工的薪资水平确定缴费比例,同时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企业和员工的缴费比例。

2.3 投资策略的设计职业年金的资金应该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可以根据职业年金的性质和风险偏好,确定职业年金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可以选择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投资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职业年金资金的最大化增值。

2.4 领取方式的设计职业年金的领取方式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提供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等多种领取方式,以满足员工的不同需求。

2.5 税收政策的设计在设计职业年金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可以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合理设计职业年金的缴费和领取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员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职业年金的运营管理3.1 职业年金账户管理职业年金的运营管理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职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包括资金的划拨、投资收益的计算、缴费记录的管理等。

3.2 投资管理职业年金的资金需要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可以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公司职业年金办理流程-新公司办理职业年金的流程

公司职业年金办理流程-新公司办理职业年金的流程

公司职业年金办理流程-新公司办理职业年金的流程1. 确定职业年金参加条件新公司在办理职业年金前,首先需要确定公司和员工参加职业年金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一般要求公司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经营年限,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2. 制定职业年金计划公司在决定办理职业年金后,需要制定详细的职业年金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参加职业年金的员工比例、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受益规则等内容。

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和岗位级别制定不同的参与方案。

3. 聘请专业机构为了确保职业年金计划的顺利推行和管理,新公司需要聘请专业的机构来提供咨询和服务。

这些机构可以帮助新公司制定职业年金计划、管理职业年金资金和提供相关培训等支持。

4. 与员工沟通和培训在正式推行职业年金计划之前,新公司需要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培训,让员工了解职业年金的相关政策和福利。

公司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内部专家进行培训,解答员工的疑问,并鼓励员工参与职业年金计划。

5. 签订相关协议新公司需要与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员工签订相关的协议。

该协议应包括员工的缴费义务、公司的义务和双方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公司应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明确性,避免引发纠纷。

6. 缴费和管理在员工正式参加职业年金计划后,新公司需要按照计划制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来进行职业年金的缴费。

同时,公司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职业年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7. 监督和评估作为新公司,持续监督和评估职业年金计划的运行情况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可以定期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评估,并针对问题进行改进和调整,以提高员工满意度和职业年金的效益。

以上是新公司办理职业年金的流程概述,请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制定并执行相关操作步骤。

办理职业年金涉及到一定的法律和金融知识,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咨询专业人士或机构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提供详细的职业年金办法。

该办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职工,包括行政机关、公立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

二、职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和管理2.1 设立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职业年金计划,并提交人社部门备案。

2.2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管理。

2.3 缴费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职业年金。

2.4 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关事业单位应制定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制,并确保计划的顺利运行。

三、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3.1 开立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应为每位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相关个人信息。

3.2 缴费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缴费金额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并及时更新个人账户余额。

3.3 个人账户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可靠,并提供查询、变更、转移等相关服务。

四、权益的获取与分配4.1 职业年金的计算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职业年金的金额。

4.2 职业年金的提取条件: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特定条件时,可以提取职业年金。

4.3 职业年金的分配方式:职业年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

五、职业年金的监督和管理5.1 监督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计划应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职业年金办法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 职业年金信息公开: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向职工公开职业年金计划的有关信息,包括缴费比例、账户余额等。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办法附件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登记表附件三:职业年金提取申请表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年金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是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主要法律基础。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5〕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5〕18 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代理人应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下列职责:
(一)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
(二)设立独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归集职业年金缴费,账实匹配一致后按照职业 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及时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 账户,确保资金完整、安全和独立。
(三)负责对归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三)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向 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支付申请,并协助发放职业年金待遇;在本 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账户转移申 请,并协助办理职业年金账户转移;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况或其他有关情况时,向同 级财政提出拨付资金记实申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业年金缴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按期划入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 关规定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及 时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确保资金完整、安全和独立。职业年 金基金归集账户设立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目录总则 (1)1 定义和释义 (3)2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 (5)3 计划建账 (17)4 缴费管理 (19)5 归集户利息管理 (21)6 待遇支付/转移管理 (22)7 投资变更 (23)8 基金报价和成交处理 (25)9 清算交收 (32)10 会计核算 (36)11 费用管理 (39)12 投资风险准备金管理 (41)13 投资监督 (43)14 信息披露报告 (45)15 审计 (46)16 计划变更和终止管理 (47)17 指令发送及各方指令人权限和印鉴 (48)18 附件 (53)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提高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效率,降低协作成本,实现职业年金基金标准化管理,规范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对代理人和管理机构之间、各管理机构间开展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所遵循的运营流程的统一规定,对于本规范未约定的业务可在本规范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

委托人与代理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的经办管理规范参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规程》。

本规范所列工作时效,指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不包含因特殊情况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作延时。

本规范涉及的单证参见附件部分,交互数据标准参见《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单证与《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对应关系参见附件中的《单证与数据集对应表》。

若有与本规范内容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则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1定义和释义在本运营流程规范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职业年金基金: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备忘录

一、背景介绍二、投资决策流程1.研究和分析: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状况、经济环境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制定投资策略和计划。

2.决策制定: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投资决策的制定,包括合理的资产配置、买卖决策等。

3.内部审查:投资决策制定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4.理事会审批:基金管理人应将投资决策提交给职业年金基金理事会进行审批,确保决策合规和风险可控。

5.交易执行:一旦投资决策获得理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执行交易,并确保按照决策的要求进行操作。

6.投后管理: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投后管理,包括对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风险控制等工作。

三、运营流程1.编制运营计划: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年度运营计划,明确目标和方向。

2.资金调度:基金管理人根据运营计划,进行资金调度,确保基金的流动性和充足性。

3.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应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经营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编制经营报告,向职业年金基金理事会和监管机构报送,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运营情况。

5.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进行风险控制工作,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确保基金的稳健运营。

6.绩效评估: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基金的投资收益、风险控制水平等,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监督和审计1.内部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合规风控等,保障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2.外部监管:职业年金基金应受到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合规运营。

3.外部审计:定期进行外部审计,对基金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审计,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五、沟通与协作1.内部沟通: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内部沟通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2.外部合作: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包括投资机构、托管银行等,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交互。

3.公众沟通:基金管理人应向公众进行沟通和披露,包括投资者、职工等,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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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观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感谢你的观看目录总则 (1)1 定义和释义 (2)2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 (4)3 计划建账 (13)4 缴费管理 (14)5 归集户利息管理 (15)6 待遇支付/转移管理 (16)7 投资变更 (17)8 基金报价和成交处理 (18)9 清算交收 (23)10 会计核算 (27)11 费用管理 (29)12 投资风险准备金管理 (30)13 投资监督 (32)14 信息披露报告 (33)15 审计 (33)16 计划变更和终止管理 (34)17 指令发送及各方指令人权限和印鉴 (35)18 附件 (39)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提高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效率,降低协作成本,实现职业年金基金标准化管理,规范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对代理人和管理机构之间、各管理机构间开展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所遵循的运营流程的统一规定,对于本规范未约定的业务可在本规范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

委托人与代理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的经办管理规范参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规程》。

本规范所列工作时效,指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不包含因特殊情况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作延时。

本规范涉及的单证参见附件部分,交互数据标准参见《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单证与《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对应关系参见附件中的《单证与数据集对应表》。

若有与本规范内容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则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1定义和释义在本运营流程规范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职业年金基金: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3委托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4受益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代理人:指根据国务院规定,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1.6受托人: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1.7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1.8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1.9统一计划:指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情况下,在代理人系统里建立的多计划之上的,用于记录个人账户明细信息的虚拟计划。

1.10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受托人。

1.11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托管人。

1.12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改革前缴费、投资收益、税收情况等信息的账户。

1.13投资组合代码:指为规范投资组合管理,对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和受托人直投组合编制的唯一性编码。

1.14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

1.15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时间。

1.16定价日:指代理人确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职业年金计划资产分配、资产提取、收益分配的依据。

1.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2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2.1投资组合代码及名称管理2.1.1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实行统一编码原则,投资管理人负责编制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及名称,受托人负责编制受托人直投组合代码及名称。

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应保证其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编码的唯一性。

2.1.2投资组合代码长度为8位,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编制方法为“3位投资管理人机构代码+Z+4位序列号”,投资组合的名称至少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全称和投资管理人简称。

受托人直投组合代码编制方法为“3位受托人机构代码+Z+4位序列号”,投资组合的名称至少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全称和“直投户”字样。

投资管理人机构代码、受托人机构代码参照《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执行。

2.1.3管理流程2.1.3.1职业年金计划确定投资管理人后,投资管理人在取得计划确认函且开始正式投资运作之前,对其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编码,并告知受托人;受托人对受托人直投组合进行编码。

2.1.3.2受托人在取得计划确认函且开始正式投资运作之前将开户资料和投资组合代码、名称发送托管人进行账户开立。

2.1.3.3新增投资组合时参照上述流程对新组合进行编码。

2.1.3.4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直投组合代码停止使用且不得被再次使用,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继续使用,代码信息由原受托人随同转移资料发送新受托人。

2.1.3.5投资管理人变更,原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停止使用且不得被再次使用,新投资管理人参照上述流程对投资组合进行编码管理。

2.1.3.6托管人变更,投资组合代码继续使用,由受托人发送新托管人。

2.1.3.7合同续签时,投资组合代码继续使用。

2.2职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账户开立2.2.1资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授权,以职业年金计划的名义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受托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投资户”)(包括直投户)。

2.2.1.1受托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职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受托户的管理参照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2.1.1.1托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职业年金受托户。

2.2.1.1.2受托户的账户名称为“托管人简称+XX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预留银行印鉴为“托管人简称+XX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专用章和托管人被授权代表名章。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1.1.3受托人收到计划确认函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受托户开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2)关于开立XX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账户的授权委托书。

2.2.1.1.4托管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在账户开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受托户账户信息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递送给受托人。

2.2.1.1.5受托人在收到受托户账户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形式递送给投资管理人。

2.2.1.2投资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2.2.1.2.1托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为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或受托人直投组合分别开立职业年金投资户。

2.2.1.2.2投资户的账户名称为“托管人简称+XX职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预留银行印鉴为“托管人简称+XX 职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专用章和托管人被授权的代表名章。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1.2.3受托人在收到计划确认函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投资户开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2)关于开立XX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账户的授权委托书。

(3)投资组合代码、名称信息。

2.2.1.2.4托管人在收齐账户开立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在账户开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户账户信息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递送给受托人。

2.2.1.2.5受托人在收到投资户账户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形式递送给投资管理人。

2.2.1.3受托户中的资金划拨根据受托人指令以非现金方式进行。

投资户中的资金划拨根据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指令以非现金方式进行。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与清算相关的费用支付,由托管人按照收费标准直接扣收,同时告知投资管理人或受托人。

2.2.1.4受托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账户维护费用、汇划手续费以及其他应由职业年金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由受托人报代理人同意后,按约定的分配规则指令托管人将相应资金划付至各投资组合,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受托人以投资收益形式计入各投资组合。

2.2.2结算备付金账户2.2.2.1由托管人以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2.2.3证券账户2.2.3.1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委托,按每个职业年金组合以“XX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简称”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用于职业年金的交易所证券投资,并保管账户资料。

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指定专用的交易单元,用于场内证券投资交易。

2.2.3.2受托人需向托管人提供证券账户开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2)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授权书及法规、有关登记机构要求的材料等。

2.2.3.3证券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信息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投资管理人。

各投资账户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该投资账户业务的需要,托管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投资管理合同、托管合同以及本流程规定以外的活动。

2.2.4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受托人选择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应委托投资管理人代理职业年金基金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委托托管人代理职业年金基金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申请办理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2.2.5开放式基金账户根据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受托人授权托管人为职业年金基金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存管职业年金基金各投资组合持有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管理人准备开户资料,填写前期需投资管理人确认的开户资料,托管人负责填写其他相关资料及盖章确认并办理开户手续,基金账户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组合开立,名称至少含组合名称。

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递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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