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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宁政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4〕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25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22件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10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5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6日宁政发〔2003〕61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2003年6月23日宁政发〔2003〕68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决定(2003年9月26日宁政发〔2003〕92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宁政发〔2004〕137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0月14日宁政发〔2005〕110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8月6日宁政发〔2007〕110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2009年2月23日宁政发〔2009〕29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宁政发〔2009〕59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力促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宁政发〔2009〕62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8月18日宁政发〔2009〕91号公布)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23日宁政发〔2009〕99号公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2010年4月3日宁政发〔2010〕57号公布)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4月28日宁政发〔2010〕72号公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发〔2010〕87号公布)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建设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9月2日宁政发〔2012〕125号公布)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2012年12月18日宁政发〔2012〕173号公布)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的通知(2001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1〕33号公布)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具有军民通用技术的青年入伍优待及退伍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宁政办发〔2004〕177号公布)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4日宁政办发〔2005〕137号公布)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6号公布)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7号公布)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区农村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年4月8日宁政办发〔2009〕66号公布)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10月13日宁政办发〔2009〕227号公布)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办发〔2010〕81号公布)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社区蔬菜直销网络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11年3月19日宁政办发〔2011〕48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1年5月30日宁政发〔2001〕54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6年3月28日宁政发〔2006〕47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5月24日宁政发〔2006〕64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2006年6月15日宁政发〔2006〕74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26日宁政发〔2006〕94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宁政发〔2006〕128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12月6日宁政发〔2006〕151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12月15日宁政发〔2006〕159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0日宁政发〔2006〕163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12月30日宁政发〔2006〕169号公布)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宁政发〔2007〕93号公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黄河标准化堤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宁政发〔2009〕61号公布)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009年7月24日宁政发〔2009〕87号公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宁政发〔2011〕80号公布)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宁政办发〔2001〕179号公布)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区通信建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宁政办发〔2001〕181号公布)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2006年3月7日宁政办发〔2006〕37号公布)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宁政办发〔2006〕139号公布)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13日宁政办发〔2007〕6号公布)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加快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养殖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7月3日宁政办发〔2009〕165号公布)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科技支撑新能源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8日宁政办发〔2010〕4号公布)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3月20日宁政办发〔2013〕32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删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111号)第五部分“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的整体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5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57号提案答复的函汪敬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养老的提案》收悉,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速,养老服务已成为全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

在养老方面,居家与社区养老作为重要的养老方式,备受大家关注,同时也是当前乃至今后我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

结合全区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一、我区养老服务总体情况近年来,自治区民政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力度逐年加大,同时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管理正在形成,初步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截至2021年底,全区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7.59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4%。

我区共有登记养老机构133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213个、农村老饭桌648个,养老机构床位数3.2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1.24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为38%。

2020年5月,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为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个省份之一。

二、关于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覆盖面方面一是加强政策创制。

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提出“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服务项目”。

2021年民政厅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厅联合出台修订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和《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老饭桌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金补助政策,以及市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职能,建立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长效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政发[2012]5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2〕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战略目标,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和《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1年年底,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6.16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1.7%。

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89.3万以上,占届时全区总人口的12.7%。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高龄老人增多和“空巢”、“独居”老人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形势日趋严峻。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区基本区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发〔2016〕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精神,现就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全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标准调整为:80-89周岁城市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50元;80-89周岁农村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00元。

二、几点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此次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是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民生计划的具体举措。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将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管理,规范发放。

要按照宁民发〔2009〕49号通知要求,参照《宁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宁民办〔2004〕31号),做到各级档案资料齐全,信息变动填写准确及时,并与城乡低保实行分账管理。

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认真核实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对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即退,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气功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气功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气功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15•【字号】宁政办发[1994]124号•【施行日期】199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气功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124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自治区民政厅、科协、教育厅、体委与自治区气功科学研究会《关于加强我区气功活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气功活动管理的意见近年来,我区气功活动蓬勃发展,为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

为了使气功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气功活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全区各级、各类气功组织和气功工作者,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最高宗旨。

各级各类气功组织和个人,都要讲团结、讲科学、讲实事求是。

以理服人,以德感人,以功力取信于人。

严禁以传播气功为名,搞帮派和宣传迷信骗钱害人。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功科学研究会是全区性的气功科学群团组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气功活动进行管理。

各地、市、县(区)的气功科学研究会可作为当地气功活动管理部门,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对气功活动进行管理。

三、各行署,各市、县(区)成立气功组织,必须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乡、镇、街道成立气功组织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接受同级民政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的管理。

其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等内部组织,由该团体负责管理。

下一级气功组织可申请成为上一级气功组织的团体会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宁政办发[2002]92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92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2年6月18日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编纂出版《宁夏通志》是一项浩大的文化建设事业,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文化工程。

2000年8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启动实施《宁夏通志》编纂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安排部署此项工作。

2002年1月又下发宁政办发[2002]1号文件,成立《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组织领导《宁夏通志》的编修工作。

为使这一工作更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今后几年的编纂出版任务,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的要求,将通志编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宁夏通志》共设20卷。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共同完成一卷编纂任务的,要成立分卷编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主编、副主编,由相关厅局领导组成,报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审批,出书时署名。

各分卷编委会组织分卷的编修工作,分卷编委会下设办公室,选配编写人员,开展编修工作。

二、实行承编责任制。

为确保2005年完成《宁夏通志》的编纂出版任务,今年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要与各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签订《承编责任书》,全面启动通志编修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函【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政函[2011]11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函(宁政函〔2011〕116号)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农保试点经验交流会精神,建立健全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报上,请予核准备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的原则;(二)坚持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合并实施的原则;(三)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宁党办[2009]4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9.04.06【实施日期】2009.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9]43号2009年4月6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区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积极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在实现自治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中,开创我区离退休干部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广大离退休干部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为,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3.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切实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4.坚持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形成抓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宁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8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

今年,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老人比例高,家庭养老功能弱,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当前我区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宁夏的高度,把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工作力度,把这件惠及我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的实事办好,使党的老有所养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必须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进和谐宁夏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50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老龄办《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9日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紧密对接,努力缓解医疗护理床位紧张和老人看病、住院的压力,有效提升老年人养老和医疗服务的效率、能力和质量,积极保障人人享有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健康养老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统筹推进。

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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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6]17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
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我区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55.4万,占全区总人口的9.2%,每年以3.2%的速度增长,预计2010年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省区行列,“未富先老”的社会态势已经显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关心老年人的需求,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群众互助为途径的服务体系。

以保障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困难老年人为重点,以服务孤寡、独居、困难、残疾和高龄老年人为突破口,完善组织网络,深化服务内涵,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志愿服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够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对象公众化。

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服务方式多样化。

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志愿服务,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3、服务队伍专业化。

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实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4、投资主体多元化。

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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