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合集下载

病案管理条例最新版

病案管理条例最新版

病案管理条例最新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病案管理条例最新版》。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旨在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明确病历保存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保存期限。

2. 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30年。

对于特殊病例、罕见病例、死亡病例等,保存期限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3. 病历保存应采取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

纸质病历应存放于干燥、通风、防火、防盗的专用档案室内,确保病历安全。

电子病历应存储于医疗机构指定的服务器,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病历保存管理应纳入医疗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5.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合并、分立、撤销或者解散时,应依法将病历档案移交至承接医疗机构或相关档案保管部门,确保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6. 病历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病案管理条例最新版》旨在规范病历保存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原则(1)及时性:医务人员应当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及时书写病历,确保病历内容的实时、准确。

(2)客观性: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不得篡改、伪造病历。

(3)完整性:病历内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疗过程、检查检验结果、医嘱等,确保病历的完整性。

2. 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书写,字迹清楚、表述准确。

(2)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不得使用红色墨水或铅笔。

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最新版)

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最新版)

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最新版)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医学重建的设备、器具、用品、材料或其他相关产品。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

以下是最新版的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条: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即一类、二类和三类。

每类医疗器械都有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医疗器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各地方应建立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研发和生产第六条:医疗器械的研发和生产应遵循科学、规范和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研发和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和监督。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研发和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技术研发,提高医疗器械的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

第九条:医疗器械研发和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告医疗器械的安全问题和质量问题。

第三章: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第十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未经注册和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应当提交相应资料和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注册或备案。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医疗器械市场监管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控制。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问题。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最新版一、前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最新版,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病历是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称,是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的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

纸质病历应存放于干燥、通风、防潮、防盗的专用病历柜内,确保病历安全;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服务器上,并定期进行备份。

3. 病历保存要求:病历应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进行整理、归档,确保病历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病历资料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随意涂改、篡改、伪造。

4. 病历保存责任:医疗机构应明确病历保存责任人,建立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妥善保存。

病历保存责任人应定期检查病历保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负责,确保病历资料不被泄露。

6. 病历保存环境:医疗机构应提供适宜的病历保存环境,确保病历不受损坏。

病历存放区域应设置监控设备,防止病历丢失、损坏和非法获取。

7. 病历保存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病历保存工作的监督,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病历保存管理的监督检查。

病历保存管理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在此基础上,为临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a. 真实性:病历内容应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和结果,不得虚构、隐瞒、夸大或缩小。

b. 准确性:病历中的诊断、治疗、用药等应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误信息。

医疗法规知识资料

医疗法规知识资料

医疗法规知识资料医疗法规是指针对医疗行业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旨在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了解医疗法规对于医务工作者以及广大患者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一些与医疗法规相关的知识。

一、医疗法律法规的分类医疗法律法规可以分为概括性和具体性两类。

概括性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立法机关对医疗行业的总体规范,如《医疗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具体性的法律法规则是对医疗行业中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规定,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

二、医生执业资质相关的法规医生是医疗行业的核心从业人员,他们的执业资质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例如,《医师法》规定了医师的注册资格、执业条件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则明确了医师在医疗机构执业的管理要求。

三、病人权益保护法规病人是医疗行业的服务对象,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医疗法规的核心目标之一。

《医疗事故责任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病人权益保护法》则进一步加强了病人的权益保护。

四、药品管理法规药品是医疗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受到一系列法规的约束。

《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药品广告发布管理办法》则对药品广告发布进行了规范。

五、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医疗器械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其管理同样受到相应法规的规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注册、生产、流通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办法》则明确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违法行为的处理手段医疗领域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如医疗事故、虚假宣传等。

相关法规对这些违法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处理手段和程序。

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医疗广告审查办法》则明确了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处理措施。

综上所述,医疗法规是保障医疗行业正常运行、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医务工作者和患者都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10.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务人员在病历管理中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0.4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历质量控制,确保病历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10.5各级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病历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病历书写、审核、保存等职责。
十一、病历管理的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
11.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反馈,不断提高病历质量。
3.2住院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保存,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3.3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复印、打印等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病历资料。
3.4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无故拒绝。
3.5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时,应当核实患者或其代理人身份,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2.4门(急)诊病历应当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记录、检查检验结果、诊断和治疗措施等。
2.5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病历的审核、评价和监督工作。
2.6病历质量控制部门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纳入个人绩效考核。
三、病历的保存与提供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易于查找。
九、病历管理与患者权益保护
9.1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病历资料查阅、复制、保密的权利,保护患者隐私。
9.2医疗机构在病历管理中应当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患者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9.3患者对病历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患者。
9.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关切,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病历的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
5.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最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最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最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最新版)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释义】该条为本条例中的最大亮点,取消了主、客观病历的分类。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此前只能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客观病历资料将成为历史。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加强医患沟通,病历公开是重要措施之一,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释义】本条强调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释义】本条对患者的就诊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
二、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
2.1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便于患者就诊。
2.2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其规模、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感染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2.4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负责制,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医疗服务。
8.4医疗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九、医学教育与科研
9.1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学教育,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培养医学人才。
9.2医疗机构应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9.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保障科研工作规范、高效进行。
9.4医疗机构应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新技术、新项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5.4医疗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23.3医疗机构应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患者多样化需求,提升患者满意度。
23.4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教育工作,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医患共融。
二十四、医院文化与团队建设
24.1医疗机构应培育和践行医院文化,形成具有特色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24.2医疗机构应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促进跨学科合作。
十二、应急预案与灾难应对
12.1医疗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医疗事故等。
12.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12.4医疗机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确保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十三、环境保护与能源管理
14.1医疗机构应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护理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十三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可享有以下权利: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治疗权;有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有隐私保护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申诉权(《条例》第十一条等)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解释。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护士条例》颁布日期:2008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2日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实行日期是2004年12月1日。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隔离、早报告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属于哪类法定传染病,发生流行时按哪类传染病管理:属于乙类传染病,流行是按甲类传染病管理。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治疗霍乱最关键的环节是补液。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等。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院感染病例由报告人于 24小时内报告医院感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三章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执业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单位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1 手卫生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2 洗手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悄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3 卫生手消毒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4 外科手消毒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者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的过程。

使用的手消毒剂可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应分类统一处理。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

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