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相关法律法规81409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1.卫生机构的管理2.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安全3.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4.卫生监督与卫生事件的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与监督管理2.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和质量标准3.药品的注册与审批4.药品的进口与出口管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1.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和注册2.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许可3.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五、所涉及附件1.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全文2.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3.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全文六、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卫生机构:指依法设立,提供医疗服务或相关服务的法定机构。
2.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要求和安全措施。
3.药品: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的物质。
4.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的器具、设备、用品。
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医疗机构申请药品生产许可面临的审批难题。
解决办法: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批流程,提供完整的材料和准确的信息。
2.困难:药品进口与出口管理的复杂性。
解决办法: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申请许可,并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合规操作。
3.困难:医疗器械注册和审批过程的耗时问题。
解决办法:提前规划并妥善安排时间,确保申请材料的准备充分,并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尽量缩短审批时间。
4.困难:医疗机构卫生事件的处理和卫生监督的应对。
解决办法:建立完善的卫生事件处理机制,加强卫生监督与内部管理,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卫生事件。
,详细介绍了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附件中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全文,同时了相关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是指关于医疗行业和医疗服务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1.医疗机构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我国创立的第一部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制度、许可证制度和药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我国为处理医疗事故所制定的关于医疗纠纷及赔偿处理的法律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程序和赔偿责任等内容,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医疗器械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制度、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要求以及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保障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宣传的要求,以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7.医疗纠纷调解仲裁办法:《医疗纠纷调解仲裁办法》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以便及时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
8.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以保障医疗服务的合理价格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9.诊疗管理办法:《诊疗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诊疗管理要求,包括诊疗基本规范、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案的制定等内容,以提高诊疗质量和减少医疗风险。
10.医师管理办法:《医师管理办法》规定了医师的执业条件、执业范围、执业行为以及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和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
以上是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促进了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不过,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医疗行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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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员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卫生计生委员会的职责、组织架构和工作方式,以及卫生计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服务、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标准,以及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医疗服务、医疗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该法规定了卫生工作的目标、职责、组织架构和工作方式,以及卫生工作中的各种规范和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检验和监管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涉及医疗的部分包括:药品的质量、有效性、安全性等要求;药品的审批、注册和备案要求;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要求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备案、生产、销售、使用、检验和监管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涉及医疗的部分包括: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要求;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要求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使用、检验和监管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涉及医疗的部分包括:医用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医疗营养配方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预防控制法》该法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组织架构和工作方式,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各种规范和标准。
其中,涉及医疗的部分包括:传染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感染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措施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该法规定了医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资格、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涉及医疗的部分包括:医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医师执业注册和资格认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医师执业行为的相关要求和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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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一、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1.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核心法律法规之一。
该条例明确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目的、范围、责任主体、审批许可、备案登记、进口与出口、监督检验等具体内容,对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1.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我国医疗器械生产领域的控制性文件。
该规范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1.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是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程序、要求、材料提交、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过程合法、规范、公正。
二、医疗机构法律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卫生行政管理、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为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法规之一。
该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分类、设立、管理、行政许可等方面的要求,对医疗机构的合法运营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3《医师法》《医师法》是我国医师行业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定了医师的注册、执业、规范行为、责任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对规范医师行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药品相关法律法规3.1《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领域的核心法律之一。
该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的用药权益。
3.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我国药品生产行业的控制性文件。
该规范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原辅材料管理、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提高药品生产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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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护理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十三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医学法律法规

医学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
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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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
该法律法规的作用是保护人民的用药权益,加强药品的管理和监督,
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它还规定了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处罚措施。
该法律法规的作用是保护人体器官捐献者和受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人
体器官移植活动的开展,防止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和滥用。
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的法规,主要用于处
理医疗事故和争议。
它规定了医疗事故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医疗事故的分
类和等级、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医疗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等内容。
该法律法规的作用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医疗纠纷
的处理公正性。
它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和原则,明确了医疗机构和
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上仅为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还有许多其他法律法规
对医疗卫生领域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
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完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卫生行为,保护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卫生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行业应该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提供公平、高效、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医疗卫生行为应当遵循医学道德原则,尊重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章医疗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分为医院和非医院医疗机构两类。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医务委员会,制定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医疗质量评价机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检验科、药剂科、医学影像科等配套部门,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非医院医疗机构应当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依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感染病防控制度,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临床实践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提供高质量的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实现电子病历和医疗数据的共享。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疑似传染病病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十四条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配送、使用、追溯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六条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描述药品的功效、适应症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七条定点药店应当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依法经营药品销售。
第五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医疗事故报告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2.药品销售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健康权:指个人享有健康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2.医务人员:指具有医学专业从业资格,从事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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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护理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十三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可享有以下权利: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治疗权;有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有隐私保护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申诉权(《条例》第十一条等)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解释。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护士条例》颁布日期:2008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2日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实行日期是2004年12月1日。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隔离、早报告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属于哪类法定传染病,发生流行时按哪类传染病管理:属于乙类传染病,流行是按甲类传染病管理。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治疗霍乱最关键的环节是补液。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等。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院感染病例由报告人于 24小时内报告医院感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三章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执业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单位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1 手卫生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2 洗手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悄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3 卫生手消毒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4 外科手消毒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者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的过程。
使用的手消毒剂可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应分类统一处理。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
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