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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什么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和认可,证明一个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际质量管理标准的过程。

建设施工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行业,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2.1 提升施工质量建设施工行业是一个对质量要求十分严格的行业,施工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可以提高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能力,减少质量缺陷和事故风险,最终提升施工质量。

2.2 提高竞争力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拥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建设施工企业在招投标和合作选择中更具竞争力。

认证证明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规范和实施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可靠、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2.3 增强信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对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客观检验,取得认证证书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声誉。

客户及合作伙伴会更加信任认证企业,并更愿意与其合作,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商机和发展空间。

2.4 优化资源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强调持续改进和资源管理,通过制定和执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流程,能够更有效地管理和优化企业的资源利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具体要求3.1 制定质量手册质量手册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核心文件,是指导企业质量管理活动的依据。

建设施工企业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需要制定相关的质量手册,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政策和程序等内容。

3.2 建立并执行程序文件建设施工企业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程序文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这些程序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程序、施工过程控制程序、施工检验程序等。

3.3 完善质量记录和档案管理建设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数据和信息得以准确记录、及时保存和方便查阅。

这些质量记录和档案包括施工计划、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事故报告等。

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建筑行业希望通过实施ISO9001等国际标准并取得认证,以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科学、规范、有效地运行,从而提高项目施工质量、降低风险、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一种行为。

该认证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整体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认证意义、认证标准、认证流程、认证收益等方面对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行详细介绍。

一、认证的意义1. 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能够展现其在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性和可靠性,提升企业形象,加强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2. 降低施工风险。

认证能够帮助企业从管理角度全面把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合规,减少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降低项目投资方的风险。

3. 提高施工质量。

通过认证,企业将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不断提升和完善其质量管理能力,从而有效提高项目施工质量。

4. 拓展市场。

认证能够为企业在市场上树立信任,扩大市场份额,获得更多项目机会。

二、认证标准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常采用ISO9001标准,该标准是全球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适用于各个行业。

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一套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持续改进。

三、认证流程1. 筹备阶段。

企业确定认证方针和目标,成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企业需要对该标准要求进行全面了解,并进行内部审核和调查研究。

2. 系统建设阶段。

企业进行质量手册编写、制定程序文件,建立各项质量文件档案,清晰确立质量管理相关的各项指标和流程。

3. 内审阶段。

企业进行内审,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ISO9001标准的要求。

4. 认证审核阶段。

由认证机构进行初次审核和认证审核,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评定。

5. 改进阶段。

认证审核结束后,企业应注意认证发证后的质量管理改进,确保质量管理体系长期有效运行。

四、认证收益1. 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认证机构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20号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出如下强化管理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严格把关,提高工作质量1、评价、认证不合格报告必须结合实物状况,针对管理体系的缺陷开具,督促企业、项目从管理源头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落实岗位职责。

2、事故项目的认证与其所属企业的评价不得为同一机构。

3、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施工企业或项目同时进行咨询、评价或认证活动。

二、外审认证须适应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特点包含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第一个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进行外审认证。

三、开展监审和回访巩固认证和评价效果1、评价业务应包括初次评价和回访二个阶段;认证业务应包括初访、认证和监审三个阶段。

2、认证后的项目监审次数不应少于每半年1次,不宜多于2次。

监审工作应结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适时进行。

监审时发现安保体系运行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及时取消其证书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3、施工企业初次安全评价合格,可取得初次安全评价合格证。

在初次评价结束二个月后进行回访,且不得少于1次,新企业不宜超过一年,事故企业不应超过半年。

回访合格后方可取得评价合格证书(加盖回访合格章),回访时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通报市安质监总站。

四、进一步规范评价、认证人员的行为1、评价员或外审员应持有效注册资格证书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批准人:审核人:编制人: 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 O 一 六 年质 量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筑业发展的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工程施工切实把工程质量摆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第三条、贯彻建筑企业质量责任制,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原则,落实质量终身制.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及管理部门应独立履行质量检查、监督、控制、职责.各级人员必须支持质检部门和质检人员依章行使职权.第五条、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依据本制度制定其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部的质量责任制第一条、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1、项目经理是第一质量责任者,对整个项目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负全责。

2、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现行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

3、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健全各级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4、决策、审批项目质量管理方针、制度、各级责任制。

5、完善和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的培训、教育体系6、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重视和支持质量否决权。

7、领导、组织、检查内的质量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完善持续改进措施。

8、掌握质量动态,协调整个项目质量工作关系。

第二条、项目部生产经理的质量责任1、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质量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

2、执行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验收标准、企业标准.3、制订公司的质量发展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落实制订公司质量责任制,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公司各级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5、领导和组织公司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专用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专用规则
2010年11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专用规则修改号修改提示前言31获证组织证书的转换方式及原证书的保持32组织申请的受理33组织应具备的条件34合同协议的签订35认证证书和标志20101030版本号修改号qr0701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专项规则版本号修改号
QR0701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专项规则
CCSC对组织的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与组织签订认证证书的 转换协议或认证/再认证合同; 3.5 认证证书和标志 3.10.1 自2010年11月15日起,CCSC可颁发审核依据为《标准》和《规范》的QMS认证证 书,但在公司获得CNAS的认可之前,仅颁发不带CNAS认可标志的QMS认证证书; 3.10.2 对已颁发了不带CNAS认可标志的QMS认证证书的组织,可在公司获得CNAS认可之 后,由CCSC按规定的程序为组织换发带CNAS标志的QMS认证证书,同时,收回未带CNAS 标志的QMS认证证书。
版本号/修改号:0/0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专用规则
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 3、CCSC对组织的要求 3.1 获证组织证书的转换方式及原证书的保持
3.2 组织申请的受理 3.3 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3.4 合同/协议的签订 3.5 认证证书和标志
修改号 0 0 0 0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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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10 年 11 月 1 日
QR0701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专项规则
版本号/修改号:0/0
同时包括《规范》和《标准》的QMS证书。 3.1.3 如果获证组织在QMS证书有效期内的两次监督审核均已经完成,则获证组织应该 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QMS的再认证,以确保能在 证书有效期内换发审核依据中同时包括《规范》和《标准》的QMS认证证书。 3.1.4 如果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不选择按《规范》要求转换换证,则仍可仅按《标 准》进行监督审核以保持原QMS认证证书,但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申请 按《规范》和《标准》进行再认证审核,以换发审核依据中同时包括《规范》和《标准》 的QMS认证证书。 3.15 在有要求时,接受CNAS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3.2 组织申请的受理 3.2.1 自2010 年11月1日起CCSC可以受理组织按《规范》转换QMS认证证书的申请;可 以受理组织按《标准》和《规范》要求同时进行QMS认证/再认证的申请; 2.2.2 由于自2010年11月1日起,不能再颁发仅按《标准》认证的QMS证书,因此,CCSC 将不再受理仅按《标准》认证/再认证的申请; 对已经签订了认证合同,但尚未实施审 核的组织,组织应分析《规范》要求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影响,并根据分析结果对 文件进行必要的修订,并按《规范》和《标准》实施认证。 2.2.3 组织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并作好审核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 3.3 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3.3.1 转换证书的组织应: 1)提交书面的证书转换申请; 2)提交按《规范》要求修订并批准发布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提供组织依据《规范》和《标准》对内审员进行了换证培训的证据; 4)对新增《规范》实施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自我评价,评价的方式可以是管理评 审、内审,并提交评价报告。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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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G版程序文件修改记录表CX-Q-33G修改日期修改人修改次修改内容实施日期20101101 曾庆远0 新增加2010110120110408 马迅 1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

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仅限住建部所发资质的企业。

其他部门如气象部的防雷工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电力承装承修等资质且不持有住建部资质的企业可以不做EC9000,仅按单标QMS处理,但专业代码可仍评在28建设业中。

6.1认证的申请在合同评审时,各分部、市场部应向企业了解清楚,申请企业是否持有住建部资质,持有住建部资质的企业必须按EC9000处理。

审核组组长应在现场核查企业资质持有情况。

在今后的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同时持有住建部资质和其他部门的施工资质,但向公司隐瞒,仅按单标QMS进行认证的,公司对责任部门/责任人(分部、市场部、审核组长)按协助企业隐瞒资质情况进行处罚。

6.2.3审核组的组成对EC9000认证过程中有除28大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代码的项目,审核可派单QMS专业审核员审核非28大类专业的专业条款(如生产车间),但涉及28大类专业和公共条款的,必须由EC9000审核员进行审核。

2011040820130201 李伟杰 2因CNAS-SC15:2013;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2]32 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建筑施工领域专业注册相关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12]49号)的发布而做出的相应修改。

对涉及审核时间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包括:6.2.4初次审核时间、6.2.5 结合审核时间、6.2.6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时间。

20130201cg z cc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程序G/2CX-Q-33G 第 1 页 共 15 页1 目的为确保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符合国家认监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0年21号)的规定,符合《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5:2013)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一、引言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工质量关乎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建设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的管理和规范的施工过程,而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就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环保、优质、高效。

二、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概念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建筑工程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体系要求,通过认证机构的审核认定,证明其建工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具备保障工程质量的能力和条件。

三、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意义1. 提高工程质量: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将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遵循规范的施工过程,提高工程质量水平;2. 提升企业竞争力:取得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将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增强与客户的合作信心,从而提高竞争力;3. 降低责任风险: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助于企业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流程和体系,降低质量责任风险,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4. 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将鼓励企业注重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建设,推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标准体系建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需要企业按照一系列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建工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标准:1. GB/T 50430-2007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规定:主要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一般要求,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2. 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该标准是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 9001的中国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包括建筑企业;3. GB/T 50398-2013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一般要求,涵盖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验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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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SC15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Scheme for Certification Bodies Certifying the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0年09月01日发布 2011年04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04月28日实施CNAS-SC15:2010 第 1 页共 7 页前言本文件是CNAS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2010年09月01日发布 2011年04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04月28日实施CNAS-SC15:2010第 2 页共 7 页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为规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并对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开展认可,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3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本文件C部分是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idt ISO/IEC 17021:2006)、CNAS-CC1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补充要求;本文件G部分是对CNAS-GC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的补充要求。

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1.4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 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均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5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CNAS-GC1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8和GB/T19011-2003中的有关术语和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

2010年09月01日发布 2011年04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04月28日实施CNAS-SC15:2010 第 3 页共 7 页R部分 R1 认可程序 R1.1认可申请 R1.1.1 具备下列条件的认证机构,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 1)已经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具有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

2)已按照本文件及相关的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通常情况下,申请机构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且已在申请认可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

3)至少具有10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专职专业审核员。

R1.1.2 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认可申请书,连同本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满足本文件条款R1.1.1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

R1.2 评审准备 CNAS对申请方的认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根据申请方的具体情况策划认可评审方案。

R1.3 评审 CNAS依据认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方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实施评审。

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

评审程序同CNAS-RC01的规定。

R1.4 见证评审 R1.4.1初次认可评审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包括对同一认证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R1.4.2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一次监督评审和复评应进行见证评审。

R1.5 认可决定R1.5.1 当确定申请方符合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且已针对认可评审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经CNAS评审组验证后,CNAS将做出认可决定。

R1.5.2认证机构取得认可资格后可颁发带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认证证书。

R1.5.3 在CNAS对认证机构作出决定之前,认证机构不能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

R2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对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到本文件附录A中的大类。

鉴于工程建设行业认证认可活动的高风险性质,CNAS对于本文件附录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带“*”的类别有强制见证要求,通常在见证评审后予以认可。

2010年09月01日发布 2011年04月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04月28日实施CNAS-SC15:2010第 4 页共 7 页C部分 C1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应为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并应按照本文件和其它相关的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C2 文件 C2.1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中说明,其依据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C2.2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中明确,申请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1) 已按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运行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2) 在有要求时,接受CNAS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C 3 认证人员 C3.1 按照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各类认证人员(如:认证实施规则或方案制定、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指导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认证业务范围特点的分析,确定其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资格准则,并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持续监控。

认证机构应确保其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具备GB/T19001-2008和GB/T50430-2007审核的能力。

C3.2审核组中提供专业支持的审核员,应按规定完成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并考试合格;通常情况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满足专业能力的最低要求: 1) 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4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2) 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6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3) 非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8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C3.3组内其它审核员应按规定完成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并考试合格;2010年09月01日发布 2011年04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04月28日实施CNAS-SC15:2010第 5 页共 7 页C3.4审核组中提供专业支持的技术专家,应不低于审核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注:1、“相应专业”指与本文件附录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

2、“相关专业”指除本文件附录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外,其它与建设业有关的专业。

3、“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是指与本文件附录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各小类相对应的工作经历。

审核人员应提供相关的证实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内容足以支持该业务范围的专业能力。

C4 认证要求 C4.1 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方提交以下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如: 1)证明法律地位的文件; 2)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许可如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3)在建项目清单,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对在建项目清单进行核实; 4)依据GB/T19001-2008和GB/T50430-2007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的相关证据。

C4.2 审核准备 C4.2.1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方的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以证明认证机构能够对拟实施认证的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1) 明确申请的认证范围;2) 界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范围; 3) 确定实施审核所需的能力; 4) 考虑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场所及活动的复杂性,确定完成审核需要的审核员时间; C4.2.2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方的在建项目清单及具体特点策划审核方案。

审核方案应确定对申请方的多场所及临时场所的抽样计划。

C4.3 审核组 C4.3.1 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在确定的审核范围内,对申请方(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可信任的审核。

C4.3.2 认证机构应确定对审核组的选择条件。

当认证机构针对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选派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拟派人员的资格、能力和经验,以确保审核组具备与拟执行的审核任务相适宜的能力。

1)审核组应具备符合本文件C3.2条款要求的专业审核员; 2)需要时,认证机构可以聘用技术专家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专家的专业能2010年09月01日发布 2011年04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04月28日实施CNAS-SC15:2010第 6 页共 7 页力不应低于本文件C3.2条款所规定的专业能力要求。

C4.4 审核人日认证机构应根据CNAS-CC1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中关于QMS领域的要求,并考虑认证依据的变化确定审核时间。

C4.5 审核 C4.5.1认证机构应依据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

C4.5.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初次审核应包括两个阶段,且两个阶段均应是现场审核。

C4.6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负责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满足本文件条款C3.2或C3.4要求的人员。

该人员应具有认证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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