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考卷四案例分析: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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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案例分享(3篇)

医疗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胃痛入住该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胃镜检查,诊断为胃炎。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反复,胃痛加剧。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反而出现严重脱水症状。

经医院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患有胃溃疡,且已发展至胃癌晚期。

李某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情恶化。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胃镜检查,并诊断为胃炎,符合诊疗常规。

但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医院未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及时、全面的检查,导致病情恶化。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病情恶化,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李某的病情、医院过错程度及双方协商结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等多个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专业性强。

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需要具备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2)诉讼周期长。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取证等环节较为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3)赔偿标准不统一。

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域、病情、过错程度等,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

2.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及时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复查,导致病情恶化。

(2)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3)未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产生质疑。

3. 医疗纠纷案件的防范(1)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质。

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提高诊疗水平。

(2)加强医患沟通。

医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医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该院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贫血。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的症状并未明显改善。

随后,李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其实患有严重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李某认为某医院误诊导致其病情延误,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导致误诊。

因此,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本案中,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医院在全市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在一次医疗事故中,该院却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以该医疗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患者李某,男,60岁,因患肺癌于2018年8月1日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给予化疗、放疗等治疗措施。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于2018年8月15日出现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患者家属随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进行调查。

经调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三、案例分析(一)医疗过错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 诊断错误:患者入院后,医院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治疗措施不当。

2. 治疗延误: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导致患者死亡。

3. 抢救不当:在抢救过程中,医院未能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李某因持续头痛、恶心等症状,前往某市某三甲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院诊断为“偏头痛”,给予对症治疗。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加重。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病情恶化,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

经详细检查,医院最终确诊为“脑肿瘤”,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此时,李某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仅诊断为“偏头痛”,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确诊,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其他可能性,以便为患者提供准确的治疗方案。

因此,医院在初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2. 患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医疗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024年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例

2024年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例

2024年,中国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例,涉及一名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发生严重医疗错误,导致患者病情恶化甚至死亡。

这起案件的患者名叫张,是一名50岁的男性。

他在2024年初因右侧腹痛而前往当地一家大型公立医院就诊。

经过初步检查后,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决定进行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的操作失误,患者的结肠被不小心切伤,导致术后并发症。

术后,患者病情没有改善,反而恶化,出现严重的腹痛、发热等症状。

患者及其家属怀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要求医院对此事进行调查。

医院组织了一次内部审查,最终确认了医疗事故的发生,并承认医生的操作失误。

患者家属对医生的失误感到极度愤怒,并向医院提出了赔偿要求。

他们认为,医生的错误操作直接导致了患者的并发症,严重侵犯了患者的权益。

他们要求医院承担起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医院和患者家属之间的纠纷进一步激化,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和方式达成共识。

患者家属选择将此事告上法庭,寻求司法公正。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0万元人民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医生的错误操作是直接导致患者并发症的根本原因,医院应当对此负全责。

这起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许多公众对医疗事故的频发表示担忧,并对医院的监管能力提出质疑。

相关部门也开始反思医疗行业中的制度和管理不足,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同时,此案件也提醒患者和医生双方要加强沟通和良好合作,以确保医疗安全。

总结来说,这起2024年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纠纷。

这也是对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的一种体现,强调了医院在医疗行为中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该案例也凸显了医院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问题,促使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制度,以确保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纠纷综合案例

案例一:张某的医疗事故纠纷事实经过张某是一名年轻女性,因背部疼痛去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判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当天,张某被送入手术室进行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不当导致了手术并发症,使张某的脊柱受到了进一步损伤。

张某认为医院和医生存在医疗事故,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解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因未按照医学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不合格医疗设备或者药品,导致患者死亡、重大损伤或者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张某的情况来看,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了手术并发症和张某的脊柱进一步损伤,属于明显的医疗事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依法提供医疗服务。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有权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建议针对张某的情况,建议她采取以下措施:1.保留相关证据:张某应当尽快收集和保留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证据,包括病历、手术记录、医疗费用明细等。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张某没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咨询法律意见并得到相应的指导。

3.提起索赔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索赔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主张相应的赔偿金额。

案例二:王某的药物适应证错误引发的纠纷事实经过王某在某医院就诊时,医生开具了一种药物给他治疗,但这种药物跟王某之前被诊断的疾病存在冲突。

王某根据医生的处方购买并服用了该药物,结果导致他的病情急剧恶化。

王某对医生的药物处方引发的后果感到愤怒,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解读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适应证原则,即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适应证来选择合适的药物。

在本案中,医生开具的药物与王某的疾病存在冲突,导致了王某的病情恶化。

虽然这种错误未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但医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规范,被认定为一种医疗事故。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相关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相关案例解读案例一:某某的医疗事故事实经过:某某女士于某年某月因头晕、呕吐等症状到医院就诊,拍摄了相关检查影像后,被诊断为脑积水。

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治疗,某某女士同意进行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某某女士术后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并导致她的生活质量受到极大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误诊、误治或操作不当等过失行为,给患者的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生的手术操作失误导致了患者术后并发症的出现,属于医疗事故行为。

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患者的权益: 1. 提起刑事诉讼: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提起民事诉讼: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生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3. 寻求行政赔偿:患者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和医生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建议:1.及时保留医疗记录和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据,为日后可能的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2.与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协商调解,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及方式。

3.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案例二:某某婴儿的误诊误治事实经过:某某夫妇在某医院生育后,出现了相关并发症,如子宫出血等。

某医院在处理期间,误诊误治导致某某婴儿因血氧供应不足导致脑损伤。

律师解读: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对新生儿误诊误治,导致了婴儿脑损伤等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生的误诊误治是医疗事故的一种,同样也应该依法追究医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针对此类案例,建议如下: 1. 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保留相关证据,特别是医疗记录、诊断报告等。

2. 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和医生进行行政处罚。

3.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并要求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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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考卷四案例分析: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女工李某,30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
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84年8月21日入天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李某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

取部分组织分别
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一家报告为付节瘤,另一家认为是血管内皮
肉瘤。

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习性肿瘤,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卫
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肿瘤。

在家属签字同意后,于
1984年10月10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某医院的陈
主任一起顺利地实施了手术。

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行病理
检查,报告分别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以及“甲状腺瘤、来自异位甲状腺部分细胞有异形性变。

”术后一个月,李某出
现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症状。

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
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给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有
对症治疗,1985年1月21日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

李某出院后,曾几次出现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症状,在天津某医院妇产科治疗过。

1989年夏,病员及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
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已丧失甲状腺功能,
内分泌紊乱。

于此同时,病员及其家属向天津市卫生局提现医疗事
故鉴定申请。

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经分
析认为:“为抢救治疗病人行肿物切除得可行的……异位甲状腺临
床极为少见,事前难以预料,况术前做治检病理,……加之异痊甲
状腺的组织细胞也随之有所变异……”。

据此,于10月16日做出
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病员不服这一鉴定结论,于1990年2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处理较为复杂县城意义重大,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4日做出复
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人他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
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此外,法院还带李某到设在上海司
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上诉人李某目前
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缺如。

”距判决最近(1996年7月9日)的医学诊
断是:“甲状腺功能低下并肾上腺上质功能减退。

”综上所述,法
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除补偿5000元,其他经济损失根据劳动保护
的有关规定解决是错误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侵害分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对李某12年来治疗、住院的费用、误工损失费、陪伴费、营养费以及今后20年的上述费用,应由天津医科某医院赔偿。

但考虑到有其看病的因素亦不好分割,故医院承担医药费用的90%为宜。

1996年8月12日,天津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原判。

二、天津医科某医院赔偿李某自1984年10月到1996年7月医药费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218023.14元。

三、天津医
科某医院赔偿李新荣今后20年医药费用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
误工损失费,计356304元。

再加上其他有关费用,共计万余元。


述费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李新荣。

[评析]本案判决后在各方面均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胜诉了的李某仍然觉得将赔偿计算到今后20年,扣除10%医药费以及没有考虑精
神损失是不妥的。

不过,她还是希望判决能早日执行。

主要责任人
杨医生,现虽已调离了该院,但按照医院的规定,他要承担赔偿额
的十分之一。

他认为:“病人入院时生命受到威胁,我们依据病理
报告施行了手术错在哪里?我切除不是正常甲状腺,而是异位的腺瘤
组织。

”他希望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案重新鉴定。

天津
市医科某医院对判决感到极为震惊,除对鉴定存有异议外,对判决
结果不服。

医院提出,目前医院效益不好,全院一千多名职工只拿
90%的工资,故而请求法院的执行部门暂缓执行,并向天津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诉。

纵观本案,抛开鉴定中的偏颇不谈,仅就适用法
律问题提出两点看法:其一,该案本是因当事人李某对天津市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关
于这类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主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
10日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本案一开始就不应该由法院受理。

其二,针对该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复函指示:“你院应当依照
《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
善处理》”。

而该案二审法院判决中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仅依据了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二法只字未提,这有悖于最高人
民法院应三法兼顾的指示精神,否则,就不会出现如今这种与一般
侵权损害赔偿无异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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