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精品文档)_共5页

1. 某出入口企业欲入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一般包装机200 台,每台 500 美元 CIF 青岛, 6 至 7 月份装运,限本月21 日复到我方有效。
” 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可使合同建立?为何?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建立。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钱、付款、质量、数目、交货时间与地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补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方法等条件提出的增添或改正,均视作本质性改正发盘条件。
受盘人在接受中的增添或改正,假如在本质上改正了发盘条件,就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结果能否认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无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拘束。
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增添,其实不组成本质性改正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实时地表示不一样意受盘人的增添,不然,该接受仍拥有接受的效劳。
所以,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建立。
2.我某企业按 FCA条件入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劳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外国卖方来函通知,没法租到船,不可以按期交货。
所以我企业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 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企业的这 10万元损失,可否向外国的卖方索赔?答:不可以, FCA条件下卖方能够取代买方按往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花费微风险峻由买方肩负。
3.我某企业向外国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详细规格为含水分 14%,含油量 18%,含杂质 1%。
外国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详细规格为含水分 18%,含油量10%,含杂质 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 40%的伤害补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能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质量条款应怎样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质量不切合合同的规定,理应赐予对方必定金额的伤害补偿,可能否为合同金额的 40%,应依据详细状况而定。
《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程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程案例集目录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案例一“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P还是CIP案例二FOB租船纠纷案第二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一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案例二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案例三未按期完成全部货物导致客人取消合同案第三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一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案例二采用D/P AT SIGHT损失案案例三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P的风险?案例四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一)案例五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二)案例六信用证与合同矛盾纠纷案案例七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条款案例八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使用的风险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一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案例二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案例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案例四提单上的破绽你能看出来吗?案例五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第五章国际贸易方式案例一外贸代理制的法律适用案例二代理尚切莫随意变更交易条款第六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和商订案例一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案例二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二)案例三报关单的计量单位/品名有误而影响正常退税案例四改变合同条件引起的纠纷案案例五国际货物买卖口头形式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案第七章商品检验案例一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案例二检验条款的索赔期限不可忽视第八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案例一三洋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案例1 “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P还是CIP[案情]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
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是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
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
A想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分析]解决方案一:CIP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第一篇范本:一:国际贸易的概念1.1 国际贸易的定义1.2 国际贸易的意义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1 案例一:跨国公司的贸易模式分析2.1.1 公司背景介绍2.1.2 贸易模式分析2.1.3 成功因素总结2.2 案例二:贸易争端解决过程分析2.2.1 涉及各方介绍2.2.2 争端解决方式分析2.2.3 结果总结三:国际贸易中的基本要素3.1 货物贸易要素3.1.1 贸易商品的选择与分析3.1.2 货物贸易的合同谈判与签订3.2 服务贸易要素3.2.1 服务贸易的范围与特点3.2.2 服务贸易的市场调研与拓展3.2.3 服务贸易的合作与合同管理四: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管理4.1 货物贸易风险管理4.1.1 风险识别与评估4.1.2 风险应对策略4.1.3 风险管理工具4.2 服务贸易风险管理4.2.1 服务贸易风险特点4.2.2 风险管理措施五: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政策5.1 国际贸易政策概述5.2 贸易壁垒与关税问题5.3 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区六:国际贸易法律法规6.1 海关法规与规范6.2 货物贸易合同6.3 服务贸易合同附件:1. 案例一相关附件2. 案例二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货物贸易: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和交换活动。
2. 贸易模式:指企业对外开展贸易活动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和形式。
3. 贸易争端解决:指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纠纷、争议等问题的解决过程。
4. 公司背景介绍:指跨国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等方面的介绍。
5. 货物贸易要素:指影响国际货物贸易的各种因素,如物流、质量、合同等。
6. 服务贸易要素:指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各种因素,如人力资源、技术水平等。
7. 风险管理:指在国际贸易中识别、评估并应对各种风险的管理过程。
8. 国际贸易政策:指各国为调整国际贸易活动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9. 贸易壁垒:指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各种措施和策略。
10.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指调整和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第一章导论[案例1]有一份CIF协议在美国签订, 由美国商人A发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 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协议旳过程中, 对协议旳形式及协议有关条款旳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处理此项纠纷应合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 应合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协议与美国关系最亲密, 由于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旳协议中, 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 而非目旳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旳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品旳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旳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 品名为YZ-8303R/L, 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 两种型号旳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 但却用在不一样旳车型上, 因此客户不能接受, 规定我方要调换产品或减少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称麻烦, 费用很高, 因此只好减少价格15%, 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旳质量是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不可缺乏旳重要条件之一, 是十分重要旳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 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防止旳。
[案例2]我某出口企业与德国一家企业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旳协议。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 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为最终根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企业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 协议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货品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品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企业提出: 虽然有检查证书, 但货品品质比样品差, 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旳货品, 因此规定每吨减价6英磅。
我企业以协议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一样意减价。
于是, 德国企业请该国某检查企业检查, 出具了所交货品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旳检查证明, 并据此提出索赔规定。
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 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低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2024年度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教案案例分析和习题及答案大纲

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在付款前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 失扩大,并成功追回已支付款项。该案例展示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的重要性。
案例三
某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合作过程中发生质量纠纷,双方就赔偿问题展开谈判。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双 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顺利解决纠纷。该案例强调了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专业作用。
付保费等步骤。
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 货物保险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 培养学生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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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与保险相关案例分析
运输案例分析
选取典型的运输案例,分析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 以及应对措施。
保险案例分析
结合具体保险案例,分析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实际问题,提高 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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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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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定义
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 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 动。
2024/2/2
国际贸易分类
按商品形态可分为有形贸 易和无形贸易;按贸易对 象可分为直接贸易、间接 贸易和转口贸易等。
国际贸易术语
如FOB、CIF等,用于规 定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责 任、风险和费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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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需要注意支票的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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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与结算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信用风险防范
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充分了解 对方的资信情况,避免与资信不 良的客户进行交易。同时,可以 采用信用证等结算方式,降低信 用风险。
汇率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币汇率的 波动,可能会导致货款的实际价 值发生变化。因此,在签订合同 时,应尽量选择稳定的货币进行 结算,或者采用汇率锁定等方式 降低汇率风险。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等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等案例分析范本一:一、商品名称1. 商品名称的定义2. 商品名称的重要性3. 商品名称的组成要素二、品质要求1. 品质要求的基本原则2. 不同行业的品质标准3. 品质要求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三、数量要求1. 数量要求的确定方法2. 数量要求的计量单位3. 数量要求的验收标准四、包装要求1. 包装要求的基本原则2. 包装要求的种类3. 包装要求的标识要求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名称纠纷-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2. 案例二: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退货问题 -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六、附件1. 相关文件2. 样品照片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2. 品质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3. 数量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4. 包装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2. 品质要求标准文件3. 数量要求计量单位文件4. 包装要求标识规范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名称确认,应当符合《统一商品名称确认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2. 品质要求标准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品质要求标准法》第10条规定,国际贸易中的品质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数量要求计量单位文件:根据《国际贸易数量要求计量单位规定法》第7条规定,对于国际贸易中的数量要求计量单位,应当依据《国际计量单位制度》中规定的相关单位进行确定。
4. 包装要求标识规范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包装要求标识规定法》第15条规定,国际贸易中的包装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范本二:一、商品名称1. 商品名称的定义2. 商品名称的分类3. 商品名称的标准化要求二、品质要求1. 品质要求的重要性2. 品质要求的评定方法3. 品质要求的变更及处理三、数量要求1. 数量要求的确定方法2. 数量要求的单位及换算3. 数量要求的调整及检验四、包装要求1. 包装要求的目的及原则2. 包装要求的分类及标识3. 包装要求的保护与检验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商品名称异议引起的纠纷-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2. 案例二: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处理方式 -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六、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2. 品质要求评定报告3. 数量要求检验记录4. 包装要求标识样品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2. 品质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3. 数量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4. 包装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商品名称的确认应当出具相关文件,标明商品的切当名称及分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1讲)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1讲1-1 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一、案情中国某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合同。
数量为1,0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CIF Bremen 80 英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在成交前,卖方向买方寄送了样品,合同签订后,买方曾传真要求卖方保证交货品质,卖方回复称保证与寄送的样品一致。
货物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装运。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买方经检验后提出,货物品质与中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一致,但却远低于样品的品质,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货物品质与寄送的样品一致,于是提出每吨降价6 英镑,共计6,000英镑。
卖方以合同未规定凭样品成交为由不同意降价。
于是,卖方请当地公正检验人对该商品进行检验,出具了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 7% 的检验证书,向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
请问,你对本案如何处理?二、分析与提示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该笔交易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但没有在合同中规定出来。
本案中,从合同条款看,只规定了凭规格买卖,并未规定凭样品买卖。
但在成交前,卖方曾向买方寄送了样品,并在后来的来往通信中保证货物品质不会低于样品。
尽管卖方辨称该传真并未写明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从整个交易过程看,该传真是对合同条款的补充。
因此,该笔交易由于这个传真就从凭规格买卖转变为即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我国的合同法、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等相关法律,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付的货物品质即要符合规定的规格,又要符合依据的样品。
否则,买方有权对此种不符导致的损失向卖方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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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
”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
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
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2.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答:不能,FCA条件下卖方可以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3.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答:我方并不违约,银行可以议付。
题干中表明,本次货物在两个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船日期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
《UCP600》中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装运地点不同。
”由此可知,此次出口不是分批装运,不违反信用证规定,银行可以支付。
5.我公司对外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自1月份开始,每月200箱。
”,问,如果我方于1月份装运200箱,2月份没装,3,4月份各装200箱,问,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会遭到银行拒付,为何?答:肯定会拒付,第一个月应该是付款,从第二个月开始违约,都要拒付。
这个合同和信用证本身就是有问题,会出现歧义,在发货前就应该要求修改条款。
银行肯定会按正常思维认为应该1、2、3月各送200箱。
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拖轮将船托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答:(2)(4)(5)属共同海损 (1)、(3)、属单独海损7.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
8.我某外贸公司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90天,我发货。
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无期汇票的承兑手续。
不久,货物到达香港,客户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提货并且出售。
汇票到期时,客户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转告我公司,要我公司直接联系客户解决,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代收银行承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3).客户出具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是未经我方同意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
之所以出现钱货两空,完全是由于代收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而导致的,故此损失应完全由代收行承担。
故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9.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对方按时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款项,接着,开证行也偿付了议付行行的款项。
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款项,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发第二批货,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款项。
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
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我通知行做法合理。
因为根据信用证的纯单据业务特点,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只能是单据中的不符点,至于货物中存在的不符,进口方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
10.某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
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
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
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声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德国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
(3)结合本案例:①德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②德国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③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
凭以上三点: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11.我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0000吨,交货期为8月份,然而4月份阿根廷原定收购地点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交货责任,中方应如何对待?答:依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阿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该事件并非不可克服的,豆饼是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阿商可从其它地方收购,尤其是离交货尚有4月可供阿方备货,故中方不应同意阿方要求,阿方应如期履约,如阿方拒不履约,中商可向阿方履约。
12.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
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无须出庭应诉。
13.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
合同中规定,以CIF 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
卖方于2000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 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问:(1)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答:(1)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
因为我方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装运,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2)我方的失误主要是:在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给予规定,以致买方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催证的时间较迟,以致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运。
14.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答: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