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经济法的定位(一)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摘要: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为直观和具体。
目前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了经济法体系具体内容,不利于经济法的发展。
因此,首先应该分析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明确经济方法体系概念,进而得出合理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概念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一)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1.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等。
2.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概念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体系,我们可以从基本的概念法律体系入手。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分法”)。
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体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法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三分法”)、有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论经济法在中国的定位——一种政府经济管理的观点

理 论上的尽菩尽 美总 是学者永 恒的追求 , 是需要 反思 : 还 这种 质 的特征 , 是体现 了国家对经 济关 系的干预或 协调 , 也正 是在 最完美 的逻辑构造是否为必要和可能 ? 在西方价值主义经典哲 这 样 的 共 识 基 础 上 , 有 了 今天 对 经 济 法 进 行 重 新 定 位 的 必 要 才 学已经回归的今天, 现有 的研 究思路是否应 当重 建?对于经济 和前提。 法 定位 问题 的研 究 , 当始 终立足 于 中国的本土现 实 , 应 经济法
过程 中必然发 生一定的社会关系 , 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的新型法
在 过 往 的 各 种 学 说 中 , 管 其 在 理 论 上 如 何 表 述 , 质 上 不 实
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 , 一方面 由于种种可 以 律 正 是 经 济 法 。 认, 此期 间所形成 的综合经济 法论和 学科经济 法论 , 对 自不 需 都 隐 约 透 露 出 这 样 一 种 理 念 : 都 认 为 经 济 法 是 以 国 家 为 基 本 即 再去进行 强烈 的批 判 , 是非功过 历史早有 定论 , 宽容总是学 术 的权利主体及 以国家权利为本位 的法律体系 。 这一方面与我们 全 的地位相 吻合, 另一方面又 与改革的价值 可贵的精神 品质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学者, 深刻地意识到 , 法学 国家政府“ 能政府 ” 并不仅仅 是社会 生活经验 的反光镜 或只是 国家实在 法的 回音 取 向不相 一致 , 实与理想的反差形成 的是一个悖论 。站在历 现 壁, 于是他们勇于突破理论 的禁 区, 提出 了经济行政法 论、 向 纵 史 责 任 感 的高 度 , 全 有 必 要 重 新 思 考 经 济法 的 定 位 问题 。 完 经济法论、 纵横经济法论等学说 , 考虑到那个特殊 的时代背景 , 这些学说的价值可 以说 是建 设性 。
经济法的价值

论经济法价值的新定位姓名:郭晓瑞学号:S1*******【内容提要】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
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经济法的价值。
本文提出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主导价值和功能价值。
主导价值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功能价值是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和经济和谐。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科学发展观整体效益经济和谐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是法对人类需求的满足。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①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
一、有关经济法价值的学说及研究综述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
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已有许多阐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一)一元论即单一价值目标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只应具备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征及其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效率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其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经济的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
②①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0页。
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
经济法的概念、历史、体系和地位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各类法律渊源的 效力级次分明,具体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
(2)调整范围的确定:两种角度
市场 失灵
经济 失衡
宏观 调控
政府 失灵
依法 调控
宏观 调控
法
市场
市场 失灵
竞争 失效
市场 规制
政府 失灵
依法 规制
规制 法
调整对象的确立:两类关系
在解决“两个失灵”问题的过程中,形 成了“两类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 市场规制关系。它们是传统法所不调整 的。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紧密相关,两者 在性质、目标、方向上是一致的。
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 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 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合称“调制关系”。
(3)调整对象的具体类型
宏观调控关系
• 财税关系 • 金融关系 • 计划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 反垄断关系 • 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 消费者保护关系
(4)经济法的基本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 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新兴的辅助渊源
同时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和内地的一些新的法 律形式,例如: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 不是单方面制定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例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CEPA), 《内地和香港 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安排》
经济法学——精选推荐

经济法学经济法学1、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然法典》(1755)《公有法典》(1842)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性格的双重性①1914年《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法律确认,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或限制贸易的⾏为是违法或犯罪⾏为,应受到⾏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显⽰出限制垄断,保证市场主体绝对的实质性的契约⾃由和经营⾃由。
②德国《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把煤炭产业经营,收归国有显⽰德国经济统制法,限制民间经济⾃由,扶持特定国家垄断③经济法的产⽣反映基本性格具有双重性,因国家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预的⽬标和⽅式的差异性,导致经济法在西⽅不同国家及同⼀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对互相对⽴的基本性格,⼀⽅⾯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另⼀⽅⾯则是国家经济统治随着全球经济⼀体化加快发展和西⽅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经济正在形成⼀对新的⽭盾性格,既要规制市场失灵⼜要匡正政府失败。
3、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性法规(⼆)经济法的辅助渊源地⽅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国际条约法律解释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②主体性质不同,民商法主体是⾃然⼈和法⼈,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
③权⼒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利范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它们是⼀种私权利,经济法上的权利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它们是⼀种公权⼒。
④构成要素不同,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法的,由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构成。
⑤法律属性不同。
民商法是私法,经济法具有公法属性。
联系①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
民商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还顺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中国经济法的定位及基本架构探析

第一, 从经济法的作用入手, 以经济法所应该担负的任务
为划分不 同法律部 门的主要标准 的时候 , 往往表现为顾此 失 为旨归, 设定经济法的范围, 而不要纠结于社会关系的划分。 彼。 例如在我国,《 劳动 法》与 《 垄断法》、《 反 税收征收管理 笔者 认为经济法的任务应包括: 首先 , 维护 国民经济安全、 健 法》同属于经济法范畴但 是彼此调整的对象大相径庭 。 如果想 康 运行, 落实国家 经济宏观调政策 。 其次, 规范 市场主体经济 严格地 区分不同性质或不同类 别的社会关系必然 以社会关系 运行准则, 维护消费者利益 。 当下企业 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 在 能进行严格 的割裂为前提, 是社会生活是复杂的, 但 这也决定 为行 为 准 则 的环 境 下 , 点 尤为 重 要 。 食 住 行 的危 机 使得 社 此 衣
没收违法生产 、 销售 的产品, 并处违法 生产、 销售产 品 ( 包括
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 货值 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整的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 门的根据 。 法律部门, 一般而 言是指 款; 有违法所得 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 营 调整 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 同类调整方 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 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这里的 “ ” 责令停止 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个标准是我们判断和构建 内部协调统一、 生产、 销售”“ 没收”“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同样是行政 法
国产 品质 量 法 》 四十 条 规 定 的 “ 产 、 第 生 销售 不 符 合保 障人 体
浅谈经济法之独立法律地位

文章编号 :1 0 0 6—0 6 ( 0 1 6-0 0 2 X 2 1 )0 0 0—0 2
这些特点决定 了经济法在对 国民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时更能防范 与弥 补市场调节不足 ,又能有效 地 限制公权 在 国民经 济运行 中 的滥用 ,从 而 ,使经济法在法律体 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 ) 经 济 法特 定的 调 整 方 法 二 在 大 量 的 经 济 法 的 法 律法 规 中可 以看 到 ,其 调 整 方 法 主 要 是 采 用 民 用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三大责任方式的综合运用 ,是对这 三种责 任方式 的综合化和系统化。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 ,采用这种 对三 从 经 济 法 的 定 义 及 其定 位 分 析 其 法 律 地 位 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的调整方 式表明了其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尽管现在对于经济法的定义还没有一个最为统一的版本 ,学界 中对 三 、经济法在调整特有经济关系当中无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法的定义存在着不少分歧 ,一些著名学者也都阐述了 自己对经 济法 在法律体系 中,各部门法在对经济关系调整时都存在着 自身无 法克 的定义 。如杨紫炬的 “ 管理协作说” 及 “ 协调说 ” 、李 昌麒 的 “ 要国 需 服的缺 陷。而在这些法律部门当中 ,当属 民法和行政法对经济关 系的调 家干预说 ” 、漆多俊 的 “ 国家调 节说” 史际 春的 “ 新从横统一 说”、王 整关 系较 为密切 。同时 ,在调整时 ,它们 的缺 陷也最为明显 。 保树 的 “ 社会共性说 ” 、张守文 的 “ 调制说” 等等 。然而 ,这些 的学者 ( ) 民在 在 调 整 经 济 关 系时 的缺 陷 一 存在 的分歧都只是对经济法调整的具体 经济关 系留有异议 ,对 于经济法 虽然 民法与经济法 的联系最为密切 ,二者都调整一定 范围的经济关 是否能够独立调整经济关系却早已达成共识 。上述赞成经济 法的各个学 系 ,并且都是 为了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维护 良好 的经济秩 序。但 说 当中 ,有两点是一致 的。其一 ,是在上述学说 中,所有学 者都 一致认 是 ,民法与经济法有本质上 的区别 :首先 ,二者的调 整对 象不 同。民法 为经济法是特有 的调整经济关系的 ,都是通 过宏观上 的整体 把握对经济 本质上是一部私 法,其所要 保护 的是平等 主体 之间 的民事 权利 义务关 关系进行调控 ;其二 ,就是这些学者们都一致认 为并且努力 证明一个事 系 ,也就是指其所关注 的是微观上的绝对平等 ,即平 等主体之间 的 自然 实 ,那 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 门所调整的经 人 、法人以及 非法人 团体 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往往对宏观 的 济关系的。学者们一致认为经济法是一部对民法和行政法 的拾遗补缺之 结果不予关注。而经济法调整 的是社会经济关系 ,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 法。因此 ,可以得 出,对于经济法的定位应当是作 为一部 具有独立地位 共性 ;其次 ,民法在调 整经济关系时具有严重的事后性 ,往往只有在 经 的 ,能够弥补和完善 其他法 律部 门所不 能调整 的特定 的经 济关 系的法 济秩序遭到破坏的情 况下其在发挥作用。而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 系时则 律。 强调事前 、事中 以及事后调 整相结合 。 二 、法 律 部 门 的 划 分标 准对 经 济 法 地 位 的 确 立 由此表明 ,如果单纯的以民法作 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 ,不仅 会使 所谓法律部门 ,一般而言是指调整 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 同类调整 公共社会关系不能得到有效 地调整 ,并且其对于经济关系 的调整 也不能 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在法学理论领域 当中,对法律 起 到有效地预测和防范的作用。经济法正是在克服各种市场失灵 的情况 部 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 “ 一元说 ” ,是 仅以法律调 整 下,通过对审批许可 、工商登记等市场准入制度的确认 ,来塑造 适格的 对象 的不 同作为划分标准。有由于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 ,无法对纷 繁 市场主体 ,并贯彻 国家的产业政策 ,以弥补 民法在这方 面的不足。虽然 复杂 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 ,因此这种学说已逐渐被学 界所 抛 市场主体 的运行要遵守市场规律和民法规则 ,但单纯建立在市 场机制和 弃 ;另一种是 “ 二元说”,又称 “ 主辅标准说 ” 。这 种划分 方法 由前 苏 民法原则基础上 的市场主体运行制度将产 生诸多 的社会 问题。例如 ,为 联 法学 家提 出,至今任被许多学者所接受 。 “ 二元 说” 以调整对象 为划 市场和民法所认可 的市场主体 的趋利本性 可能损 害消费 者 、债权人和其 分法律部 门的依据 。其 中,调整对象标准是调整 同一性质 的社 会关系的 他工种的利益 等。这些 问题 ,都需要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 法通过多种方 法律规 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而调整方法 主要指权利 义务模式及 式来解决 ,其中,对市场主体 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 的行 为进行规范 和干 法律责任的确定方法 。显然 ,经济法拥有其特定 的调整 对象 ,同时也具 预 ,是经济法专有的解决此类社会问题的重要方式。为此 ,需要有法律 有特定的调整方 法。因此 ,根据这种划分方法 ,经济法应 当享有独立 的 对出资者退出市场的 自由进行适 当的限制。在企业法中 ,各国均实行 资 法律地位。 本不得抽逃和转移 ,禁 止破产逃债 以及破产财产优先满 足劳动者利益 等 制度 ,实际上就是限制企业退 出市场 自由的具体体现。并且从市场秩 序 ( ) 经 济 法特 定 的 调 整 对 象 一
社会团体在经济法中的职能定位精编版

社会团体在经济法中的职能定位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社会团体在经济法中的职能定位摘要:社会团体作为新兴主体,一经产生与发展,便在传统法律框架、主体制度研究和社会调整机制等方面凸现出极大的冲击和影响力。
它是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中一种重要的经济治理方式,是沟通政府与市场之间联系的桥梁,对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的建立和维持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如何正确定位社会团体在我国的经济法中的角色,将直接影响社会团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本文将对社会团体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合理性、社会团体的界定和性质、社会团体在经济法中应当充当的角色、以及如何完善社会团体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社会团体;经济法;职能定位SocialGroupsintheRoleoftheEconomicLawAbstract:Emergingasthemainsocialgroups,andgeneratedadevelopmentwouldinthe traditionallegalframework,themainsystemandsocialadjustmentmechan ism,,'sroleintheeconomiclaw,willdirectlyaffectthesocialgroupsinC hina',socialorganizations,thedefinitionandnatureofsocialorganiza tionsintheeconomiclawshouldserveastheroleandhowtoimprovethesocia lgroupsinpromotingeconomicdevelopmentoftheinnovationsystemfuncti onsandaspectsofexposition.Keywords:socialgroups;economiclaw;therolefixesposition引言社会团体在经济法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和谐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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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法的定位(一)
内容提要: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定位进一步进行探索,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实践意义。
解决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必须探索一条新的路径,这条新的路径就是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定位、调整对象、宗旨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虽然在中国已有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在法学界以至在经济法学界至今仍有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认识的存在对经济法学的发展以及对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用的发挥都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阻碍作用,因此,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定位进一步进行探索,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实践意义。
探讨经济法的定位,其核心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确立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地位、作用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整个法学界以及整个经济法学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都存在激烈的争论,而且这种分歧和争论至今仍未平息。
综观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说等学说。
虽然这些学说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表述和所包括的具体种类上有所不同,但其中也有一些共识,而且这些共识已逐渐得到了经济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学者的认同。
这些共识之处主要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因此,可以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
解决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必须探索一条新的路径,这条新的路径就是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贯穿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始终,不深入研究经济法的宗旨就很难深入研究经济法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如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本质、体系、价值、原则、作用、地位、特征、制定与实施等。
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是使整个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成为一个和谐、有机、统一整体的保障。
经济法的宗旨就像一条主线,体现着研究者的核心思想与基本价值取向。
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存在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了。
综观各种观点的差异,究其实质在于对经济法宗旨的理解上的差异,虽然学者在论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并没有相应论述其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但在每位论者的思想中,都有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与理解,并且是按照这种理解去构筑自己的观点与体系的。
因此,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宗旨,是研究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问题的指针,也是确定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对象和基本方式的前提。
”法学界一般认为,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重要的标准,其实,法律的宗旨是划分法律部门更为根本、更具决定意义的标准。
因为,调整对象只回答了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而并没有回答如何以调整对象为标准进行划分的问题,而后者才是更重要的。
因此,从更根本的角度来说,法律的宗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决定因素。
关于这一点,从中外学者给经济法下定义的方式中,就足可见经济法宗旨对于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作用,德国“集合说”的代表人物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
“组织经济说”的代表人物哥尔德密特(GoLdschmidt)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
在国内学者的论述中,也有许多是以经济法的宗旨来阐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如“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根据史际春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法律部门划分的传统理论已经走到了尽头,应该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
史教授提出了新的法律部门的定义模式:“给部门法下定义就是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由此,
有学者认为:“确定经济法的任务或者说经济法的目的就成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存在了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特定目的和任务,经济法才有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此可见经济法宗旨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