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最新】
浅谈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浅谈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遗产,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无法被移动的文物,如古建筑、石刻、壁画等。
这些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浅谈一下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一、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物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其原貌。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环境保护环境是不可移动文物最基本的保护条件,如在城市更新、经济活动等过程中,建筑物和文物遭到破坏的情况时,要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环境对文物的破坏。
比如对文物周围环境的管控,使其空气、水质保持纯净等,保证文物的不可移动性,以免文物被人为破坏。
2. 抢救措施不可移动文物如果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要及时保护其完好,防止残缺不全。
比如,对文物进行抢救措施,及时修复裂缝等,保证文物的完整性。
3. 定期检查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定期检查,一方面是考虑到时间的变迁,文物自身可能存在老化和自然衰退现象。
另一方面,由于文物本身独特性和不可移动性,任何一个细微的损害都会加重其它部分的负担,因此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排查和修复。
二、利用保护文物是为了保护历史和文化的瑰宝,而文物的利用是为了让历史和文化得到更好的传承。
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在保护前提下进行,以不影响文物本身的完整性为前提。
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作为历史和文化的载体,通过展览、讲座、教育课程等形式来进行教育宣传,让公众了解乃至亲近不同的历史和文化,并感受文物的文脉和魅力。
比如通过文化遗产日、文博会等活动来利用文物。
2. 旅游观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作为旅游的重要景点,吸引游客。
适当地设置一些文化遗产相关的旅游产品,例如文化之旅、文物巡游、亲身体验等旅游产品,引导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感受不可移动文物给他们带来的情感和文化价值。
3. 商业开发虽然商业开发不可取得超过文物保护的範圍,同时也不建议追求过多商业利益导致文物被破坏,但在有企业投资开发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国家文化遗产经费用于文物保护和管理,并在商业活动中规定相关文物保护条款,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
浅谈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浅谈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是指那些由特定地点产生或使用的文物,由于其体积庞大或固定在某个地方,无法轻易移动的文物。
这些文物不仅承载着历史的印记,也承载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保护和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是对历史、文化和传统的珍视和传承。
本文将就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进行一些浅谈。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保护历史和人文遗产的重要措施。
这些文物所展现的是过去的文化面貌,对于维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在进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时,首先要进行科学考古研究,并保护好文物所在的环境。
要采用科学的保护方法,确保文物不受到自然和人为的破坏。
还要严格管理文物的使用和开放,以免文物因触摸或移动而受到破坏。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还需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文物进行数字化保存和研究,保证文物不被遗忘和消逝。
要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养工作。
由于文物所经历的岁月和自然侵蚀,许多文物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损坏。
对于这些文物,我们应该通过科学的修复工艺进行修复,确保文物能够保存下来。
在进行文物维修的过程中,更需要注重历史修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随意改变文物的原貌和历史面貌。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独特价值和意义。
还需要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法规的建设。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文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对违法破坏文物行为进行处罚,提高社会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法治意识。
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不仅可以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还可以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源支持。
许多不可移动文物都是历史和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参观游览。
这些游客不仅可以为当地的旅游业带来经济效益,还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可以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为社会经济做出一定的贡献。
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可以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动力。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三章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第四章考古勘探与发现第五章利用与社会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本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浅谈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浅谈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
这些文物是国家文化、历史、艺术和科学的重要载体。
然而,由于文物的原材料多为石材、木材、陶瓷等易流失的材料制成,经过漫长岁月的风吹雨打、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的摧残和破坏,这些文物的保护极为困难。
同时,文物的多样性、独特性和珍贵性也增加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因此,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有效、全面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方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方法有很多,例如:1. 科学鉴定:对文物进行科学鉴定,了解其材质、制作时间、制作工艺等不同方面的特性,以便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2. 加固文物:对文物进行脆弱加固、防腐防霉、环境控制等各项技术措施,以提高其保护能力和寿命。
3. 去除污垢和修复: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对文物进行去污、修缮等处理,以恢复其最初的艺术风貌。
4. 建立电子档案:对文物进行电子数字化,构建文物的详细档案,以防止因火灾、盗窃等意外事件而导致文物丢失。
5. 加强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以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减少人为因素的损害。
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1. 举办展览:将不可移动文物收藏展出,向公众传达其文化历史和艺术魅力,有效地普及文物知识和文化教育。
2. 研究与探索:通过对文物的研究、探索,挖掘文物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可以推动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
3. 文化旅游:将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布展,构建成为一个历史文化旅游景点,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游览文物,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4. 国际文化交流:在国际舞台上,展出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文化遗产交流,增强国家之间的文化联系和交流。
结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是对一国文化财富的维护和发展。
在文化事业发展的背景下,如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已成为一个紧迫问题。
今后,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广泛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文物保护队伍的建设,以便更好地保护、利用和推广这些文物的价值。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
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
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
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第五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遗址,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遗址,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一)存在文化堆积,地表发现古文化遗物,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二)沿海水域和内水湖泊、河流、水库等区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没于水下的遗址、沉船和位置明确的密集文物出土点;(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四)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一)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二)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我国珍贵的人类文化遗产。
本制度不仅为文物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措施,还对广大公众传递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和价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建筑、古代墓葬、石窟壁画、石刻、碑碣、彩塑、古代艺术品等,是对我国历史、文化和人类文明的卓越贡献。
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珍贵的文物面临着被破坏、遗失和盗窃的风险。
为了保护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保护制度。
首先,健全的法律法规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保护文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形成了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治化管理。
其次,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
国家文物局牵头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各级文物保护部门建立了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负责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修缮和管理。
国家还加大了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保证了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我国还积极开展了文物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通过开展文物保护知识普及、文物保护科普教育和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和认知,形成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不仅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也为后续的文物保护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今后,我们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取得更大的进步。
只有让珍贵的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才能够将这些宝贵的遗产传承给后代,让世人共同分享文明的瑰宝。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未被盗窃、破坏或流失的文物,它们通常被储存在博物馆、考古遗址、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场所。
由于不可移动文物通常是保存在固定位置,因此它们无法自行移动,这也增加了对它们进行保护的难度。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物收藏单位的责任。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其安全、完整。
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收藏单位的指导和监管,促进文物收藏单位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考古发掘、展览、陈列等方面的监管,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和展览的合法性。
3.公众的义务。
公众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公众可以参观博物馆、考古遗址等场所,了解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并在必要时向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了解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情况。
4.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促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发掘,提高不可移动文物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各国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合作,共同应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的挑战。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公众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和完整,让其为人类文化史的发展和传
承做出重要贡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厦府办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7日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活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三)代表性文化景观,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外交流的不可移动实物;(四)老字号、手工作坊、工业遗产等反映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历史的代表性建筑;(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登记和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记、公布、保护、利用、撤销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统筹协调文物保护、管理、传承、利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教育、旅游、宗教、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市、区县(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和文物保护员工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
鼓励群众性组织、个人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活动。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记和公布工作,制定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管理机构(管理人)以及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信息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需要,会同本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制定全域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并商定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文物埋藏区等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初步论证。
符合条件的,依法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或街区、名镇、名村。
第十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应当突出对文物的建筑布局、环境和历史风貌等要素的保护。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划例会应当通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的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化遗产保护评估意见书。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达到现场,并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对已有的安全危害或污染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拆迁公告发布前,应当就征收拆迁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项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前,应当就开发、整理、复垦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项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当就出让范围内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事项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报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报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提请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易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开放、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文物及历史风貌不造成损害;
(二)有合法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说明;
(四)有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安全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风险等级防护标准,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六)有复原陈列展览或者辅助陈列展览;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规划,纳入本级旅游规划,鼓励支持开发旅游产品,完善公共配套设施。
旅游部门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规划,应当将开放利用的文物保护单位纳入旅游线路。
第二十一条从事旅游观光、宗教活动,举办大型公益活动,以及用其他方式使用、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保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