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占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分别设区的市县、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此外,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二)可移动文物的分级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
三级。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9号令发布实施)对珍贵文物和_般文物定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文物,均可确定为一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2)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5)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6)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厅吏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善本;(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1)与中国近代(1840~1949年)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3)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4)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附录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附录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1 古遗址1.1 洞穴址1.2 聚落址1.3 城址1.4 窑址1.5 窖藏址1.6 矿冶遗址1.7 古战场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1.12 水下遗址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1.15 宫殿衙署遗址1.16 其他古遗址2 古墓葬2.1 帝王陵寝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2.4 其他古墓葬3 古建筑3.1 城垣城楼3.2 宫殿府邸3.3 宅第民居3.4 坛庙祠堂3.5 衙署官邸3.6 学堂书院3.7 驿站会馆3.8 店铺作坊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3.11 寺观塔幢3.12 苑囿园林3.13 桥涵码头3.14 堤坝渠堰3.15 池塘井泉3.16 其他古建筑4 石窟寺及石刻4.1 石窟寺4.2 摩崖石刻4.3 碑刻4.4 石雕4.5 岩画4.6 其他石刻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5.4 传统民居5.5 宗教建筑5.6 名人墓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5.9 金融商贸建筑5.10 中华老字号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5.13 医疗卫生建筑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5.15 交通道路设施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 其他。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一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
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时限划分标准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确定纪年的方法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
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年代标示规则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唐—元示例2:新石器时代、商、汉示例3:商周、唐宋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文物等级划分标准

文物等级划分标准
文物等级划分标准是按照文物的质量、历史价值和文化特征等来
确定的。
具体的分类标准如下:
一级文物:集国家重大历史事件、典型性人物事迹、具有战略意
义的地理现象、确立了重要学说的成就、代表着我国早期历史文化的
物件等于一体的文物,它们代表了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伟大风貌,是
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基本代表,具有高度的历史、文化和战略价值。
二级文物:指代表某一时期、某一流派或某一种社会现象和实践
的可观文物,能反映当时的历史舞台,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和学术价值,对于研究古今文化、历史及反映我国兴衰的文物起着重要作用,是我
国文物保护的重要资源。
三级文物:是指可以代表某一时期、某种文化体系的古文物、当
时流行的可观文物,这些文物一般都是某一市场、某一社会组织等社
会现象的可观文物,它们具有一定的历史及文化价值,是我国文物生
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级文物:包括古文物、当时流行的文物,这些文物一般都是某
一市场、某一社会组织等社会现象的可观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及文
化价值,属于文物保护的基础和根本。
五级文物:一般指普通的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它们没有达到前面
四级文物的规定,只是可以作为工具材料,跟踪社会历史变化,但不
能够反映历史某一时期的风貌,是文物保护的重要资源。
不可移动文物名词解释考研

不可移动文物名词解释考研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人文价值,无法随意搬迁或移动的文物。
它们通常是地下文物、建筑文物、墓葬文物、石刻题记、塑像、碑碣、石碑等。
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以下特点:
1. 具有历史价值:不可移动文物代表了一个时代或某一具体历史事件,对研究历史、文化发展、艺术风格等具有重要意义。
2. 具有艺术价值:不可移动文物的制作工艺、艺术技法、图案等方面展现了古代文明的创造力和审美水平,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
3. 具有科学价值:由于不可移动文物蕴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和考古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内容,对于研究人类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4. 无法随意搬迁:不可移动文物通常是指重量较大、地理环境限制或具有独特意义的文物,无法轻易移动或迁移至其他地方。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包括保护、修复、研究和展览等方面,旨在传承和弘扬人类文明的瑰宝。
学术机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相关部门通常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 文博硕士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文博硕士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物认定: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公布和保护范围等,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得到有效保障。
3. 文物监测与评估:定期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文物的潜在风险和隐患,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文物修缮与保养:根据文物的不同状况和保护需要,采取适当的修缮和保养措施,保持文物的历史风貌和完整性。
5. 文物利用与开发: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开展文化旅游、文化交流等活动,提升文物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6. 法律责任与追究: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追究机制,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此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还需要重视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挖掘和研究,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不可
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同时,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技术、遥感技术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更全面、精准的监测和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
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
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
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第五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遗址,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遗址,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一)存在文化堆积,地表发现古文化遗物,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二)沿海水域和内水湖泊、河流、水库等区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没于水下的遗址、沉船和位置明确的密集文物出土点;(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四)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一)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二)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标准(一)

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标准(一)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标准引言•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确认,由国家或地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或者共同保护的文物建筑、遗址、墓葬、壁画、石刻、石碑、铭文等。
分类标准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价值、建筑特色和保护状况,分为三类,具体如下:一类文物保护单位一类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建筑特色和保护状况的文物。
其特点包括: - 承载着重要历史事件、人物或时代的文物建筑或遗址; - 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代表性; - 保存状态较好,具有较完整的原貌; - 需要进行全面、综合性的保护。
二类文物保护单位二类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建筑特色和保护状况的文物。
其特点包括: - 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代表性; - 尚存一定的艺术价值和风貌特点; - 部分损坏或改建,但整体保存较完好;- 需要进行适度修复和保护。
三类文物保护单位三类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建筑特色的文物。
其特点包括: - 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 - 被部分改建或破坏,保存状况一般; - 需要进行保护和修复,以保留其基本特征。
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和措施,采取封闭式保护和重点维修; - 二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监测和管理,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缮; - 三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基础保护,进行一般性的维护和修复。
结束语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标准是对不同类型文物根据其历史价值、建筑特色和保护状况的客观评价。
通过分类,可以更好地制定保护策略,确保文物的传承和保护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保护单位的分类标准是持续改进的,随着研究和实践的深入,可能会进行修订和补充,以更好地适应文物保护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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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
1 古遗址
1.1 洞穴址
1.2 聚落址
1.3 城址
1.4 窑址
1.5 窖藏址
1.6 矿冶遗址
1.7 古战场
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
1.12 水下遗址
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
1.15 宫殿衙署遗址
1.16 其他古遗址
2 古墓葬
2.1 帝王陵寝
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
2.4 其他古墓葬
3 古建筑
3.1 城垣城楼
3.2 宫殿府邸
3.3 宅第民居
3.4 坛庙祠堂
3.5 衙署官邸
3.6 学堂书院
3.7 驿站会馆
3.8 店铺作坊
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
3.11 寺观塔幢
3.12 苑囿园林
3.13 桥涵码头
3.14 堤坝渠堰
3.15 池塘井泉
3.16 其他古建筑
4 石窟寺及石刻
4.1 石窟寺
4.2 摩崖石刻
4.3 碑刻
4.4 石雕
4.5 岩画
4.6 其他石刻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
5.4 传统民居
5.5 宗教建筑
5.6 名人墓
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
5.9 金融商贸建筑
5.10 中华老字号
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
5.13 医疗卫生建筑
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
5.15 交通道路设施
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6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