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文物定名标准,可分别按古代和近现代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分类予以定名。
凡属于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应沿用原定名,如原定名与本标准存在较大出入,可在文物名录公布前统一进行科学修订。
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定名应本着简约、准确、易懂、避免重复的原则。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应尽量避免重复。
文物的定名中牵涉到地名时应尽量使用法定或通行的名称,避免使用俗称、俚语,如:“王八脖子遗址”。
一般不使用现代机构或单位名称代替地名,如:“棉麻厂墓群”。
具体定名规则如下:1 古代文物定名1.1 古遗址定名1.1.1 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遗址”定名;示例1:牛河梁遗址示例2:三星村遗址1.1.2 如果在同一最小的行政区域内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遗址,则在地名后加“方位”予以区别,“方位”用:东、南、西、北、东南、西北、东北、西南表示。
示例:雷家坪东遗址1.1.3 古遗址中的古城址,历史设置或名称明确者可用原名。
历史设置或名称不详者,可参照1.1.1和1.1.2方法定名。
示例1:元中都遗址示例2:曲阜鲁国故城1.1.4 类别或性质特殊的古遗址,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类别(性质)”+“遗址”定名。
瓦房庄冶铁遗址示例2:李渡烧酒作坊遗址1.2 古墓葬定名墓主人明确的古墓葬(墓葬群),以“墓主人姓名(或家族称谓)”+“墓(墓群)”定名;墓主人不详的古墓葬(墓葬群),“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墓(墓群)”定名;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域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古墓葬,可参照古遗址定名方法。
示例1:曹植墓示例2:封氏墓群1.3 古建筑定名1.3.1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定名;同类或同名者可在原名前加所在地域名称以区分。
示例1:黄陵庙示例2:沈阳故宫1.3.2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明确的,以“所有者姓名(或家族称谓等其他代称)”+“建筑类别名称”(建筑群)定名。
文物普查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送审稿)中国文物研究所2006.12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 (1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标准 (39)——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9)——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42)——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5)——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9)——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5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统计规范 (6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试行) (6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报告制度 (7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保管备案制度 (7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工作守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文物事业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各项文物保护政策、长远规划和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这次文物普查是上个世纪两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继续,对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环境,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普查工作实施做出的具体部署。
一、普查的目标、任务(一)目标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全面掌握全国范围内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编制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总体保护规划、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在特定的地点固定陈列,无法移动或搬迁的文物。
其定名标准主要涉及文物所属类别、文物的特征和历史背景等方面。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文物所属类别:1. 历史遗址:对于历史遗址,可以以该地区的地名、历史事件或文化符号等来命名。
例如,中国的故宫、秦始皇陵等。
2. 古建筑:对于古建筑,可以以其建筑风格、设计者、建筑用途或地名等来命名。
例如,中国的天坛、拙政园等。
3. 文化遗产:对于文化遗产,可以以其传统技艺、制作工艺、所代表的文化阶段或地名等来命名。
例如,中国的敦煌莫高窟、李时中瓷器等。
4. 文物艺术品:对于文物艺术品,可以以其年代、艺术风格、制作材料或艺术家等来命名。
例如,中国的商周青铜器、明代瓷器等。
二、文物的特征:1. 历史意义:文物命名可以体现其所具有的历史意义和重要性。
例如,中国的兵马俑以士兵和马匹的数量、队列和动作来命名。
2. 艺术价值:文物命名可以体现其所具有的艺术价值和独特之处。
例如,欧洲的蒙娜丽莎以画中女子的名字来命名。
3. 文化背景:文物命名可以体现其所蕴含的文化背景和社会价值。
例如,印度的泰姬陵以皇帝雪茄的妃子名字来命名。
三、历史背景:1. 形状特征:文物命名可以体现其特定形状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意义。
例如,埃及的金字塔以其三角形的形状来命名。
2. 制作材料:文物命名可以体现其制作材料的历史来源和工艺传统。
例如,墨西哥的玛雅文物以玛雅文化所使用的石头、陶器等材料来命名。
3. 发现地点:文物命名可以体现其在特定地点被发现的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
例如,希腊的雅典卫城以其在雅典城上的地理位置来命名。
以上是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通过体现文物所属类别、文物的特征和历史背景等方面,可以为文物命名提供一定的参考。
这些标准可以保证文物名称的准确性和可理解性,同时也能体现文物背后所蕴含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6月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1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2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3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3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4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4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5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6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6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7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
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
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一、前言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文物作为历史的见证和传承者,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对于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作为对我国文物资源进行全面摸底和保护的重要举措,其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要围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展开探讨,以期加深我们对这一重要内容的理解。
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背景和意义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背景作为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文物普查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开展,旨在全面了解我国文物资源的分布和数量情况,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义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可以更加全面地掌握我国的文物资源情况,为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而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则是保障文物普查工作开展顺利的基础。
三、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内涵和要求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不便于移动的文物,包括建筑、壁画、彩塑、碑刻、石窟寺、庙宇塔庙、古树名木等。
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则是对这些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和界定的标准。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相关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明确性:对于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有明确的定义和分类依据。
2. 全面性:应当包含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覆盖范围广泛。
3. 稳定性:应当具有长期稳定性,对文物的分类和定义不应当频繁变动。
四、撰写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明确的分类标准,才能更加科学地保护和管理各类不可移动文物。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相关的历史、文化、艺术等要素,确保定名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总结和回顾本文围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展开了探讨,从该定名标准的背景和意义、内涵和要求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等多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 文博硕士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文博硕士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物认定: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公布和保护范围等,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得到有效保障。
3. 文物监测与评估:定期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文物的潜在风险和隐患,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文物修缮与保养:根据文物的不同状况和保护需要,采取适当的修缮和保养措施,保持文物的历史风貌和完整性。
5. 文物利用与开发: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开展文化旅游、文化交流等活动,提升文物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6. 法律责任与追究: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追究机制,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此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还需要重视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挖掘和研究,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不可
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同时,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技术、遥感技术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更全面、精准的监测和保护。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是指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的一套规定。
一般而言,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不能够被轻易搬动或者搬离现有位置的文物,例如建筑物、遗址、石窟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类文物:包括古代建筑、庙宇、王陵、古城墙等。
2. 遗址类文物:包括古代遗址、城址、墓葬等。
3. 石窟类文物:包括石窟壁画、佛像等。
4. 墓葬类文物:包括古代墓葬、墓志铭、祭祀用品等。
5. 石刻类文物:包括碑石、石刻题记等。
6. 石碑类文物:包括碑记、碑文等。
7. 古树名木类文物:包括古代名木、古树等。
8. 文化遗产类文物:包括古代艺术作品、雕塑、陶瓷等。
这些分类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参观和学习的机会,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doc6类 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1 古遗址1.1 洞穴址1.2 聚落址1.3 城址1.4 窑址1.5 窖藏址1.6 矿冶遗址1.7 古战场1.8 驿站古道遗址1.9 军事设施遗址1.10 桥梁码头遗址1.11 祭祀遗址1.12 水下遗址1.13 水利设施遗址1.14 寺庙遗址1.15 宫殿衙署遗址1.16 其他古遗址2 古墓葬2.1 帝王陵寝2.2 名人或贵族墓2.3 普通墓葬2.4 其他古墓葬3 古建筑3.1 城垣城楼3.2 宫殿府邸3.3 宅第民居3.4 坛庙祠堂3.5 衙署官邸3.6 学堂书院3.7 驿站会馆3.8 店铺作坊3.9 牌坊影壁3.10 亭台楼阙3.11 寺观塔幢3.12 苑囿园林3.13 桥涵码头3.14 堤坝渠堰3.15 池塘井泉3.16 其他古建筑4 石窟寺及石刻4.1 石窟寺4.2 摩崖石刻4.3 碑刻4.4 石雕4.5 岩画4.6 其他石刻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5.3 名人故、旧居5.4 传统民居5.5 宗教建筑5.6 名人墓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5.9 金融商贸建筑5.10 中华老字号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5.13 医疗卫生建筑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5.15 交通道路设施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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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
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
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
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第五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遗址,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遗址,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存在文化堆积,地表发现古文化遗物,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二)沿海水域和内水湖泊、河流、水库等区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没于水下的遗址、沉船和位置明确的密集文物出土点;
(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四)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
(二)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建筑,包括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等类型。
作为认定对象的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包括宗教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物、名人旧居、传统民居、金融商贸建筑、中华老字号建筑、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者构筑物、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铁、泥等)雕塑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古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本体尚存,或者迁移后在新址有独立地域范围;
(二)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具有时代特征,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相关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形制基本完整。
1840年以前建造的本体尚存的古建筑,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1840—1949年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和工艺或者采用近现代建筑材料和技术建造的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1949年以后建造的特别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建筑,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作为认定对象的石窟寺和石刻,包括石窟寺、石刻、岩画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石窟寺和石刻,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石窟寺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二)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三)石窟寺、石刻迁移后在新址有独立地域范围。
1911年以前的石窟寺、石刻、岩画等,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1911年以后的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石刻等,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九条作为认定对象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包括战争遗址、工业遗址、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动纪念地、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本体尚存或者有遗迹存在;
(二)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1840年以后与近代现代历史进程或者历史人物有重要关联的各类史迹,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不能归入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和重要史迹等类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人类活动遗存,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归入其他类。
第十一条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所在县域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文物本体名称”的方式,统一命名。
古遗址古墓葬类,应增加所在行政村、自然村名称或相应的小地名。
第十二条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