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合集下载

文物保护的方案

文物保护的方案
2.设,对保护方案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4.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评估保护工作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优化保护措施。
六、总结
本方案立足于我国文物保护的实际需求,结合国际文物保护的先进经验,提出了一套全面、科学、合规的保护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需密切关注文物保护工作的动态,不断完善和调整方案,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让我们携手努力,为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贡献力量。
保护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的文物。具体范围涵盖:
-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
-可移动文物:书画、陶瓷、铜器、玉器、漆器、竹木器、古籍等。
四、保护措施
1.环境监测与控制
-建立健全文物环境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温湿度、光照、有害气体等环境因素。
文物保护的方案
第1篇
文物保护的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文物作为历史和文化的载体,其价值日益凸显。然而,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文物面临着严重的损毁风险。为了确保文物的完整保存并将其传承给后代,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合规的文物保护方案至关重要。
本方案旨在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文物损毁,延长文物寿命,同时兼顾文物的合理利用,使之在保护过程中充分体现历史、艺术、科研价值。
-提高文物保护人员素质,加强培训,提高文物保护能力;
-强化文物保护宣传,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4.合理利用
-开展文物展示、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文物在文化传承、科研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加强文物研究,挖掘文物价值,为学术研究提供支持;
-合理开展文物旅游,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播与交流。
五、实施与监督

阳朔县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

阳朔县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

阳朔县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改变文物原状;(二)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优先用于公共事业;(三)维持不可移动文物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四)鼓励支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辟建为博物馆、纪念馆;(五)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的游客承载量;(六)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七)严格落实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三、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需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按程序报国家、省或市批准。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变原用途的,应当按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政府帮助修缮的,应当依法退还修缮费用。

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应当按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政府帮助修缮的,转让、抵押时应当依法退还修缮费用。

五、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不得增加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环境的安全风险;安全防范设施未达标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得用于开展经营性活动。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性活动不得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租赁、承包及其他商业开发。

六、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事业发展,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以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未设置管理机构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用于开展经营性活动。

八、市级以上和区(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活动方案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别报市、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需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转报。

文物保护的原则及理念

文物保护的原则及理念

⽂物保护的原则及理念2019-10-02⼀、⽂物保护原则1.不改变⽂物原状在长期的⽂物保护⼯作中,⼈们将不改变⽂物原状作为其保护原则之⼀,不改变⽂物原状是指在⽂物保护⼯作当中,使⽂物原有的形状、颜⾊、结构、材料和⼯艺都不进⾏改变,使⽂物保存原有的形态和制作⼯艺,使其能够反映当时的⽂化特征。

2.考古现场⽂物保护的原则在⽂物保护⼯作中,考古现场是必不可少的⼀个环节,这属于⽂物保护的特殊场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循少⼲扰、可再处理、可逆性和事先取样的原则,从⽽确保考古现场的⽂物保护⼯作。

3.选择⽂物保护材料的原则能够称之为⽂物的都具有不可再⽣性,所以对⽂物进⾏保护过程中所利⽤的材料也需要具有特殊功能,与普通的保护材料之间具有较⼤的差异性,因此对其保护材料进⾏选择时,需要遵循⼀定的原则,不仅要具长期耐久性、性能最佳,同时还要具有可逆性和不改变外观的原则。

⼆、⽂物保护理念1.保护为主,全⾯发展在进⾏⽂物保护⼯作当中,其⼯作的核⼼即是要以保护为主,即把遗产本体和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要的位置,这是⽂物保护⼯作的重点,同时也是⽂物保护⼯作得以全⾯、健康发展的基础。

由于在我国长期的⽂化遗产保护⼯作当中,始终将保护放在次要的位置,⽽对⽂物的利⽤更为重视,所以在⽂物保护⼯作中呈现⼀种怪现象,在对遗产进⾏申报和建设⼯作中处于极其积极的态势,⽽当申报完成后,则对遗产的保护⼯作处于弱势,这就使⽂化遗产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由于保护⼯作的不利,则直接影响到遗产的开发利⽤。

所以在⽂物保护⼯作当中,需要我们坚持以保护为主,全⾯发展的理念来进⾏。

因此在实际⽂物保护⼯作中我们需要做到以下⼆点,其⼀,要充分的理解保护和利⽤之间的关系,明确⼆者之间即是相互对⽴,⼜是相互统⼀的关系,是互为⽬的的,所以在保护⼯作中需要将保护为主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过程当中。

其⼆,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进⾏⽂物保护⼯作,同时还要加强对⼈员的专业培养和教育,从⽽努⼒提⾼⽂物保护⼈员的素质和技能,使⽂物得到永久的保护和利⽤。

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划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划保护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立项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 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 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 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 或照片; 四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文物保护工程类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保养维护:对文物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养护; 抢险加固: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 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 措施;
修缮: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
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 保护性设施建设:为保护文物附加安全防护设施;
迁移: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
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类型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日常保养: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 任何保护对象;
防护加固: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
现状修整: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 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
规划文本内容

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 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 楚。 文本内容包含: 总则;专项评估;规划框架;保护区划;保护措施; 环境规划;展示规划;管理规划;规划分期;投资估 算;附则。
规划图纸内容

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 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 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 称。 区位图;环境图;现状图;评估图;保护规划总图;保护区划图;保护 措施图;环境规划图;展示规划图;管理规划图;基础设施图;分期规 划图;工程方案图等基本图纸 测绘图;历史沿革图;相关示意图;用地功能分区图;地形地貌分析图; 环境整治规划图;道路交通调整规划图;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等补充说明 图纸。

文物保护的原则

文物保护的原则

文物保护的原则以文物保护的原则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文物保护是指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修复、保护,以使其能够永久保存下来,并为后代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

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得到保护。

文物保护的原则之一是保护优先。

这意味着在进行文物修复和保护时,应首先考虑保护文物的原始状态和特征。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具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因此我们应该尽量保留文物的原始面貌,不进行过度修复或改变。

可逆性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

文物修复应该是可逆的,即修复后的文物可以随时恢复到修复前的状态。

这是为了避免对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以便将来可以采用更先进的修复技术对其进行修复。

第三,文物保护需要科学性。

在进行文物修复和保护时,应该依靠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结合历史文献和实物考证,进行准确的研究和分析。

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更好地理解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并制定合理的保护方案。

文物保护还需要尊重文物的真实性。

文物作为历史的产物,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文化的传承。

因此,在进行文物修复和保护时,应尊重文物本身的真实性,不应随意添加或删除文物的元素,以保持文物的原貌和历史性。

文物保护还需要注重可持续性。

文物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的投入和关注。

只有保持对文物保护的持续关注和投入,才能确保文物的长期保存和传承。

公众参与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

文物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应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

通过普及文物保护知识,组织公众参与文物保护活动,可以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氛围。

文物保护的原则包括保护优先、可逆性、科学性、尊重真实性、可持续性和公众参与。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

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瑰宝,我们要共同努力,为文物保护做出贡献。

文物保护不仅仅是保护历史的责任,更是对未来的承诺。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文物周围环境的整治应尊重历史,保留原有的环境风貌,为文物创造良好的保存环境。
8
合法合规
文物保护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9
及时发现并报告文物发现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时,如发现文物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10
禁止非法发掘和侵占文物
地下埋藏的文物不得私自发掘,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发掘的文物不得侵占。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序号文物原状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时,必须遵循不改变其原状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受损害。
2
原址保护
尽可能在文物原址进行保护,避免异地搬迁,以保持文物的历史环境和文化价值。
3
最小干预
在文物保护中,应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干预,采用最小干预原则,避免对文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4
可逆性
保护措施应具有可逆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恢复原状,不留下永久性影响。
5
保证文物本体结构和形制不变
保持不可移动文物的平面布局、内外形制和结构不变,维护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
6
避免“做旧”
在修复过程中,应避免过度“做旧”,尽量保持文物的原貌,仅在必要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加固。
7
保持与文物本体相协调的环境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原则之一,指的是保护对象的原始状态、历史风貌和文化特征不受损害。

在保护过程中,必须遵循历史证据和学术研究,尽量还原历史的真实面貌。

2.可持续性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仅仅是保护一时,还需要确保其持续传承和使用。

这就涉及到保护对象的维护、管理和利用问题,不能因为保护而使其陷入荒废或无人问津的境地。

3.全面性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

保护的目标是使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不仅仅是保存建筑,还要考虑其所处的环境和周边文化的保护。

4.可读性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要保持其原始特征,还要使之能够传达历史和文化的信息。

保护对象应当能够被观众和游客理解和欣赏,通过展馆、讲解员、标识等方式,提供有关其历史和文化背景的信息。

5.参与性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是一个参与的过程,社会各界、居民和相关利益方都应该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工作需要与当地居民和当地文化相关方达成共识,形成共同的保护意识和行动。

6.灵活性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当一刀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在保护过程中,要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和技术,根据物质状况和文化价值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7.可持续发展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与地方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保护工作不应该只关注保护对象本身,还要考虑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保护工作应该支持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发展,形成可持续的保护模式。

总之,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遵循多个原则,包括真实性、可持续性、全面性、可读性、参与性、灵活性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我们的历史和文化遗产不断发展进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一、前言在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文物普查一直是评价一个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而作为文物普查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更是关乎文物保护、研究和传承的重要问题。

近期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工作接连开展,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探讨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研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以期对该问题有更全面的理解。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与意义不可移动文物,顾名思义即指那些无法或不应该随意移动的文物,例如建筑、壁画、石刻、书画作品等。

这些文物因其所处环境、体量大小、材质特性等原因,往往需要就地保护,因此其分类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而分类标准的制定,则是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研究和管理的起点,对于加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1. 背景与意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家文物局定期举行的全国性文物普查活动,旨在全面掌握和加强对我国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而此次普查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将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和研究提供规范和依据,有助于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制定过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将充分借鉴前两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的经验,深入调研和论证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相关问题。

将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分类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内容据国家文物局透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壁画、石刻、书画作品等多个方面。

其中,建筑类文物将根据其历史、风格、功能等特点进行分类;壁画、石刻将根据其题材、题材内容、艺术表现形式等特点进行分类;书画作品将根据其作者、内容、史料价值等进行分类。

五、个人观点与展望在我看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罗哲文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且随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提高而备受关注。

中国到目前为止,由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271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00多处,还有市县级保护单位和登记的文物,更是数量巨大。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申“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这个原则写入法律已经有20多年了,但是对它的理解仍然有许多歧义,尤其遇到具体实例,则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中国文物报》2002—2003年的讨论非常热烈,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还有探讨的余地,应该首先在从业人群中尽快达成共识。

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极大地增加了对文物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使得达成共识的目标更为迫切。

本文首先通过历史记录梳理业内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过程和他们取得的成果,然后尝试从保存和延续文物历史真实性的角度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阐释。

一、不同时期的法律表述1961年3月4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受国家保护。

规定了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

规定了在古建筑、石窟寺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

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须作其他用途应经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五条规定:这些单位以及专设的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法律文件对文物保护原则表述的区别反映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人们认识的进步脉络。

二、历史的简要回顾中国近-古学和建筑学基本上是同时起步的,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首先是建筑学家又开始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古代建筑的尝试,成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最初实践。

从那时起,70余年来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广大建筑学家、考古学家、历史学家、艺术史学家、管理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首先从文物保护的目的角度考察,20世纪30年代,我国最初进行古建筑保护的建筑师,出发点有三,一是对祖国的热爱,二是认识到古建筑特有的对于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的记录”的作用,三是对中国古建筑独特的审美价值的热爱。

(梁思成:《祝东北大学建筑系第一班毕业生》,《闲谈关于古代建筑的一点消息》)后两点,实际上是对文物价值的认定。

50年代,保护对象已经扩展到对莫高窟的保护研究;对文物的价值,概括为革命、历史和艺术三个要素。

“一个现存的文物建筑,如肯定了它的历史、艺术价值,就应当坚决保护”(陈明达:《古建筑修理中的几个问题》)。

从60年代起,对文物价值的表述由法律肯定为“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

对保护古建筑、石窟寺等的目的,最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古为今用”。

“保护的目的是什么?……就是‘古为今用’。

主要是用在发挥精神文明的作用上。

具体的讲保护古建筑的目的主要有四点,即古建筑是激发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的实物;是研究历史科学的实物例证;是新建筑设计和新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是人民文化游息的好场所和旅游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

在这四种目的当中,保护古建筑最重要的目的应是作为研究历史科学的实物例证这一条,这就是习惯上所说的史证价值。

”(祁英涛《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文物保护的目的决定文物保护的原则。

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保存外观的原则,也提出了恢复原状的主张。

(1935年,梁思成先生提出了“恢复(-)塔初建时的原状”的主张。

见《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第三期《杭州-塔复原状计划》)如1932年提出:“按修理旧建筑物之原则,在美术方面,应以保存原有外观为第一要义”(《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三卷第四期《故宫文渊阁楼面修理计划》)。

以后又有补充:凡新补的建筑构件,“所绘彩画花纹色彩俱应仿古,使其与旧有者一致”的要求(《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第一期《修理故宫景山万春亭计划》)。

1935年,梁思成先生制定《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提出“其(塔)关系杭州风景古迹至为重要。

所以我以为不修六和塔则已,若修则必须恢复塔初建时的原状,方对得住这钱塘江上得名迹。

”(《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第三期《杭州-塔复原状计划》)50年代,保存原状成为保护古建筑的基本原则,并扩展到建筑结构(内部)。

“……古建筑的修理就必须保存它的历史的形式、结构及其一切装饰艺术。

这也就是在每一次古建筑修理时,都经中央文化部明确指示的‘必须保存原状’。

”“保存原状不但是保存表面可见的部分,内部不可见的部分也应当是保存原状的”(陈明达:《古建筑修理中的几个问题》)。

由于保护原则问题与保护工程实际紧密联系,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和保护工程规模的扩大,实践中遇到了多方面问题,只有从原则高度加以归纳才可能得到解决。

尤其是对于《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的阐释,专家们进行的探讨大致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什么是文物现状,保存什么。

现状是文物存在的客观面貌。

50年代政府提出的保存文物现状的要求,应该是针对毁坏或改建文物的行为。

比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1950年7月发布的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中,要求严禁毁坏文物建筑及其内原有的附属物,“应尽量保持旧观,经常加以保护”;在1951年的一件批复中要求对“寺庙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部分妥慎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或变更”(罗哲文:《如何保护古建筑》)。

但随之有同志认为现状是一种不加干涉的状态,这显然也是不利于文物的长久保存的。

对此专家们指出,“保存现状是指保存一座建筑物现存的健康面貌。

有人认为现状就是现存的破烂状况,这完全是一种误解”(祁英涛《中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原则和实例》)。

“保存现状当然是要保存某一建筑科学的、健康的现状,而绝不是有什么保什么,更不是去保存其残坏现状……”(傅连兴:《有关古建保护工作的几个问题》)第二,什么是文物原状,如何恢复。

一处文物建筑,从最初建成到我们发现它,往往经历了多次大规模的维修甚至改建,使我们面对的只是文物的“现状”而不是“原状”。

对于“原状”的讨论,祁英涛先生曾概括为:“对于古建筑原状的理解也是多样的,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原状就是最早建筑时代的面貌。

例如一座唐代建造的房屋,虽然早已经过明代重建,完全改变了唐代的式样,它的原状仍然认为应该是唐代的,不仅在宣传时称它为唐代建筑物,在进行修缮时也往往提出恢复唐代式样。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现存实物的鉴定年代为准,不论它的历史情况如何。

……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

即:一座建筑物的原状,应该是指一座建筑物原来建造时的原状,不一定是最早历史年代的式样,要以现存实物的鉴定时代为准”(祁英涛《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

相应的,对用工程手段恢复文物的原状定性为“复原工程”。

“这是一种最彻底的维修工程,目的是恢复残毁结构的原状。

包括历代修理中被歪曲、变样,或者被去掉的部分也要予以复原,恢复到原建时期的面貌”(杜仙洲:《怎样保护古建筑》)专家们坚决否定那种脱离现存文物去“推断”文物的初始建造年代,进而按观念去营造那个年代的“文物”的所谓“复原工程”。

第三,如何选择保存现状还是恢复原状的方案。

1932年,梁思成先生针对蓟县独乐寺现状,提出:“破坏部分,须修补之,如瓦之翻盖及门窗之补制。

有失原状者,须恢复之,如内檐斗拱间填塞之土取出,上檐清式外栏杆之恢复辽式,两际山花板之拆去等皆是。

二者之中,复原问题较为复杂,必须主其事者对于原物形制有绝对根据,方可施行;否则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现有部分,以志建筑所受每时代影响之为愈。

古建筑复原问题,已成建筑考古学中一大争点,在意大利教育部中,至今尚为悬案;而愚见则以保存现状为保存古建筑之最良方法,复原部分,非有绝对把握,不宜轻易施行(梁思成《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

”对梁先生这一观点,后来的文物保护专家都是非常赞成的。

祁英涛先生认为:“实践证明,按照‘保存现状’的原则维修古建筑物,在经费、材料、工期等方面都比较节约,更重要的是它为进行建筑物的原状研究保存了必要的参考资料,争取了研究时间,因而我们所做的大量的维修工程,绝大多数都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的。

”“恢复原状的工程,必须经过深入的考证,取得充分的科学依据,具有精湛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财力、物力才能进行。

我们对此要十分谨慎从事。

三十年来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所进行的工程,数量是不多的,而且有的是带有实验性质的(祁英涛《中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原则和实例》)。

”杜仙洲先生认为:“保存现状也并非是消极手段,……采用‘保存现状’的维修方式往往能为日后的恢复原状创造许多有利条件。

特别是建筑上的附属艺术品,如砖木雕刻、早期的建筑彩画和壁画,都是不可多得的古代艺术精华,应尽量保存原物,切勿随意拆毁,更不可复制伪品,以假乱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存现状是唯一可取的科学态度(杜仙洲:《怎样保护古建筑》)。

”傅连兴先生说:“因此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具体的恢复原状则常常是十分艰巨的,就某些情况来说,甚至是不可能的。

……特别是风景名胜区中作为名胜出现的古建筑,对它们的保护维修固然要加强,而对于它们那经过长久岁月所形成、并为群众所熟悉的形象却不宜随便加以改动(傅连兴:《有关古建保护工作的几个问题》)。

”对于恢复原状工程必须具备的严格条件,专家还对梁思成先生的观点做了重要的阐发,就是首先是文物建筑本身要具有基本条件。

“只有在主体部分,即梁架、斗拱等木构架,大部分保留原建时期的式样和构件、局部残缺或被改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恢复原状(祁英涛《浅谈古建筑复原工程的科学依据》)。

”这是最根本的条件。

于是在选择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方案的问题方面,主流意见认为,由于复原工程的复杂性,选择复原方案必须慎重,一般应该首选保存现状方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