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与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6月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3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3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4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5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6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6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7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
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
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0.09
•【字号】粤建节〔2021〕165号
•【施行日期】2021.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指导,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9日(联系人:程璐萍;联系电话:************)。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佛山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佛山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佛山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佛山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如下:
1. 历史建筑:包括具有古代建筑风格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如宫殿、寺庙、古塔等。
2. 陵墓墓葬: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墓地和陵墓,如帝王陵寝、名人墓葬等。
3. 古代遗址:指古代人类活动遗留的遗址和遗迹,如古城址、古战场、古城墙、古道等。
4. 石窟石刻:指在岩石或山洞中开凿或雕刻的文化遗产,如石窟寺、佛像石刻等。
5. 古代普查资料:指记载古代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信息的文物资料,如碑碣、古代文件、书籍、地图等。
6. 民俗文化遗产:指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节日、习俗、舞蹈、音乐、戏剧、工艺技艺等。
7. 文物藏品:指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图书馆、科研机构等机构典藏的各类文物。
8. 技术文物:指反映古代科技、制造工艺、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文物,如古代器物、农具、交通工具等。
9. 文物保护单位:指为保护和展示文物而专门建造的场馆和建筑,如博物馆、艺术馆、展览馆等。
以上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历史建筑、陵墓墓葬、古代遗址、石窟石刻、古代普查资料、民俗文化遗产、文物藏品、技术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九大类。
这些分类便于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科学的普查、保护和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评与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的编制的指导性意见(试行)-140605-推荐下载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文评与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编制指导性意见(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化遗产普查、评审和公示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编制及成果要求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依据】为规范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中文化遗产普查和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文评”)以及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标性意见。
一一一【适用对象】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控规在批前公示前应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开展“文评”工作。
控规成果(文本、说明书和图纸)中应包含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内容;经文化遗产普查,并已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等上层次规划和其他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核对后,不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控规成果中可不加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内容,具体情况需要规划成果中加以说明。
上述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性意见。
一一一【编制原则】控规中“文评”和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编制,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突出特色、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
一一一【程序要求】控规应在批前公示前完成“文评”工作,在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前完成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内容。
(具体详见附表1)一一一【公众参与】控规中“文评”和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文化遗产普查、评审和公示要求一一一【普查、评审和公示】(一)普查:按照《保护办法》和《广州市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由区政府组织对控规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明确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与现状、保护情况等,完成《广州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普查登记表》(附表2),并形成推荐文化遗产保护线索。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需求,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环保、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建立文物保护投诉专线,并向社会公布。
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重点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辖区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发现文物违法行为,属于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进行查处;属于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进行查处。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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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物与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标准
普查过程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作为历史建筑线索。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 古遗址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1 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1.2 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
1.3 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
1.4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1.5 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
2 古墓葬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2.1 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
2.2 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2.3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3 古建筑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3.1 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
3.2 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
3.3 建筑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4 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4.1 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4.2 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4.3 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5 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5.1 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
5.2 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
5.3 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6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6.1 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本体存在;
6.2 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7 历史建筑线索的认定
建成50年以上并能够反映地方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列入历史建筑线索:
7.1突出反映地方城乡建设历史或者社会生产、生活历史;
7.2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突出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7.3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
7.4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主要代表作品;
7.5重要的名人故居或者纪念性建筑;
7.6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7.7对建成虽不满50年,但是符合前面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列入候选历史建筑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