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宜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7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文物工作,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宜昌历史悠久、文化璀璨,先民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史前文化、博大精深的楚文化、独具魅力的巴文化,各类物质文化遗存丰富,是全省文物资源大市。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城市文化影响力、增强文化自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把文物保护纳入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在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构队伍建设、文物安全保护、文物资源开放利用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
二、明确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服务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文物保护单位“县为基础、一处一策”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文博创意产业不断壮大;博物馆体系健全完善,免费开放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完备;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阳朔县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

阳朔县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改变文物原状;(二)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优先用于公共事业;(三)维持不可移动文物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四)鼓励支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辟建为博物馆、纪念馆;(五)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的游客承载量;(六)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七)严格落实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三、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需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按程序报国家、省或市批准。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变原用途的,应当按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政府帮助修缮的,应当依法退还修缮费用。
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应当按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政府帮助修缮的,转让、抵押时应当依法退还修缮费用。
五、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不得增加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环境的安全风险;安全防范设施未达标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得用于开展经营性活动。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性活动不得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租赁、承包及其他商业开发。
六、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事业发展,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以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未设置管理机构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用于开展经营性活动。
八、市级以上和区(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活动方案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别报市、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需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转报。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范文:________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5 页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 2 页共 15 页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于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1日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 文博硕士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文博硕士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物认定: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公布和保护范围等,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得到有效保障。
3. 文物监测与评估:定期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文物的潜在风险和隐患,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文物修缮与保养:根据文物的不同状况和保护需要,采取适当的修缮和保养措施,保持文物的历史风貌和完整性。
5. 文物利用与开发: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开展文化旅游、文化交流等活动,提升文物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6. 法律责任与追究: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追究机制,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此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还需要重视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挖掘和研究,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不可
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同时,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技术、遥感技术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更全面、精准的监测和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未被盗窃、破坏或流失的文物,它们通常被储存在博物馆、考古遗址、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场所。
由于不可移动文物通常是保存在固定位置,因此它们无法自行移动,这也增加了对它们进行保护的难度。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物收藏单位的责任。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其安全、完整。
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收藏单位的指导和监管,促进文物收藏单位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考古发掘、展览、陈列等方面的监管,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和展览的合法性。
3.公众的义务。
公众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公众可以参观博物馆、考古遗址等场所,了解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并在必要时向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了解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情况。
4.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促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发掘,提高不可移动文物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各国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合作,共同应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的挑战。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公众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和完整,让其为人类文化史的发展和传
承做出重要贡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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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大部分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各级文保单位的,难以恢复原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50万罚款。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1、明显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处5—10万罚款。
2、明显改变区级文保单位原状的,处10—20万罚款。
3、明显改变市级文保单位原状的,处20—30万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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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损坏城砖的
《南京市城墙保护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9日修正)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文物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关要求,现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如下。
一、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第二项“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修改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二、对《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三、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第一项“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修改为:“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
本决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文物局2020年4月30日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提高可移动文物修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的修复。
第三条修复可移动文物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应认真执行文物修复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确保修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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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执法督察处。
二、责任人
执法督察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
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4、所改变的用途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管理使用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保护、修缮制度;
4、有完善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五、申报材料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函(加盖公章)。
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用途;改变后的使用用途;变更文物建筑使用用途的理由;
②、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③、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文件;
④、拟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草案;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要求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申请书;
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制度及措施;
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
④、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三)以上材料为A4规格,图纸为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执法督察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4)、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实地调查时间)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执法督察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召集本处室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书面理由,将
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及执法督察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接受驻省文化厅纪检监察机构和省文化厅政策法规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文化厅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廉政风险点:办理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许可决定的负责人、承办人,违反相关规定签发许可决定,造成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安全。
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加强对办理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许可决定工作的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