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岫政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的通知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年8月1日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公告后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地类、土地面积等,并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填写踏勘表,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确保地类准确,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3、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在听证期限内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听证;若在规定期限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乡镇(办事处),依法组织听证。
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确认、听证、征询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三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封河禁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封河禁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岫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封河禁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封河禁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8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封河禁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县渔政管理,保护山区溪河特有鱼类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生态平衡和渔业生产秩序,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并重、近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实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六大行动”,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强各部门工作配合,严格封河禁渔管理,强化工作落实,进一步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总体目标以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目标,结合我县河长制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天然河道封河禁渔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违规捕捞行为,增强全民参与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力争实现“河中无人捕,水中无渔具”的目标,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有效改善,水生生物资源良性循环利用,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禁渔内容及具体要求严禁“电、毒、炸”和使用“拦河缯、密眼地笼、布网”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严禁在鱼类产卵区域(拦河坝上下各50米)采砂取土。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岫政办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岫政办发〔2007〕5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市政府调度会议要求,为解决当前土地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县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集中100天时间,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按照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鞍国土资发[2007]110号)文件总体要求和市政府统一部署,通过全面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所上升的态势,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加速经济崛起、构建和谐岫岩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
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
到今年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岫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岫政办发〔2008〕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岫岩满族自治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为整顿和规范我县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提高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根据《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增加投入,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全面推进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完善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规范活禽交易行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转变家禽消费习惯,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组织领导为了使我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顺利开展,经县政府同意,成立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组长:商大顺县委常委、副县长副组长:高军官县政府副秘书长、农委主任赵策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局长高海莹县卫生局局长曲永久县商业局局长尹广彬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王文春县工商局局长成员:李景业县公安局副局长卜春吉县卫生局副局长徐德运县商业局副局长徐忠玮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肖博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曹国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锋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徐忠玮(兼)。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岫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岫政发〔2015〕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5年4月22日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管理,加大对非法设置户外广告、张贴喷涂“小广告”行为的清理查处和整治打击力度,打造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县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非法设置户外广告、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专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创建卫生城市和清洁卫生城市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非法设置户外广告、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问题为重点,全面深入地开展综合整治,促进城市环境容貌得到明显改善。
二、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非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县区户外广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栾卫国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党组副书记、玉都新城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组长:杜利刚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赵秉武副县长赵佩林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党组成员王文军玉都新城管委会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韩树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成员:夏令元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徐丽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韩松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范静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陈立平县物价局局长李景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恩永县规划局局长梁忠宇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关野县财政局副局长王化斌县联通公司经理杨瑞雨县电信公司经理齐玉野县移动公司经理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李景业兼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房屋征收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岫政办发[2014]25号【发布部门】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岫政办发〔2014〕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包括各建制镇)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各经济区、玉都新城、乡镇人民政府为各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单位,承担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预防处置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岫政办发[2007]45号【发布部门】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7.08.01【实施日期】200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岫政办发〔2007〕4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岫岩满族自治县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问题,确保新政策和法规的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施办法》(辽委办发〔2005〕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辽政发〔2006〕44号),为确保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置,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重心下移,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水库移民合法权益,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原则。
坚持关口前移,从根本抓起,多做细致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岫政办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岫政办发〔2008〕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中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土地被政府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
转为城镇户口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生存与发展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凡符合年龄要求(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自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137元/月(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养老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全部或大部分失地是指以户为单位,该户全家人口拥有的土地被征用70%以上的(含70%)。
对当时未达到年龄要求的被征地农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养老保障待遇标准随着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全额承担,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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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岫政办发[2008]48号
【发布部门】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7
【实施日期】2008.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
法》的通知
(岫政办发〔2008〕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