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操作流程图

责任部门:市经信息化发展规划, 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编制相关领域项目申报指南和 通知,在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上发布。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主要任务:根据申报指南或通知,由企业直接向市
项目申报
经信委报送项目申请材料;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类项目由企业向区有关部门申报,经区有关部门 审核同意后,向市经信委报送项目申请材料。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管理监督
主要任务:1、市经信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2、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项目验收
主要任务:1、市经信委对项目进行验收;2、市财 政局根据市经信委请款报告,拨付项目尾款。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项目评审
主要任务:市经信委会组织委内查重和信用查询, 开展专家网上评审
通过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主要任务:市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结合重点
项目公示
领域和年度重点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相关 领域专项支持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在市经济信息 化委网站进行公示。
签订协议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主要任务:1、市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立项并 编制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 议。2、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请款报告完成拨款。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鼓励软件行业健康发展,激发软件企业研发以及用户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1月6日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贯彻《上海市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鼓励软件行业健康发展,激发软件企业研发以及用户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积极性,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和《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中“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较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支持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各区民政局,各基金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设立要求)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加快推进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升上海城市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根据市财政局将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现就开展2009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工作推进,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和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实事及重点项目、信息化环境建设等。
具体范围参见《2009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详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上海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建设者或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
3.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时,必须正常经营两年或两年以上,同时具有项目建设和投资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
4.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所申报的同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5.对已由部门预算和市建设财力安排的政府部门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详见《项目指南》附录,可从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项目指南》附录)、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其它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上海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项目

上海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项目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附件3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第一章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2. 项目单位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4.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相关文件或单位信息化规划、年度计划等)5. 项目建议阶段确定的建设内容、目标和投资规模6. 总投资估算及来源7. 经济及社会效益8. 结论与建议第二章现状第一节项目单位概况1. 单位职责、内设及下属机构、人员编制和业务情况2. 近三年来职责和业务的调整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3. 拟建项目与项目单位职责、业务的关系第二节信息化现状1. 本单位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框架规划或设想2. 现有的信息化系统应用及运维管理制度(可以附件形式提供)3.现有应用系统的情况要求:说明各系统的平台、功能、应用范围,以及与机构职责或业务的关系。
4. 拟建项目与已有系统的关系要求:说明拟建项目在本单位信息化整体框架中的作用与地位。
对具有公共平台、跨部门特点的项目,还应说明拟建项目与其他相关单位、相关领域已有系统的关系,在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中的作用和地位。
5. 现有网络、设备以及其他信息资源情况要求:用网络拓扑图说明现有网络结构;列举在网络、主机、存储等方面已有的主要硬件设备、数据库软件和中间件等软硬件产品,说明数量、采购时间、主要性能指标等。
(篇如幅较长,该部分可作为附件。
如项目评估需要,项目单位还应当提供原设备采购合同等证明材料。
说)明已有的数据库情况,主要数据项、数据来源、数据量等。
第三章项目的需求分析第一节项目建设的背景要求:说明提出项目建设的由来和原因。
第二节项目建设的依据要求:如有与提出该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依据性文件,须将其中与本项目有直接关系的文字摘要逐一列举,另将所有相关的依据性文件作为附件提供。
第三节采用信息系统实现业务需要的需求分析1. 业务现状、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业务目标2. 业务对信息系统的具体需求3. 实施该项目与解决业务问题、实现业务目标的关系第四节业务流程分析1.现有业务流程要求:从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分析现有业务流程2.建设信息系统后拟实现的新业务流程要求:描述新业务流程,说明流程优化的情况。
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试行)

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中国制造2025》,鼓励软件行业和制造业深度融合,激发软件企业研发以及用户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积极性,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中“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支持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本办法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嵌入式操作系统、实时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 (二)研发设计、生产控制、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 (三)工业大数据、工业云计算、安全测试、安全监控等平台软件;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支持条件) 获得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软件产品的软件著作权和相关发明专利; (二)首版次软件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不低于50万元; (三)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在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前3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的20%;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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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经委、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 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标准)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 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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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专项资金由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项目建设及应用推广,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经济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七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重点支持基于集成.协同.智能技术,促进产业提升的信息化系统与服务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推广;产业园区信息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技术促进企业创新.转型发展,促进平台经济.服务经济.绿色经济发展的项目;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兴信息技术的示范应用。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
重点支持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加工及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应用项目;在金融.航运.物流.商贸等经济领域具有行业先进性.市场可推广性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智慧社区.智慧新城.智慧商圈创建等试点示范项目以及其他具有示范带动意义的惠民信息化项目;信息感知.三网融合.业务协同.集约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化示范应用项目;具有网络平台经济特征,在服务内容.运行业态.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三)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重点支持融合网络环境下的垃圾和有害信息综合治理项目;城域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测.态势感知和响应恢复的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完善网络信任体系和信息安全
综合服务体系的项目;支撑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建设的项
目。
(四)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
重点支持具有行业先进性.有市场需求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本市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应用的前期规划设计;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布
局规划.规范管理的项目;信息化标准制订和前瞻性研究.信息化
监测评估和分析.信息化宣传培训项目。
(五)与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配套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除外规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专项
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第九条(支持
方式)对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等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对优化信息
化发展环境等的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条(资助标准)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 万元。
(二)重点支持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 万元。
(三)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的项目,可由专项资金给予全
额资助。
(四)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一条(预算编制)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结合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条(预算执行)市经济信息化委应按照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确保专项资金预算如期执行,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完毕。
第三条(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项目申报及管理第四条(项目指南)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申报与评审)申报单位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和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建立项目库,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六条(项目管理)经审核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履行期限和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等事项。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明确
的有关事项,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政府购
买服务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服务供应
商,并与服务供应商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服务标准.服务总量.费用支付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双方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完成
后,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
建设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
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
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6 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单位
或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第八条(项目变更和撤销)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
承担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上缴市财政局。
第九条(管理费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评估.审计等产生的
费用,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条(资金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
况,对经批准的项目,在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二一条(资金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时拨付核定资助金额的7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30%。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
承担单位。
第二二条(财务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
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三条(资金监督)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四条(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五条(信息公开)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六条(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取消该单位3 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七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xx 年12 月24 日。
原《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xx〕5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