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201X)丰刑初字第01037号word版本 (2页)
案件情况说明范文(热门12篇)

案件情况说明范文篇1可以不出庭。
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请求。
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处罚或者强制其到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案件情况说明范文篇2尊敬的领导:您好!为我的罪过,特向您检讨。
首先,愧对领导对我们多次的教导,以为停电便没有什么事安排;其次,我没有自制力,迟到后将错就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当然,这些客观原因都不能成为我上班时间旷课的充分理由。
主要原因是长期积累的个人无安排和散漫性质。
未能参加公司重要工作会议,不仅对不起xxx对我的循循善诱,更对不起我自己的生活理念:生活就是工作,我们却让生活干扰了工作。
使我对接下来安排的工作没有直接有效的倾听,影响效率。
鲁迅先生说过,我们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
在写此检讨之时,我深感自己的无知,后悔之极。
怀着沉重复杂的心情写这篇检讨,但还是写得不好,只怪自己才疏学浅,不能更好的运用我们深厚的汉语言文化,敬请领导谅解。
敬礼!检讨人:20xx年xx月xx日案件情况说明范文篇3一、家电行业特点家电行业按照产品的不同可分为大家电和小家电,前者主要有:彩电、冰箱、冰柜、空调、洗衣机、家庭影院等;后者主要有: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吸油烟机、热水器、照相机、电饭锅、燃气灶等等。
郭峻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峻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峰宁博陈根强【审理法官】周峰宁博陈根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某1;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当事人】郭某1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当事人-个人】郭某1【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松江公安分局于本案中具有对上诉人郭某1办理户口事项中存在的涉嫌户口事项中存在的涉嫌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松江公安分局于本案中具有对上诉人郭某1办理户口事项中存在的涉嫌户口事项中存在的涉嫌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职权。
style='LINE-HEIGHT:25pt; TEXT-INDENT:30pt; MARGIN:0.5pt 0cm;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根据本市户口政策规定,婴儿出户口政策规定,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出生登记落户本市,应以其生父或生母有本市常住户口为前提条件。
本案户口为前提条件。
,其母亲曹某的户口已迁入本市,其遂户口已迁入本市,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因曹某在办理投靠配偶落户上海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情形,其户口被公安机关依法撤户口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口则不在本市,在此户口则不在本市,沪申报出生登记的前提条件已不具备。
【推荐下载】(201X)宁刑终字第22号-word范文模板 (10页)

【推荐下载】(201X)宁刑终字第2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宁刑终字第22号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1X)宁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松伟,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于银川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略),原系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号(略)。
201X年6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贺兰县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赵江水,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宁,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略),原系西安民航包机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售票处承包人,身份证号码:(略)。
201X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松伟、张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吴松伟犯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1日作出(201X)银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原审被告人吴松伟、张宁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上诉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分公司)成立于201X年11月7日,被告人吴松伟系负责人,先后任职副总经理、总经理;西安民航包机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售票处(以下简称银川售票处)是201X年3月成立的非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李兵。
被告人张宁于201X年成为该售票处承包人,201X年初银川售票处和银川天呈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呈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将银川售票处的业务托管给天呈公司,公章在张宁处。
2017年电大中央电大形成性考核(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1.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丈夫在外地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法律文书形考1-5

法律文书第一次考核作品题001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
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3)1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
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
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13)4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12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年2月,XX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精编范文】黄奕个人资料-word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黄奕个人资料篇一:黄奕老公微博庆女儿满月:幸福很简单黄奕老公微博庆女儿满月:幸福很简单1月19日,黄奕在美国产下一女,如今女儿已满月,爱女心切的老公黄毅清今晚便在微博感怀,称女儿的降临犹如爱丽丝梦游仙境一般,并感叹“幸福原来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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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精彩内容尽在爱乐活】文章来源:/post/86c1450eb98529ff22b1b1d6?from=wenku/?from=wenku篇二:黄奕洵小学生个人成长小档案班主任:吴金姬目录1、自我介绍2、自我评价3、家长寄语4、我的学习作品5、荣誉证书6、其他我的生日: 201X年5月12日我的性别:小男孩我的性格: 阳光开朗,活泼好动我的爱好: 读书、下棋、绘画我最喜欢的图书: 安徒生童话选、丁丁历险记我最喜欢的颜色:宝蓝色、紫色我最喜欢的游戏:猜字谜、打田鼠我的格言: 知书达礼,自信自强!我的愿望:长大成为一个科学家我是一个四年级的小学生,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
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作业,经常帮助同学;上课认真听讲;学习认真,虚心;积极参加劳动和体育锻炼。
主动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我在学习和品德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孩子你是我们心中的宝贝!你是我们不变的希望!你是我们永远的骄傲!时间过得真快啊,眨眼间你就成为一名小学生。
爸爸妈妈衷心希望你,你在学校多学知识,多交朋友在生活中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做一个知书达礼,自立自强的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献给妈妈我在黑暗的地方,你带给我光明。
法律文书叙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该公司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容积率,导致土地违法开发。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本案中,开发公司未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模使用土地。
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容积率,也属于违法行为。
2. 违法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
开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未充分认识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2)利益驱动。
开发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不顾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建筑规模。
(3)监管不到位。
当地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对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3.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对开发公司进行了查处,具体处理结果如下:1. 责令开发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 责令开发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方才女诉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2018-10-30 11:23:0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区派出所)和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淳安消防大队)曾多次对方才女经营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龙门路53弄11号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
同年2月11日,城区派出所和淳安消防大队再次对方才女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
同年2月13日,城区派出所向方才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同日,淳安消防大队也向方才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中认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淳安县公安局认定的基本相同,并责令方才女于2015年3月11日前改正。
3月13日,城区派出所和淳安消防大队民警对涉案出租房进行复查,发现方才女对“四、五、六、七层缺少一部疏散楼梯,未按要求配置逃生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逃生绳等”违法行为未予改正。
同年3月16日,城区派出所决定立案调查,次日,城区派出所民警向方才女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同日,淳安县公安局作出淳公行罚决字[2015]第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方才女的行为构成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并送淳安县拘留所执行。
方才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对被诉处罚决定作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程序中适用的《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要求》)《关于解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消防执法问题批复》)和《关于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中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二)裁判理由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方才女的出租房屋虽被确定为征迁范围,但其在征迁程序中仍用于出租,且出租房内未按要求配置逃生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逃生绳等消防设施。
关于昆山案件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昆山案件,是指2018年8月27日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该案涉及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于某,双方因行车纠纷引发肢体冲突,最终导致于某死亡。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昆山市某路段行驶。
被害人于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紧随其后。
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刘某变道时未让行,双方发生了口角。
随后,于某下车追赶刘某,双方在路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刘某持刀刺向于某,导致于某受伤。
经抢救无效,于某于次日死亡。
三、法律判决1. 一审法院判决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法院判决于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冲突过程中持刀刺向被害人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鉴于刘某在冲突过程中存在防卫行为,且防卫行为与防卫过当之间存在合理限度,故对刘某的防卫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判决分析1. 关于正当防卫昆山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在冲突过程中持刀刺向被害人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昆山案件中,刘某在冲突过程中存在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防卫行为与防卫过当之间存在合理限度,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关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见危不助的消极不作为可与积极作为构成事中共犯
案例
20/2012
见危不助的消极不作为 可与积极作为构成事中共犯
【要点提示】 消极不作为行为与积极作为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如何进 行认定,其与道德层面上见危不助的行为如何作出正确区分,笔者认为需要重点把 握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消极不作为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 关系; 二是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作为之间是否具备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 为;三是如何准确评价消极不作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然后方能依法作 出裁判。
【审判结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被告人徐汉坤违背妇女意 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 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 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 奸罪。 被告人陈玉松留宿被告人徐 汉坤和被害人与其同房居住,两床 间仅有布帘相隔, 作为房间提供 者,被告人陈玉松负有相应的安全 保障义务;作为被告人徐汉坤的长 辈亲属,被告人陈玉松负有约束晚 辈不当行为的责任。 作为被害人当
案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2012
案例 研究 059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 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 汉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六个月;二、被告人陈玉松犯强奸 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以后,两名被告人没 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 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意见】
本案中,对徐汉坤犯罪行为构 成强奸罪并无争议,在此也不再赘 述。 但被告人陈玉松犯罪行为是否 构成强奸罪存有争议,即如何对陈 玉松的消极不作为行为予以刑法 上的评价。 笔者认为实践中如何认 定消极不作为行为与积极作为行 为成立共同犯罪,以及与道德层面 上见危不助的行为如何作出正确 区分,需要重点把握三个方面的内 容:一是消极不作为行为与危害后 果的发生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 关系;二是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作为 之间是否具备共同犯罪中的共同 故意和共同行为;三是如何准确评 价消极不作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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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丰刑初字第01037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丰刑初字第0103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玉虎,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
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X年5月3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26日被羁押,201X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更成,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
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30日被羁押,201X
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1054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高玉虎、刘更成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
检察员陆子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玉虎、刘更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
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X年11月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高玉虎伙同刘更成在本市
丰台区西罗园北路15号院3号楼2单元门前,以撬锁为手段,盗窃被害人李廷杰的蓝色三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3600元。
此项事实,被告人高玉虎、刘更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廷杰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X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高玉虎伙同刘更成在本市丰
台区左安门宾馆厨房后门,以撬锁为手段,盗窃被害人张娟娟的深黄色新日牌
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
此项事实,被告人高玉虎、刘更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娟娟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X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高玉虎在本市朝阳区劲松温
泉门口保安亭旁边,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压力钳及自制撬锁工具,盗窃被害人陈
军的力霸皇牌电动自行车1辆。
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700元。
此项事实,被告人高玉虎、刘更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军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X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高玉虎在本市丰台区西罗园
北路金蟾宫网吧门前,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压力钳及自制撬锁工具,盗窃被害人王广兰的都市风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970元。
赃物已起获并以
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