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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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最⾼⼈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全⽂: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31⽇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2012年7⽉1⽇起施⾏)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买卖合同的成⽴及效⼒ 第⼀条当事⼈之间没有书⾯合同,⼀⽅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第⼆条当事⼈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定期限内订⽴买卖合同,⼀⽅不履⾏订⽴买卖合同的义务,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当事⼈⼀⽅以出卖⼈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出卖⼈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交易合同的成⽴及效⼒的同时,还应当适⽤电⼦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信息产品,当事⼈对交付⽅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收到约定的电⼦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买受⼈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主张出卖⼈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或者不动产等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

买卖合同是我国民事交易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购买、销售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卖方的委托人及其授权人具有货物或者不动产等财产的所有权,并有权处分。

对于不存在实物的交易,如虚拟货币等,应当具备合法的所有权凭证。

2. 双方就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买卖合同应当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要求,如品牌、型号、产地等,以保证交易的准确性和明确性。

3. 买卖合同的价款必须是明确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价值的财产。

双方应当就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

4. 买卖合同必须是自愿达成的,不得有强迫、欺诈等违反自由意志原则的行为。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也得到明确规定:1. 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并提供相应的交付凭证。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或提供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买方因此承担的损失。

2.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3. 如果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承担的损失。

此外,最新司法解释还对买卖合同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解释:1.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进行处理。

2. 对于合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不得因此否定整个合同,除非该瑕疵对于交易的实质性履行具有重大影响。

3. 买卖合同中的合同解除、修改和补充等事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体而言,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买卖合同的要件、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为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附件之一,是专门就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

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健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坚定有效促进买卖合同行为的社会稳定,增强买卖双方的司法保护,提升买卖交易安全性。

本文将对《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该法规的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买卖标的物价款,而卖方则承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购买方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点(1)交换性: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以物品或服务支付货款,与卖方以物品或服务受益的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交换关系;(2)相互依存性:买卖合同是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买方以支付货款的形式受益的合同,两方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双方的相互依存关系;(3)共同管辖: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买卖合同有其专门的法律规定,而双方又按照其注明的买卖双方之间有共同管辖范围,形成买卖合同特殊管辖。

三、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1)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一经两方签订,就视为合同成立,产生法律效力;(2)买卖双方有责任履行: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其法律效力就产生了,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同,实施买卖双方约定的行为,并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作出一定的责任;(3)主体需要拥有行为能力: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都要拥有行为能力,以确保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买卖合同的履行也需要遵守双方的行为能力的要求。

四、买卖合同的纠纷解决买卖合同是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形成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谨慎签订买卖合同,但是重大事项变化、双方约定条款发生变化时,这种关系也可能出现纠纷。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所引起的纠纷要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涉及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对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文件。

该解释是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和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成立和效力:解释了合同的成立条件、形式,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和终止条件。

2. 合同内容和履行:解释了合同的内容范围,包括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要求,以及合同履行的标准和要求。

3. 合同变更和解除:解释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和范围。

4. 合同争议解决:解释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管辖和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帮助法官在处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时,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1.本解释所称买卖合同,是指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支付方式等。

3.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二、标的物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置的财物。

2.标的物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价款1.买卖合同的价款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3.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交付与验收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

2.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签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标的物存在的问题。

五、质量保证1.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2.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权利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转移凭证。

3.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2.买卖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并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处理未处理的债权债务。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出卖人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八、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AAAA,欢迎参考阅读。

一、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3篇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3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买卖合同纠纷。

第二章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买卖合同内容应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五、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买卖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三章买卖合同的履行六、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卖方应当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买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七、因买方的过错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因卖方的过错导致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章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十、买卖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一、买卖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十四、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六章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十五、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十六、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十七、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管辖权争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七章附则十八、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司法解释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十、本司法解释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好嘞,今天我们聊聊《民法典》合同编里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来点儿不那么枯燥的解读,保证你看了之后能笑得出来,懂得也比别人多!首先嘛,咱们得知道,买卖合同可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了。

大家平常去市场买东西,去网上购物,买车买房,签的都是这种合同。

所以,关于买卖合同的解释,真是太重要了,关乎咱们的钱袋子,也关乎每个人的权益。

什么是买卖合同呢?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协议,双方约定交换商品和钱。

比如你去菜市场买西红柿,和摊主说:“我给你十块钱,你给我一斤西红柿。

”这就是一个买卖合同啦。

当然了,法律上可没这么简单,必须得有法律的“味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卖家就得把东西交给买家,买家得付钱。

看似简单,但事儿多了去了,细节一大堆,稍不留神就可能有麻烦。

咱得说说这个合同的成立问题。

你是不是觉得,咱俩只要一拍即合就行?可不是这么简单。

《民法典》告诉咱们,合同成立的第一步是“意思表示一致”,意思就是说你说卖,我说买,咱俩心照不宣才行。

比如,你想买个手机,卖家也同意卖,心里没打什么小算盘,这就叫一致。

而这种一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来表现出来。

你别以为你和人家说句话就算了,得看人家接不接受,要是人家不答应,那就是白搭,合同不成立。

关于交货的事儿。

别觉得随便拿东西给你就行,买卖合同里可是规定得清清楚楚的。

比如,卖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把商品交到你手里,不能赖皮。

如果他没按时交货,那可就要承担责任了。

举个例子,你订了一个生日蛋糕,约定好当天上午10点送到,可人家结果拖到下午才送到,那就让人心里不爽了吧?这可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卖家得为此承担责任。

当然了,说到交货,咱还得提提商品的质量问题。

有没有发现,不少时候,咱买到的东西和想象中的差距大得吓人?比如看网上照片是光鲜亮丽的,结果拿到手发现全是次品。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违约”,也就是说,卖家没按合同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商品。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买卖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方式达成的买卖合同,自双方确认合同内容无误且同意合同条款后,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合同的解释买卖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以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双方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四条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未经对方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第五条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即告终止。

第八条合同的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效力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十一条附则本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并对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备注: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一、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种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具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的标的为有形动产,包括物品、土地、房屋等。

2.买卖合同的实质是转移财产所有权。

3.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4.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方和卖方。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合同标的明确、可能。

4.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成立且不具有无效、可撤销的事由。

2.合同标的实际存在且具有处分权。

3.合同价款、交付方式、交付期限等条款明确。

三、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标的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2.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3.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4.包装方式、包装费用。

5.售后服务、质量保证。

6.合同的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两个方面。

1.交付货物: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货物。

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交付方式、时间、地点。

2.支付货款: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货款。

买方迟延支付货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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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导读:本文是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范文: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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