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2篇1
民办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人事管理,规范学校教职工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我校人事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人事部,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
人事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下设若干科室。
第五条人事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学校教职工的招聘、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二)负责教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工作;(三)负责学校人事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利用;(四)负责学校人事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五)负责学校人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六)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教职工招聘与任用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公开招聘。
第七条教职工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应聘者报名;(三)资格审查;(四)面试、试讲;(五)考察、体检;(六)聘用。
第八条学校对招聘的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后可根据学校发展和教职工表现续签。
第九条教职工的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二)公开、公平、公正;(三)因事设岗、因岗设人;(四)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四章教职工培训与考核第十条学校重视教职工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教职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一)师德表现;(二)教育教学质量;(三)教育教学研究;(四)教育教学成果;(五)其他方面。
第十三条聘期考核的内容包括:(一)师德表现;(二)教育教学质量;(三)教育教学研究;(四)教育教学成果;(五)其他方面。
第五章教职工奖惩第十四条学校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教职工给予处罚。
民办学校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规范人事制度,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学校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整体发展规划、重大事项决策等。
2.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3. 学校设立教学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三、人事管理1. 招聘与录用(1)学校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教职工。
(2)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等。
2. 职称评定与晋升(1)学校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对教职工进行职称评定。
(2)教职工晋升职称需符合以下条件:工作表现优秀、教育教学成果显著、业务水平较高、具备相应职称任职资格等。
3. 教职工考核与评价(1)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
4. 培训与进修(1)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2)学校为教职工提供进修机会,支持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5. 奖惩与激励(1)学校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四、劳动合同管理1.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3. 学校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办学校人资管理制度范本

民办学校人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注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民办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招聘与选拔、培训与发展、考核与评价、薪酬与管理、劳动关系等。
第二章招聘与选拔第四条民办学校应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程序和待遇等。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学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面试等方式,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职工。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录教职工的基本信息、教育教学成果、业务培训等资料。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培训计划,保障教职工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学术研讨和学历提升等活动,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晋升制度,为教职工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薪酬、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薪酬与管理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构成、支付方式、奖金分配等事项。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关系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与教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动纠纷,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人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学校整体竞争力,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行政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民办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发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标,努力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人力资源规划第四条学校应根据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需要,制定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人力资源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职工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对象、数量、专业、学历等要求。
(二)教职工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三)教职工考核与晋升计划: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明确晋升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学校应定期对人力资源规划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教职工招聘与配置第七条教职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等多种渠道进行。
第八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报名方式等。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应聘人员名单。
(三)面试: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四)体检:对面试合格者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五)录用:根据面试和体检结果,确定录用人员。
第九条教职工配置应遵循岗位需求、专业特长、个人意愿等因素,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教职工培训与发展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体系,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教职工培训内容:(一)岗前培训:对新入职教职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岗位职责。
(二)岗位培训: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三)继续教育:鼓励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等,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第五章教职工考核与晋升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考核。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2篇)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教学工作质量,确保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管理人事活动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学校全体人员。
第三条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
第四条学校人事管理工作涉及到人员招聘、任职、晋升、调整、奖惩等方面,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度。
第五条学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六条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实效,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益和管理水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七条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实现个人与学校的共同发展。
第八条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应当保护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九条学校招聘人员应当以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保证招聘的人员符合学校职位要求和条件。
第十条学校人事部门应当制定招聘岗位的职位说明和条件,并公示于校内网和相关招聘渠道。
第十一条学校招聘人员时,应当采取面试、测试和考核等方式,全面评估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确保招聘过程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学校人事部门应当建立招聘人员的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和保存招聘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第十三条学校招聘人员需经学校正式录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生成正式用工合同。
第三章人员任职第十四条学校人员任职应当依据人员的实际表现和岗位要求,经过严格评估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人事部门应当建立任职岗位的职位评估和任职程序,确保任职过程的公正和科学。
第十六条学校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的需求和岗位职责,确定合适的人员进行任职。
第十七条任职人员需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和适应期。
第四章人员晋升第十八条学校人员晋升应当依据人员的能力、业绩和奖惩记录,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
私立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人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人事管理制度;2. 负责教职工的招聘、调配、考核、培训、晋升等工作;3. 负责教职工的薪酬福利管理;4. 负责教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5. 负责教职工的退休、离职手续办理;6. 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7.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招聘计划。
第七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3. 人事管理部门对应聘材料进行初步筛选;4. 组织面试、试讲;5. 招聘委员会对面试、试讲结果进行评审;6. 学校领导审批录用名单;7. 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招聘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九条学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第十条考核程序:1. 教职工自评;2. 同事互评;3. 领导评价;4. 人事管理部门汇总考核结果;5. 学校领导审批考核结果;6. 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进行帮助教育或调整岗位。
第十一条教职工晋升职务、职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岗位等级、工作年限、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十四条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薪酬福利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学校发展需要。
第六章劳动保护与争议处理第十五条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
私立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人事管理工作,规范人事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正式教师、合同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人事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激励、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人事部,负责学校人事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人事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学校人事招聘、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调动等工作;2. 负责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3. 负责教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4. 负责学校人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5. 负责处理教职工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职工招聘工作。
第七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筛选应聘者;3. 组织面试;4. 考核应聘者的综合素质;5. 确定录用名单;6. 办理录用手续。
第八条录用标准:1. 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2.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 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4.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项培训。
第十条教职工培训内容:1. 教育教学理论;2. 教育教学技能;3. 教育教学管理;4. 教育教学研究;5. 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
第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1. 教学质量;2. 教育教学能力;3. 教育教学贡献;4. 工作态度;5. 团队协作。
第五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三条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四条教职工福利包括:1. 假期;2. 住房补贴;3. 健康体检;4. 生日慰问;5. 重大节日慰问。
第六章晋升与调动第十五条教职工晋升和调动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晋升条件:1. 工作表现优秀;2. 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3. 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民办学校人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技术人员、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岗位聘任制和绩效考核制。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招聘工作由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发布招聘信息、组织考试、面试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应聘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2. 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资格证书;3.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4. 热爱教育事业,有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学校对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聘任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
第九条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教职工进行岗位聘任。
第十条教职工岗位聘任分为晋升、续聘和重新聘任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教职工晋升岗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 在原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2. 工作表现优秀,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管理水平;3. 通过晋升考核。
第十二条教职工续聘岗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表现良好;2. 通过续聘考核。
第十三条教职工重新聘任岗位,需重新参加岗位聘任程序。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学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晋升、续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教职工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民办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篇一一、人事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
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
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
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
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
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私立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2篇1
私立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2篇1私立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2篇一、人事管理1.所有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提倡留职停薪,除非获得学校许可。
2.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须经过学校考核,并经行政会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将被视为旷工。
5.连续旷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将被待岗处理。
二、考勤管理1.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所有干部和教师职工均为考勤对象。
每个组或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录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教职工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或病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
擅离职守者将被视为旷工。
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将被视为旷工。
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工资,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研究、业务研究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
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7.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将被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管理1.教职工因事或病须离岗者,必须本人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
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空课者,由年级组长批准;一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批准(后勤人员由总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办公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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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2篇1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
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
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
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
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
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空课者,由年级组长批准;一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批准(后勤人员由总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办公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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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长期病假者,从绺三个月起,除执行上述第三条规定外,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如下: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指除工务工资、奖励工资以外的基本工资,下同)。
满十年的照发,六个月以上病假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病假期工资,标准如下: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70%;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6、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7、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8、外省市籍职工,请假赴原籍结婚、奔丧者,根据往返路程、远近往返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
9、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
单项奖励随时进行。
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
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
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
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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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6、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为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7、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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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9、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私立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篇2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我校人事工作服务,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人事档案的保密工作。
2.加强组织纪律,坚守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