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局机关内执法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责令本机关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以及不作为行为;(二)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应按要求作出答复;(三)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的案卷、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四)纠正本机关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五)责令所属事业单位纠正其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直接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处理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建议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及备案的。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项目稽察一、监督检查对象省、市授权本县负责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及省、市政府出资、融资建设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项目;举报、信访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四)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五)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七)项目建设环境;(八)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和完成后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它强调对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问题和错误,确保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同时,也强调对工作完成后的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和改进措施。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过程:对工作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控和把握,确保工作按照规定和计划进行。
包括设立监督机构、指定监督人员、明确监督职责和权限等。
2. 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可以通过定期例会、工作报告、客户反馈等形式收集和反馈信息。
3. 评估与改进:对工作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可以通过定期评估、外部评估、自评等方式进行。
4. 制度完善:根据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和管理工作。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可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能够防止和纠正违规行为,保护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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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监督检查规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1. 事业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 事业单位是否严格依据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3. 事业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民事责任能力。
4. 事业单位是否继续符合相关登记事项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5. 事业单位是否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超过一年。
6. 事业单位在发生依法应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时,是否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7. 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标识性名称,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8. 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 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单位印章的行为。
10. 事业单位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条例及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本监督检查采取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事业单位应于每年指定日期(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内,提交上一年度执行相关条例及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面向社会公开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1. 向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2. 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利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jpg格式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 登记管理机关对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网上审核。
4. 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需提交纸质版的法人年度报告书及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5.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务网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6. 将年度报告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1. 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五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五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主要负责管理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确保企业或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五项,分别是制度规定、检查监督、纪律处分、追究责任、监督反馈。
一、制度规定制度规定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基础,它是指明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文件,明确各级领导及职责人职责和权限,确保组织内部的正常和规范运作。
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管理办法、决策程序及考核方法等,具体而言,要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各项领导责任制度,规定各项工作过程,如重要决策路线、方案的审核、决策程序等。
在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各个部门、岗位及个人按照制度执行工作,确保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能够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它是管理各项工作的有效手段,能够及时、全面地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确保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检查监督的方法和内容:首先,要建立检查制度,明确定期检查频率、内容和责任人;其次,要重点检查重要的决策、工作查漏、漏洞,开展独立性的监督,不局限于同行部门的审查;最后,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于重要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跟进和反馈。
三、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对违反管理制度、组织规定及行为不当的严肃处理,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制裁和警示,对组织内部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规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纪律处分的方法和措施:首先要依据组织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纪律处分制度,明确处分的程序和标准;其次,建立合理有效的奖惩制度,奖励好的绩效、行为,惩罚不好的行为、绩效;最后,要注意机动性、灵活性,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违纪行为采取不同的处分方式。
四、追究责任追究责任是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中的一个比较严肃的环节,它是对行为不当和失误事件提出质疑的规范,是维护组织内部公正和权益的有效保障。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6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单位:献县农业局(公章)献县农业局实行属地管理的____项行政执法事项。
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所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三)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邀请政府法律部门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____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违法法定程序的;(三)适用依据错误;(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1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____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献县农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检查巡查。
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
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三)宣传告知。
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本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发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5、监督检查程序(1)省人防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人防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组。
(2)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
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县人防部门根据接受到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规定就追其执法过错责任。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5项)第一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维护及执法单位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维护和执法单位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或执法是否到位,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三、监督检查方式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年度专项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专项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专项或综合检查方案、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考核组);(三)到建成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四)汇总明查暗访(考核、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五)维护和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查到的案例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项: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施管理的单位及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管理单位是否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实施了管理工作,企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1.是否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xxO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骤東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 %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2023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2023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引言:事中事后监督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对工作程序及结果进行监督,在工作结束后对工作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措施,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公正、透明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分析2023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重要性: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对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防止腐败行为:事中事后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促进公正、透明和高效的行政管理:通过公正、透明和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督,可以建立起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提升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二、目标:2023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包括:1. 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通过事中事后监督,政府可以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2. 防止腐败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3. 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可以建立起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规范和保障政府工作的进行。
三、原则:2023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事中事后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公正公平:对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工作,应保证监督的公正公平,不偏袒和歧视。
3. 独立公正:事中事后监督的机构应独立于被监督对象,确保监督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具体措施:2023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督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力,并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2. 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监督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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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为做好辖区内国控、省控、重金属排放等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区范围内污染源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重金属排放等重点污染源(含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对有违法排污情况或信访投诉的污染源加密检查频次。
(二)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
针对环境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三)专项检查。
开展涉水、涉气等专项行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
根据检查内容,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计划,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开展检查。
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突出精细化监察要求;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对重点污染源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区环保局。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由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审查。
(四)督促整改落实。
区环保局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以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罚款等处理决定。
(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及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例行检查。
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
(二)重点检查。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
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及“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监督检查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新建、改建、扩建或已建成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
(四)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五)需试生产的,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是否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七)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
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施工期、试生产前和试生产期至少进行1次;结合环境监理报告,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二)专项整治。
根据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镇街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工作督导。
汇总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后督察,检查单位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审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环评审批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四)危险废物收集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我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有效地预防危险废物产生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的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核对企业是否按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数量等进行经营;核查其台帐、人员档案、运输车辆档案和运行记录,严防偷排、倒卖、超范围、超数量情况发生。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一)日常检查。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每季度对经营企业进行抽查。
(二)换证核查。
对许可证到期企业组织现场换证核查。
(三)专项检查。
对上级部门部署的、年度计划安排的或投诉举报的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
(二)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
(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例行检查。
对放射源项目单位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每年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射线装置项目单位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每年进行1次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对相关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专项检查。
自行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行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三)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四)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机动车环保检验监控平台,随时查看监控视频,调阅历史监控数据。
(二)每半年检查1次,每月进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进行处理。
(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及抽查,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反《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依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