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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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是一种管理方法,用于确保组织运作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该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事前监督:在活动或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

这包括设立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明确责任和权限,同时制定评估和审核的机制。

事中监督:在活动或行为进行过程中,通过实时监测和反馈,对活动的进展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可以包括定期开展例行检查、审计、评估和自我评估等活动,以确保活动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事后监督:活动或行为结束后,对其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这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和分析,以及对结果的后续改进和优化。

同时,如果发现活动存在不符合规定或效果不佳的情况,也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

通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可以有效地保障组织的合规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这将有助于提高组织的工作质量,保护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降低风险,提高整体效率。

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总结

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总结篇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流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流程为加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全面性、安全性、连续性,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事后监督操作规程》(辽农信联[20XX]420号),制定事后监督工作流程。

事后监督工作采取T+1方式,即必须于前台业务日终批处理完毕后的次日实施并完成事后监督工作,节假日仍执行此方式。

一、被监督机构的处理:(一)当日营业终了,前台打印柜员轧账单、机构轧账单、柜员日间流水清单,机构日间流水清单,根据当日业务传票,由柜员本人或换人逐笔勾挑柜员日间流水清单,勾挑核对无误后,储蓄所的会计资料需于当日移交至信用社,同时办理会计资料交接手续。

日终,由信用社会计主管指定另一名柜员双人将全部会计资料入柜保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二)次日,前台指定一名柜员在“日终生成报表打印(550005)”中打印省中心日终批处理后生成的科目日结单、科目统驭单、内部账表外收付传票、当日冲正汇总凭证、贷款挂账汇总凭证、日间还息汇总凭证、他贷本借贷传票、日终转账借贷传票、日计表、表外日计表、营业日报表等凭证、账表、清单等,并在传票、汇总凭证上加盖转讫章,报表上加盖业务公章、清单上加盖相应的“附件”章等。

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当日会计资料和日终生成的凭证、清单,按传票装订顺序整理会计传票,并按科目、流水顺序排列,会计主管人员对所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把好会计资料出门关。

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审核完毕的会计资料,据实核打各科目发生额,填写会计传票交接明细表,会计传票交接明细表由双人签字,无误后将所有会计传票及相关报表在录像监控范围内双人加锁装入账箱,日终移交给押运人员移交至中心库,登记“账箱交接登记簿”。

(三)中心库管库员接到押运人员送来的营业机构账箱,确认安全无误后,与押运人员登记“账箱交接登记簿”,将所接收账箱视同现金入库保管。

行政食堂会计制度(3篇)

行政食堂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食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食堂的所有会计核算工作,包括食堂的日常收支、成本核算、资产核算、负债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等。

第三条行政食堂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客观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食堂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重要性原则:对重要事项进行详细记录,对不重要的事项进行简化处理。

5. 及时性原则: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行政食堂应设立会计机构,负责食堂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会计机构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食堂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2. 负责食堂的日常收支核算;3. 负责食堂的成本核算、资产核算、负债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等工作;4. 负责食堂的财务分析,为食堂的决策提供依据;5. 负责食堂的财务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6. 负责食堂的财务档案管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 熟悉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4.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分析能力。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七条行政食堂的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会计凭证的编制: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准确;2. 会计账簿的登记:根据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账簿应当清晰、完整、准确;3. 会计报表的编制:根据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4. 会计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管。

第八条行政食堂的会计核算内容:1. 日常收支核算:对食堂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核算,包括原材料采购、员工工资、水电费、租金等;2. 成本核算:对食堂的成本进行核算,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等;3. 资产核算:对食堂的资产进行核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4. 负债核算:对食堂的负债进行核算,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5. 所有者权益核算:对食堂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核算,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
事前监管制度指的是在事务发生之前对相关行为主体进行监管,以预防问题的发生。

包括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明确责任和权力,并对行为主体进行准入许可、执照审批等事前监管措施,以确保行为主体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资质和条件。

事中监管制度指的是在事务发生过程中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管,以确保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

包括监督和检查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以及是否符合批准的许可条件和控制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处罚、责令停产等监管措施。

事后监管制度指的是在事务发生之后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管,以追究责任和处理问题。

包括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惩处,以及对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赔偿、补救等法律程序。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可以确保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和连续性,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同时,也可以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实施监管的成本和风险,以及增加监管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也可将检查事项委托其派出机构或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目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项目监督管理制度(5篇)

项目监督管理制度(5篇)

项目监督管理制度(5篇)第一篇:项目监督管理制度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行为,理顺项目监管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节约、高效和廉洁等要求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体要求(一)公用事业局各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

局项目管理办公室是我局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部门;局财务审计科是政府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局安全生产科是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

(二)各单位要设立责任部门对项目库建设及项目实施进行管理,每月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工作)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局项目管理办公室。

配合局职能部门进行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巡检和专项检查。

(三)各单位要设立专人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将项目信息录入“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电子信息平台”。

第二条范围该制度监管范围是局及局属基层单位建设实施的全部或部分采用政府性投资的工程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省本级资金、市本级资金)。

第三条项目储备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局属各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投资)政策、通化市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时做好项目的谋划、储备工作。

要求各单位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将谋划项目入库管理,为下一步项目立项、实施、争取国家资金做好准备。

各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库建设情况报送局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季度报送项目储备情况书面材料(包括项目概况,估算造价,实施计划)。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根据政府及发改部门的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及时启动储备项目或确立新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能源评价等相关工作,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为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做好准备。

第五条项目立项严格按照《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有关规定,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

事中事后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管理制度什么是事中事后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管理制度是企业日常管理的一种制度,是指企业组织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事中事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的制度。

该制度通过检查、统计和评估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和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发展性。

事中事后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事中管理:监督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要求的情况进行纠正和整改。

- 事后管理:对已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风险管理:对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事中管理事中管理主要是指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企业要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在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事中管理:1. 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

2. 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3. 加强对市场、业务、物流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发现和纠正问题。

4. 建立审批制度和流程,规范企业各项活动的开展,加强风险防控。

同时,事中管理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督查工作、收集反馈意见等方式,对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事后管理事后管理是指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企业发现问题后,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整改,以避免问题扩大化和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事后管理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蔓延。

2. 加强对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问题的识别和解决能力。

3. 健全完善的内部整改机制,及时落实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制建设1、提高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对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起着重要作用,甚至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关键。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强化企业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由企业管理者至上而下形成整个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促使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同时,有重点、分批次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发生的法律风险原因和结果也不尽相同。

所以,对不同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的法律风险意识。

只有企业管理者和全体职工都建立起了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而以上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的树立和强化,必须通过长期和不间断的法律培训教育来实施。

2、完善和规范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和规范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

首先,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

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理顺企业内部关系,明确责任,保证企业重要事项有章可循,杜绝因规章制度,尤其是劳动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引发各种法律风险。

其次,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应成为一种摆设,严格依章办事。

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否则,不但不能防范法律风险,反而会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

3、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机制;第一步,制订法律风险控制计划落实情况评分表、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效果评分表。

第二步,根据法律风险控制实施评估内容全面提交法律风险控制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三步,根据企业部门的职责及业务活动与法律风险的关联性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来综合评分,对每一部门的每一项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从完成角度和质量角度进行客观的评价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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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区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预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一)送达检查通知书。

专项检查3个工作日前,须向被检查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实地检查。

按照检查方案对有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检查,并核实相关问题。

(三)编制工作底稿。

检查组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撰写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撰写监督检查报告。

(五)提交报告。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须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针对检查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1.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
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三)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会计人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六)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七)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九)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是否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区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 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 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 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购领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3.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4.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5.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6.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审阅会计资料,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 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河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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