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01]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局机关内执法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责令本机关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以及不作为行为;(二)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应按要求作出答复;(三)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的案卷、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四)纠正本机关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五)责令所属事业单位纠正其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直接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处理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建议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及备案的。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项目稽察一、监督检查对象省、市授权本县负责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及省、市政府出资、融资建设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项目;举报、信访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四)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五)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七)项目建设环境;(八)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事务的合规性和高效性,充分保护单位和人员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需要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情况。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的监控、评估和改进的过程。
旨在及时发现问题、矫正偏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按照监督管理的不同阶段,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分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两大部分。
第二章事中监督第五条事中监督是指对工作过程和进展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的过程。
第六条各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目标、步骤、时间节点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以便上级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在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应时刻关注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问题和困难,并通过记录和报告的方式进行沟通和反馈。
第八条事中监督的记录和报告应包括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解决方法和计划。
并及时提交给上级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九条上级机构应定期组织会议,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集中讨论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各级机构应建立及时沟通和协作的机制,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事后监督第十一条事后监督是指对工作结果和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的过程。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完成工作后,应对工作结果进行自查和评估。
并将自查和评估结果反馈给上级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上级机构应对各个部门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和认可。
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事后监督的结果和意见应及时总结和报告到相关人员。
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统一公开。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事后监督的结果和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
保证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
第十六条事后监督的结果应作为评估和奖惩的依据。
对表现优异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6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单位:献县农业局(公章)献县农业局实行属地管理的____项行政执法事项。
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所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三)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邀请政府法律部门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____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违法法定程序的;(三)适用依据错误;(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1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____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献县农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检查巡查。
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
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三)宣传告知。
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5项)第一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维护及执法单位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维护和执法单位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或执法是否到位,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三、监督检查方式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年度专项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专项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专项或综合检查方案、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考核组);(三)到建成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四)汇总明查暗访(考核、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五)维护和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查到的案例进行整改,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年度专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项: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施管理的单位及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管理单位是否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实施了管理工作,企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1.是否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xxO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骤東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 %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保密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保密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维护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保密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的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条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透明的原则,注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密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防范为主、检查合法为重、稽查严谨为要求,完善保密工作制度和机制,提高保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与保密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协同推进保密工作监督检查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保密监督检查应注重实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保密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作,对保密检查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及时采纳和整改。
第二章保密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保密监督检查局负责,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制度;(二)组织开展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保密违法行为;(三)协调、指导、监督各地区和相关单位的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四)协调有关部门对保密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九条各级保密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国家保密监督检查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本级别范围内的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年度、季度保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保密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四)协调指导下级保密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五)上报重大保密违法案件和工作情况;(六)承担其他与保密监督检查有关的职责。
第十条保密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保密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事中监督是指在保密活动过程中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事中事后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工程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外资项目等。
第三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六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七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注重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进行。
第九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施工单位全面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事中监督管理第十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计划,确保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材料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安全管理和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
第十六条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 项)第一项:对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监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切实履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职责, 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 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 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 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4〕5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9 号)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二)项目的选址审查、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就已实施建设的情况;(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按项目批准文件要求实施的情况;(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 由合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采取书面核查及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县上一年度审批、核准及备案项目建设情况。
(二)专项检查: 针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项目、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出现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时, 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告,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范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为了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我公司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
具体制度如下:一、事中监督管理1. 设立工作检查小组:每个部门设立专门的工作检查小组,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 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每个部门在每年初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向上级汇报,上级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分配工作任务。
3. 每月工作汇报:每个部门在每月底向上级汇报本月的工作进展,包括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4. 工作督导:上级对下级的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解决。
5. 工作流程管理:制定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工作的执行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工作按照流程进行。
6. 内部协作机制: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和合作,促进信息的共享和问题的解决。
7. 奖惩措施: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出色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和纠正。
二、事后监督管理1. 定期汇总评估:每季度对全公司的工作进行汇总评估,对工作成果和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 设置问卷调查:定期向员工发送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了解员工对工作环境和管理措施的满意度,并根据调查结果改进工作管理。
3. 举办经验交流会: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邀请优秀员工和团队分享工作经验和管理方法,促进学习和提高。
4. 建立档案系统:建立员工工作档案系统,记录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情况,为员工的奖惩和升迁提供依据。
5. 绩效考核: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通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我们公司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员工也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指导,提高工作能力和主动性。
我们相信,制度的执行将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二)[公司名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业务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保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单位:蠡县交通运输局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申请复查。
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后续监管制度单位:蠡县交通运输局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公路管理机构签发的真实证照;(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监管制度单位:蠡县交通运输局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客运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1.是否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1.是否依法经营;2.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运营;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现场检查: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时进行检查。
(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六)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道路运输管理站对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二)立即或限期整改;(三)罚款;(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单位:蠡县交通运输局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运输管理站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运管机构对经营者: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