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隔水煤柱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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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

煤业公司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有效开展公司防治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所属煤矿均为整合重组技改煤矿主要存在地表水、井下老空水和局部承压水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煤矿防治水的详细实施办法,对《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Q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涉及防治水的从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第三条公司及各矿防治水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学习、监督、实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公司防治水工作体系,形成“物探先行、钻探跟进、化探验证”的防治水管理体系Q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推广应用防治水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采用GPS地质填图、物探、化探等手段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全面查清本矿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结合生产实测资料和工程计划规划进行综合研究,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地分析判断和评价。

制定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做好防治水工作Q第六条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采、掘前不探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查找原因,原因查不清不得恢复采、掘活动。

第七条各矿应当对参与生产建设的所有员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事井下工作的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所有参与防治水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参加专门的防治水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立公司水害防治专项资金制度。

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各矿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明确专项用于防治水的费用,确保水害防治工作按计划实施,矿井水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2010.11.4)第一节一般规定(3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企业应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应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基础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基础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百五十六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对新华煤矿防隔水煤(岩)柱留设设计的批复

对新华煤矿防隔水煤(岩)柱留设设计的批复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发防字〔2018〕号签发人:韦仁平
关于对晴隆县中营镇新华煤矿防隔水煤(岩)
柱留设设计的批复
新华煤矿:
你矿报来《煤矿防隔水煤(岩)柱留设设计》公司已
收悉,经公司组织相关部室人员会审,原则上同意所报的设计,并作如下批复。

1、同意你矿编制的《煤矿防隔水煤(岩)柱留设设计》,
但必须补充防隔水煤(岩)柱留设设计图;
2、《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
矿井,留设煤柱宽不得少于40米,你矿留设25-30米,留
设距离不够,必须更改为40米满足规程规定;
3、保安煤柱一经设计留设,严禁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
4、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准确测量上图,收集资料,加强水文地质观测,严防误穿采区保护煤柱;
附件:参加会审人员表
二0一八年十月一日
抄报:石桥镇安监站
抄送:公司领导、各部室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2018年10月1日印发
共印15份。

煤矿矿井防治水五项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防治水五项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XX煤矿矿井防治水五项管理制度》等矿井防治水制度的通知各科、室、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郑煤集团水防便函字[2013]85号文《关于落实新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防治水专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郑煤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手册》,严格落实我矿防治水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决杜绝水害事故发生,根据我矿领导及科室实际分工安排,经有关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XX煤矿地测防治水五项管理制度》和《XX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

附件:1、《XX煤矿地测防治水五项管理制度》2、《XX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附件1XX煤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为认真贯彻实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集团公司《防治水管理规定》,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实现矿井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矿长岗位责任制1、矿长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郑煤集团公司防治水管理手册》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经常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郑煤集团公司防治水管理手册》规定,负责组织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对煤矿水害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发生水害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二、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1、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有序运转。

防治水工程设计、措施及各类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审批制度

防治水工程设计、措施及各类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审批制度

防治水工程设计、措施及各类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审批制度
为保证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措施及各类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的合理性及安全性,防止应设计不合理或审批不严谨,造成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如下制度。

1、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各类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由技术科水文地质技术员编制。

2、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要遵循《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

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治理整顿
3、各类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编制要求严格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编制,严禁弄虚作假。

4、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各类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编制完成后,要由技术科科长组织相关人员审核。

审核合格后由地质副科长在审核处签字,并报矿总工程师进行复审,无问题后由总工程师签字。

5、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各类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在矿相关人员审核无误后,报集团公司技术部进行核查,只有集团公司下达批复批文后,防治水工程才能进行实施,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线才能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6、严格执行“谁设计、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制,由于检查不认真出现影响防治水安全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防治水相关规程审批制度

防治水相关规程审批制度

防治水相关规程审批制度
1、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完成防治水相关规程后,首先在本单位征
求意见,在完善并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认可、签字后,上报审批。

2、严格执行集中会审批制度,严禁传阅流动会签。

防治水相关规程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调度、防治水、安全监察、通风、机电等职能部门集体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3、防治水相关规程必须提前3天报总工程师,以便安排会审时间。

4、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到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查,充分发表意见,因会审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等技术责任。

作业规程审批过程中,组织人员要做好详细的“审批意见”记录,填清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等,参加审批人员必须签字确认,最后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5、措施(包括补充措施)由矿分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审批。

凡涉及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防治水相关规程会审时,必须有施工单位队长和技术人员参加,否则,不予审批,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6、作业规程遍之后,组织会审,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工人学习和培训,经过培训和学习后方可入井作业。

7、防治水相
关规程措施经矿总(副总)工程师审批后,任何人不得
随意更改,若存在错、漏之处确实需要更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员
编制变更措施,并经审批、贯彻执行。

作业规程措施严禁涂改。

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审批制度

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审批制度

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审批制度
一、为了做好我公司防治水工作,加强防隔水煤岩柱的管理工作,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必须合理,并经总工程师组织审核后执行。

二、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三、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一)煤层露头风化带;(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四、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矿井防隔水煤
(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五、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六、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

严禁顶水作业。

七、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

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煤矿防治水规定一、制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目的《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害。

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

如2021年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死亡121人;2021年山东华源矿业公司“8.17”洪水淹井,死亡172人,还导致与其相邻的名公煤矿死亡9人的事故等。

事故原因分析均反映出《规程》与《条例》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生产形势。

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

三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水害探测仪器与技术、防治水工程与设备、矿井防治水理念与预测评价方法和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与工艺等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需要对防治水技术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并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企业贯彻执行和强化对煤矿防治水的监督检查。

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特点《防治水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

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作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

如针对2021年广东“8.7”水害事故和2021年山东“8.17”水害等暴露出的问题,《防治水规定》中有关条款在内容上做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

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

据统计,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矿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

因此,《防治水规定》中对有关探放水设计、工程施工以及探放水设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矿井搞好防治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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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
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审批制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审批制度为认真科学制定水害防治和处理方案,有效处置各类水害,搞好矿井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审批和管理,搞好矿井防治水害安全工作,杜绝矿井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防治水相关规定,制定矿井防隔水煤柱设计审批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矿井必须按照防治水害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矿井水害调查,查清楚井田范围内老窑采空区积水,地表河流、水塘、水库、出拓采空区积水和威胁矿井安全的其他水害。

第二条矿井水害调查必须准确掌握威胁水害的以下资料,为确定水害防治方案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
一、水害的具体位置;
二、水害的积水来源;
三、水害的积水量;
四、水害周边的具体情况;
五、水害的威胁程度。

第三条凡需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技术方案防治的水害都必须是不能采取排放方案防治的水害。

第四条凡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防治的水害都必须由矿技术部门编制防隔水煤(岩)柱设计。

第五条矿技术部门编制的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必须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六条凡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防治的水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老窑采空区积水严重,采取抽放水方案在安全技术上不合理、不右行的情况下;
二、现行采空区积水严重,采取抽放水方案在安全技术上不合理、不可行的情况下;
三、地表河流、水塘、水库必须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
四、威胁矿井安全的其他水害,采取抽放水方案在安全技术上不合理、不可行的情况。

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设计
第七条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的依据
一、矿地质部门提供的矿井水害调查报告
二、矿地质部门提供的矿井水害威胁程度
三、对威胁水害防技术方案论证
四、《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五、国家防治水有关规定
第八条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由矿技术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的依据;
二、水害威胁程度分析;
三、选择防隔水煤(岩)柱防治水害方案的技术论证;
四、防隔水煤(岩)柱防治水害方案设计;
五、防隔水煤(岩)柱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防隔水煤(岩)柱防治水害方案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隔水煤(岩)柱具体位置;
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计算;
三、防隔水煤(岩)柱的保护范围;
四、防隔水煤(岩)柱保护安全系数。

第十一条防隔水煤(岩)柱防治水害方案设计必须绘制防隔水煤(岩)柱平面图文并茂,并标注以下技术参数:
一、防隔水煤(岩)柱具体位置;
二、水害范围、面积;
三、威胁水害积水量;
四、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第十二条设计的防隔水煤(岩)柱必须准确的标注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三节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的审批
第十三条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必须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的会审由矿总工程师主持进行,矿技术部门做好会审记录。

第十一条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的会审人员应包括:
一、矿长、总工程师
二、地测工程师、采矿工程师
三、分管副矿长等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地测、生产、技术、安全、机电等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的会审结果,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矿技术部门必须根据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的会审意见对防隔水煤(岩)柱设计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凡通过审查批准的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若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方案或变更设计方案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调整和变更方案,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调整和变更方案在未通过审查批准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前实施
第四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设计的矿井防隔水煤柱(岩)柱由矿生产技术科实施技术管理,矿安全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安排在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实施采掘作业,破坏防隔水煤(岩)柱。

第二十三条矿井留设的地表河流、水塘、水库防隔水煤(岩)柱必须作为永久保安煤柱,任何时侯都不得实施开采。

第二十四条矿井留设的老窑采空区积水,现行采空区积水和威胁矿井安全的其他水害防隔水煤(岩)柱,因情况变化可以实施开采时,必须由矿地测部门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论证和开采方案设计,经
过上述审批程序,并获得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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