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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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佛府办〔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支付,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规定,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7〕26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保函、保证保险出具单位等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资支付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路灯、市政管网、公用广场、交通水利设施、污水处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公园、房屋建筑、河道整治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承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佛建[2023] 87 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建[2023] 87 号市应急管理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30日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项目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佛建管[2015]99号【发布部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7.06【实施日期】2015.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5]99号)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管委会城市建设和水利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现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5年7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是为我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人才库。

第三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和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建管理局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及与之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以粤建法〔2012〕11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就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与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

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与赶工措施费。

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被认为不可行的;(三)赶工措施费与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第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与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与最大赔偿额度;(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与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范,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3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高边坡、支护、降水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监测”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以粤建法〔2012〕11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

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和赶工措施费。

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被认为不可行的;(三)赶工措施费和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第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粤建标〔2021〕19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精神,适应新时期我省建设工程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体系,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的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在印发给你们。

本定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同时停止使用。

本定额既是建设单位确定工期目标和招标工期的依据,也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调解处理施工工期纠纷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自2022年1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定额;2022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取,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佛建〔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付要求第三章交付准备第四章交付流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新建非商品住房的交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第二章交付要求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二)已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已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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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
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
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1〕112号),我局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及省、市配套实施文件,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附则
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工期的确定和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绿色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合理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六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工期。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在建设工程的发包计划、招标交易和合同实施三个阶段,施工工期分别通过标准工期、招标工期、投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进行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发包前确定标准工期,该工程项目标准工期可按下列优先顺序及其规定计算:
(一)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

(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有定额缺项的,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计算。

(三)如仍缺项的,则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测算。

(四)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可组织有关专家组论证,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工艺、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标准工期。

第九条招标人应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准工期和招标工期。

招标人可在标准工期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同时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期。

第十条招标人确定的招标工期少于标准工期的,应当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或经评审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

第十一条招标工期一般不少于标准工期的80%,少于标准工期80%的,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招标人确定的招标工期不得少于标准工期的70%,即压缩标准工期不得超过30%。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把招标工期的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文件的重要附件,该资料应和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一同上传至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工期应作为项目投标应标响应的重要因素。

如要求投标工期少于标准工期80%及以上的,应将与投标工期对应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赶工措施和施工方案)纳入评标评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条件确定投标工期,并编制对应的工期进度安排。

投标工期少于标准工期80%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专篇论证,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明确的赶工措施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合同中应当载明标准工期和合同工期,对招标工程应同时载明招标工期。

招标工程应当以中标人的投标工期作为合同工期。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应在标准工期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同工期不得少于标准工期的70%,即压缩标准工期不得超过30%。

第十六条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少于标准工期的,应当在合同造价(或预算)文件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可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或经评审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同工期少于标准工期80%的,发包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对承包人对应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和相应的赶工措施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该专家论证报告应作为合同附件并上传至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
(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以及工程分部验收或分阶段验收时间节点;
(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
(三)合同工期调整以及相应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方法;
(四)工期索赔、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及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因工期确定或者调整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邀请5
名或以上单数具有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建设单位可以应专家的要求介绍项目情况或者答疑,但不得参与论证过程,不得非法干预论证的过程和结果。

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

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开始作业的时间,不应计入工期。

第二十条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管理咨询人不得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

开工通知书中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一)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现场施工条件;
(二)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三)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管理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或者履行批准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四)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
(五)遇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停工的;
(六)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

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增加或者减少工程内容、变更施工工程的内容、标准或实施安排顺序等,引起工期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应共同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第二十四条为了客观反映施工工期进度,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度款,并将工程款或进度款的支付信息和支付凭证上传到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期动态监督机制,利用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本区工程合同工期及工程进度款支付信息。

对合同工期履约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进行监管:
(一)核查合同信息是否包含合同工期与标准工期或招标工期信息;
(二)合同工期少于标准工期的,核查最高投标限价和合同造价文件是否含有赶工措施费用;
(三)合同工期少于标准工期80%的,核查是否有经专家论证报告;
(四)核查项目合同工期各节点的进度款支付情况。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合同工期计划对应实际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对合同工期少于标准工期80%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纳入重点监控项目。

第二十六条发承包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发承包双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合同工期少于标准工期80%且没有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的;
(二)合同工期少于标准工期70%的。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承包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核查。

第二十八条对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以及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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