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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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深规土(2010)59号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深规土(2010)59号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一、年度计划申报及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

(一)申报渠道1、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组织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提出辖区内的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整理、汇总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汇总表和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汇总表,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2、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3、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二)申报内容及条件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须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须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或拆迁人)核准文件,达到辖区政府相关监管要求,具备实施条件。

(三)年度计划的制定市规划国土委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批准后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由市规划国土委在全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市规划国土委内部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更新单元,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粤建规函[2011]304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佛府办[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1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佛发〔2009〕13号)以及《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调整的函》(粤机编办〔2011〕86号),设立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拟订本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区级和审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并负责审核和报批;参与区域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核发跨区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

(四)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佛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35)》041019151003

《佛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35)》041019151003

《佛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35)》征求意见稿一、规划背景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指导我市城市更新推进及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上版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及动态调整项目(2012-2015)》已于2015年底到期,需要编制新一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我市城市更新工作。

同时,我市现状建设强度已高达38.2%,城市更新和减量规划是我市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需要逐步搭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体系,通过高品质的城市更新,实现城市形态提升、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着力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

因此,我局组织制定了《佛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35)》。

二、目标与基本原则1.远期目标:通过多元化的城市更新,逐步改善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和用地高效利用,全面改善旧城镇、旧村居的人居环境,均衡化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完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为把佛山建设成为“先进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幸福家园”提供空间保障。

2.近期目标:(1)2016至2020年间,全市应完成城市更新规模约为30km2,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15km2。

在拆除重建规模中应提供3km2的居住用地、5.25km2的工业用地、3km2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以及3.75km2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用地。

(2)2016至2020年间,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用和直接投资)预计约2500亿元,拉动国民生产总值累计约4500亿元。

(3)全面启动中心城区旧村居改造;基本完成“1+2+5”组团内主要片区的旧村居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稳步推进旧城镇生活环境质量提升,初步实现宜居城市建设目标。

(4)力争完成3-5个重点产业片区改造,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腾挪空间,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园区产业竞争力。

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07——2015)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2008.01规划编制单位: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城规证甲级041123号工程代号: GH2007102院长:朱墨(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总工:冯萍(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所长:温卫华(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审定:冯萍(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审核:李汉飞(规划师、注册规划师)校对:王成志(规划师)项目负责:卞芸芸(规划师、规划硕士)主要设计人员:卞芸芸(规划师、规划硕士)潘健超(规划助理)李丽丽(助理规划师)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南海三旧改造面临的形势 (1)1.2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2)1.3 规划编制区 (3)1.4 规划期限 (3)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改造策略 (4)2.1 规划目标 (4)2.2 改造策略 (5)第三章总体部署 (7)3.1 规划依据 (7)3.2 总体部署 (7)第四章改造规划引导 (10)4.1 改造范围 (10)4.2 改造的模式引导 (14)4.2.1 整体拆除改造模式 (14)4.2.1.1 界定 (14)4.2.1.2 适用对象 (14)4.2.2 局部拆除改造模式 (14)4.2.2.1 界定 (14)4.2.2.2 适用对象 (15)4.2.3 保留整治模式 (15)4.2.3.1 界定 (15)4.2.3.2 适用对象 (15)4.3 改造模式的选择 (15)4.3.1整体拆除改造项目 (16)4.3.2局部拆除改造项目 (16)4.3.3保留整治项目 (19)4.4 改造的开发强度引导 (20)4.4.1拆除改造区域控制 (20)4.4.2保留整治区控制 (21)4.5 改造的土地利用功能引导 (22)4.5.1全区总体功能引导 (22)4.5.2各镇(街)“三旧”改造的功能引导 (22)4.6 对上层次规划的修正和调整指导建议 (32)4.7 改造时序 (36)第五章改造的环境影响分析 (40)第六章保障机制和组织实施 (41)6.1 财政保障 (41)6.2 规划保障 (41)6.3 组织保障 (42)6.4 政策保障 (42)6.5 控制保障 (42)第七章附件 (44)7.1 《南海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项目认定办法》 (44)7.2 《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的若干意见》(南府[2007]182号) (47)表格目录表1 南海区“旧城镇”改造项目列表 (11)表2 南海区“旧厂房”改造项目列表 (11)表3 南海区“旧村居”改造项目列表 (13)表4 南海区“三旧改造”拟整体拆建项目列表 (17)表5 南海区“三旧改造”拟局部拆建项目列表 (18)表6 南海区“三旧改造”拟保护更新村居列表 (19)表7 改造区域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1)表8 南海区“旧城镇”项目改造实施计划表 (24)表9 南海区“旧厂房”项目改造实施计划表 (25)表10 南海区“旧村居”项目改造实施计划表 (29)表11 与上层次规划完全相符的南海区“三旧”项目列表 (32)表12 与上层次规划基本相符的南海区“三旧”项目列表 (33)表13 与上层次规划兼容的南海区“三旧”项目列表 (34)表14 与上层次规划不符合的南海区“三旧”项目列表 (35)表15 南海区近期拟改造“三旧”项目列表 (36)表16 南海区中期拟改造“三旧”项目列表 (37)表17 南海区远期拟改造“三旧”项目列表 (38)图纸目录图号图名1 区域位置图2 三旧改造项目分布示意图3 分期改造规划图4 改造模式示意图(总图)5 改造模式分区示意图(桂城街道)6 改造模式分区示意图(大沥镇)7 改造模式分区示意图(里水镇)8 改造模式分区示意图(九江镇)9 改造模式分区示意图(西樵镇)10 改造模式分区示意图(狮山镇)11 改造模式分区示意图(丹灶镇)12 改造模式分区示意图(罗村街道)13 改造用地功能引导图(总图)14 改造用地功能分区示意图(桂城街道)15 改造用地功能分区示意图(大沥镇)16 改造用地功能分区示意图(里水镇)17 改造用地功能分区示意图(九江镇)18 改造用地功能分区示意图(西樵镇)19 改造用地功能分区示意图(狮山镇)20 改造用地功能分区示意图(丹灶镇)21 改造用地功能分区示意图(罗村街道)第一章总则1.1 南海三旧改造面临的形势南海撤市设区以来,经济社会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显著改善。

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的指导意见-LYX9

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的指导意见-LYX9

附件: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的意见为切实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实现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改造目标,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借鉴周边城市的经验,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如何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容积率的确定(一)容积率的确定原则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用来界定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容积率确定的原则包括:1、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2、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3、通过制定政策,平衡拆迁成本,调动各方积极推进“三旧”改造。

(二)容积率的影响因素1、技术因素:多种技术因素都会对容积率的确定产生影响,主要包括:(1)区位条件:包括城镇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一般地区等,原则上城镇中心区的容积率高,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容积率低;(2)功能定位:包括商务区、商贸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混合功能区等,原则上商务区的容积率高,居住区和工业区的容积率低;(3)承载能力:确定容积率必须考虑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包括交通、水、电、文教体卫设施、公共空间等方面;(4)规范要求:包括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等,如建筑间距、消防要求、人居环境等;(5)区域平衡:个别地块容积率的增加将引起配套公共用地的增加,从而降低其他地块的开发容量,因此,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容积率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

上述技术因素对容积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现有控规成果中,因此,容积率的确定应以控规为依据。

2、经济因素:为推动“三旧”改造的实施,必须承认历史现实,对地上已建建筑物进行补偿,因此“三旧”改造项目除了要考虑技术因素外,还必须考虑拆迁补偿成本等经济因素,通过适当提高开发项目的容积率,使改造成本和效益达到基本平衡,使项目改造更具有市场动力。

【三旧改造】禅城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8-2025)简本15页

【三旧改造】禅城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8-2025)简本15页
(4)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凡经认定的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切实加强对历史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保护。
城市战略更新地区
2、位于城市战略更新地区的项目,适用以下指引:
(1)鼓励集中连片更新,带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功能结构系统优化,促进片区竞争力整体提升。
(2)强化片区统筹,对一个或多个连片更新项目涉及调整规划开发容量的,支持开展规划研究与调整,统筹安排公益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设施建设,充分保障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用地需求。
结合城市空间发展要求,对五大类城市战略地区加强更新统筹,主要包含空间结构控制地区、近期推进建设区域、轨道TOD地区、产业发展保护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区。积极开展更新规划试点,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建立片区统筹规划层次,坚持统筹规划、整体开发,鼓励集中连片实施更新,协调各方利益,带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功能结构系统优化,促进片区竞争力整体提升。
禅城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8-2025)
一、规划背景
为主动适应新时代佛山高质量、强中心的战略发展需要,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的精神与要求,全面推动禅城区城市形态提升与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等重要工作的开展,科学、合理、高效指导佛山市禅城区“三旧”改造工作,持续促进禅城区空间结构完型、城乡融合发展、城市品质提升、产业经济升级,制定本规划。
(二)明确城市服务提升片区,提升民生幸福水平
坚持发展为民、更新惠民,持续增加更新对民生的支持,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在更新中努力加大公共服务配套供给、提高住房保障力度、推动社区微更新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实现更新利益的普惠共享,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各项民生基础。

粤建规函【2011】304号-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建规函【2011】304号-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作为,有序、有效地推进“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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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加强“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确保“三旧”改造有序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佛山市推进旧城镇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山市推进旧厂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三旧”改造的范围和方向
(一)“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与市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

(二)“三旧”改造按照改造项目性质,可分为以下6类:城镇改造、村庄改造、工矿厂企改造、生态环境改造、都市农业和现代农业综合开发、主题文化公园建设(含创意产业园)。

二、“三旧”改造规划编制
(三)各区应根据《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上层次城乡规划,修编各区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规划修编应以各类用地的合理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各类公园绿地配套、项目改造时
序安排等为重点,上述配套设施的改造时序应优先安排,确保改造地块公共配套完善。

(四)列入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对于各区已有经审批控规的“三旧”改造地块,满足“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有关规定的控规局部调整,经区“三旧”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对于“三旧”改造项目中不改变用途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类、环境生态类等公益性非赢利项目,控规调整经区“三旧”办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除上述情况外,不满足“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有关规定的控规调整,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旧”改造地块,如属省、地级以上市重点公益性的项目,原则上可按照表1中的建设容量控制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并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批准规划设计条件的程序实施。

(六)以居住为主的房地产项目编制控规的地块最小规模不应小于居住小区规模(户数3000~5000、人数10000~15000、面积约20公顷)。

(七)改造项目周边道路网应符合道路路网规划,同时其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大型项目的开发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阶
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后,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审查的依据。

三、“三旧”改造项目建筑容量的确定
(八)建筑容量的确定要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九)改造区域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可参考表1的规定。

表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十)为充分体现集约节约土地利用原则,地铁上盖等公共交通配套完善的区域的开发强度通过充分的规划论证
后可适当提高。

四、“三旧”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项目
(十一)房地产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采用整体开发的方式,在出具地块设计条件时将市场项目和公益项目及公共配套设施配置结合起来,要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十二)“三旧”项目中的房地产项目需成片进行改造,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改造规模应不低于表2中组团的要求。

(十三)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一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有关规定。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3、部分设施可合并设置。

4、控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控规执行。

5、本表的“一般规模”是该公共设施面积的最低要求,开发商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适当增大。

(十四)改造项目如未达到居住小区规模时,除必须配置配电房外,还应选配部分居住小区的配套设施。

(十五)改造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规模时,还应配置以下公共服务设施:初中、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含残疾人康复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综合体育活动中心、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场;宜配置普通高中、综合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包括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和居民健身设施等内容)、派出所、燃气供气管道。

(十六)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十七)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三旧”改造项目的绿化配置
(十八)改造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4中规定执行。

备注: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行政办公、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

(十九)改造项目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六、“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
(二十)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支持符合规划的旧工业区改造和旧村居改造。

(二十一)将城乡规划时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原则上按片区整合重建,如厂房建设年限不久,亦可改造后用于服务业发展(如改造为写字楼),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十二)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十三)“三旧”改造项目应结合国家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统
筹开展,避免重复征拆和建设。

(二十四)“三旧”改造中居住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其节能改造应按标准同步进行,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对新建、改建、拆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改造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

同时也应按无障碍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二十五)“三旧”改造项目中新建工程、拆除工程要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文明、安全施工,防范施工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防止扬尘及散体物料运输撒漏措施。

七、“三旧”改造对非经营性公共配套项目的鼓励政策
(二十六)各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三旧”改造非经营性公共配套项目的扶持政策,保障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乡宜居水平。

(二十七)各区应在“三旧”改造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三旧”改造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公园绿地建设补助。

(二十八)改造项目涉及公共设施改造的地方行政事业收费可以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二十九)改造项目所在镇(街道)、村集体(以下简称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无偿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即规划道路、河涌、绿化控制带、公共交通用地;但高压走廊绿化控制带除外),并负责地上物拆迁的,可将市政设施用
地面积纳入净用地面积,以此计算建筑面积,获得建筑面积奖励;但获得奖励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

计算示例:
假定改造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为A,容积率控制指标为FAR,由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或村集体负责地上物拆迁并无偿提供的市政设施用地面积为B。

则:
原核定总建筑面积为C1。

C1=A×FAR。

扶持后总建筑面积为C2。

C2=(A+B)×FAR,且C2≤C1×120%。

说明:1、该部分市政设施用地面积只作为计算指标使用,不确权发证给原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也不增加改造项目净用地的范围和面积。

2、获得建筑面积奖励后,相应的停车指标和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须根据增加后的建筑
面积进行计算。

(三十)旧村改造腾出的土地用于复垦复绿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整理复垦复绿(30亩以上),且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各区自行制定奖励办法给予村集体以奖励。

(三十一)其他类型改造项目腾出的土地用于复绿(生态环境建设),并作为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各区可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奖励办法。

(三十二)对于“三旧”改造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上(包含后来转为国有的土地)合作开发建设房屋的,属拆迁安置部分,以及村居集体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农民公寓,所征税额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经核准同意后,通过
财政支出全额用于所在村居集体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符合房屋拆迁补偿税收优惠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八、附则
请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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