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修订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六)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七)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深价[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2002年8月28日深价[2002]32号)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整顿停车场价格秩序,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通告。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商业场所(含室内专业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价格。
(二)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配套停车场和工业厂房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统一基准价。
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在不高于基准价的前提下制定具体价格。
(三)机场、车站、码头、口岸和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和扣车场(指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或拯救的车辆停放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成本和市场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医院、公办和私立学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及新闻单位等场所,下同)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并实行政府定价。
(五)对商业场所、住宅小区或机关事业单位等混为一体的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统一多层与高层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附表确定的基准价执行。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表1:
住宅类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单位:元/辆)
说明:
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
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表2:
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单位:元/辆)
说明:
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
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5、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城市发展迅速,车辆数量也不断增加。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场的需求也日益突出。
为了合理管理和利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深圳市制定了相应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停车场分类及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性质和规模,深圳市将停车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为A等级停车场、B等级停车场和C等级停车场。
不同等级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1. A等级停车场A等级停车场位于深圳市中心地区和商业繁华区,通常提供高品质的停车服务和便利设施。
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每小时15元;- 中型车:每小时20元;- 大型车:每小时25元。
2. B等级停车场B等级停车场一般位于城市的交通要道和商业区域,提供较为基本的停车服务。
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每小时10元;- 中型车:每小时15元;- 大型车:每小时20元。
3. C等级停车场C等级停车场多位于住宅区和一些人口不是很密集的区域。
它们的停车服务相对简单,价格也较为低廉。
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每小时5元;- 中型车:每小时8元;- 大型车:每小时10元。
注意: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以停车场公示的价格为准。
二、特殊停车场收费标准除了一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外,深圳市还制定了一些特殊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1. 机场停车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的停车场按不同的停放时间段进行计费。
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1小时10元,超过1小时按每小时5元计费;- 中型车和大型车: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1小时15元,超过1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费。
2. 地铁沿线停车场深圳地铁沿线的停车场同样有着特殊的收费标准,以鼓励市民选择地铁出行。
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5元计费;- 中型车和大型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费。
三、收费方式深圳市的停车场多采用自动收费方式,即通过人工或自助缴费机进行收费。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参考Word)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告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号),我市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于7月1日起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为配合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出台,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各位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通告如下:一、此次调整明码标价工作的范围:因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均属于此次调整范围。
具体如下:(一)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
(二)住宅与非住宅共用且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的停车场。
(三)原未设定免收费时间的停车场。
二、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制作的标价牌样式在标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三、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样板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
四、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监制申请,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5日内更换、设置新的明码标价牌。
五、请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牌的监制、调整和更换工作。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表1: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单位:元/辆)说明: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
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单位:元/辆)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5、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
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6、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
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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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 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 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 〕290 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 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粤价〔2007〕290 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 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 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 分钟。
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
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 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 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 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地铁换乘站停车场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3.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工业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以及除上述1、2 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缓解停车位供求矛盾,下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一)住宅区内单独建设、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独立停车库;(二)住宅区内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停车场的基本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三年的收支情况或收支测算资料);(二)营业执照;(三)委托管理合同;(四)《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在住宅类停车场、住宅与非住宅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工业区、物流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分钟的;30(二)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以及其他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 分钟的;(三)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
第十三条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
可以为次、半小时、小时、天、月。
计费单位为“半小时”、“小时”、“天”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
“天”指24 小时,由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算,连续24小时为一天。
“月”按30 天计算。
第十四条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场应在其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
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
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登记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
采用IC 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 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 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宝安、龙岗两区的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47 号)、《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深价管字〔2007〕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停车场区域划分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附件1停车场区域划分(一)一类地区包括:罗湖商业片区: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以北、红岭南路(延伸至深港边境线)、红岭中路以东、笋岗东路以南围合的区域;水贝片区:翠竹路以西、田贝一路、笋岗东路以北、洪湖东路、文锦北路以东、布心路以南围合的区域;八卦岭片区:红岭北路以西、笋岗东路以北、上步北路以东、泥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上步、白沙岭片区:上步中路以西、深南中路以北、华富路以东、笋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福田南、滨河片区:红岭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滨河大道以北、福田路、福田河以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以南围合的区域;福华新村片区:皇岗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中心区:彩田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南围合的区域;彩电工业区:皇岗路以西、笋岗西路以北、彩田路以东、北环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车公庙:泰然一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广深高速公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南山中心区:后海滨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海大道以东、滨海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南头北片区:南海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北、港湾大道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特区内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三类地区:特区外所有地区。
附件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表1 :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说明: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
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表2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说明:1 •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