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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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厅部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前厅部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前厅部常见问题处理1、当自己正在接听宾客电话,又有宾客来到面前时,怎么办?1).首先点头示意,以示与宾宾打招呼让宾客稍等之意。

2).同时要尽快结束通话,以免让宾客久等而产生厌烦情绪。

3).如果通话方为内部职员亦可请其留下联系电话,稍候回电。

4).放下听筒后,首先要向宾客道歉:“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5).不能因为自己正在听电话,而对宾客来到面前也视而不见,毫无表示,冷落宾客。

2、当一位客人没有预订而前来入住,但房间已满,应如何处理?首先向客人表示歉意,“先生(小姐),真对不起,房间刚刚安排满了,我马上为您联系附近其他酒店好吗?”征得客人同意后,为其联系,然后告诉客人“一旦有退房,我们会与您联系的,欢迎您下次光临”。

3、如果客人进房间后,打电话来说他不喜欢这间房,要求转房,怎么办?了解客人转房的原因,“先生(小姐),不知您喜欢转到什么样的房间?”视情况为其调整合适的房间,若是房间设施方面的问题,马上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若是服务的问题,应尽快报告当值主管并登门道歉,若一时无法解决,应表示歉意,并做好解释,“真抱歉,现暂时没有房间,一有房间,即刻通知您好吗?”使客人觉得他的要求受到重视。

4、客人嫌房价太高,坚持要较大的折扣,应如何处理?首先做好解释,如介绍客房设施,使客人感到这一价格是物有所值的,并礼貌地告诉客人“您今天享受的这一房价折扣,是我们首次破例的,房间设施好,而且是最优惠的”。

如客人确实接受不了,可介绍房价稍低的客房给客人。

5、一位非住客,请您转交一包物品给一位有预订但又未到的客人,应如何处理?应礼貌地告诉客人“很抱歉,我们很难掌握预订客人准确的入住时间,请留下您的详细信息和联系电话,客人到达后,我们会马上告诉他(她)同您联系”。

若属特殊情况,可做特殊处理。

6、一位非住客请我们转交一包物品给一位有预订而尚未到达的客人,应如何处理?1).了解物品的更多详细信息,违禁品、贵重物品则谢绝。

2).请客人写委托书,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取物人、联系地址、电话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Management is to simplify complicated issues and plan chaotic th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

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

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

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例如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2、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答:异议人形式上认为执行行为违法,但依据的理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

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

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

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例如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2、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答:异议人形式上认为执行行为违法,但依据的理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异议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异议,如果两种异议是可分的,分别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如果两种异议是不可分的,即发生所谓异议竞合问题,则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应如何认定?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

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中未约定的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内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收受定金后,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情形。

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例如,在签订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后,买受人反悔,为了能退回定金,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故意提出一些苛刻条件(例如要求出卖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交房)的,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如果无法确认是否一方当事人故意,则适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返还定金。

2、问: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买受人收取购房定金,后因非买受人的原因双方无法按期订立购房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出卖人则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订购行为无效的,能否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其无效?定金应否双倍返还?答:当事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交付的购房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担保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订购协议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订购协议效力的认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确定。

买受人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3、问:因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后,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赔偿其他损失?如果出卖人应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买受人能否要求赔偿房屋涨价(即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价之间的差额)的损失?答: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信赖利益,例如,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及利息等损失,使其恢复到未认购商品房前之财产状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0•【分类】问答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1.如何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答:从民法理论上看,收入也是到期债权的一种。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有其特定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中指出,收入是指自然人的金钱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报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黄金龙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一书中认为,收入的范围限于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在这些单位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咨询费、利息、股利(股息或红利)、房屋租金等。

实践中,应从下述五个方面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1)收入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此,收入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而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2)收入一般具有经常性、连续性,而到期债权大多表现为一次性。

(3)收入的给付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定,一般为劳动、储蓄、投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

到期债权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十分宽泛,也较为复杂。

(4)收入的给付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一般以现金方式给付,给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及给付的方式确定,一般没有争议。

而到期债权人一般附有对待给付义务,给付的时间、地点、内容、给付金额、给付方式只能依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

(5)收入的给付人一般为单位,通常有健全的会计账目,容易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

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包括一切民事义务主体。

规范指引:《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

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

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

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

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2012年4月5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

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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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
相关问题解答
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问题解答
1.为什么新建卡片暂存后,不能批量入账?
答:卡片信息没有录入完整才需要暂存,必须录入完整后才能批量入账。

2.报表数据已完成上报后,能否修改往年的资产卡片信息?
答:上报年度以前的卡片信息原则上不能修改。

确需修改的需上级部门同意并退回报表后才能修改。

3.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非必填项应如何处理?
答:对非必填项可以不予考虑,显示“审核错误”不影响下一步操作。

4.为什么新建单位录入资产数据后,不能直接删除单位?
答:因为该单位还有数据存在,需将资产数据全部删除后才能删除单位。

5.为什么部分单位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后,只显示部门调整、人员调整、存放地点调整、卡片调整模块,不显示系统主页页面?
答: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迁移数据未完成调整确认,需先调整并确认卡片后才能进入系统。

6.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如何处理报废资产卡片信息?
答:2014年12月31日前报废的资产可以直接删除卡片,2015年以后的资产报废需按资产处置流程进行。

7.无预算代码的单位如何进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答:无预算代码单位需新增用户后才能进入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无预算代码的行政事业单位需由本级财政部门新增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由其主管事业单位新增单位。

8. 对资产量比较大的单位是否可以从原单机版资产系统导入数据?
答:可以通过EXCL导数模板导入数据。

9.环卫垃圾车等无车牌号的车辆如何进行卡片操作?
答:可在车牌号栏直接填写“无”。

10.能否在资产卡片查看界面增加人为选择显示固定资产卡片条数功能?
答:待系统进一步调优稳定后会开放此项功能。

11.能否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催办提醒、文件传输等功能?
答:下一步系统升级时将逐步增设上述功能。

12.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什么不能同时打开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的窗口,方便数据查询?
答:信息系统暂不具备该项功能,将向财政部反映争取统一设定。

目前暂时可采用通过IE浏览器(7.0版本以上)、火狐浏览器同时登陆信息系统的方式解决。

13.区县财政管理员能否调整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
答:目前只能通过财政厅修改,后期将下放该权限。

二、资产管理政策问题解答
14.工商部门、质监部门资产下划后,2014年资产报表继续由省上统计汇总还是由市(州)、县(市、区)汇总?
答:由市(州)、县(市、区)汇总上报。

15.资产报表中提取的的资产数为资产原值,若单位已计提折旧,则与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不一致,怎么处理?
答:资产报表反映的是原值,无须和决算负债表一致。

16.乡(镇)上报资产是否包含乡(镇)属中小学校、幼儿园资产?
答:各地按归口管理原则上报,如中小学、幼儿园由教育局统一管理则由教育局汇总上报,如中小学、幼儿园由乡(镇)直接管理则由乡镇汇总上报。

17. 部分单位由于多年未进行资产报废处理,造成实物与单位明细账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按照实际资产报送,如果报表有差异,请具体说明
情况。

18.哪些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需要办理产权登记?
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均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也应申报办理,相关资产数据可以为零。

19.土地、房屋等产权已划归国资公司经营的,是否需要办理产权登记?
答:对土地、房屋等产权已过户到国资公司的,不纳入此次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20.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房屋、土地资产是否需要上报?是否需要进行产权登记?
答: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房屋、土地资产要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卡片录入登记,并在资产报表中反映。

该部分资产暂不进行产权登记,原则上应由单位按规定厘清权属、办理相关法定权属证明后再予以登记。

21.垂直管理部门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答: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由其中央直属单位负责统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由其省级直属单位负责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22.办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时要求提供的国有资产总额来源证明是指什么?
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来源证明是指能有效证明国有资产来源的相关票证。

无法提供相关票证的单位,可提供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3.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中如何反映无形资产?
答: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定,主要反映了资产总额及固定资产的价值状况、资产实物量,无形资产包括在资产总额中,未要求单独反映。

24.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决算报表中的土地面积存在差异,怎么办?
答: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中的土地面积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数据进行登记。

未确权土地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但暂不进行产权登记。

25.如何处理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等问题?
答:可以组织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核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26.供销社资产是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答:原集体性质的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如汽车、电脑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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