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_规章制度_

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 质量管理机构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
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 质量机构职责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
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 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
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 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 严禁偷漏作业项目。
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汽修厂顾客抱怨受理制度(汽修厂客户投诉处理制度)1.顾客对本厂的服务质量、汽车维修质量、工时材料费用的结算等有意见或异议时,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厂方经理或副经理投诉。
(投诉电话: )2. 厂方接到顾客的投诉后应即由负责生产的厂长或副厂长召集投诉处理小组成员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给顾客以答复,并向顾客详细说明答复的理由。
3. 顾客如对厂方的答复不满意或不同意,可继续向市运管处投诉。
(投诉电话)汽车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1. 维修车辆进厂维修,由业务部门负责在进厂登记本(或电脑)上做好登记工作,记录进厂时间、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报修项目、车辆装备的齐全情况(如有缺件应详细记录)、油箱中存油量等内容。
企业车辆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车辆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车辆故障率,保障员工行车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企业车辆的员工。
第三条企业车辆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所有。
第二章车辆维修管理第六条企业车辆维修应按照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车辆维修前应经过检查确认故障,并填写维修单,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八条车辆维修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私自维修车辆。
第九条车辆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换零部件。
第十条车辆维修完成后,必须进行试车,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完成后,必须对维修记录进行详细的填写,并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车辆保养管理第十二条企业车辆保养计划由车辆管理部门制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里程进行。
第十三条车辆保养应由专业保养人员进行,保养前应做好保养记录,并经审核方可进行保养。
第十四条车辆保养时,应查看更换油、更换滤芯等润滑部件,检查机械部件是否正常,保证车辆运行顺畅。
第十五条车辆保养完成后,应对保养记录进行详细记录,并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车辆故障管理第十六条车辆出现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检查,如无法排除故障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接到报修后,应及时派专业维修人员处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八条车辆因故障无法使用时,司机应及时报备,并由车辆管理部门做出更换车辆或修复方案。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处理故障后,应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企业车辆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确保司机持有效驾驶证驾驶。
第二十一条企业车辆使用人员应熟悉车辆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企业车辆应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等,司机及乘客应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车辆维修站管理制度与流程

车辆维修站管理制度与流程1.机动车机电维修岗位要求(1)熟悉机械、液压、电工、电子与计算机控制等知识;熟悉机械与电气维修作业中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控制措施;(2)熟练进行机动车发动机、传动、行驶、制动、转向等系统的基本维修操作和常见故障的诊断与排除;(3)熟练进行机动车常规及辅助电气设备和空调等系统的基本维修操作和常见故障的诊断与排除;(4)掌握机动车机械与电气维修作业中常用检测维修设备、工具及量具的使用与维护;(5)熟练进行机动车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充电、整车控制等高压系统的维修操作和常见故障的诊断与排除;掌握高压系统作业安全知识。
2.机动车整形岗位要求(1)熟悉机械制图及钣金件展开图的识读、涂装常用修复材料的性能与选用、色彩与调色、车身变形与矫正。
熟悉车身修复与涂装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环境保护控制措施;(2)掌握车身测量技术,并能根据测量结果制定维修方案;熟练进行车身矫正和车身材料的切割、焊接、黏接、铆接操作;掌握不同材质车身修复的工艺要求;(3)熟练进行涂料的调配、涂装表面前处理、涂料涂装和涂层表面后处理操作;(4)掌握车身修复与涂装作业中常用设备、工具及量具的使用与维护;(5)了解发动机总成、发动机冷却系统、空调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以及电气系统的布局并熟悉其主要总成的拆装操作;(6)了解机动车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充电、整车控制等高压系统主要总成的拆装操作;掌握高压系统作业安全知识。
3.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岗位要求(1)熟悉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质能力范围、作用、检验检测项目、工位设置、检验流程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结构与运用;(2)熟练使用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进行机动车的性能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熟练进行机动车技术状况的鉴定评估、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和技术等级评定;(3)熟练进行机动车技术档案管理、技术经济定额管理、维修计划制定与维修费用预算、配件库存管理及质量检验、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检测维修设备管理;(4)熟练进行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维修验收。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作如下修改: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一、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2篇)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一)维修部的车辆统一由维修部主任调动。
车辆所用油料,由维修部主任严格按使用状况掌握批准。
(二)车辆的维修、中修、大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维修部主任批准后,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三)驾驶员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不得擅自用车办私事,夜间按规定将汽车入库,不得私自将车辆停放存放外面过夜。
(四)驾驶员的定期培训,车辆年检以及各项税费的缴纳,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办理。
(五)对于私自用车或因驾驶员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它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用车人承担。
(六)驾驶员应严格遵章驾驶,做好车辆的保洁和日常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工作用车。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有效管理维修服务部的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并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维修服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第一条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由维修服务部管理人员负责,包括车辆的采购、分配、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二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车辆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良好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三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并执行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合理利用和保养。
第三章车辆采购与分配第一条车辆采购应当根据维修服务部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进行合理规划。
第二条车辆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确保车辆的品质和性能。
第三条车辆采购应当根据维修服务部的实际需求和车辆的功能进行合理配置。
第四条分配车辆应当根据维修服务部的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保养第一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驾驶证和驾驶技能,并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二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车辆使用制度规定的路线、速度和时间进行车辆使用。
第三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遵守车辆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四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爱护车辆,不得私自修改车辆结构和配件,并及时报修和处理车辆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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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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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1
“霸王条款”被废除,维修保养不必去4S店
曾经,保修期内如果不在4S店保养,车辆一旦出了故障,4S店有理由拒绝车辆保修,这是在我国汽车行业内很多年的行规,这样的规定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
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修改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厂家和4S店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权店保养为由拒绝给车辆质保,即车主可自由选择修车点,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无论是对4S店外的维修厂还是广大车主来说,无疑都是个好消息,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这个规定终于让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不能再绑住消费者了,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维修保养店。
也就是说,授权的4S店和车厂不能限制消费者到其他维修店修车的自由,如果以后4S店还有“你在别人那修,出现问题4S店都不管了”的说法,就属于违规。
不能强制使用原厂配件,“同质配件”时代来临
曾几何时,4S店都要求车主维修时强行使用原厂配件,新规出来后,4S店不能再强行使用原厂件,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除了4S店外,非4S店也需要提供“同质配件”,而且还要逐步对车辆维修记录进行统一存档管理,将一辆车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电子化并全行业可查。
温馨提示:新规实施于2016.1.1号实施后,就意味着所谓的“原厂配件”不再“横行霸道”,车主可以自己购买一个质量、配置差不多的零配件进行更换,4S店或厂家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
其实剥夺原厂配件的“专制权”,提倡同质配件的流通,对第三方汽车维修机构是一个发展机会,普通消费者也将获得更实惠的售后服务价格,一举多得!
强制执行!汽车维修信息将强制免费公开!
由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公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其重要作用之一就被解读为要打破此前经销商在汽车维修技术及市场方面的垄断。
根据《办法》的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交通部等八部委将强制汽车生产者应采用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其中包括车辆定期维护、总成及零部件的拆装方法等。
也就是说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针对此条,2015.2月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明确规定,如果汽车生产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被通报,并提请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关车型3C认证证书。
温馨提示:新规实施后,维修信息公开将使得4S店以外的独立维修企业可以更加有效地获取汽车维修保养的相关技术信息。
当然,4S店的售后部门也可以更好掌握维修其他品牌车辆的技术能力。
此外,信息公开也一定程度上缓解消费者对汽车维修存陷阱的忧虑,有利于汽车后市场的健康发展。
零部件统一编码国家标准将实施
何为原厂件?何为副厂件?何为仿冒品?一直以来,对配件品质定义、认知似乎并没有一个标准,最起码在国家的层面一直没有这个规定。
千呼万唤,新规终于出台。
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
国家标准委于2015年9月11日批准发布了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等单位起草的GB/T32007-2015《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国家标准,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获悉,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统一编码的编码原则、数据结构,符号表示方法及其位置的一般原则。
适用于汽车零部件(配件)统一编码和标
识的编制,以及汽车零部件(配件)的信息采集及数据交换。
对规范汽车维修市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消费者配件查询、配件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手段。
2016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2
零部件统一编码有什么益处?
制定《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国家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并统一各类汽车零部件的编码与标识,提高汽车零部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可追踪性与可追溯性;有助于零部件和整车企业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及缺陷产品召回,有利于汽车服务市场的转型、升级,促进我国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整车企业、维修和流通领域的诚信和品牌建设。
同时,标准的出台为汽车配件生产、流通、维修,后市场的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质量保障体系、云服务平台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撑。
车险费将实施新政
2015年6月,第一批六个地区的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启动,即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试点地区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之后保监会又表示,将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地保监局所辖地区纳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范围,这些地区的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将在2016年的1月1日启动。
这意味着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由原来6个增加到18个,相信不久便能遍布全国。
车险改革后,车辆没挂牌出事故可获赔;出事故后对方不赔,保险公司可“代位求偿”;即使遇到了冰雹、台风也能获赔;出险频率高,下年保费提高幅度增大等。
燃油限制标准降低至6.7升/百公里
2014年11月1日工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油限值标准实施,根据该标准,到2015年国内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都要达到6.9升/百公里,不达标的企业新车上市和扩产都将受到影响。
另据工信部公布的“2014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显示,在91家国产乘用车企业中,有25家未达标,较2013年度多了3家;29家进口车企中则有10家未能达标,较2013年度减少1家。
其中不乏北汽集团、一汽集团等大型国有车企。
更为迫在眉睫的第四阶段燃油限制标准即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要求车企燃油限值2015年要降低至6.9升/百公里;而到2020年要降至5.0升/百公里。
工信部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考虑到企业降耗任务较重,为企业设定了每年油耗达标值,目标由松至紧,从2015年到2020年,工信部为当年生产乘用车设立的平均油耗目标分别为百公里6.9升、6.7升、6.4升、6升、5.5升和5升。
可以想象下,2014年都难以达标的汽车企业,在面对2016年6.7升的平均油耗标准又将如何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