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设计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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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三)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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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的物理性能和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该幕墙工程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平面位移性能 等检测报告(开放式幕墙不做四项物理性能检测),非透明幕墙节能设计计算书。 8.2.6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粘接固定材料应选用干 挂石材用环氧胶粘剂,不应使用不饱和聚酯类胶粘剂或云石胶。检查方法:核查 干挂石材用环氧胶粘剂复验报告。 8.2.7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所使用的密封材料应符合《建筑幕墙》 GB/T 21086 的规定,对面材的污染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石材耐污染性能检测报告。 8.2.10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四周、墙角、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 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用螺栓连接, 横梁两端与立柱之间不宜同时焊连接。 8.2.11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背栓与板材连接的抗拉、抗剪承载力应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背栓与板材连接的抗拉、抗剪承载力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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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作用。 5.6.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 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 其强度设计值 f1 , f1 应取为 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 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 f2 , f2 应取为 0.01N/mm2。
十五、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 124—2011
3.1.4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 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应符合设计要求。 3.1.6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 须符合设计要求。 3.1.7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 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1.2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 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 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1.6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 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8mm,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 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5.1.7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 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6.1.3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 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00mm。 6.2.7 玻璃注胶胶缝要求: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 构密封胶。 8.2.1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采用的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和组件以及 表面处理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核查材料、 五金配件、构件和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 复验报告。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范本1: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1.1 目的1.1.1 本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遵守一系列强制性标准,以提高建筑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保障人员健康。

1.2 适用范围1.2.1 本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建筑、道路和桥梁等各类建筑工程。

1.3 定义1.3.1 在本中,以下术语将具有如下定义:1.3.1.1 建筑施工:指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工作阶段,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

1.3.1.2 强制性标准:指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 施工前准备2.1 规划管理2.1.1 施工图审查 2.1.2 进度计划编制 2.1.3 施工材料采购 2.2 施工设备2.2.1 设备选型2.2.2 设备检修2.3 劳动力安排2.3.1 人员招聘2.3.2 岗位培训3. 施工过程3.1 地基处理3.1.1 基坑开挖3.1.2 地基加固3.2 结构施工3.2.1 混凝土浇筑 3.2.2 钢结构安装 3.3 建筑装饰3.3.1 墙面装修3.3.2 地面铺装3.4 安装工程3.4.1 电气安装3.4.2 管道安装4. 施工质量控制4.1 施工质量检查4.1.1 施工质量抽查 4.1.2 施工质量验收 4.2 施工缺陷处理4.2.1 施工缺陷排查4.2.2 缺陷纠正措施5. 安全生产管理5.1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5.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5.1.2 安全监督责任制 5.2 安全教育培训5.2.1 新员工安全培训5.2.2 安全操作培训6. 环境保护措施6.1 建筑施工噪音控制6.1.1 噪音监测6.1.2 噪音防护措施6.2 水土保持措施6.2.1 地表水保护6.2.2 土地资源保护7. 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建筑施工图审查标准附件2:建筑施工合同模板8. 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领域的组织、管理、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 施工图: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构造图、设备图、装饰图等。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 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 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 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 盘且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 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 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 ,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 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6.2.3 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保护零线上严禁装 设开关或熔断器。
6.3.5 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要求;当使用圆钢 时,直径不得小子 10mm,扁钢不得小子 4 × 25mm ,角钢厚度不得 小于 4mm 。
7.4.6 引下线严禁从高压线间穿过。
二、城市桥梁工程
。 【条文说明】:钢筋是混凝土结构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结构的承载力至关重要,使用的
钢筋是否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直接影响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此钢筋进场时,必 须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 设计要求。

桥梁施工安全强制性规定

桥梁施工安全强制性规定

桥梁施工安全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桥梁法》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办法》,桥梁施工安全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方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2. 施工方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牌,并保持清晰可见。

4. 施工方必须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5. 施工方必须确保施工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性能,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并在施工结束后进行整理和储存。

6. 施工方必须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进度,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7. 施工方必须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在施工期间,必须制定紧急应对预案,做好各种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准备。

9. 监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0. 施工方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施工期间发生的事故和安全事故,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归档。

以上是桥梁施工安全强制性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城市桥梁强制性条文

城市桥梁强制性条文

序号条款号条款内容1 3.0.8桥梁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100年。

2 3.0.14当桥梁按持久状况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3.0.14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注:1、表中所列特大、大、中桥等系按规范表3.0.2中单孔跨径确定,对多跨不等跨桥梁,以其中最大跨径为准;冠以“重要”的小桥、挡土墙系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交通特别繁忙的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挡土墙。

2、对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其设计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 3.0.19桥上或地下通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

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48.1.4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下穿道路紧靠柱式墩或薄壁墩台、墙时,所需的安全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0.50m;510.0.2桥梁设计时,汽车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和纵横向折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汽车荷载应分为城-A级和城-B级两个等级。

2 汽车荷载应由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组成。

车道荷载应由均布荷载和集中荷载组成。

桥梁结构的整体计算应采用车道荷载,桥梁结构的局部加载、桥台和挡土墙压力等的计算应采用车辆荷载。

车道荷载与车辆荷载的作用不得叠加。

3 车道荷载的计算(图10.0.2-1)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A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qk)应为10.5kN/m。

集中荷载标准值(Pk)的选取:当桥梁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5m时,Pk=270kN;当桥梁计算跨径等于或大于50m时,Pk=360kN;当桥梁计算跨径在5m~50m之间时,Pk值应采用直线内插求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4.22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3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本篇法规自2019年9月1日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9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1-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0.14、3.0.19、8.1.4、10.0.2、10.0.3、10.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1-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桥梁专业设计技术规定

桥梁专业设计技术规定

1 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桥梁专业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是我院桥梁设计所采用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补充和细化。

1.2 桥梁设计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美观、可施工性及便于养护等要求,并考虑桥梁的耐久性设计。

1.3 桥梁设计中应特别注意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及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建设相关法规的执行。

当条件限制需要突破强制性条文时,应向主管专业总工及技术质量管理处提出,并要求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1.4 涉及到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时,应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向业主或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

1.5 桥梁设计各个阶段应满足我院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同时满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设计深度及文件编制规定。

2 一般规定2.1 桥孔布置2.1.1应按照需跨越的道路、铁路、河道、管线等的规划线位及断面,结合现况条件合理布置桥孔,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同时,还应满足所跨越构筑物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2.1.2 立交桥梁布孔长度,应结合桥梁所处地区的环境布置。

一般在市区为考虑街道两侧通透,桥头挡土墙高度可考虑在4m以下,但不宜小于2.0m;远离市区可考虑6.5m~7.5m;在山区可根据路基形式及需要确定桥长;在软土地基上应考虑路基沉降及稳定性等因素,可适当加长桥孔长度。

当为路口转向处及斜桥、弯桥时还应考虑行车视线要求。

2.1.3 山区桥梁布孔应充分考虑在桥宽及坡脚范围内地形变化对布孔一般规定2--2 及基础的影响。

2.1.4 桥梁孔径应有主孔、边孔及主桥、引桥之分,一般情况下主桥的主孔跨径应大于边孔。

对于立交桥主孔一般宜设在被交路部分;在同一座桥中,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大跨与小跨不应交替出现,跨径变化也不宜太多。

为达到桥梁跨度的均衡、合理,可在道路分隔带上设墩柱,墩柱外表面距路缘石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否则应执行1.3条的规定,同时采取防护措施。

12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12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10
支座安装、中心位置、支座粘结、支座上下面密贴符合规范要求。
11
构件安装、位置准确、湿接头平顺、梁端间隙符合规范要求。
12
伸缩件、伸缩有效、预留筋与锚固筋连接、止水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13
桥面防水及铺装层、材料的选用、基础处理与界面结合符合规范要求。
14
附属构筑物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结果统计
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强条施检表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市政桥梁工程施工部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与标准
评价
备注
符合
基本
符合
不符合
1
技术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审查批准情况,钢筋代换等设计变更及有关方签认情况。
2
材料构件
钢筋、水泥、沙、石、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金属波纹管、防水等材料、构件质量及进场验收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规定
注:检查依据《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3
材料、构件等进场复验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规定
4
施工试验及检测
桩基施工质量及桩基检测报告
5
混凝土标准养护实验报告
6
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7
预应力工艺资料:孔道摩阻测定、张拉设备测定、张拉记录。
8
实体质量
模板尺寸及支护体系、现场钢筋安装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9
现浇混凝土、试块留置、塌落度、现场标养间、施工缝设置及处理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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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桥梁设计强制性条文1.1 荷载及净空《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CJJ 77—981.0.4 设计活载分为两个等级,即城—A级和城—B级。

3.1.1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三类。

3.1.2 主要为承受某种其他可变荷载而设置的构件,计算其所承受的荷载时,应作为基本可变荷载。

3.2.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选择下列荷载组合:3.2.1.1 组合I: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与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相结合;3.2.1.2 组合Ⅱ: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一种或几种其他可变荷载相组合;当设计弯桥并采用离心力与制动力组合时,制动力应按70%计算;3.2.1.3 组合Ⅲ: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偶然荷载中的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相组合;3.2.1.4 组合Ⅳ:桥梁在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时,根据可能出现的结构重力、脚手架、材料机具、人群、风力以及拱桥的单向推力等施工荷载进行组合;当桥梁构件在施工吊装时或运输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设计经验,计人构件的动力系数;3.2.1.5 组合V:结构重力、预加力、土重及土侧压力,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与地震力相结合。

3.2.2 不同时参与组合的其他可变荷载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 当桥梁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荷载组合,采用不同的荷载分项系数,分别验算变形、裂缝宽度、施工阶段的应力及预应力状态。

其荷载组合及荷载安全系数的采用,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4 对钢木结构构件仍按容许应力进行设计。

其荷载组合,材料容许应力取值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汽车荷载可分为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

桥梁的横隔梁、行车道板、桥台或挡土墙后土压力的计算应采用车辆荷载。

桥梁的主梁、主拱和主桁架等的计算应采用车道荷载。

当桥面车行道内有轻轨车辆混合运行时,尚应按有关轻轨荷载规定进行验算,并取其最不利者进行设计。

当进行桥梁结构计算时不得将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的作用叠加。

4.1.3 城一A级车辆荷载和城一B级车辆荷载的标准载重汽车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城一A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五轴式货车加载,总重700kN,前后轴距为18.0m,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0m(图4.1.3—1);图4.1.3—1 城—A级标准车辆纵、平面布置4.1.3.2城—B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三轴式货车加载,总重300KN,前后轴距为4.8m,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0m(图4.1.3—2);图4.1.3-2 城—B级标准车辆纵、平面布置4.1.3.3 城一A级和城一B级标准载重汽车的横断面尺寸相同,其横桥向布置应符合图4.1.3-3的规定。

图4.1.3-3 车辆荷载横桥向布置4.1.4 城—A级车道荷载和城一B级车道荷载应按均布荷载加一个集中荷载计算。

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9 人群荷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1.9.1 城市桥梁的人群荷载:(1)人行道板(局部构件)的人群荷载应按5kPa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计算。

4.1.9.4 计算桥上人行道栏杆时,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活载:竖向荷载采用1.2kN/m;水平向外荷载采用1.0kN/m。

两者应分别考虑,不得同时作用。

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0kN /m。

防撞栏杆应采用80kN横向集中力进行验算。

作用点应在防撞栏杆板的中心。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 69--953.1.11 栏杆水平推力水平荷载为2.5kN/m,竖向荷载为1.2kN/m,不与其他活载迭加。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ll-934.4.1 新建桥梁的桥面净空限界应符合图4.4.1的要求。

(1)快速路桥可按图4.4.1-2(b)或图4.4.1—4(b)布置。

快速道中间分车带Wsm,在特大桥和大桥中,可用划线代替。

但快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快车道和人行道之间必须设置分隔带或分隔栏栅,必要时还应改设防护栏。

图中设施带宽度wf的数仅视具体需要而定。

(2)主干路桥可按图4.4.1—4布置,中间分车带W,也可用划线代替,也可按4.4.1—3布置。

(3)次干路桥可按图4.4.1—1、图4.4.1—3(a)或图4.4.1—2(d)布置,中间分车带Wsm可用划线代替。

(4)支路桥可按图4.4.1—1布置。

(5)对特大桥和大桥,除快速路桥外,凡符合本准则5.0.5规定的,车道布置可参照图4.4.1—1或图4.4.1—2布置,中间分车带Wsm可用划线代替。

图4.4.1—1 无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图4.4.1—2 有一个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二幅)图4.4.1—3 有一个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二幅)图4.4.1—4 有三个或五个分隔带的净空限界(四幅)图4.4.1 桥面净空限界机动车道净高H按行车要求不得小于4.5m,行驶电车时可采用5m。

非机动车道净高h可取3.5m。

人行道净高宜不小于2.5m。

图中:Wb——路侧带宽度(m);Wc—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Wdb—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Wdb—两侧分隔带宽度(m);Wdm——中间分隔带宽度(m);Wf—设施带宽度(m);Wl—侧向净宽(m);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Wp—人行道宽度(m);Wpb—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m);Wpc—机动车道路面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路面宽度(m);Wsh—两侧分车带宽度(m);Wsh—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Wsm—中间分车带宽度(m);H—机动车道净高(m);h—非机动车道净高(m)。

5.0.5 特大桥、大桥所处路段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可按混合行驶考虑:(1)每一车道平均交通量少于300辆刀)(当量小客车);(2)同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高峰小时流量不在同一时间;(3)双向的交通流量高峰不在同一时间;(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时间交通量相差较大;(5)机动车设计行车速度小于30km/h;(6)设计的两端连接的车道本身是混合车道。

其宽度应按现行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2.3.1 天桥桥下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2.3.1.1 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4.5m,行驶电车时,最小净高为5.Om。

2.3.1.3 天桥桥下为非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3.5m,如有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内驶出的普通汽车需经桥下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其最小净高为4.Om。

2.3.1.4 天桥、梯道或坡道下面为人行道时,净高为2.5m,最小净高为2.3m。

2.3.1.5 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其净高应适当提高。

2.3.2 地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2.3.2.1 地道通道的最小净高为2.5m。

2.3.2.2 地道梯道踏步中间位置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4m,坡道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5m,极限为2.2m。

2.3.3 天桥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2.3.3.1 最小净高为2.5m。

2.3.3.2 各级架空电缆与天桥、梯(坡)道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2.3.3规定。

1.2 桥梁结构与设计《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2.0.3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2.0.4 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

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

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2.0.8 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4)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2.O.10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

如条件许可,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lOkV配电电缆,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0.3 桥位选择,除符合整个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适应城市车辆交通和行人的流向、流量需要,必须满足使用上的方便,吸引各种车辆和行人过桥;(2)水中设墩的桥位选择在河道顺直,河滩较窄、河床稳定的河段,并使桥位处高水位水流的流向与中、常水位水流的流向之间的偏差角最小;(3)水中设墩的通航河流上,还应按下列情况考虑:①墩(台)沿水流方向轴线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度;如超过则通航净宽须相应加大。

②一般应不小于二个通航孔,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河宽不足二个通航孔,应一孔跨过。

③桥位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

④桥位上游河道的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拖带若安排在地道外另行敷设的专用管道内,而专用管道与地道贴近,则其沉降缝、伸缩缝应与地道的沉降缝、伸缩缝错开。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 69--952.5.1 天桥与地道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2.5.1.1 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5.2 天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应超过下列允许值:梁板式主梁跨中L/600;梁板式主梁悬臂端11/300;桁架、拱L/800。

注:I为计算跨径;L1为悬臂长度。

2.5.4 为避免共振,减少行人不安全感,天桥上部结构竖向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

2.5.7 地道结构,以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计算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L/600。

注:用平板挂车或履带车荷载验算时,上述允许挠度可增加20%。

2.6.1 天桥必须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

2.6.4 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足安全距离时,为确保安全,桥上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安全防护罩距桥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

2.6.6 在地道两端,应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

在长地道内,应按有关消防规范,设置消防措施和急救通讯装置。

2.6.8 天桥或地道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体管道过街。

3.4.5 栏杆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3.4.5.1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

3.4.5.2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3.7.2 天桥的地基与基础,应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

3.9.1 天桥的墩、柱应在墩边设防撞护栏。

3.9.5 挂有无轨电车馈电线的天桥,馈电线与天桥间应有双重绝缘设施,天桥应有接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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