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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近年来,行政管理越来越严格,行政执法也成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行政执法若不加以监管和检查,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违法行为等问题,因此,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机关的行为、程序、结果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它包括监督对象、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要素。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依据1.宪法规定宪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必须服从法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程序行政法规和程序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范围、权力、义务和职责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起到指导作用。

3.法律的监督程序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监督程序,有利于处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和错误。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尊重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

2.规范执法机关的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迫使执法机关规范自己的行为,抑制行政执法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3.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及时纠正和改正执法机关的错误和不良行为,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1.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比如,制定和实施执法程序、绘制执法纪律、加强内部培训等。

2.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是否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3.社会监督与政策建议社会监督和政策建议是重要的行政执法监督监督主体。

公众的监督能促进政府的执法公正与监察力度,通过政策提案、听证会、舆情监测等方式,让政府更加贴近民心。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20•【文号】司发通[2001]066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2001年6月20日司发通〔2001〕0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五)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八)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九)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四)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二)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三)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核;(五)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和个人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建议;(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

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

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

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背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仍然存在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建立。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公开机制予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度概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环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和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结果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5.监督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6.监督行政复议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三)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范围应当包括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行为,以及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管理、督促、协助行政执法的行为。

(四)结果公布监督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进行报告,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和效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对外公开监督管理的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三)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

(四)权威公正原则:监督管理机构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保证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监督管理的主体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监督组成。

(一)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人员配备、经费使用、行政审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二)内部监督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对本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社会各界:社会各界通过法定程序,可以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申诉、控告、信访等渠道。

四、监督管理的方式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定期检查、临时抽查、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定期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定期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检查,包括对执法活动、人员配备、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检查。

(二)临时抽查: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临时抽查,以确认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

(三)投诉举报: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投诉举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五、监督管理的内容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等内容。

(一)执法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执法权限和程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规范进行的根本保障,有助于提高政府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下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制度设置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基础,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律规定将其明确化、细致化,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立法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经过广泛的社会讨论和专家评议,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执法行为记录、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置等,形成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体系。

其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组织机构方面的作用凸显。

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例如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察部门、综合监督机构等,用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独立行使监督和检查的职能,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评估和警示。

同时,为了增加监督力度,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可以与其他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合力监督的局面。

再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监督方式上需多元化。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抽查、投诉举报、监视录音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真实的监督。

通过现场检查可以直观反映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通过抽查可以提高随机性和公正性;通过投诉举报可以及时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通过监视录音可以确保执法过程的真实性。

这些监督方式相辅相成,有助于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最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结果处理上要及时有效。

一旦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当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对于监督机构无力解决的问题,可以启动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程序,甚至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紧密依靠群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系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一定奖惩权限的政府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计划。

政府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运用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部署,制定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具体明确的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实施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对新分配、新调入和新招聘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发布日期:xx-11-2214:0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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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

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

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
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

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

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要明确各执法科室的责任,各执法科室要把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人员,保证执法任务的落实。

15、切实加快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人大、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行政的工作目标之中,并将执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6、每年11月份,对全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推进卫生法制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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