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标准化协会制定的
一项标准,用于指导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相关工作。
该规
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要求: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基本原则、设计
依据、设计内容等。
其中包括了建筑用电负荷计算、电气
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电气线路布置等方面的要求。
2. 供电系统设计:包括了供电方式的选择、主变电站的选
址与布置、配电房的设计、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的设计等。
同时还规定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与维护等要求。
3. 照明设计:规定了民用建筑照明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
照明负荷计算、照明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照明线路的布置等。
同时还对照明控制系统、照明保护与维护等方面进行
了详细的规定。
4. 弱电系统设计:包括了通信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安防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等弱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其中涉
及到了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线路布置、系统集成与联动等
方面的内容。
5. 特殊场所电气设计:针对特殊场所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等,规定了电气设计的特殊要求。
例如,医院的电气
设计需要考虑到手术室、病房、诊疗室等不同区域的电气
设备配置与线路布置。
6. 安全与保护设计: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安全与
保护要求,包括接地系统的设计、过电压保护、漏电保护、雷电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一项详细而精确的标准,旨在确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完整版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2 接地及安全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1 TN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本标准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B.2交流稳压器类型特点B.3各种整流器的接线系数B.4整流器η,cosφ参考值B.5固定型铅蓄电池容量计算附录C电气照明C.1灯具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C.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C.4光源的混光比C.5灯具的分类C.6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C.7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C.8体育馆照明的测量方法附录D建筑物防雷D.1全国主要城镇雷暴日数D.2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D.3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D.4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D.5工频接地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附录E接地及安全E.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E.2澡盆和淋浴盆区域的划分E.3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共用天线电视系统F.1系统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公式F.2天线接收信号场强的估算公式F.3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F.4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附录G闭路应用电视G.15级损伤标准评定G.2照度与摄像机选择的关系G.3摄像机镜头焦距的计算公式G.4使用无自动调整灵敏度功能的摄像机时对镜头的要求附录H声、像节目制作H.1《电视中心视频系统和脉冲系统的技术要求》H.2各类节目制作系统设备配置参考指标H.3各类节目制作系统用房面积参考指标H.4对相关专业的设计要求附录K扩声与同声传译部分的有关计算公式附录L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L.1A和R确定探测器a、b的极限曲线L.2房间高度及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L.3按Q确定一只探测器能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录M建筑物自动化系统M.1BA系统中央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2BA系统分站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3各类描述短语示例附录p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2024版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24版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总则1.1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国家建筑设计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的电气设计。
1.3 规范内容- 电气系统设计- 电气设备选型- 电气安装施工- 电气验收与维护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 建筑电气:指建筑物的电力、照明、动力、控制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 电气设备:指在建筑电气系统中应用的各类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保护设备、控制设备、照明设备等。
- 电气线路:指连接电气设备的导体,包括电缆、电线、母线等。
2.2 定义- 建筑电气设计:指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规模、使用要求等,进行电气系统方案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电气线路布置等工作。
- 建筑电气安装:指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3. 电气系统设计3.1 设计原则- 安全可靠:确保电气系统运行安全,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 经济合理: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投资。
- 节能环保: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气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 智能化: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电气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3.2 设计内容- 电力系统设计:包括电源选择、电压等级、配电方式、短路电流计算等。
- 照明系统设计:包括照度标准、光源选择、照明布局、节能措施等。
- 动力系统设计:包括电机选型、启动方式、保护措施等。
- 控制系统设计:包括自动控制原理、控制方式、设备选型等。
- 安全防护设计:包括接地、防雷、防护等级等。
4. 电气设备选型4.1 设备选型原则- 满足功能要求:设备应具备所需的功能,满足使用需求。
- 可靠性:选择知名品牌、质量稳定的设备。
- 经济性:在满足功能和可靠性的前提下,考虑设备价格。
- 节能环保: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型设备。
- 智能化:选择具备智能化功能的设备,提高电气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民用电气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民用建筑物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设计标准。
本规范包括设计原则、设计要求、安装规范、用电负荷计算、电气设备选型、设备安装及接线规范等内容。
一、设计原则1. 安全可靠原则。
电气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使用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经济合理原则。
电气设计应尽可能节约用电,减少线路损耗和电器设备的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灵活可靠原则。
电气设计应考虑到不同时期和需求的变化,保证电气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二、设计要求1. 电气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确定用电负荷,合理确定电气配电方案。
2. 电气系统应能够满足建筑物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保证电气设备的寿命和稳定性。
3. 电气系统应根据不同区域和功能,合理划分电路、分段配电,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定位和隔离,确保其他电路正常供电。
4. 电气系统应采用合适的电气保护装置,包括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短路保护器等,以确保电气设备和使用人员的安全。
三、安装规范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
2. 线路布置应合理,避免与其他设备或建筑构件相交叉,减少电磁干扰。
3. 电缆、线路应埋设或布线整齐,避免过长或过短,减少线路损耗和安全隐患。
4. 转接、配电箱应安装在通风良好、防火措施良好的位置,便于维修和检修。
四、用电负荷计算1. 用电负荷计算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和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估算,确保供电能够满足需求。
2. 用电负荷计算需要考虑平时用电负荷、峰值用电负荷以及备用电力的需求,确保电气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五、电气设备选型1. 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
2. 电气设备的选型需要考虑设备的额定功率、承载能力、环境适应能力等因素,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六、设备安装及接线规范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符合设备制造商的安装要求和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1.供电要求:建筑物的电力供应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规定。
供电方式可以是市电供应、分布式发电或者是通过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电。
2.照明系统:建筑物的照明系统应满足建筑物内各个区域的照明需求,并采用节能高效的照明设备。
照明设计应合理安排光源位置,以及照明装
置的布置,确保照明均匀、舒适。
3.插座和开关:建筑物内应设有足够的插座和开关,以满足居民的各
种用电需求。
插座的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局,以方便使用。
开关的
布置应符合使用习惯和人体工程学原理。
5.火灾报警和安全系统:建筑物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以确保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可靠的探测和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报警。
安全监测系统可以包括入侵报警、可燃气
体泄漏报警等多种功能,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
6.接地和防雷保护:建筑物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保证电气设备的
安全运行。
防雷保护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进行设计,
确保建筑物免受雷击危害。
7.紧急备用电源:建筑物内应设有紧急备用电源,以保证关键设备和
设施在停电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备用电源可以是柴油发电机或其他类型的
备用电源设备。
8.设计文件和验收:电气设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记录电气系统
的设计方案和技术参数。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电气系统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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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
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 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代号2.1 术语2.1.1 照明(1)光环境——光(照度水平、照度分布、照明形式、光色等)和颜色(色调、饮和度、室内色彩分布、显色性能等)与房间形状结合,在房间内所形成的生理和心理的环境。
(2)工作面——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
当没有特别指定工作位置时,一般把室内照明的工作面假设为距离地面0.75m高的水平面。
(3)照度——在一个面上的光通密度。
它是射入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4)维护照度——在必须更换光源或在预期清洗灯具和清扫房间周期终止前,或者同时进行上述维护工作的时刻所应保持的平均照度。
通常维护照度不应低于使用照度的80%。
5)使用照度——在一个维护周期内照度变化曲线的中间值。
(6)初期照度——在新装照明设备初始时的照度。
(7)标量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平面上的平均照度。
标量照度又称平均球面照度。
(8)平均柱面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圆柱曲面上的平均照度,圆柱的轴线与水平面垂直。
(9)等效球照度——在球照明条件下,作业的可见度与在给定照明条件下该作业的可见度相等时球照明条件下的照度水平。
(10)照度均匀度——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分布的量。
照度均匀度可用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或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表示。
(11)减光补偿系数——照明装置经过一定期间使用后,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和同一条件的初期值之比称为维护系数。
维护系数的倒数称为减光补偿系数。
(12)色调——非彩色即黑、白、灰以外呈现的彩色名称。
如红、黄、蓝、绿等视觉的颜色特性。
(13)色温——光源发射的光的颜色与黑体在某一温度下辐射的光色相同时,黑本的温度称为该光源的色温。
(14)相关色温——黑体辐射的色度与所研究的光源色度最接近时,黑体的温度定义为该光源的相关色温。
(15)背景——与物体相邻近并被观察的表面。
(16)视野——当头和眼睛不动时,人眼能观察到的空间范围。
(17)可见度——人眼能够感知的物体清晰可见的程度。
又称视度。
(18)视觉作业——在给定的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19)视觉环境——视野中除视觉作业以外的所有部分。
(20)视觉功效——用速度和精度来表示人的视觉器官完成给定视觉作业的定量评价。
(21)一般显色指数——系指在该光源照明下的物体颜色与色温类似的一个参比光源照明下,这些物体颜色的相符程度的量度。
22)亮度——表面上一点在某一方向的亮度,是围绕该点的微单位表面在给定方向所发射或反射的发光强度除以该单元投影到同一方向的面积。
(23)亮度对比——物体及其背景亮度的差与背景亮度之比。
(24)眩光——由于亮度分布不适当或由于亮度的变化辐度太大,或由于空间和时间上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不舒适眩光)或降低观察物体的能力(失能眩光)或同时产生这两种现象的视觉条件。
(25)直接眩光——在视野内由于高亮度所产生的眩光。
(26)反射眩光——在视野内由于光泽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眩光。
(27)光幕反射——在视觉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重叠造成对比减弱甚至全部细节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所出现的现象。
(28)一般照明——为照亮整个工作面而设置的照明,是由若干灯具对称的排列在整个顶棚上所组成。
(29)分区一般照明——把灯具集中或分组集中设置在工作区上方所组成的布灯形式。
(30)局部照明——为增加特定的有限的部位的照度而设置的照明。
(31)混合照明——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组成的照明形式。
(32)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33)应急照明——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情况下,供暂时继续工作、保障安全或人员疏散用的照明。
(34)安全照明——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的人或物的安全而设的照明。
(35)值班照明——在非工作时间内所使用的照明。
(36)警卫照明——专用于警戒区的照明。
(37)景观照明——为观赏建筑物的外观和庭园、溶洞小景而设置的照明。
(38)重点照明——为突出特定目标或引起对视野中某一部分的注意力而设置的定向照明。
2.1.2 防雷、接地及安全(1)接闪器——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直接接受雷击部分,以及用作接闪器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
(2)引下线——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3)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称。
(4)接地体——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
(5)接地线——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
(6)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的总合。
(7)直击雷——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8)雷电波侵入——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室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9)过电压保护——用来限制存在于某两物体之间的冲击电压的一种设备,如放电间隙、避雷器、压敏电阻或半导体器具等。
(10)少雷区——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15的地区。
(11)多雷区——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40的地区。
(12)雷电活动特殊强烈地区——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90的地区,以及雷害特别严重的地区。
(13)集中接地装置——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流散作用,降低对地电压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
(14)弱电线路——指电报、电话、有线广播、线路闭塞装置与保护信号等线路。
(15)直配电机——不经过变压器而与架空线连接的电机。
(16)中性线(符号N)——与系统中性点相连接并能起传输电能作用的导体。
(17)接触电压——绝缘损坏后能同时触及的部分之间出现的电压。
(18)预期接触电压——在电气装置中发生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可能出现的最高接触电压。
(19)通称接触电压极限——在规定的外界影响下,允许无限期保持的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带电部分——在正常使用时带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线,但不包括PEN线。
注:本术语不一定意味着有电击危险。
(21)外露可导电部分——指在正常情况时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体。
(22)装置外导电部分——不属于电气装置一部分的可导电部分,它可能引入电位,一般是地电位(在故障情况下,某局部的地电位可以不为零)。
(23)保护线(符号PE)——某些电击保护措施所要求的用来将以下任何部分作电气连接的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装置外导电部分;——接地极;——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24)PEN线——起中性线和保护线两种作用的接地的导体。
(25)接地线——从总接地端子或总接地母线接至接地极的一段保护线。
(26)总接地端子、总接地母线——将保护线接至接地设施的端子或母线。
保护线包括等电位联结线。
(27)等电位联结——使各个外露可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导电部分的电位作实质相等的电气连接。
(28)等电位联结线——用作等电位联结的保护线。
(29)总等电位联结——在建筑物电源线路进线处,将PE干线、接地干线、总水管、采暖和空调立管以及建筑物物金属构件等相互作电气连接。
(30)辅助等电位联结——在某一局部范围内的等电位联结。
(31)直接接触保护——是防止人与带电导体直接接触时发生触电危险的保护,这时人接触的电压是电源系统电压。
(32)间接接触保护——是在电气设备绝缘遭到破坏使外露可导电部分带电的情况下,用来防止人触及这些部位发生触电危险的保护。
2.1.3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本地前端——直接与系统干线或与作干线用的短距离传输线路相连的前端。
(2)中心前端——辅助性前端,通常设置在它服务区域的中心,其输入来自本地前端及其他可能的信号源。
(3)远地前端——由这个前端,经过长距离电缆或微波线路把信号传递到本地前端。
(4)超干线——仅指连接在前端之间的馈线。
(5)干线——在前端和分配点之间或各分配点之间传输信号用的馈线。
(6)桥接放大器——为提供分配点而接在干线中的放大器。
(7)延长放大器——用作补偿分支线中衰减的放大器。
(8)导频——由系统本身发送的反映传输电平变化情况的引导信号。
(9)增补频道——在广播电视波段划分的空段内,专门为电缆分配系统设置的特殊频道。
(10)载噪比——在系统的给定点,图像或声音载波电平与在该点的噪波电平间的分贝差。
(11)交扰调制比——在系统指定点,指定载波上有用调制信号峰—峰值对转移调制成分峰—峰值的分贝差。
(12)载波互调比——在系统指定点,载波电平对规定的互调产物电平或对互调产物组合电平的分贝差。
(13)系统输出口——连接用户线和接收机引入的装置。
(14)双向传输——电缆分配系统的单根馈线上,载有两个方向的传输信号。
(15)双向电缆分配系统——在系统的一根或多根馈线中,使用了双向传输的系统。
(16)正向通道——即主通道,电缆分配系统中传输的主要业务通道,通常是从前端或中心向外(下行)传输至用户输出口。
(17)反向通道——即辅助通道,电缆分配系统中,除去主业务以外的传输信号,通常是向内(上行)传输至中心或前端。
2.1.4 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1)比特(bit)——度量信息的单位。
二进制的一位包含的信息量称为一比特。
(2)波特(baud)——在异步传输中,波特是调制率的单位,它是单位间隔的倒数,若单位间隔的宽度是20ms时,则调制率是50波特,也是传输速度的单位,它等于每秒内离散状态或信号事件的个数。
(3)字节(byte)——作为一个单位来处理的一串二进制数位,通常取8个bit为一个字节。
(4)字长(word length)——一个字中的数位或字符的数量。
(5)字(word)——在计算机和信息处理系统中,在存贮、传送或操作时,作为一个单元的一组字符。
(6)计算机系统(computing system)——以实现数据运算为目的的全部设备,包括中央处理机(CPU)、存贮器、输入输出通道、控制器、外存贮器、外部设备及软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