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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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模体系标准化管理

支模体系标准化管理

道,均包含扫地杆。所有水平杆纵横向满拉,不得缺失。
3、根据《关于模板支撑工程可调托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质安监总[2014] 166号)规定,可调托撑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顶层水平杆中心线 至可调托撑支托板板底的悬臂长度(自由端)不得大于650mm;可调托撑螺杆插 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扫地杆距地面不得大于3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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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施工技术要求
7、模板支撑与外脚手架应相互独立,不得有任何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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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准层施工时,梁板模板应至少配置三套,即某层梁板砼浇筑时,该层往下两 层模板支撑不得拆除,竖向构件侧模应配置两套: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动态监 管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规定,“混凝土带模养护可以解 决混凝土表面失水过快和内外温差引起的混凝土结构裂缝和混凝土强度降低等问 题,对于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没有按规定配置两套及以上模板的,按照《监管办法》 附件1-1第2.2.11条规定予以记分。即上层墙柱梁板混凝土浇筑时,下层墙柱模板 不得拆除,墙柱混凝土带模板养护时间不少于三天。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富力尚悦居项目
支模架搭设标准
一、事故案例分析 二、梁板分离定义 三、施工技术要求 四、支模架搭设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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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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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4日下午16时35分,上海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
和公司”)在位于海湾镇碧桂园项目32#楼进行6层屋面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发 生一起模架坍塌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目前直接经济 损失213余万元。

桩基检测预选桩专项方案(4.5)

桩基检测预选桩专项方案(4.5)

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附属小学及幼儿园项目地下室桩基检测预选桩专项方案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目录目录 (1)一、项目概况 (2)1、工程概况 (2)2、桩基设计情况 (4)3、基坑支护设计情况 (5)4、工程地质水位概况 (6)5、工程环境条件 (7)二、编制依据 (7)三、现场情况 (8)四、静载、抗拔桩预选桩选桩方案 (9)五、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案 (10)一、项目概况1、工程概况(1)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附属小学及幼儿园项目场地位于厦门市湖滨南路(原滨南长途汽车站),项目总用地面积19558㎡,总建筑面积43817㎡,由3栋5层教学楼、1栋1层多功能厅、1栋4层幼儿园、门卫及操场组成,教学楼、操场、多功能厅下设2层整体地下室,工程总造价:19384.09万元。

±0.000相对于绝对标高(黄海高程)2.250m。

见下表所示:(2)各相关单位如下:建设单位: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代建单位: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厦门华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厦门华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坑监测单位: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检测单位: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监督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3幼儿园部分 小学地下室部分总平面布置图2、桩基设计情况本工程桩基设计主要分为幼儿园区域、地下室区域及小学非地下室区域桩基。

(1)地下室桩基设计①ZH1为抗压抗拔桩,采用泥浆护壁旋挖灌注桩,采用桩端后注浆技术,预埋2根桩底高压注浆管, 采用DN25国标镀锌钢管,共设计367根。

桩身混凝土强度C35,桩身直径900mm,扩底直径900mm,最小有效桩长45米,桩端持力层进入⑤-2碎块状强风化花岗岩≥1d,竖向承载力特征值6200KN,竖向承载力极限值12400 KN,单桩抗拔承载力特征值为1400KN,单桩抗拔承载力极限值为2800KN。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
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
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制定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9日。

闽建质安监总[2016]44号-...

闽建质安监总[2016]44号-...

闽建质安监总[2016]4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各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对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疑义,为提高动态监管评价工作的准确性,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及验收问题1、地下室结构工程划分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对地下室结构未明确是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还是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为便于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和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明确2017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其地下室底板以上结构应划分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在此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均可,但具体划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

地下室结构工程或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在地基子分部工程和桩基础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1.2.5条规定予以记分。

2、桩基础工程划分问题。

(1)对于地下室或底层为连体结构上部是若干塔楼的工程项目,可以有两种划分方式,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一是把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上部塔楼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可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按一个单位工程确定试验桩数量且一次性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二是把整个工程项目按塔楼布置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应分片段划分到相应的单位工程中,每片段按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确定试验桩数量,并按划分单位工程所对应的片段分别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

(2)对于基础范围大的单位工程,可以按照变形缝将桩基工程分片段验收,但每一片段桩基础应按一个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试验桩数量。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修编

《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修编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44-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2020-00-00发布 2020-00-00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44-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0年00月00日2020年福州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建科[2020]0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编的《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144-2020,自2020年00月00日起实施。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二〇年月日关于同意福建省《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20]0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备案的函》(闽建科[2020]0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 。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二〇年月日2前言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类型、项目、格式、内容,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9年第二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办科[2019]8号)的要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修订了本规程。

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各申报单位:
根据《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的通知》(省建设厅闽建建[2009]49号)和《关于试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闽建质安监总[2009]38号)文的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应在“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系统”(/)进行如下操作:
1、监督申报手续办理前,建设单位先注册后登录该系统,根据提示填报相关信息,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监督机构办理手续。

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监督申报的且未能达到预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2月1日之前)进行补录。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注册进入该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未补录者,我站按照省厅规定不予受理开工备案、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监督申请。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0-1-1
[2010/1/27 15:49:27。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5-12-2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70 (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的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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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对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疑义,为提高动态监管评价工作的准确性,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及验收问题
1、地下室结构工程划分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对地下室结构未明确是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还是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为便于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和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明确2017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其地下室底板以上结构应划分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在此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均可,但具体划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

地下室结构工程或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在地基子分部工程和桩基
础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1.2.5条规定予以记分。

2、桩基础工程划分问题。

(1)对于地下室或底层为连体结构上部是若干塔楼的工程项目,可以有两种划分方式,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一是把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上部塔楼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可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按
一个单位工程确定试验桩数量且一次性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二是把整个工程项目按塔楼布置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应分片段划分到相应的单位工程中,每片段按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确定试验桩数量,并按划分单位工程所对应的片段分别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

(2)对于基础范围大的单位工程,可以按照变形缝将桩基工程分片段验收,但每一片段桩基础应按一个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试验桩数量。

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试验桩数量不足的,分别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2.1.4款和第2.1.8款规定予以记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桩基础工程验收地方标准与《统一标准》不一致问题。

对于《福建省建筑文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对桩基础工程的划分和验收要求与《统一标准》不一致问题,明确桩基础工程按照《统一标准》规定划分为分项工程,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但参加人员、签章等应执行《管理规程》相关规定,验收记录汇总到基础子分部工程。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1.2.5条规定予以记分。

4、主体结构工程验收问题。

对于因混凝土试件未达到龄期无法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从而造成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未能按规定组织验收就进入砌体工程等后续工序(不会完全隐蔽混凝土结构的工序,以下同)施工的问题,明确砌体工程等后续工序施工前应对相应的混凝土工程除混凝土强度外的其他内容进行中间验收,且设计单位需参加。

抹灰工程等可隐蔽结构工程的工序施工前应进行混凝土子分部工程和相应的砌体工程验收。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1.2.5条规定予以记分。

以上第2、3、4点所涉及工程项目均指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二、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
混凝土带模养护可以解决混凝土表面失水过快和内外温差引起的混凝土结构裂缝和混凝土强度降低等问题,因此《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规定地下室底层和上部结构首层柱、墙混凝土前期养护需采取带模养护。

省厅为了加强混凝土质量控制,在《监管办法》第2.2.11条中规定框架柱、剪力墙等混凝土竖向主要受力构件要配置两套及以上模板,否则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给予记分,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能够带模养护三天及以上,避免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第2.2.11条规定的另一目的是防止因过快拆除竖向构件模板及其构件周边的支撑稳定体系而造成坍塌事故,且造价中已综合考虑了两套模板的问题,因此各地务必从严掌握。

对于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没有按规定配置两套及以上模板的,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2.2.11条规定予以记分;如果被记分人(单位)提出异议,且能够提供竖向主要受力构件带模(包括金属模板、塑料模板)养护三天及以上的确切证据,可不予以记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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