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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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学

档案法规学
奴隶制的档案法规 封建制的档案法规 资本主义的档案法规 社会主义的档案法规
四、 什么叫档案法律规范?
概念:档案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反映国家在档案领域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 务及违反档案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特征:由国家认可;以规定档案法律权利和义 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们采用广义的观点:
档案法规是指档案法律、档案管理条例、规 则、章程等文件的总称。
二、 档案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档案领域的集中体现;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在档案方面
的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三、 档案法规的历史类型如何划分?
档案法规学与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都 要研究“法”,基本原理与方法相同,但内 容范围不同。
与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都有一定的关系。
四 如何看待档案法规学研究历史、现
状与发展趋势
历史与现状:《档案法》颁布之后,档案法 规成为档案界、行政界,以及法律界学者专 家研究的热点,档案法规学随之产生。早期 主要是围绕《档案法》的学习、宣传、解释、 贯彻、实施展开研究,后来逐步进入正常的 研究阶段,对《档案法》的内容、档案法规 理论、法制建设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档 案法规学论文、著作、教材大量涌现,档案 法规学成为档案专业本科生必修科目,档案 法规学进入稳定成熟发展时期。
档案法规学
第一章 档案法规学导论
本章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档案法规学研究对象、任务与内容 档案法规学研究内容与体系 档案法规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档案法规学,也称档案法学。既属于法学,是法 学的分支学科;又属于档案学,是档案学中一个 独立的分支科目,它是法学与档案学交融而形成 的一门边缘学科。在年青的档案学中,它是更为 年青的分支学科。这一学科作为整体加以建设起 步于80年代,准确地讲,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颁布之后。随着 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发展,档案法规学的建设日 益繁荣和发展起来。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5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5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原则:人事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 完整性原则:人事档案应完整无缺,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事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4. 利用原则:合理、合法、有效地利用人事档案,为单位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事档案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和转递等工作。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1. 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2. 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和销毁工作;3. 负责档案的查询、借阅和利用工作;4. 负责档案的转递和接收工作;5. 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卫工作;6. 参与制定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人事档案的收集范围:1. 入职、离职、退休、调动等手续;2. 个人履历表、自传、鉴定材料;3. 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4. 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处分决定等材料;5. 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号;2. 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连续性;3. 使用统一格式的档案盒和文件夹,并贴上标签;4. 档案材料应整齐、清洁、无破损。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安全第九条人事档案的保管:1.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2. 保持档案室内的温湿度适宜,防止档案霉变、虫蛀;3. 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国家档案局令 第 20 号《档案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 第 20 号《档案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 20 号《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国家档案系统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档案局及其直属单位和下级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罚方)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

第二章处罚机关第三条处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划定、处罚。

第四条处罚机关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涉及对象的不同,将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进行处罚。

第五条处罚机关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六条处罚机关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登记。

第七条立案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可靠证据的来源或保存地点、相关人员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对立案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初步批准处罚措施。

第九条调查核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调查的范围和方式、调查取证的方法和过程、调查结果的核实和评估。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处罚措施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第十二条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对处罚措施进行公告或告知被处罚方。

第五章处罚结果第十三条处罚机关应当对处罚结果进行书面通知,并告知被处罚方的申诉权利和申诉途径。

第十四条被处罚方不服处罚结果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档案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范本二:第一章绪论第一条国家档案局令第 20 号《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本规定)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依法规范档案行政处罚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档案局及其直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人文管理的原则,保障档案的安全、有效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档案管理的科学研究、教育和宣传工作,促进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验机制,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传承好各类档案。

第二章档案的基本规定第九条档案是指各种载体上的文字、图片、声像等记录材料,包括纸制档案、电子档案、胶片档案等。

第十条档案应当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不得删除、拼接、篡改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不得随意滥用。

第十四条档案的移交和调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移交和调阅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于所管理的档案进行规范化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集中统一,分级负责;(四)科学规范,提高效率;(五)服务为本,保障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本单位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二)上级机关、外部单位颁发的文件、资料;(三)本单位内部文件、资料;(四)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分类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本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统计、开发利用等工作;(四)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五)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应做到全面、及时、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整理标准进行,包括立卷、装订、编目等工作。

第十条档案收集与整理的具体要求:(一)档案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二)档案收集应按年度、按类别、按保管期限进行;(三)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分类标准,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四)档案装订应采用统一规格,确保档案整洁、美观。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鉴定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保密。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的具体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二)档案库房应保持整洁、卫生、通风、温湿度适宜;(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按国家档案鉴定标准进行。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各类档案资料,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统计报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公司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记载历史真实面貌、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层保管”的原则。

公司设档案室,配专职档案管理员;各部室设置档案柜,配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公司所有内设机构和全体员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修整、整理、移交、归档须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职责,部室负责人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档案工作落实情况须写入所有内设机构和全体员工的工作总结与工作安排并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第二章公司档案管理第一节归档内容第七条归档内容凡是能够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状况、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均应移交公司档案室集中管理。

归档内容详见《公司归档文件一览表》(见附件一)。

公司档案室保管的一级门类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六类。

第二节归档时间第八条经办人员应随时将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移交给部室兼职档案员,并做好交接记录;公司档案管理员每周五集中接收各部室档案管理员移交的归档资料,具体规定如下:(一)文书档案合同(协议)、贷款时效、判决书、调解书等重要文书,必须于公司用印后2日内移交公司档案室。

因合作方的原因,材料不能及时返回,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归档,最迟时限以公司档案员工作时间内接收并签字确认为准。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归档的,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样表见附件),由经办人、部室负责人、分管总裁、公司审批人签字,报给相关考核部门。

收发文、总裁办公会议记录(纪要)、专业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等资料,秘书于次年3月31日前移交公司档案室。

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新的标准

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新的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集中统一: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科学规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服务为本:充分发挥档案在服务国家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的作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三)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和数字化工作。

(四)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五)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素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各类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准确性:收集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及时收集各类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地点等因素,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

(二)系统整理:保持档案的内在联系,确保档案的连续性。

(三)规范整理:按照国家档案标准规范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标准化。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科学保管: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保管水平。

(三)合理保管: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合理确定保管期限。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利用:依法提供档案利用,确保档案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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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档案法律的本质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高度规范
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在于它所固有的阶级性、强制性 和规范性三者的统一;
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 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 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 这种自由和纪律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 权利与义务。法的第三级本质是社会生活、 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律在调整和规范人们的档案管理与信息开 发利用等行为方面,具有直接性的特点。 在解决和处理档案工作事务方面的问题、 矛盾时,表现出较为明显的直接性特点。
2、具体性。 其内容,如档案法对国家管理档案的
范围、公民保护档案、使用档案的权利和 义务、档案的公布和利用行为,档案管理 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处理等,都作了较其 他法律更为具体的规定。
具有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利的属性; 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区别:
档案法律条文:档案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 以条为单位。
规范性法律文件:若干档案法律规范的集 合体,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且一些非规范 性条文。
2.2.2 档案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旧三要素说: 假定-处理-制裁 (二) 新三要素说: 假定-指示(行为模式)-法律
例如: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 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 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 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 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 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2.3 档案法律关系
2.3.1 档案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和特点
1. 法律关系: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 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 与义务的关系。法律规范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 肯定的约定,构成一定的法律关系。
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 一种法律关系 ,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
第二章 档案法规基本理论
2.1 档案法规及其本质 2.1.1 档案法规 相关概念区分: 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规:通常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
程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是分层次的:
(1)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法律; (2)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办公厅发 布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决定、规定、条例; (3)国家档案局以及国家档案局与有关机关发 布的通则、条例、规定、办法、标准。 (4)各级地方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和各专业主管 机关根据全国性的档案法规,结合本地区、 本专业系统具体情况,制定的档案工作规章 制度等。
(四)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 范
按照法律规范后果的不同性质,法律规 范可分为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 性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2 档案法律关系的产生与保护
1. 法律关系产生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
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 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 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 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档案法律行为的几种情况:
我们参考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解,来 总结档案法律的本质:
(1)档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档案领域的 集中体现。
(2)档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 人们在档案方面的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 国家意志性。
(3)档案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 活条件所决定的。
2.1.3 档案法律的特点
1、直接性。 同其他非行业性的立法相比,档案法
包括: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馆;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公民(自然人)
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必要条件:公 民和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 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 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 义务的前提条件。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 出境。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 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 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 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法 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档案行政行为; 档案管理和利用的合法行为; 档案管理和利用的违法行为; 对合法行为的奖励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2.档案法律关系的保护
加强档案管理方面的社会主义法制, 维护档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法 律地位不受侵犯,保护他们的权利,促使 他们履行承担的各种义务。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
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 范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 范和准用性规范。
处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 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先生原来的 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6万元。
(3)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
档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档案 法律关系的内容。
(4)档案法律关系的特点
a. 从主体上看,档案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 方是档案行政主体。 b. 从内容上看,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都与国家行政 权直接相关,或者说,国家行政权是档案法律关系的 核心。 c. 从内容处分上看,档案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对其 权利义务不能自由处分。 d. 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主体地位上看,二者的地位 不对等。 e. 从解决争议的方式看,档案行政主体有处理档案 行政争议的权力。
法是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通常叫**法。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条例:是国务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
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 案工作条例》等 。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直辖市、省会城 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各部门制 定的,通常叫**规定、办法。 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企 业档案管理规定》等。
3、综合性。 要以档案法律所赋予的各种调整手段
来从事档案事业的管理活动。
2.2 档案法律规范
2.2.1 档案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档案法律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在 档案工作领域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 及违犯档案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档案法律规范即《档案法》分则中的 基本内容。
特征:
后果 (三) 二要素说: 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示例: <档案法>
第二章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 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 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 案损失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举例: 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哪些机构、组织
和个人会产生一定的档案关系?
2. 档案法律关系:
由档案法调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位、公民,在档案管理和利用活动中所形 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 档案法律关系的要素
(1)档案法律关系主体
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档案法律关系的参 加者或者当事人,即在档案管理活动中享 有法定档案权利和承担法定档案义务的, 进行档案行为的当事人。
②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 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 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 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 果;
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 负责。
案例:
案由:1997年2月28日,武汉某厂子弟小学正式移 交给武汉某区教委管理,并改名为“××小学”。 该校原档案人员李某在移交中,被定编为学校编 制之外,由武汉某厂重新安排工作。3月8日至9日, 因下岗、猜疑“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李某利用双亲手整理、归档的68卷档案损毁; 33件卷内文件被撕碎;共有512张案卷目录和64卷 档案封面被撕毁,造成严重的后果和不良影响, 使该小学自1992年至1996年间形成的教学等档案 完全丧失应有的价值,其损失已无法弥补。
处理结果:
直接责任人李某严重违反《档案法》第24条之有 关规定,对档案的损毁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严肃 处理,但据市精神病医院司法医学鉴定,其损毁 档案是在阵发性意识、情感和综合障碍下所为, 诊断为癔病发作。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 定,免于行政处罚;××小学忽视交接过程中离 岗档案工作人员思想工作,没有及时安排档案交 接,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发生这次事件负有 责任,决定给予通报批评。
法的本质在于: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律的利益性与 正义性;
法的本质就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 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主观意志性和客观社 会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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