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9号-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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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判断题)模拟试卷1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判断题)模拟试卷1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判断题)模拟试卷1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3. 判断题判断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5分。

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企业股份制改组进行资产评估时,由审计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拟改组上市的公司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由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企业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迟于上一年信息披露时间。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一定要报送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①发行人中请报告;②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③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④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⑤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⑥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⑦偿债措施、担保合同;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⑩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可知,报送文件中没有提及一定需要报送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

4.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 )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5.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20200202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20200202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2021年2月1日,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

这是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认真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在总结评估前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入口关、优化审核作风的又一具体举措。

《自查表》分为两个部分,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共计29个问题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共计45个问题,其中:1、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4个问题2、关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12个问题3、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2个问题4、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讨论19个问题5、其他事项8个问题以上共计84个问题,其中需要律师核查的共计37个问题。

早在2013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发布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两张《问核表》。

无论是2021年的《自查表》还是2013年的《问核表》,其目的都是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监管要求,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

《自查表》需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问核表》只需要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不要求其他中介机构签字盖章。

总之,要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审查把关责任。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1〕23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注册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提升审核透明度和友好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科创板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现予以发布,供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参考使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本状况。

2.公司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模式、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力、盈利模式等,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潜在风险。

3.公司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让投资者能够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价值。

4.公司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让投资者能够了解潜在的投资风险。

5.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和决策机制。

6.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公司的法律诉讼、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法律风险。

7.其他重要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事件、重大合同、上市计划、分红政策等其他重要信息,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公开披露方式公司应通过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及时更新。

2.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3.披露信息的平等性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为所有投资者公平等待,不得存在内幕信息的泄露和非法利益输送。

4.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公司应采用通俗易懂、明了清晰的语言和格式,让广大投资者能够理解和识别披露的信息。

5.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和使用信息。

总结起来,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治理结构、法律事务等方面的内容。

信息披露格式应满足公开披露方式、真实性、平等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的要求。

证监会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

证监会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3]39号【发布日期】1993-06-03【生效日期】1993-06-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证监会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1993年6月3日证监发字<199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部门:为利于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制定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试行)》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请转发给有关企业。

今后企业上报有关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材料,应按这两个文件的要求送审。

附件:1、《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试行)》2、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附件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复审工作,减少重复劳动,降低文件制作成本,现决定,经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二)封面: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字样;2.申请企业名称;3.申报时间;(以下由我会填写)4.受理时间;5.复审会议时间;6.复审意见书签发时间。

(三)份数:1、申请材料共报1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的目录第一章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1-1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页码1-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的文件页码第二章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2-1 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起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页码2-2 有权部门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页码2-3 原企业(发起人)的营业执照页码2-4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筹建证明页码第三章发行授权文件3-1 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页码3-2 发行申请报告页码第四章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4-1 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页码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者授权决议页码第五章招股说明书页码注:1、招股说明书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进行编制,其中涉及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其复印件。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公开发行证券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信息披露作为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主要途径,对于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范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信息披露内容1. 公司基本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位置区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对于公司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2.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需要披露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方向。

3. 公司风险提示在信息披露中,公司需要清晰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

这些风险提示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准则。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判断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透明度。

5.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需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动、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诉讼仲裁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动态,更好地把握投资时机。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 信息披露应当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我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统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2. 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突出重点,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误导投资者。

4.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行人发现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简介
第18--19条
第20--38条
重要事项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39- 40条 第41--43条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44--50条
第51--53条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第54--55条
财务报告
18—19条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第54-55条
• •
财务报告
• • • • •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近两年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 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 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 当及时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1—6条
制定本准则的依据、信息披露完整性要求 以及涉外证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
第7-- 8条
编制年度报告的一般要求以及年度报告审 计。
第9-13条
年度报告的刊登要求、披露前信息的保密 性、披露后年度报告的存储、依法报送以 及高管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发行与承销-答案

证券发行与承销-答案

2012年3月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真题答案1【答案】B 解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6年。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无最长期限限制。

2【答案】D3【答案】A 解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其中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4【答案】B 解析: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5【答案】D6【答案】C 解析: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As%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7【答案】B 解析: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8【答案】D9【答案】A解析:对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的考查。

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0【答案】A11【答案】D解析:对收购要约有效期的考查。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12【答案】A13【答案】C解析: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14【答案】B: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事宜与此相同。

15【答案】A16【答案】C解析:对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部分的考查。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17【答案】B解析:对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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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9号-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9号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报
送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应当以
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但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要约
收购规定情形的收购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
豁免要约收购时,应当按照本准则
的要求制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
文件。

对于符合本准则要求的申请
文件,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受理的
决定;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期限自正
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中国证监会在
审核期限内要求申请人对报送材
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不计入审
核期限。

第四条申请人为多人的,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
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申请文件,
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
最低要求,申请人可视实际情况增
加。

目录中的文件对申请人确实不
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是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
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申请
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申请人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
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的,方可
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豁
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及是否以简易程序提出本次申请;
(二)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三)以方框图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
以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及其他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四)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五)收购方案及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如需要);
(六)申请豁免的事项及理由;
(七)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八)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持续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九)申请人收购后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或承诺保证;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
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被收购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
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
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
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意见。

第九条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
市公司而进行收购的申请人,应当
在报送申请文件的同时提出切实
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
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
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就事实发生之日起
前6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申
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买卖被收购公
司的股票、是否泄漏有关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是否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
行为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本次股
权变动的证明文件,表明本次受让
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限制
转让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聘请律师及其所
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就本次申请豁
免要约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
律意见书至少应当就下列事项发
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并就本次申请
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三)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五)申请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办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等。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
份或者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文件应当为原件,如不能
提供原件的,应当由申请人的律师
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
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
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
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
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
的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审慎
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
见。

申请人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机构应当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述文件均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
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
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

第十七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有申请
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律师及
其他专业机构的联系人姓名、电
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
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九条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
中的页码相符。

例如,第四章4-1
的页码标注为4-1-1,4-1-2,
4-1-3,......4-1-n。

第二十条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两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
其余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豁免申请
1-1 申请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1-2 申请人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1-3 申请人的承诺书(如有)
第二章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
2-1 法律意见书
2-2 财务顾问报告(如需)
第三章相关批准文件
3-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如涉及国有股)
3-2 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涉及外资收购)
3-3 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涉及上市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3-4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如涉及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发行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第四章其他文件
4-1 股份转让协议(如为协议收购)
4-2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涉及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 有关的股权权属证明文件
4-4 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务清偿方案(如涉及)
4-5 重组方案(如为挽救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而进行的收购)
4-6 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如涉及)
4-7 在合理期限内将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部分向非关联方转让的解决方案(如申请人为银行或者证券公司)
4-8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9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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