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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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附件:扬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经全国成人高考录取的、以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和我校自学考试各类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办法的各种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性环节达到规定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具体要求如下: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学生所学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参加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的学生,如主修专业已修读过与自考第二学历教育教学内容相同、教学要求相同的学位课程,可申请免考,以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记载。

3.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1)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

(2)参加高等成人教育本科段自学考试,外语科目(外语专业应为二外)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成绩有效期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时间内。

(3)参加国家CET—4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4)已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学生外语不另作要求。

符合(3)、(4)条件者,其外语成绩不列入课程平均分计算。

4.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达五级分制中等及以上。

5.对学院要求参加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者,成绩必须及格。

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成人教育本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因各种原因未准予毕业者和参加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二)学习期间受学校或本工作单位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三)学习期间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并受过处罚者;(四)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等形式)被确认作弊者;(五)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六)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考查课程补考达三门次及以上者;(七)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重理理工大学关于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

重理理工大学关于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

重理工学〔2011〕69号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理工大学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通知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9月19日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

2.大学外语课程1-4学期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它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对英语专业学生,要达专业英语四级)。

3.计算机文化基础和程序设计课程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二级水平者(文学、艺术、体育类除外)。

(三)具备健康的身体和心理。

第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校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曾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或党、团纪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凡平均学分绩点≥1.8以上,且不属于第四条范围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其学士学位:(一)在市、部级以上(含市、部级)科技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等)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科技成果特别突出的,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通知

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通知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文本已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8年8月26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等学科门类,对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法规,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任期四年,成员从各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高职称教师中产生。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为学士学位工作常设机构,教务处处长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应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副主任一人,成员由七至十一人组成,其成员应从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和高级职称教师中产生。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3、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研究和决定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变更事宜;5、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1、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和条件(包括在校期间表现、学业成绩等);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3、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江大校办〔2012〕61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第四条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本科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科生,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派出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生,完成国内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完成海外合作院校课程学习,取得海外学士学位证书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各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

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台州学院文件台学院发〔2013〕69号关于修订《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学院2013年9月27日—1—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学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5.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小于等于20学分。

6.在校学习期间未曾因考试作弊或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进行科学研究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且未曾因其他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2—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28学分者。

3.结业后取得毕业资格,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因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20学分且少于等于28学分,或只受到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不能获得学位者,在校学习期间(作弊学生在处分后)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1.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学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办法的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办法的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文件民大【2010】150号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的通知学校有关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广西民族大学二0一0年六月十九日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达到下列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2.00以上(含2.0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为中等以上(含中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中等以上(含中等);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1.80以上(含1.8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均为优秀;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1.90以上(含1.9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均为良好,或其中一项为优秀,另一项为中等;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2.50以上(含2.5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其中一项为及格,另一项为中等以上;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3.00以上(含3.0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为及格。

(2)根据所学专业按相应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学校组织的校内相应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与专业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相当的相应要求;(3)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应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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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各位同学,近期学院下发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文件院发〔2011〕265号《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我已将此文件发至群共享,请大家及时下载并认真阅读。

为保证每位同学都能及时阅读此文件,按照学院要求,每名同学都要亲笔签收,但考虑大家在外实习,时间较紧,现有如下几种签收方法(在下载并认真阅读后选择其中一种签收方法即可)方法一:12月28日前发传真至,传真内容为:
我是外语系2008级学生XX,学号:XXXX,我已仔细阅读我院新颁布的“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文件。

本人亲笔手写签名:XX,X年X月X日
方法二:12月28日前发QQ信息至赵老师Q,不接受手机短信。

内容为:
我是外语系2008级学生XX,学号:XXXX,我已仔细阅读我院新颁布的“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文件。

X年X月X日方法三:12月28日前到第三教学楼F310房间赵老师处亲笔签名,不可代签。

针对《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中第十条有几点说明:
1、广东省没有补授学位证之说,也就是说如果毕业时拿不到学位证,以后广东省是不给补授学位证的;
2、第十条第三项,在校期间,累计有八门(含八门)以上必修课和限选课经补考及格;(从本学期开始累计)
大家如对《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中有不清楚或疑问请在上班时间直接致电联系教务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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