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 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内政办发〔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自治区事权,自治区委托盟市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自治区与盟市共同事权,自治区将应分担部分委托盟市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盟市事权,自治区为鼓励和引导盟市按照自治区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盟市事权,自治区为帮助盟市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内工信化工函〔2021〕188号•【施行日期】2021.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评估认定条件第四章评估认定程序第五章管理考核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区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 39217-2020)等文件要求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门设置的化工园区以及在各类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石化和化工为主导的产业园或集中区两类。

第三条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八个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等八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别对化工园区评估认定过程中涉及的设立、规划布局、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

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

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2013.09 呼和浩特第一■章总贝U ...................................................................................................... 1.1.1编制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规划依据 (1)1.4规划原则 (2)1.5规划目标 (2)1.6规划编制与审批 (3)1.7规划期限 (3)第二章村庄(嘎查)布点规划................................................ 3.2.1村庄(嘎查)分类规划指导 (3)2.2村庄(嘎查)分级与人口核定 (5)2.3主要内容 (6)2.4规划成果 (9)第三章村庄(嘎查)规划.................................................... 3.3.1村(嘎查)域规划 (12)3.2村庄(嘎查)建设规划 (13)第四章村庄(嘎查)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4.1村庄(嘎查)用地分类 (21)4.2建设用地计算 (23)4.3宅基地标准 (23)4.4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4)4.5建设用地比例 (24)第五章村庄(嘎查)规划的成果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规划成果的组成 (25)5.2文本的内容 (25)5.3说明书的内容 (26)5.4图纸的内容 (26)第六章附则 (25)附件................................................................................................................................ 2..8..1、村庄(嘎查)域城乡用地分类表 (28)2、村庄(嘎查)类型与面积统计表 (29)3、村(嘎查)域现状用地及规划用地统计表 (29)4、村庄(嘎查)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统计表 (30)5、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规划项目和估算一览表 (31)6、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33)7、基础资料收集 (33)8、村庄(嘎查)规划村民调查问卷 (34)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村庄(嘎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促进全区农村牧区居民点和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嘎查)布局和规划编制。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力吉1997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企业、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工作,委托苏木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内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为规范我区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保证规划编制质量,确保规划符合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路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一)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

在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盟市相关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二)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在与盟市矿产资源规划、旗县(市、区)相关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审查报批权限参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执行。

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内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9日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和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建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编制实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专家、部门或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内容深度,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保障城市设计的管理和实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其它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3编制原则以人为本。

满足使用者基本要求及认知、审美需求,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

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的基本状况,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

经济可行。

考虑经济可行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和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

有利实施。

考虑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持续发展。

妥善处理城市自然、城市文化等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推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

1.4城市设计类型本导则所指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技术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本导则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两种类型。

1.5编制要求(1)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依据上层次规划或其他法定规划,落实建设用地和空间景观控制要求。

(3)结合规划对象的历史沿革、文化特性、地域特征及建设现状,体现城市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提升整体环境品质。

(4)明确城市设计意图与管控要求,表述简洁明了,便于规划管理和具体实施。

(5)宜通过形象易懂的图、文、表格、三维模型等方式进行交流展示。

(6)应当充分利用三维仿真技术、BIM等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1.6成果运用城市设计应通过与法定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或与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结合等方式,将设计目标和控制引导要求落实到建筑设计或具体建设控制中,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内政办发〔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内蒙古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

科学编制“十四五”发展规划,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为确保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任务顺利完成,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精神,按照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任务、程序和时间安排自治区“十四五”规划体系,是以自治区发展规划即《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为统领,以自治区空间规划为基础,以自治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各级发展规划共同组成的“三级四类”统一规划体系。

各类规划编制程序包括前期研究、文本起草、征求意见、衔接协调、规划论证、审批发布等环节。

编制工作至2021年初完成。

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

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是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全区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内建规〔2013〕565号
各盟市规划局,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市规划处联系。

2013年10月15日
抄送: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的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

特定地区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

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第三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要求、资源环境及基础设施支撑条件等因素,并遵循如下原则:(一)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衔接。

(三)满足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第四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一)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编制。

(二)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照本导则编制,编制的重点应包括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及开发区的支撑条件(土地、资源、交通、水、电、环境容量、生活配套服务等)。

第五条开发区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

第二章开发区总体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规划编制总则
第六条规划目的是为了促进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开发区的批复,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国务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开发区的批复。

(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开发区的请示。

第八条提出规划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第九条规划范围应当包括开发区的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开发区的用地规模)。

第十条规划期限的确定:近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限同步;远期原则上与所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时限一致。

第二节开发区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规模
第十一条发展定位是国家或者自治区级开发区,开发区的主要产业。

第十二条发展目标应当包括主要的经济目标以及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发展规模应当包括近期和远期用地规模;产业人口规模。

第三节开发区产业规划
第十四条提出产业发展思路与产业体系。

第十五条明确产业空间布局
第四节开发区总体布局和用地规划
第十六条明确总体布局。

第十七条用地功能定位应当按照工业类别,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明确开发区土地类别。

第十八条土地保障应当包括开发区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内容。

第十九条工业用地应当明确总体规模,占开发区总用地规模的比例。

第二十条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应当包括各用地规模和比例。

第二十一条开发强度(投资强度)应当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节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包括保护与利用原则及措施。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包括保护与利用原则及措施。

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包括保护与利用原则及措施。

第六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第二十五条交通发展目标应当体现“畅通、安全、高效”的目标。

第二十六条交通发展策略应当确定主要交通方式及辅助交通方式。

第二十七条对外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开发区与外部交通(铁路、公路、航空、城市主干道等)的联接方式,交叉口的位置、形式,站场位置,铁路专用线位置等。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道路系统规划应当包括主、次干路。

第二十九条交通设施应当包括公交站场、停车场、维修站等位置和规模。

第七节基础设施规划
第三十条给水工程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水总量估算。

(二)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水源地选择;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保护。

(三)取水方式、输水管线。

(四)水厂规模、位置;主管网布局;再生水利用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排水工程规划应当包括污水总量预测、排污水主管网布置、污水处理厂位置、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雨水工程规划应当包括雨水量预测、暴雨重现期的确定、雨水排放系统规划、雨水主管网布置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供电工程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用电负荷预测。

(二)供电电源选择;电厂、变电站的位置、规模、等级。

(三)高压走廊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四条燃气工程规划应当包括气源选择、用气总量预测、供应规模、供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气站位置、管网布置。

第三十五条供热工程规划应当包括热负荷预测、供热方式、热源规划(规模、位置)、管网布置。

第三十六条工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应当包括综合管廊布置原则、布置要求等。

第三十七条环卫设施规划应当包括环卫设施设置原则、垃圾量预测(生活、工业)、垃圾收集与转运系统、垃圾处理场(规模、位置)、危险废弃物处理等内容。

第八节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规划
第三十八条防洪规划应当包括设防地区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防洪工程系统、排涝防滞措施。

第三十九条消防工程规划应当包括消防体系;消防设施等级、规模、位置和应急基础设施的配备、应急消防通道的设置。

第四十条防震抗震规划应当包括设防等级,生命线工程的设置,主要疏散救援通道(场所)和保障措施。

第九节其他规划
第四十一条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防护绿地的位置及各项指标,厂区绿化要求。

第四十二条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等内容。

第十节开发区与城镇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开发区与城镇的关系和位置。

第四十四条开发区与城镇的衔接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活区的配套。

(二)基础设施的衔接。

(三)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移民安置等。

第十一节近期建设规划
第四十五条明确近期建设目标、规模、建设时序等
第四十六条明确具体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第十二节规划实施措施
第四十七条明确开发区规划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具体实施措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用地管理、资源环境、部门协调、公众参与及规划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节附则
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划编制的组织机关、批准机关、解释机关。

第五十条明确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修改规划的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图纸
第五十一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包括:
(一)区位分析图。

(二)规划范围界定图。

(三)用地现状图。

(四)用地适宜性评价图。

(五)规划总图。

(六)与城镇关系示意图。

(七)产业布局规划图。

(八)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图(对外交通、内部道路系统等)。

(九)基础设施规划图(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雨水工程、供电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工程管线综合管廊、环卫设施等)。

(十)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规划图。

(十一)绿地系统规划图。

(十二)环境保护规划图。

(十三)近期建设规划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