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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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现场评审标准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评审标准
布局、人流、物流不合理各扣2分,不健 全各扣1分。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分,不健全扣0.5分。
5、落实医院感染监测、诊断
检查医院感染监测年度季度计划并按规定上报
2分
无近期报告扣1分,不合格结果无整改记
和报告,落实消毒灭菌效果
监测
有具资质的检验机构的近期检验报告。
录的扣0.5分,从未监测扣1分。
抽查工作人员1-2人。一人不合格扣0.5
有相关法规规范的全院培训记录和执行记录, 随机抽查各类医务人员相关知识:消毒隔离技 术、标准预防。
检查建筑布局、人流、物流是否符合院感要求
4分
3分
4分
6分
无组织及体系扣2分,不健全扣1分,未 运行扣2分;人员配备不合要求扣2分, 不健全扣1分。
制度不健全扣2分,未开展活动扣2分,
不健全扣1分。
培训不达要求扣2分,不完善扣1分; 抽查工作人员2-4人,一人不合格扣0.5分
分)
1、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健 全,配备院感专兼职人员
2、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 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3、定期人员培训,能正确掌 握医院感染防控知识
4、医院布局、设施及流程符 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有三级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及体系,工作人员配置 不低于卫生部的标准,具有实际工作能力
检查文字记录和执行记录
扣分
现场考核执行不力酌情扣分
现场考核执行不力酌情扣分
2.有健全的护理规章制度
认真执行并有监督
2分
缺项扣0.3
3.有各护理岗位职责、操作
认真执行并有考核
2分
缺项扣0.3
规程
5.病房护理人员与床位配置
有人力资源调配方案
2分
<1 : 0.39--0.39扣0.2

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受检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评审组别:扣分得分评审专家(签名):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咨询审计等相关部门,并查年度财务计划及结算报告
查医院收费公布和收费查询情况,并抽查50张以上门诊和10份住院病历的收费情况
查组织机构及设备维修文件
抽查设备购置报告、审批文件及设备档案卡、专人管理登记情况
抽查计量器具及计量部门周期检定合格证
重点查门诊部、急诊科、手术室、产科、传染病区和消毒供应室等。
查组织机构、相关文件和记录
(1)工作制度
1、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
2、会议制度;
3、院总值班制度;
4、卫生工作制度;
5、病案管理制度;
150
(10)
(20)
(3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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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1
1
1
1
每少1张扣1分
缺1科室扣3分
每少0.1扣1分
每少0.1扣1分
缺1人扣3分
每少1m2扣1分
2、有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及管理制度,并有监测记录、效果、评价及改进措施;
3、消毒供应室有验收合格证,从业人员人人持有上岗证;
4、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5、消毒物品、物体表面、手、空气现场采样检验达到规定要求。
抽查10份以上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现场检查病案科。
查防范措施、处理预案、工作差错的处理、报告,并咨询当地医学会。
缺1项扣5分,有一级甲等事故记0分,一级乙等每起扣10分,二级甲等每起扣9分,依次类推扣分
无监控制度扣3分,未开展监控扣10分,处方、病历1份不合要求扣3分。
缺1项扣5分,不做室内或室间质控不记分
感染率每超1%扣2分

医疗机构校验基本标准是怎么样的?

医疗机构校验基本标准是怎么样的?

我国对于医疗机构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需要医疗机构依法遵守,在医疗机构进行校验执业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那末医疗机构校验基本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这方面的知识不少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的医疗机构校验基本标准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希翼对您有匡助。

1、关于应当校验的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三十五的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均应校验,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也应当校验,校验期是一年。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下列材料: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校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赋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限期改正期间;(3)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患上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住手其从事医疗活动。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5、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一)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1 份;(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校验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医疗广告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运营(含财税审计报告) 情况;2、执业登记项目变更的事项;3、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4、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5、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6、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受检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评审组别:____________ 扣—分得 __________ 分评审专家(签名)。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执业情况核查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如有变动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2.核查医疗机构及专科名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冠名“中心”等。

3.核查实际开放床位数是否与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一致,如有超范围或未及时变更扣分。

4.发现无资格、非卫技人员执业、医师超范围执业或无注册证书等情况扣分。

分值为30分。

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核查1.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2.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医疗事件报告、处理、反馈机制,是否及时处理医疗事故。

3.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4.发现医疗事故未及时报告、处理或未按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等情况扣分。

分值为30分。

四、医疗收费管理情况核查1.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2.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具、明细清单和收费凭证等。

3.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否存在乱收费、超范围收费等情况。

4.发现医疗服务收费不公示、不规范,或存在乱收费、超范围收费等情况扣分。

分值为20分。

五、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核查1.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是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2.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是否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3.发现医疗纠纷处理不及时、不公正、不妥善或未按规定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等情况扣分。

分值为20分。

六、医疗科研管理情况核查1.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医疗科研管理制度,是否有专门的科研机构或人员负责科研工作。

2.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医疗科研工作,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抄袭等违规行为。

3.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科研违规行为或未按规定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扣分。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文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发布时间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发布单位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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