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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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中规定的14个首批试点产业园区,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评价,是指区域节能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和单位产品能耗、行业的工艺方案、技术方案分析评价,形成节能报告的行为;区域节能审查是指区域上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评价审查第四条【评价主体】区域节能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查主体】区域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评价审查工作。

第六条【评价内容】区域节能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基本情况(包括区域边界、产业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评价有效期和评价依据。

(三)区域用能情况(包括各行业各企业装备水平、节能措施、计量器具、用能种类、区域用能总量)。

(四)区域能源供应的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

(五)区域能源产出水平(包括各行业各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六)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包括评价有效期内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区域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

(七)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包括现有企业、评价有效期内用能总额度和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年度目标任务)。

(八)区域行业新增用能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区域各行业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用能总量,行业工业增加值准入值和先进值、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和先进值)。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的重要意义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赋予编码,即给项目发“身份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的身份识别代码。

建档立卡是核发绿证的基础,项目只有建档立卡才能核发绿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档立卡对于支撑项目绿证核发、兑现环境价值、加强行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切实把建档立卡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对已并网的项目建档立卡实现全覆盖,对后续新增并网的项目当月完成建档立卡。

二、进一步压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各方责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涉及单位多,需各方压实责任,协同配合,共同开展。

发电企业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项目建成后应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建档立卡,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第一时间变更建档立卡信息,并对建档立卡的数据质量负首要责任。

电网企业要发挥电网平台“枢纽”作用,按月提供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以及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所有人、容量、地址、发电户号等信息,推送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电网是在传统电力系统基础上,通过集成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传感技术、信息技术、控制技术、储能技术等新技术,形成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具有高度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等特征,可以更好地实现电网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运行。

发展智能电网是实现我国能源生产、消费、技术和体制革命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能源互联网的重要基础。

为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智能电网的重要意义发展智能电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网接纳和优化配置多种能源的能力,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综合调配;有利于推动清洁能源、分布式能源的科学利用,从而全面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有利于支撑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有利于带动上下游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国能源科技和装备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进高效、清洁环保、开放互动、服务民生等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现能源革命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全面提升电力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全面体现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促进集中与分散的清洁能源开发消纳;与智慧城市发展相适应,构建友好开放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智能电网在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增量配电网: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转发你们,请按规定做好我区贯彻落实工作。

一、容量电价机制实施范围和价格标准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公用的煤电机组,实施范围和价格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机组及分类的名单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认定和动态调整。

二、容量电费分摊和考核煤电容量电费分摊和考核办法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规定执行,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容量电价和认定的机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容量电费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含趸购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预测发布、逐月滚动清算,随代理购电价格信息一并公布。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电的我区煤电机组,应明确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或在外送报价中统筹考虑容量电费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西电东送优先发电计划或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合约中确定。

其中:广西境内的煤电机组外送电,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容量电费,分摊比例考虑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在送、受双方省份协商一致前,暂按煤电机组区内电量占当月上网电量比例结算区内工商业用户承担的容量电费;广西境外的我区权益煤电机组,由广西承担的容量电费按当月煤电机组申报送广西认定最大出力及广西煤电容量电价确定,外送其他省份部分的容量电费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18•【文号】发改体改〔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

同时,电力市场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跨省跨区交易存在市场壁垒等问题。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电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新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电力市场总体设计,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破除市场壁垒,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进广西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划布局,有助于新能源开发与消纳,有效提高电力系统整体调节能力。

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利用自有场地建设的项目根据场地条件,装机规模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5万千瓦。

首批示范项目优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的9个区域内选取,总装机规模重点衔接已获得建设指标单体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及保障性消纳转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的配套储能规模。

综合电力系统需求、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前期工作、投资主体意愿、各市推荐等情况,并充分考虑新型储能技术路线多元、应用场景多元的要求择优选取。

首批示范项目12个(详见附件),总规模162万千瓦/364万千瓦时,优先列入自治区新型储能发展“十四五”规划。

今后根据电力系统发展、后续项目前期工作和首批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另行确定后续示范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广西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建设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各新型储能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推动全区新型储能发展,以试点示范促进推广应用,引导自治区新能源年度建设方案明确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套储能以集中共享形式加快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在全区开展集中共享新型储能项目示范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项目范围及规模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划布局,有助于新能源开发与消纳,有效提高电力系统整体调节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桂能新能〔2024〕294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有关项目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我局依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及有关规则统筹制定了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项目共209个,装机容量2644.5万千瓦。

其中,陆上风电项目183个,装机容量2332.5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26个,装机容量约312万千瓦。

二、列入建设方案的项目须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从建设方案发布之日起,风电项目要求9个月内申报核准并于核准后两年半内全容量并网,光伏项目要求两年内全容量建成投产。

项目单位为联合体的,需按申报时联合体协议明确的股比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公司,并以合资公司为主体申报核准或备案。

核准及备案具体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7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7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陆上风电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4〕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本方案的项目须配建一定比例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

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比例分别为装机容量的20%、2小时和10%、2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子邮箱:*************.cn。

附件: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2日附件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适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完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量配电网用户用电价格机制(一)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用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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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
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经体[2016]109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6.05.20
【实施日期】201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

(发改经体[2016]10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的函》(桂政函〔2016〕48号)收悉。

经征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成员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组
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并做好与南方区域市场的衔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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