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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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室管理制度(5篇)

图书馆室管理制度(5篇)

图书馆室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图书馆的正常运转和读者的良好使用体验,建立起来的一套规范和管理图书馆室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例子:1. 开放时间:- 图书馆室开放时间为每天9:00至21:00,假期和节假日的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 入馆规定:- 必须持有效的读者证入馆,未持证者不得入内。

- 持证者在入馆时需要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并遵守图书馆的相关规定。

3. 预约和借阅规定:- 预约室的使用需要提前预约,每人最多预约2个小时,超过时间需要及时退出。

- 借阅室需按预约顺序入场,借阅图书需要将读者证交给工作人员,并按时归还,逾期归还会有相应的罚款。

4. 室内秩序:- 馆内禁止吸烟、喧哗、食用大蒜等有异味的食物,以及携带宠物进入。

- 馆内禁止打电话和录音,需要使用手机的读者请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模式。

- 馆内设有休息区,请保持室内整洁,离开时带走自己的垃圾。

5. 设备和设施:- 图书馆室内的设备和设施仅限于读者在图书馆内使用,不得以任何原因进行拆卸或搬运。

- 不得私自调整设备设置和连接网络,如需帮助请咨询工作人员。

6.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图书馆室管理制度的读者,图书馆有权采取警告、暂停读者证使用或者限制进入图书馆室等措施,并可根据情况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图书馆室管理制度的例子,实际的制度可能因图书馆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而有所不同。

图书馆室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维护图书馆的正常秩序,确保读者能够在舒适和安静的环境中进行阅读和学习。

图书馆室管理制度(2)一、图书馆(室)要依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要求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

工作人员要经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____的培训,持证上岗。

二、图书馆(室)的书应包含各类图书、报刊和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和应用型书籍。

图书、报刊的采集收藏应优先选购国家教委和省教委评审推荐的书目。

藏书应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三、各类书刊均要建立总括目录和个别登录两种账目,新购进的图书应由图书管理人员验收、学校领导人审批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图书馆管理办法

图书馆管理办法

图书馆管理办法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图书馆管理,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读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图书馆是为广大读者提供图书借阅、信息咨询和相关学习场所的公共机构。

第三条图书馆应当依法保护读者的知识需求和隐私权,积极开展文化活动,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服务。

第四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图书馆应当定期完成馆藏图书的更新工作,保持图书资料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图书馆应当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共享资源,提供更丰富的服务内容。

第七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读者意见反馈机制,及时解决读者投诉和问题。

第八条图书馆应当建设良好的学习环境,提供舒适的阅读场所和先进的学习设备。

第九条图书馆应当合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在线图书借阅和查询服务。

第十条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应当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并保证图书的安全和完好。

第二章馆藏建设第十一条图书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馆藏建设计划,根据读者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采购和增补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图书馆应当加强图书选购的质量控制,确保图书的学术价值和知识水平。

第十三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图书的分类、编目和馆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资料的有序存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图书馆应当建立数字资源的采集和维护机制,提供电子图书和数据库的检索和使用。

第十五条图书馆应当加强图书的修复和保养工作,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六条图书馆应当提供图书借阅服务,读者可以通过借书证借阅图书,借书期限应当根据图书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图书馆应当建立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包括参考咨询和文献查询等。

第十八条图书馆应当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如讲座、展览、书法比赛等。

第十九条图书馆应当提供阅览室和自习室等学习场所,为读者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章资源共享第二十条图书馆应当与其他图书馆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享图书馆馆藏资源。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应当积极参与图书联盟和文献互助项目,拓宽读者获取图书的渠道。

忻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忻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忻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忻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忻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16日忻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建国2022年12月9日忻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阅读推广、社会教育、文化传播的公共文化设施。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是指以纸质、音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为载体形式的知识或信息的记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文化设施建设落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力度,针对场馆面积不足、设施陈旧、服务效能不高等方面加大投入。

第五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兴办公共图书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设施设备、文献信息以及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三篇)

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三篇)

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图书馆是为读者提供图书借阅、阅览和咨询服务的场所,读者在图书馆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图书馆的秩序和安全,监督读者的行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图书馆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读者进行劝阻、制止和纠正,并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条读者在图书馆的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坏图书馆设施和文物,不得妨碍其他读者的正常借阅和阅览。

第六条读者进入图书馆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并按要求办理借阅手续。

第七条图书馆的借阅、阅览等服务均为免费,读者在图书馆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读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读者的借阅和阅览记录。

第九条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更新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提供丰富的文献资源供读者借阅和阅览。

第十条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明确服务时间,提供方便快捷的借阅和阅览服务。

第二章借阅服务第十一条读者在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时,应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承诺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读者每次可借阅的图书数量和借阅时间,应当按照图书馆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读者借阅的图书应当按期归还,如需延期还书,应提前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四条读者损坏借阅的图书,应当照价赔偿或者重新购买同样的图书。

第十五条读者丢失借阅的图书,应当照价赔偿或者重新购买同样的图书。

第十六条读者借阅图书过程中如发现书页有损坏,应及时向图书馆管理人员反映,以便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三章阅览服务第十七条读者在阅览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聚众交谈,以免影响其他读者的阅读。

第十八条阅览区内禁止吸烟、饮食、乱扔废物等行为,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读者在阅览区内使用图书馆的设备和资料,应当爱护并正确使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章其他服务第二十条图书馆应当定期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和学术讲座,供读者参加。

图书馆管理办法

图书馆管理办法

图书馆管理办法
图书馆管理办法
一、引言
图书馆是学校、社区等机构提供知识资源的重要场所,为了更好地管理图书馆,规范图书馆的运作,制定和实行一套科学、合理的图书馆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图书馆开放时间
图书馆将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开放时间,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具体开放时间将在图书馆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三、借阅规定
1. 读者须携带有效证件借阅图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2. 借阅期限、续借次数、罚款标准等具体规定将在图书馆内公示;
3. 严禁转借、损毁图书,遗失图书应及时赔偿或补办手续。

四、使用规则
1. 用户在图书馆内应安静有序;
2. 不得擅自移动或调换图书馆内的设备及桌椅;
3. 禁止在图书馆内吸烟、喧哗等行为;
4. 图书馆内禁止携带食品饮料;
5. 图书归还应按规定放回指定位置。

五、安全管理
1. 图书馆内设有安全出口,用户应熟悉逃生路线;
2. 图书馆内禁止私设插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3.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六、服务质量
1. 图书馆将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提升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2. 用户可通过方式、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提出建议和意见,图书馆将及时回应。

七、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图书馆管理办法的用户,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包括暂停借阅资格、罚款等;
2. 恶意损坏图书馆设施的行为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八、附则
1. 图书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图书馆管理部门;
2. 图书馆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本图书馆管理办法,如有其它情况,将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图书馆管理办法

图书馆管理办法

图书馆管理办法一、借书流程及规定1. 借阅资格(1) 图书馆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注册读者,包括学生、教职员工和外来访客。

(2) 学生和教职员工可凭借校园卡借阅图书,外来访客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申请表格方可办理借书手续。

2. 借书手续(1) 注册读者应亲自前往图书馆办理借书手续,不得代他人借阅。

(2) 借书期限为30天,逾期需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3) 借书时应出示借阅证件,并填写借书登记表。

3. 借阅限制(1) 不得借阅古籍、珍本和非流通书籍。

(2) 同一读者每次最多可借阅10本图书,如有特殊需求可向图书馆管理员申请。

二、图书馆守则1. 保持安静(1) 在图书馆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

(2) 禁止在图书馆内吃东西和喧闹。

2. 保护图书(1) 注册读者在借书期间应妥善保管图书,不得私自标记、涂抹或折痕书页。

(2) 禁止外借图书给他人,一经查实将取消读者借书资格。

3. 不得擅自带出图书馆(1) 图书馆内的图书严禁私自带出,违者将面临警告、限制借书权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图书馆服务1. 资源查询(1) 注册读者可通过图书馆网站或自助查询终端查询图书馆中的图书和期刊资源。

(2) 图书馆提供在线资源订购服务,读者可按需求提交书目,图书馆将从相关出版社采购相应图书。

2. 场地预约(1) 注册读者可提前预约图书馆内的会议室、阅览室等场地。

(2) 场地预约需遵守图书馆规定的时间和使用要求。

3. 学术讲座和培训(1) 图书馆定期举办学术讲座和培训活动,旨在提升注册读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信息素养。

(2) 注册读者可通过图书馆网站或公告栏了解活动详情,并提前报名参加。

四、违规处理1. 违规处理措施(1) 对于严重违反图书馆管理办法的行为,图书馆有权采取暂停借书资格、禁止进入图书馆以及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违法行为将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学院学生的还将按学生违纪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2. 上诉渠道如读者对图书馆管理措施存在异议,可向图书馆管理员反映,并提供相应证据和情况说明。

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4篇)

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4篇)

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1. 进出图书馆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工作证或读者证。

未持有效证件者不得入内。

2. 在图书馆内静坐或学习时,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扰乱他人。

3. 严禁在图书馆内吸烟、饮食或进行其他不文明行为。

4. 图书馆内禁止携带宠物或其他动物。

5. 图书馆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6. 图书馆内不得乱扔垃圾,应该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中。

7. 图书馆内的图书、设备和设施必须爱护、勿损坏,如果损坏应及时报告。

8. 不得私自带走图书馆内的图书、音像资料、设备等,严禁盗窃行为。

9. 借阅图书应按规定时间归还,超期归还图书将收取逾期费用。

10. 不得在图书、报刊、杂志上做任何标记、涂写或撕毁。

11. 图书馆内不得进行商业活动,禁止在馆内售卖、推销产品。

12. 图书馆内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使用手机或进行大声通话。

13. 图书馆内禁止拍照、录像或进行其他未经许可的影音记录行为。

14. 在图书馆内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或有其他问题,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

15. 学校或单位的教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图书馆内使用指定的办公设备。

16. 图书馆内的座位不可随意占座,如长时间离座需将座位让给其他需要使用的读者。

17. 图书馆严禁有政治、宗教、色情等违法违规、有损社会公德的图书、音像资料的传播、阅览。

18. 图书馆内的活动如有需要,必须提前经过图书馆管理部门的批准。

19. 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和借书时间等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时,应提前通知读者。

20. 针对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行为,图书馆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暂停借书、禁止进入图书馆等。

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2)1. 办理借阅:读者凭有效的图书馆借阅卡在规定的借阅台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期限为一个月,若需续借,需要在到期前两天内办理续借手续。

2. 归还图书:借阅的图书在借阅期限内需归还到图书馆。

逾期归还的图书将收取相应的逾期费用。

3. 续借手续:读者可以在借阅期限到期前两天内续借,续借期限为一个月。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便于广大读者获取信息和知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图书馆的组织形式第三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图书馆管理机构,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可以设立上级图书馆、市县级图书馆等不同级别的分馆,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图书馆的职责和任务第五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收藏、保护、开发和利用图书、报刊、文献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为读者提供阅览、借阅和参考服务。

第六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要积极推动数字化服务,提供电子图书、在线资源和数字化参考资料的检索和借阅服务。

第四章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第七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根据读者需求和图书馆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保障读者的使用权益。

第八条图书馆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咨询、文献复制等服务,确保读者的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图书馆的安全管理第九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读者和图书馆的财产安全。

第十条图书馆要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保证读者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图书馆设施和服务。

第六章图书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一条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对图书馆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图书馆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对图书馆设施、服务质量和读者满意度的评估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调整,应当及时修改并公布。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将依法进行处理,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以上为《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内容,核心是为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促进读者文化知识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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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管理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与用户权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教育设施。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行政管理主体]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经费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其增长幅度应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用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捐赠人相应荣誉。

第六条[社会基金]市、镇(街)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法人治理机制]市、镇(街)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

理事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专业人士、市民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八条[荣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在公共图书馆和公众阅读领域授予荣誉称号的制度,对为繁荣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公众阅读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读书节]每年举办东莞读书节。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章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管理第十条[设置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服务人口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普遍均等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经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就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和涉及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征询图书馆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馆舍选址]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设施配套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设立]市、镇(街)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建立市、镇(街)、村(社区)三级架构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东莞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的总馆,市总馆可以根据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直属综合性分馆或者专业性分馆。

镇(街)人民政府设立的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的镇(街)分馆。

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的建设,可以在学校、企业、地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

市、镇(街)图书馆所在地的村(社区)可以不设立图书馆(室)。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四条[少儿图书馆设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为市总馆的专业性分馆。

市、镇(街)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服务区域,村(社区)图书馆(室)原则上应当设置少年儿童服务区域。

第十五条[馆舍要求]市、镇(街)图书馆馆舍应当相对独立建设。

村(社区)图书馆(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

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十六条 [建设标准]各级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遵循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依据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

公共图书馆每千人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级公共图书馆达到十平方米以上;(二)镇(街)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合计达到三十平方米以上,但市图书馆所在地的镇(街)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标准。

市、镇(街)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公共图书馆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物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

经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

原址重建或者迁建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公共图书馆(室)迁建应当在新馆(室)建成后再拆除旧馆(室)。

第十八条[统一标志]全市公共图书馆实行统一标志,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志系统。

第十九条[市总馆职责]在总分馆体系当中,市总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的统筹、指导、管理和协调;(二)负责制订全市公共图书馆的总体目标、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四)负责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全市的信息资源共享;(五)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工作;(六)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学术合作。

第二十条[镇(街)分馆职责]镇(街)分馆在市总馆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的统一管理;(二)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标准,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三)按照全市统一的服务规范,制定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的服务规范;(四)负责本馆和村(社区)图书馆(室)或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的统筹调配。

第二十一条[数字信息资源建设]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平台,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

在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中应当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根据数字信息资源的用途,确定相应的加工级别和保存期,优秀文化遗产应当长期保存。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实现对数字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证数字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藏书基本规模]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高于国家标准。

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全市人均图书藏书量达到 1.6册以上,各级公共图书馆人均图书藏书量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市级公共图书馆达到0.6册以上;(二)镇(街)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合计达到1册以上。

第二十三条 [藏书增长规模]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丰富馆藏信息资源,保证图书馆年入藏文献逐年增长。

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全市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入藏文献应当不少于0.06册,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市级公共图书馆不少于0.02册;(二)镇(街)图书馆与村(社区)图书馆(室)合计不少于0.04册。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馆藏发展政策和年度采购计划,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二十四条[文献信息资源清点与调配]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图书馆空间和馆藏文献的利用率,定期对馆藏文献进行清点,对于有利用价值但利用率相对较低的文献,可以在图书馆之间调配使用,或者建立贮存图书馆进行收藏;对于破损严重或者陈旧等原因而无法使用的馆藏文献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予以剔除。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与本馆馆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文献剔除规定,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文献信息资源保存与保护]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和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等必要设施,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东莞图书馆应当做好容灾备份工作,保证全市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各种类型的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地方文献建设]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搜集、整理和保护,逐步形成资料齐全、体系完整、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者专题系列。

第二十八条[呈缴本制度] 公共图书馆是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本的收藏单位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应当在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图书馆呈缴两册(件);少年儿童出版物应当同时向东莞少年儿童图书馆呈缴两册(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职能部门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在编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公共图书馆呈缴四册(件)作为资料保存。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其出版或者编印的各类出版物和资料。

受缴、受赠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编印单位出具接受呈缴或者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呈缴本、受赠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并免费向公众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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