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成人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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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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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规范,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激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包括招生录取、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调整、奖助学金评定、学籍异动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招生录取第四条成人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公开招生。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按照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生录取程序,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政策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参加招生考试。

第七条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公布录取名单,并正式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八条学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要求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学校进行学籍注册。

第九条学校学籍注册办公室负责学籍注册工作,核对学生报到资料,办理学生入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学生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学生证和注册证。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学籍变更需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籍变更包括姓名变更、性别变更、户籍变更等。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经学校核实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学籍变更完成后,学生应及时领取新的学生证、注册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学籍调整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学籍调整需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学籍调整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

第十八条学校将对学生提出的学籍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籍调整期间须按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手续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学校将视为自动退学。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学籍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原则:学籍管理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保障每位学生的权益。

3. 信息化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学籍的建立1. 准入条件:学生须符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要求,年龄在合理范围内,具备相应文化程度。

2. 报名程序: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名,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3. 考试录取: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录取。

4. 学籍登记:录取的学生,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登记,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三、学籍的管理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对学籍档案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2.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申请和办理手续。

3. 课程管理: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及时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估。

4. 学籍评价:学校将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学生的学籍进行评价,包括成绩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等。

5. 学分管理:学生须按照课程要求和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积累所需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四、学籍的奖励与处分1. 奖励措施: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奖励,如学业奖、奖学金等。

2. 处分措施:学校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作弊、学习不力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五、学籍的注销和保密1. 注销学籍:学生因完成学业、退学、开除等原因,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销。

2. 学籍保密:学校将保护学生的学籍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

六、附则1. 学生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2. 学生如需申诉学籍管理问题,可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学校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2023年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校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招生、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成人高校应当依法独立招生,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选拔,保证学生权益,并注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增加就业市场信息。

第四条成人高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成人高校学生的教育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理念和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招生第六条成人高校招生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招生计划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成人高校应当通过招生简章、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的相关信息,包括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和方式等。

第八条成人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招生管理规定,严禁虚假宣传、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注册第九条成人高校学生注册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学生须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教育经历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第十条学生注册应当缴清学费,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及时审核学生提交的注册材料,并将学生纳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四章转学第十二条学生如需转学,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学校对学生的转学申请应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的转学规定,同时,转入学校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学生的转学申请。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十四条学生如需要休学,应当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学生的休学申请应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照学校和相关教育部门的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六章退学第十六条学生如需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成人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成人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学校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成人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成人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成人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凡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名、参加考试,经录取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入学,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成人学校实行学年制或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或修完培养方案所需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九条学生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十条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事宜,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籍处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四)自动放弃学习,长期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入学登记表;(二)学籍注册表;(三)学习成绩单;(四)奖励、处分记录;(五)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毕业第十三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且修满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十五条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是学生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历的凭证。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皖教高[2013]1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高〔2013〕10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2013年11月21日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的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一)新生入学1.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籍注册1.学校应将实际报到入学的学生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传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分别予以在线标注。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生的入学、在校和离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学校学籍管理的主体为学校,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招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学校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入学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学籍调动、学籍注销等。

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交入学申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学费。

学校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录取。

第五条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档案完整、保密和真实。

第六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可以进行学籍信息的变更。

第七条学生因转学、跨学科和跨专业等原因需要调动学籍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调动。

第八条学生完成学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注销,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手册。

第九条学生有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状态进行更新。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被篡改的情况发生。

以上规定仅为学校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或者到指定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办理相关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注册时,由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对注册学生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要求学生本人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学生纸质档案三证相符。

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不可抗力暂不能入学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可延长至2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录取名册及电子档案对注册学生进行复查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复查合格者,办理学籍注册,对与电子档案不符的存疑考生,与省级主管部门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规定,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学籍的建立和管理:1. 学籍的建立:学校招生和注册后,成人高等学校负责为学生建立正式学籍。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生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学籍档案的准确性负责。

3. 学籍的保密: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仅在有关部门和需要知晓的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

二、学籍的使用和变更:1. 学籍的使用:学籍是学生身份的重要标志,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使用正式学籍。

学生须按时参加注册、办理学籍证明、学位证书等相关手续。

2. 学籍变更:学生因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发生学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籍做出调整。

三、学籍的管理和监控:1.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定期审核和监控,确保学生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学籍信息核验:学生须定期核对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3. 奖励和处分记录: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记录奖励和处分信息,这将对学生的学籍产生影响。

四、学籍的注销和归档:1. 学籍注销:学生因毕业、结业或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校负责注销其学籍,同时学生须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书和档案。

2. 学籍档案归档:学生离校后,学校将其学籍档案归档保管,并将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证书。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入学时应了解学校的具体规定,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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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成人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对成人专科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安徽电大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大成人专科学生、第二学历专科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国家成人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含第二学历专科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所在分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缴纳各项费用。

学生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应有正当理由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新生所在分校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分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校审批。

由省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注册后,省校按其所在分校、专业,在教务系统中生成教学班班号及新生学号,下发分校,并由省校打印新生注册花名册、发放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分校另行打印新生花名册留存。

有新生未注册的,分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新生缺额名单,以便省校及时注销。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缴纳有关费用。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分校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校。

第五条新生取得学籍后,其所在分校应及时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入学录取审批表、学习课程、考试记录表、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及毕业鉴定等材料。

第六条学籍档案采用计算机和文字两种管理方式,分别存于省校及分校学籍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管理,并作为学校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成绩与考核第七条学生在学期间,分校、省校应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其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进行全面考核。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及实践环节。

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安排考试,成绩合格一门则通过一门,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随同下一学期相同课程补考。

第十条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计算方法,由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

学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即可取得学分,凡作业完成(含实验)不足者,以及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所在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成人统招学生,如入学前或入学后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

由分校汇总后到省校教务科办理免修免考手续。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方可毕业。

但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五年。

即学分八年内有效,各年级教学计划的有效执行期为八年。

第十四条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文凭者,经学校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后,均可参加电大第二专业学习。

第一专业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与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同或高于的可以免修。

用第一专业课程替代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不能超过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总学分的40%,学生履行相关手续后,免修课程的学分按第二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标准记入毕业总学分。

实践环节的学分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班级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评定,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每学年(学期)学校应将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情况和考试成绩及奖励与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六条成人统招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录取分校及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一)学生确有特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分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分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习的;(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四)因招生学生限制,学校当年无法开班的;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相同)、同层次中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安徽电大范围内转学,每一学年办理一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转学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分校及拟转入分校同意,报省校批准,由省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在安徽电大范围内转专业,由其本人在第一学年内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转学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分校同意并报省校批准,由省校学生科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向省内其他高等院校转学的,需经转入和转入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向省外其他高等院校转学的,需经转出和转入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再由转入高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参加成人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当年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二) 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三) 应予退学的;(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分校应严格把好转学、转专业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能批准、不得上报。

第二十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学生转学、转专业的审批手续,各分校集中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前到省校学生科办理。

第四章休学、退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分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分校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省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复学的学生,由学校安排在原学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勒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一) 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分校提出申请上报省校,经省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省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分校送(寄)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教育与纪律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

支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对德、智、体等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给予表扬或奖励,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评选标准参照《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于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可撤销处分(原处分应记入本人档案),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省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成绩合格,实践环节符合要求,完成毕业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并验印的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的发放为一次性,如日后发生毕业证书的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学籍作留级处理。

随下届学生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超过最长年限仍未取得所规定学分的,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毕业前,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姓名。

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身份证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书,不予验印。

第四十一条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学习已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出据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省校核实后出具由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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