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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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论文

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论文

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论文1行政问责的内涵及其应用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其内涵涵盖三个方面:从功能和作用上看,行政问责是行政监控机制的一种表现,主要是为实现行政本身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从问责对象和主体来看,主要表现为一种由政治理念、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对应的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使得行政问责过程表现为强制性执行过程;从问责内容及实现机制上看,行政问责一般表现为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等方面。

“行政问责制”的重点是“问责”。

在法治社会,权力意味着责任,职权意味着职责,有多少职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职能部门有多大的权力就意味着对民众应有多大的责任担当,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就必须实现责任追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日常化。

这既是公权力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之前,行政问责基本上不存在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当中。

改革开放后,中央和地方陆续在行政问责方面展开了一些探索,在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问责的制度性文件。

2003年5月12日,中央颁布《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学士学位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学士学位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目录摘要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一)行政文化的困境(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摘要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

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

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

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

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根源来自于西方关于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思想,源于政治学的政府责任之内涵,即现代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皈依,对人民负责,因为“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还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伴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本文首先从行政问责制的由来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对策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意义(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

我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

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

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

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行政问责制论文

行政问责制论文

行政问责制论文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论析摘要: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应定位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

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构成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多数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民主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治化重在实现问责法制统一化、责任划分法制化和责任追究程序化;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绩效化重在实现问责运行和问责方式绩效化。

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目标取向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

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这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明确了总体方向。

实行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指引下,正确定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收集、加工和公开或政务公开)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对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作为建立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必须作为此项改革的基本目标取向。

一、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

只有构筑起包括科学的责任设计、科学的问责标准和科学的问责方法在内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体系,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才能不断地朝着科学化的目标迈进。

1.科学的责任设计。

要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进行合理规定和科学设计。

第一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第一篇: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

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

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措施对策公权力制度体系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

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

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

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

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

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责,严格行使手中的权利,对人民负责。

行政问责制能够促使政府官员对群众负责。

(三)行政问责制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原始社会末期,恩格斯称之为军事民主制时期,形成了部落联盟或酋邦,随着部落联盟或酋邦事物的增多,出现了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权力。

《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行政问责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能够推动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自身职责的认知和执行,还能有效预防和纠正行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然而,如何确保行政问责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问责程序概述行政问责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或接到有关行政不当行为的举报后,依法启动的问责程序。

它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取证、问责决定、执行与救济等环节。

我国行政问责程序在实践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行政问责程序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问责程序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问责启动环节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有待提高。

目前,很多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行政不当行为时,往往缺乏主动启动问责程序的意识,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其次,调查取证环节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待加强。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确保调查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和徇私舞弊的现象。

此外,问责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行政问责的重要性。

其次,完善问责程序法规,明确问责的启动条件、调查取证的范围和方法、问责决定的程序和救济途径等。

同时,建立独立的问责机构,确保其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从而保障问责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有效预防和纠正行政不当行为。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的过程中,应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发展。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行政问责制度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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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行政体制中的行政问责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文章简单介绍了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研究的意义,并介绍了施行行政问责制应遵循的原则,重点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后续高效实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行政问责制、研究
1前言
1.1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现在意义上的“问责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

问责制最早出现英语辞典中,代表的是“accountability和responsibility”两个单词;其强调的是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之所以会出现“问责制”是因为当时西方政治存在不民主的一些问题,某些官员肆意使用自己的权力,而他们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问责制则是对这些不民主行为的约束。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来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将群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一种经济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政府只是作为行政的主体,只有得到公民的认可有具有实质的意义,另外政府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此,“行政问责制”开始在我们公共行政广泛的应用。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

我们一般对行政问责的对象理解不够全面,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1.2行政问责制的产生及其原因
目前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研究,国外方面:美国著名学者杰·M·谢菲尔茨是最早提出行政问责制概念的。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目前处于较薄弱状况,急需完善的状态。

当前中国政府行对政体制中
的行政问责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基本都是区域实施,这里我们以长沙市和天津市为例,长沙市政府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对现任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另外天津市政府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而我国政府在2003年经历SARS事件2008年煤矿事件以后,我国政府开始注重行政问责制。

我国行政问责制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促成的。

群体事件和公共安全危机的爆发是行政问责制产生的直接原因。

而行政体制改革的进行则是行政问责制形成的根本原因。

1.3研究综述和研究的意义
目前国内外对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即使研究,也是研究的深度不够。

2011年来自武汉大学的研究者王静在研究的《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一文中提到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具有积极的完善体系价值,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行政的行为越来越广泛,而随之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非常的重要,目前在公共行政行为方面,我国政府使用较多的是“行政问责制”。

2 行政问责制主体内容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行政问责制主体内容
行政问责制的主体内容:行政问责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立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公众等)经常性的质询、听证,必须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询问要做出及时而且令人满意的答复。

行政问责制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对行政政治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职责责任以及行政伦理责任等的追究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体系由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客体、行政问责的事由、行政问责的方式、行政问责的结果五大方面构成。

2.2 行政问责制原则
(一)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
当前中国政府在行政体制中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是为了强调职权与行政责任是不可分割的,既无权力的责任,也无责任的权力。

在做任何事的时候,都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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