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城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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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长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推动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培育和催生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做大经济总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贯彻长春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大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惠商、富商发展环境,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六城联动”推进提供更加强大的支撑力和内生动力。

二、总体目标市场主体数量发展目标:未来3年,力争我市市场主体总量和企业总量以年均16%的速度增长,2022年底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万户,3年后突破200万户。

力争每年实现“个转企”2400户,到2024年底实现“个转企”突破1.3万户。

市场主体质量发展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长春新区方案

长春新区方案

附件长春新区总体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要求,推进长春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发展,充分发挥新区在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新区设立审核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基础新区紧邻长春市主城区,其主体位于长春东北侧,是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二道区和九台区部分区域,覆盖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约499平方公里,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7.5平方公里以内。

2014年常住人口约47万人,地区生产总值93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90.5亿元。

(一)区位优势明显。

新区位于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核心腹地和我国东北地区地理中心,是哈(尔滨)大(连)经济带和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重要节点。

新区交通运输网络比较完备,京哈铁路、哈大高速铁路、长(春)珲(春)城际铁路以及京哈、珲乌(兰浩特)等国家高速公路和多条国道贯穿新区,已开通长春至欧洲的中欧班列(长春—满洲里—德国),拥有国家干线机场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与东北其他地区、京津冀以及东北亚周边国家人员货物往来便利。

(二)产业基础坚实。

新区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中俄(罗斯)、中白(俄罗斯)等国际合作园区,2014年工业总产值3100亿元。

形成了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光电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拥有国家级汽车电子产业基地、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及目前亚洲最大的疫苗生产基地。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近三年产值增幅保持20%以上。

(三)创新实力较强。

长春是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拥有高等院校20余所、科研机构近200家、高端创新人才3万多人。

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吉林大学等合作建设的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搭建了光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生态农业等专业技术平台和政务、信息、金融、人才等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30余家,建设了一批创新平台和载体,为新区创新发展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长春新区城市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

长春新区城市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

长春新区城市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配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建和管理,进一步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管辖区内新建(含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项目)住宅区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建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为城市社区内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服务的养老用房。

以下将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统称为社区配建用房。

第四条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新区规划、国土、城建、房管、社会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等单位和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建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的社区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统筹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分期开发建设,规划总户数1200户以上的,分期建设的社区配建用房单套或连套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区规划总户数1200户以下的,应在首期一次完成社区配建用房建设。

按照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区社区配建用房总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经所在地开发区社会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在对配建房屋评估作价的基础上,由开发建设单位以货币折抵配建面积,折抵资金专项用于为该社区购买社区用房。

新建住宅区户数达到管辖规模且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社区配建用房尚未建成交付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临时社区用房。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社区配建用房应建设在市政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地段,位置适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和开展活动,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不得配建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社区服务大厅、居民活动室宜设置在一层)并有独立出入口,便于人群紧急疏散,符合消防及其他相关安全规定。

长春市九台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概况

长春市九台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概况

长春市九台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概况
摘要:
1.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2.项目概况:项目位于长春市九台区,旨在改善当地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
3.项目内容:项目包括养老服务用房、医疗康复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建设
4.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进度:项目实施的时间安排及预期成果
6.项目意义:项目的实施对于当地养老服务的提升及社会效益
正文:
长春市九台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位于我国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是一个以提高当地养老服务水平为目的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该项目主要包括养老服务用房、医疗康复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建设。

养老服务用房将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医疗康复用房将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康复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公共服务用房将提供包括餐饮、娱乐、教育等多种服务,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

项目总投资预计为人民币XX 亿元,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资本。

项目计划于2022 年12 月年正式启动,预计于2024 年12 月年完工并投入使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长府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0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适应全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不同家庭结构、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收入水平老人对晚年生活中的日常照料、健康护理、心灵慰籍、临终关怀等不同层次的多方面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解决老年人晚年生活实际问题的重要举措;可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第三产业上层次、上水平,并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二、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关怀、重点照顾”理念,推动养老服务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符合老龄化人口多元化需求、现实发展能力与未来高水平要求相一致的,服务方式多样化、业态功能多层次、投入主体多元化的长春特色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互联、互动和互补的格局。

坚持立足现实与面向未来相结合。

立足于我市人口规模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分析未来一个时期养老服务需求的新趋势、新走向、新问题,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市、县(市)区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面向未来要着眼高起点、高水平,立足现实要兼顾眼前需要和现实可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长府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8〕3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和《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与范围凡长春市市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60周岁以上“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老人、低保空巢老人;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均可向属地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二、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服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各区招聘的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中介组织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和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养老服务员,为享受居家养老的老人进行登门计时服务、预约计时服务等。

三、居家养老实行货币化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服务我市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货币化服务)和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服务两种:(一)开展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标准对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如下:1.对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空巢老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暂按人均18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生活能自理的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空巢老人;对生活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暂按人均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被服务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能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长府发[1989]34号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长府发[1989]34号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1989年5月22日长府发〔1989〕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的城市建设,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为城市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全、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的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在旧城区成片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的市政、公用和服务设施配套、功能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占地规模不小于五公顷,建筑面积不少于五万平方米。

不论是旧城区改造或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都要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凡属我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其规划、开发和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

下设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小区开发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中、长期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划;二、会同市计划部门,对小区综合开发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各类开发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行业管理;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确定商品房价格;五、管理和协调环境效益费的使用;六、负责小区开发建设中纠纷的仲裁。

第五条住宅小区要以全面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为中心,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城建、公用、环保、公安、房地、物价、网点、电业、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都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小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长府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15年,各城区、开发区建成1所或多所总床位不少于400张的公办养老机构,各县(市)建成1所不少于200张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

鼓励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达到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达到5.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40张。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

城区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所50张床位的城市社区托老中心,为附近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以及康复护理等多元化服务。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

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打造若干个特色养老产业园区,培育发展50个知名养老服务企业、品牌,孵化200个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就业岗位大幅增加。

机构养老、社区居家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5万个就业岗位。

在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中开发设置2000个养老服务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具有初级以上资质的养老护理员占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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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城市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
服务设施用房配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建和管理,进一步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管辖区内新建(含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项目)住宅区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建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为城市社区内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服务的养老用房。

以下将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统称为社区配建用房。

第四条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新区规划、国土、城建、房管、社会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等单位和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建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维
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的社区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统筹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分期开发建设,规划总户数1200户以上的,分期建设的社区配建用房单套或连套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区规划总户数1200户以下的,应在首期一次完成社区配建用房建设。

按照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区社区配建用房总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经所在地开发区社会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在对配建房屋评估作价的基础上,由开发建设单位以货币折抵配建面积,折抵资金专项用于为该社区购买社区用房。

新建住宅区户数达到管辖规模且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社区配建用房尚未建成交付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临时社区用房。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社区配建用房应建设在市政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地段,位置适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和开展活动,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
动空间,不得配建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社区服务大厅、居民活动室宜设置在一层)并有独立出入口,便于人群紧急疏散,符合消防及其他相关安全规定。

养老服务设施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中注明新建住宅区内社区配建用房的建设规模、位置、是否分期建设等情况,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所在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协议,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不得将社区配建用房列入可售范围,应当在销售方案中明确住宅小区社区配建用房的建筑位置、建筑面积等情况,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房管部门根据规划审批和建筑施工图的标注,房产测绘标明社区配建用房的功能和建筑面积,不予列入住宅建筑面积分摊。

第九条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规划部门组织规划核实时,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社区配建用房的项
目,不得出具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第十条对经验收合格的社区配建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等材料一并移交所在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所在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将社区配建用房装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报所在地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

房屋完成装修后应及时交付社区使用。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社区配建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抵押、出租或改作它用。

擅自改变社区配建用房规划用途的,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配建协议约定建设、交付社区配建用房的,所在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与开发建设单位沟通协商,督促其履行协议,协商无果的应及时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落实社区服务用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应不动产权利为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签订社区用房配建协议时,应将社区用房不动产权利为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所有这项内容作为协议条款写入协议。

第十四条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且符合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开发区可对现有的在位置、面积、格
局、功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社区用房进行处置,通过置换或重新购置等方式进行优化整合,逐步解决社区用房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各开发区可根据本规定,针对本地社区用房的配建、使用和管理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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