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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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

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青交综运[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交通运输委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的通知青交综运[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降低市民公共交通出行成本,增加公共交通出行吸引力和竞争力,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尾气污染,助推公交都市创建,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中心城区实施"公共交通一小时换乘优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乘优惠含义公共交通换乘优惠是指市民持同一张琴岛通卡在规定时间之内、公共汽(电)车之间以及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之间刷卡换乘时,实行免费或优惠。

二、实施优惠范围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范围内以及延伸至其他区市的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部纳入换乘优惠范围。

三、实施优惠对象(一)持有琴岛通卡并采取电子钱包支付方式的乘客(包括中小学生及60-64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的乘客);(二)采取投币方式的乘客不享受换乘优惠;(三)持有琴岛通专用卡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重点优抚对象等免费乘车群体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通知规定的换乘优惠范围之内。

四、实施优惠办法(一)优惠时间和次数1.乘坐公共汽(电)车以乘客刷卡扣费时间起算、乘坐轨道交通以出站闸机刷卡时间起算(以琴岛通卡记录为准),一小时内(含)换乘,可享受1次换乘优惠。

2.乘客第2次刷卡时间与第1次刷卡时间间隔超过一小时的,按规定票价扣费,并以第2次刷卡时间重新起算下一时段优惠时间。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一、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严格遵守运营规定,确保车辆安全、乘务人员素质、运营秩序等。

三、车辆管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安全
设备完善有效。

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四、乘务人员管理:乘务人员应当持有效从业资格证明上岗从业,定期接受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乘客安全、秩序和服务质量。

五、安全管理: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锤、灭火器等,保障乘
客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服务质量: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意
见反馈,改正服务不足之处,提高服务水平。

七、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定
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的规范发展。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内容,否则将受到相
应处理。

特此公告。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票价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票价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票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青价工[2000]162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票价的通知(青价工[2000]162号2000年6月26日)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区物价局,各企、事业单位,各驻青单位,公交集团总公司:为推动公交体制市场化改革,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改善居民乘车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取消本式月票,同时调整我市公共汽、电车票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现行本式月票,推行IC卡乘车。

二、现行0.5元一票制的线路其零票票价调整为1元;持IC卡乘车调整为每人次0.80元。

三、一票制专线车票价一票制专线车票价保持不变。

零售票价每人次1元,持IC卡乘车仍为每人次0.96元。

四、空调专线车以开启空调时间为标志执行季节差价。

现行空调开启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15日、12月1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止。

开启空调时乘车2元,不开空调时1元。

五、累进制专线车票价累进制专线车原则上按人千米运率0.125元和30千米以上递远递减的原则确定票价。

累进制专线车票价由0.5元起价,每1-6站0.5元进级调整为1元起价,超过12站开始进级,每超1-6站0.5元进级。

累进制专线车在不能均衡设站的崂山、城阳区域内运营可按实际乘坐里程计费,可打破6站进级规定。

六、旅游专线车等特种线路票价不变。

现行旅游专线车为一票制,票价为2元。

七、暂保留学生本式月票。

学生本式月票调整为每本46张,售价23元,每张0.5元。

学生持本票乘一票制公交车(含专线车),投票1张0.5元;乘累进制专线车或开启空调期间的一票制专线车按规定每张学生票实抵1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字号】青交综运〔2015〕3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的通知青交综运〔2015〕3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有轨道电车乘客守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有轨电车乘坐秩序,保障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有轨电车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有轨电车车厢、车站等区域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一)按序排队刷卡、投币乘车;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情节严重或者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二)身高一点二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以携领一名身高一点二米及以下的儿童免票乘车;(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凭有效证件办理乘车卡后刷卡乘车。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新的优惠乘车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轨电车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持有效的票据证明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四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三)易污损有轨电车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正文:----------------------------------------------------------------------------------------------------------------------------------------------------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发布)为适应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我市公共交通车辆无人售票,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乘客乘坐无人售票公共交通车辆,应排队依次上车。

单车前门上,后门下;绞接(通道)车前门和后门同时上,中门下。

二、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的票价,自行投币入钱箱。

乘坐可以使用月票的公交车辆,持有月票的乘客应当主动向监票人员出示月票。

三、乘车前,乘客应当自备与票价等额的购票钱币,车上购票的钱币余款,一律不予找付。

四、购票的乘客,每人可携领一名身高不足1.1米儿童免费乘车;除此以外、携领儿童乘车的,均须按携领人数投币购票。

五、乘客每人乘车携带物品重量在20公斤至30公斤或所占面积相当于一人站立面积的,应当自觉加倍投币购票;物品超过30公斤或所占面积超过1人站立面积的,不得携带上车。

六、乘客乘车,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或其他有碍安全和卫生的物品。

七、乘客上车后不投币购置或投币票款不足的,按所乘车单向全程票价的100倍补票;上车时不出示月票或使用伪造、过期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按应持月票面值的100倍价款补票。

八、对扰乱乘车秩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按《青岛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名称: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7年03月28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引号:2017-00074主题词:交通运输部令;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秩序,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的安全和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地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符合安全、快捷、经济、便民的要求。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主要包括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两种形式。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应当在市政府批准的线路上经营,不得超出规定的运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线路。

第六条有轨电车客运应当在经过批准的有轨电车线路上运营,不得超出规定的运营范围。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遵守市政府的管理规定,按照燃料消耗、运营效益、服务质量等指标进行管理。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运营规程,加强车辆维护与检修,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沿路人员,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持有有效驾驶证,并进行定期的职业素质培训。

第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刻表和班次表,保证运营车辆的准点发车和准点到达。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设立乘客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建议,保证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自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紧急事故预案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联络与合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应对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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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交通运输委
员会政策法规处。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号,邮编:266071,邮箱:******************)
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邮编:266061,联系电话:88018925,传真电话:88018925,邮箱:***************)
2016年5月3日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文明乘车,爱护车辆设施,保持车厢卫生,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乘客候车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车辆
到站前,乘客应当提前做好上下车准备;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五条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乘车,占用特需专座的乘客应当主
动让座,其他乘客也应当主动让座和给予帮助。

第六条乘客乘车时应当加强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坐稳、站稳和扶牢。

第七条乘客上车应当主动购票。

乘坐有人售票车时,乘客应当在上车后一个站距内购买车票,售出车票当班有效,中途下车,车票作废,不退余款。

乘坐无人售票车时,应当使用公交IC卡付费或者按规定的票价将票款展示后自行投入票箱内。

第八条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自备零钱,主动投币,车内不设找兑。

持公交IC卡乘车的乘客,卡内余额不足应当按规定投币。

第九条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免费乘车。

离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人、老年人及在校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按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减免优惠的公交IC卡及有效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替人打卡乘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规定标明运价标准的或者驾乘人员不按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
(二)驾乘人员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致使乘客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应当开启空调而未开启的。

第十一条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应当按同程车费购买行李票。

第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按照规定购买全票。

借用、伪造乘车凭证的,工作人员应当暂扣凭证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并将其有关信息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拦车、扒车,翻越候车栏,损坏站台或者候车区域设施;
(二)擅自开启车门、损坏或者乱动车辆设施;
(三)辱骂、殴打驾乘人员;
(四)在车内喧哗、打闹、斗殴;
(五)擅自进入驾驶工作区域,与驾驶员闲谈或者妨碍安全驾驶;
(六)多占座位或者在座位上躺卧,将头、肢体伸出车外,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占用上下车通道或者倚靠车门;
(八)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或者食用异味食物;
(九)在车内进行非法宣传、商品推销、乞讨活动等;
(十)其他妨碍行车安全、乘客安全、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乘车:
(一)无故拒付车费;
(二)赤膊者,着泳装、油污服装;
(三)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障者;
(四)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
(五)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及犬、猫等动物(导盲犬除外,但应出示视力残疾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六)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物品、玻璃、利器等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七)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8米。

第十五条乘客携带易碎、易损物品乘车,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所带物品不得占用坐席,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十六条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服从驾乘人员的安排。

驾乘人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第十七条乘客在车内捡到他人物品,应当交给驾乘人员或者车站工作人员处理。

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时,可到始发站或者拨打公交企业服务热线查询。

第十八条乘客遇到车辆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配合驾乘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乘客违反乘车规定的,驾乘人员有权进行劝阻,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其乘坐。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乘客对驾乘人员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但不能影
响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1日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1994年12月17日批准发布的《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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