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工商局通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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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法人实体。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范围、营业期限等依法登记,并经登记部门颁发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信息服务等活动,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金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资金合作社、劳动合作社、资源合作社和互助合作社等形式。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出,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并设立合作社经理。

第八条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并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

第九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并任命合作社经理。

理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社员组成,负责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合作社经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负责协调合作社各项工作。

第四章准入与退出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条件包括符合合作社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要求,并能按章程履行义务。

入社申请需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社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决定的退出规则办理。

第五章分配的方式和原则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分配,可根据社员的出资额、劳动投入、资源贡献等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社员的贡献和经营业绩进行分红,社员可以通过购买合作社股权等方式分享经济收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及时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宗旨,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本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社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本社住址:XXX镇XXX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十条本社成员由XXX村XXX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牧户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合作社名称;有组织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发起人(包括出资成员)在本社成立后不得退社。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成员也不得退社,但应当从合作社取得的盈余中按照章程的规定比例量化给前述人员,并在其存续期间与合作社共有其盈余及积累。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起来的农民为实现共同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经营年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的宗旨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作社对外经济合作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下列管理机构:1. 理事会2. 监事会第十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___________名会员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_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监事。

第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选举产生_____________名执行成员,由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其中一人担任合作社的主任。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权益包括:1. 共同享有合作社经营利益;2. 有权参与合作社决策、监督和管理;3. 享有合作社服务和支持。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有下列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2. 按照规定认购股份;3. 接受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4.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合作社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但退出合作社应提前_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算其在合作社的权益。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决议,损害了合作社利益的,理事会有权作出纪律处分,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资金与会计管理第十九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1. 会员认购股份;2. 盈余的提取;3. 贷款和投资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法律地位: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是以土地、农村资产或劳动力等农村资源为基础,以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由农民自愿结成、平等自愿参加、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享受经济成果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目的和任务:合作社的目的是促进农民的组织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合作社的任务是集中和利用农村资源,发展农业生产、农村产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范围: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村产业、农村金融、农村服务等相关领域,具体经营项目由合作社会员大会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

第五条性质:合作社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依法纳税,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总资产:合作社的总资产由合作社会员共同投资组成。

第七条社员资格: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决议,履行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八条组织形式:合作社由合作社全体社员共同出资组成,采取统一的管理和分灶算账、风险共担的方式经营。

第九条合作社理事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的战略规划、发展计划和经营管理制度,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

第十条合作社监事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合作社经营中独立行使监督职权,执法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合作社经理:合作社设立经理职位,经理由理事会任命,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三章组织运作第十二条分红制度:合作社实行按劳分红,合作社会员按照各自的出资额、劳动投入和经营成果等因素享受相应的分红权益。

第十三条决策制度: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通过社员大会决议,一般事项由理事会负责决策,日常事务由经理负责决策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或农民组成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和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为宗旨,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

第二条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______,业务范围为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独立财产权,独立开展经济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合作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纳税,遵守商业伦理,保护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股权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民事法人,由农民自愿参加,按照自愿入股、按劳分红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合作社的股东是农民,每个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股份按照其投入的产出、劳动以及其他合作条件决定。

第七条合作社的股东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红利分配。

第八条合作社的股权可以根据股东决定进行有偿转让,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九条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十条合作社的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出,设置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职务。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职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经理层由理事会选聘产生,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职务。

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决策,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经理层负责,负责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和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决策程序等。

并定期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股东情况的了解和沟通,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并及时公开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决策结果。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红利分配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核算和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的宗旨是:遵循农民利益,发展农民经济,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合作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发展宗旨是:自愿入股、平等自治、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发展共享。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合作社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

第八条合作社在扩大生产、增加收入、共同提高农民福利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相关政策,发展多种经营方式。

第九条合作社根据农民的资源、能力和市场需求,充分依靠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和市场等要素,组织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体经济,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

第三章合作社的成员和权益第十条合作社的成员由自愿加入并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条件的农民组成。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均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平等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等活动。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有权利按照自愿原则退出合作社,但应提前通知合作社。

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劳动报酬权,其中收益分配以经济效益为基础,劳动报酬按照合作社规定和劳动贡献分配。

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有权利提出对合作社决策的质疑和建议。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第十五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合作社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的人员担任理事会主任。

第十七条合作社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决策事项需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合法性。

第十九条合作社监事会的产生和选举方式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监督理事会和主任的工作。

第二十条合作社设立经理,经理由理事会选聘,经理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成员的行为,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一、总则为了加强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组织化管理,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二、合作社的名称和地址1.合作社的全称为:XXX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2.合作社的地址为: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三、合作社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合作社的宗旨是:以农民为主体,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收入。

2.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农业经济合作与管理–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科技推广与咨询–农业机械服务–农村电商经营–农村旅游开发–其他与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相关的经营活动。

四、合作社的成员1.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为全体合作社会员同意的农民。

2.成员享有合作社经济利益权,有权参与合作社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3.成员有义务按照合作社规定的分工参与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管理1.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农民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2.农民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员共同参与决策和监督合作社的事务。

3.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

4.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5.管理委员会由合作社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

六、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盈利分配1.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财务记录、报表和审计。

2.合作社的盈利分配原则为:按照会员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的劳动投入、资金投入、土地使用等因素进行分配。

3.合作社的盈余应首先用于公积金积累、固定资产更新和风险备用金储备,其余部分可按照合作社会员大会的决定进行分配。

七、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1.成员若有退出合作社的意愿,需提前书面通知合作社理事会,并经过理事会批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完整版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

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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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枫林园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二条本社名称:信阳市浉河区枫林园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胡湾村36号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 农作物、林木、花卉苗木、中药材(国家禁止的除外)种植,水产养殖,农业休闲观光活动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成员名单如下: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第五章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或期限第十条成员的姓名、出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如下:第六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三)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4 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第八章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第三十二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三十六条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

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第三十九条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第四十一条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二条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

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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