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未 …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
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
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五,实用性强。
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第二,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
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三同时制度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
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
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名词解释1、环境标准: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内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除国内环境标准外,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环境标准,特别是ISO14000系列标准。
2、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

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2010-11-30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0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 环函[2003]174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未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已经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环保法律的请示》(晋环发[2003]9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既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环法[1999]95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环法[1999]249号)中做过解释,即: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条处理。
二、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定时效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该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是一种应受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建成并报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前,建设单位违法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
这种违法投入生产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继续状态。
如果该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并未终了,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发现之后,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条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01.20
•【文号】法办函〔2017〕86号
•【施行日期】2017.01.2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
问题意见的复函
法办函〔2017〕8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就环境保护部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以下简称《答复》)的效力问题以及通过租赁他人房屋从事餐饮业是否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问题,回复如下:
该《答复》是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环评审批应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的问题作出,明确了公民个人通过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该《答复》现行有效,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企业三年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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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江苏省环保局:你局《关于新、扩、改建设项⽬划分界限的请⽰》(苏环法[97]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其中所称“国家有关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指1986年3⽉26⽇颁布的《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不论是新建项⽬,还是原有项⽬为了扩⼤⽣产能⼒⽽扩建、改建或进⾏技术改造,都必须执⾏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的“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不得擅⾃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项⽬,不得擅⾃投⼊⽣产或使⽤。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锡市环保局请⽰中所指宜兴市第⼋化⼯⼚于1989年从原址迁往另⼀地址;迁址之后,于1995年更名为益民公司,并作为新办企业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成⽴。
益民公司在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之前已向环保部门填报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报告表中注明系新办企业。
据此,对1995年成⽴的益民公司应认定为新建项⽬已属⽆疑。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在投⼊⽣产或使⽤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
据请⽰反映的情况,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益民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已投⼊⽣产,其⾏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应受处罚,环保部门对其依法处罚并⽆不当。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5⽉9⽇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制度

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制度一、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阶段,要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环境监测与管理同时进行,以保障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
1.规划阶段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规划阶段,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EIA)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管理措施等。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合理的控制和管理。
2.设计阶段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阶段,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设计环保设施和措施。
环保设施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噪声控制设施等,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同时,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经济评价,确保项目的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具有可行性和经济性。
3.施工阶段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施工阶段,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施工单位要按照像关的环保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噪声控制、扬尘控制、废水处理等。
同时,要进行环境监测,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控制。
二、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是指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为目标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1.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政策措施国家和地方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包括减排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等。
这些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行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鲁政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的迫切需要(一)充分认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环境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未进行,各类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大部分未开展;少数地区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导致有些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规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入生产;少数企业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有的环保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执法监管不到位。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防止新增污染的重要关口,作为市场准入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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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未纳管企业摸底调查的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行为,根据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的统一部署安排,决定在黄岩区范围内开展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行为及未纳管企业摸底调查。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1、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包括:1. 医药及中间体制造业;2.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3.日用化学产品制造;4. 农药制造等;)、水泥、火电、热电、表面处理(酸洗、磷化等)、熔炼铸造(包括各类压铸等)、食品(包括罐头、饮料、屠宰场等)等行业企业。
2、污水处理厂、公路、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类项目。
3、规模化畜禽养殖(猪100头以上)。
4、省批、市批未验收建设项目。
二、调查内容
(一)各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投入生产的。
(二)未纳管行为,主要是指企业有工业废水产生,但未纳入污水管网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
(三)未获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行为,主要是指未获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调查方式
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在9月28日-10月8日组织自查,根据本次调查范围和内容,要主动向乡镇(街道)申报(申报表格详见黄岩区环保局门户网站),由各乡镇(街道)统一登记汇总后10月12上报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在10月13日至10月20日对本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核查等工作。
四、调查要求
本次专项行动作为一次摸底调查,旨在摸清我区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现状、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及未纳管企业底数,下阶段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针对性整治意见。
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动申报的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未获批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等行为,将予以限期整改;对未主动申报被环保部门查处的,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除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附件:黄岩区建设项目摸底调查企业自查申报表格
黄岩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8日
附件:
黄岩区建设项目摸底调查企业自查申报表格
序号
县
〔市、
区〕
建设
单位
名称
所在
工业
集聚
区块
名称
建设
项目
内容
项目
类型
1
项目
类型
2
环评
类别
审批
级别
建设
单位
联系
人
联系
方式
现状
建设
项目
开工
建设
时间
建设
项目
建成
时间
建设
内容
投入
生产
运行
(试
生产)
时间
项目
是否
产生
污水
项目
产生
污水
是否
纳管
是否
获批
排污
许可
证
排污
许可
证有
效期
限
是否
纳入
环统
企业
名单
1
┅
填表说明:
1.所在工业集聚区块名称:填写各级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如未在集聚区块,填无。
2.项目类型1:工业企业类、生态影响类、基础设施类。
3.项目类型2: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水泥、火电、热电、表面处理、熔炼铸造、污水处理厂、公路、码头、水利、畜禽养殖、其他。
4.环评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5.审批级别:省批、市批、县(市、区)批。
6.现状:在建、中途停建、建成、已投产。
7.建设项目建成时间:如项目已建成,按实际时间填写;如项目未建成,按预判建成时间填写(格式:YYYY/MM/DD)。
8.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时间:如项目已投产(格式:YYYY/MM/DD)。
9.如同一建设单位有多项违法项目,须分条列入检查表格。
10.是否获批排污许可证:如果获批,填写排污许可证证号;如果没有,填写无。
11.是否纳入环统企业名单:可向当地环保部门查询。